3、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 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制度。中国古代地方政治 制度的沿革演变,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 省五个时期。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分封制 指夏、商、西周三个奴隶制王朝实行的地 方政治制度。史载夏王朝为当时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 “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商承夏制,西周发展为 全面的层层分封。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 有的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的都邑则由诸侯国管辖,西 周还有“六乡六遂”制度。但这个时期的地方政治制度 尚不成熟,史书所载也互有出入。
郡县制 这是古代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现于 春秋战国之际。最初的郡县互不统属。后因经济开发, 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中 原腹地的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 成郡县两级政区。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 遍置郡。秦统一六国时,将各国都城改为郡治。这样,除 秦都咸阳设内史管辖外,郡县制行于全国。
秦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使地方分权而治。郡设郡 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驻各郡的监御史负责监 察。郡守官秩相当于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为助 手。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有县丞 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县以下设乡、亭、里。 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 安;乡辖亭,亭置亭长;亭辖里。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 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称门下,置门下 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 构。职能部门称列曹,有掌民政的户曹、田曹,理财政的 仓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贼曹、决 曹。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的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 部门。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这样,形成宝塔式的 严密统治机构。
两汉承秦制,但因片面总结秦亡教训而大封同姓诸 侯王以为藩辅,实行郡国并行的双轨地方行政制度。即 将当时全国60个郡的 3/4分封给诸侯王,中央直辖仅15 个郡。于是重蹈战国时割据之势,终于爆发吴楚七国之 乱。平叛后,西汉朝廷损黜王国官制及其职权,并以“推 恩令”分割王国封地,缩小其辖境。从此,诸侯王唯得 衣食租税,郡国并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的郡县 制。
州郡制 指东汉末形成的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 制度。州起源于汉武帝所建部刺史监察制度。由于十三 监察区借用儒家经典内古代州名,故当时即以“州”作 为监察区的俗称。公元184年爆发黄巾起义后,东汉朝廷 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辖各郡之军、财、 民力镇压起义民众。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 政区,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 政机构和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佐。由 于州牧、刺史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 权陷于瓦解,导致三国鼎立割据局面。
魏晋南北朝期间,各王朝大体皆沿东汉末年的州郡 县制。自永嘉之乱后,东晋南朝还出现侨州郡县这一特 殊制度。当时因北方战乱,大批北人举族南徙长江中下 游定居避乱,其聚居区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县旧名,于 是各地出现大量侨州、侨郡、侨县,造成地方政治制度 混乱。后经长达二百年的九次“土断”,才基本解决这 一问题。与此同时,南北两朝政权还多次滥设州郡。至 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个州、508个郡、1124 个县;梁大同五年(539)时,南方也有州107个、郡 586 个。不少地区出现有州而无可辖的郡,郡无可辖的县;有 的两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两个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 于极度混乱境地。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 其措施有:①撤销郡级机构,以州辖县;同时裁并滥设 的州郡,全国并为311个州。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 一步并县,使全国有郡 190个,县1255个。②地方人事 权收归中央。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除授,六品 以下由吏部任命;并提倡科举考试选官,替代魏晋以来 “九品中正”荐举任官制度。③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 规定郡县长官由外地人担任,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不 得连任。④仿汉监察制度,设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 等监察大员,分别巡察各地,也按六条问事。至此,地方 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道路制 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 个、县1573个,为加强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国为10道, 后增至15道。设道之初仅由中央派监察大员不定期赴多 事地区视察,未成定制。至开元时始置各道采访使,以 六条检察非法,如汉刺史。后因边患频增,为加强边帅 权力,使边境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且兼辖州县事务,重 演东汉末年外重内轻的局面,最后导致安史之乱。平叛 后节度使制已行于全国,形成道(方镇)、州府、县三 级政区。割据之势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现五代十国的 分裂局面。
府建于唐开元时,相当于州。当时凡属京师、陪都 或本朝帝王驻跸地,皆建府以显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 政长官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属机构府、州大致相 同,均置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 府(州)学等,但府属官吏的品秩比州高。从五代至宋、 元,建府地区逐渐扩大。到明代,全国已普遍建府,取 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机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都督的名称始 于东汉,魏晋以后常兼驻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称总 管,至唐复为都督。景云后凡持节的都督改称节度使,都 督的名称遂名存实亡。都护府源于汉的西域都护。唐代 沿袭该制于四境置六都护府,成为管理边境少数民族地 区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都护府下属机构与内地府州大 致相同。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 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 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 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 掌兵、刑、市场平□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 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 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 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 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 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 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 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 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 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 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在宋代,与宋王朝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 数民族政权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响,或仿唐, 或学宋,同时保留其原有制度。如辽仿唐制置五京道,为 道—府、州、军城—县三级政区。道属行政机构,又仿 宋制,置都总管府、处置使司、转运使司相互牵制;契 丹族原有的头下军州、斡鲁朵等机构也予保留。金早期 仿辽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 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度。
行省制 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 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 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 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 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 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 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 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 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 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 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 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 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 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 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 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 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 义。
明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 加以改革:①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枢 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②地方分权,相 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 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枢,凡 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③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 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 十四年(1381),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 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 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 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 农民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 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中叶后还加派更高 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 定督抚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 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听从督抚指 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明代县以下为里甲制,110户 为一里,置里长;10户为一甲,置甲首,以当地丁粮最 多者担任。城区、近郊置坊和厢。后又改里甲为保甲制, 保辖10甲,甲辖10牌,牌辖10户,分置保长、甲长和牌 头,负责征收赋税并维护治安。
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 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使 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 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 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 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 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 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 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至此,行省制臻 于健全。辛亥革命后仍沿袭,只将督抚更名为督军、督 办、省长而已。清行省以下机构大都承明制,但其长官 称知府、知县。后因省区太大,政务日繁,又在行省与 府、直隶州厅之间置道,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称道 台,设四品道员 1人。辛亥革命后废府存县,道台演变 成省府派驻各地区之行政专员公署。
清代边疆地区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北 部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五将军, 分别统辖从东北到新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都保留各少 数民族原有制度。光绪时还改设奉天、吉林、黑龙江、 新疆 4行省。西藏地区由当地宗教领袖达赖、班禅与清 驻藏大臣三方共同协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机构。 西南民族地区沿袭元明土司制,并通过改土归流纳为地 方行政机构。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的地方政治制 度既保留当地民族习惯,又能统一于中央政令之下,故 能为边疆各民族所接受,对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曾起 过积极作用。
中国封建社会以皇帝为中心,实行皇权至上和皇权 专制的政治制度。它以君权神授学说为理论基础,用严 格的名位等级、封建礼乐和皇位继承等各种制度和措施, 集中突出皇帝个人的权威地位,保证皇帝高踞于国家机 器之上,拥有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这一制 度自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创立,经过历代王朝的不断发 展、强化,直至1911年清宣统皇帝逊位才被彻底废除,前 后历时2131年。
皇帝和皇权 “皇帝”这一称号渊源于上古传说中 的三皇五帝。秦王嬴政完成了统一六国之后,自认为“德 兼三皇,功过五帝”,决定用“皇帝”作为空前统一的封 建大帝国最高政治首脑的专用称号,并建立起皇权专制 的政治体制。在这一制度下,皇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 集权国家的核心和权力主体,法定的国家首脑和最高统 治权力的执掌者。皇帝一人独治天下,全国的土地、资 源、人民、财富均为他所有,可谓“履至尊而治六合,执 捶拊以鞭笞天下”,“天下之本无小大,皆决于上”。皇 帝可以决定任何人的生死荣辱,可以“涂毒天下之肝脑, 离散天下之子女”。“明主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 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
皇帝是国家政治事务法定的唯一最高决策者,有权 统率和指挥自中央朝廷以至各级地方军政系统和文武官 吏,要求他们绝对遵照自己的意志和指令办事。一切以 皇帝名义发出的指示,都被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朕即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违抗或异议。一切法律的 颁行和解释,所有一定品级的文武官员的任免、奖惩和 升贬,全国性财政赋役的征调和开支,对外和战与对军 队的调遣指挥,都只有皇帝一人才能决定。
皇帝控制和指挥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他主要通 过奏事、朝议、刺察等形式掌握全国全社会和军政信息, 进行日常统治活动。奏事有面奏和书奏的区分。面奏是 具有一定身份等级的大臣和贵族当面向皇帝反映情况、 回答咨询或请示。书奏是具有上奏资格的官署或官员通 过一定渠道呈递文书请皇帝裁定审批。奏事的文种主要 有章、表、书、启、议、疏、封事、题本、奏折、状、 册等。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作用,不允许混 淆错用。到清朝康熙和雍正时期,更推行一种密奏制度, 不但具奏人的范围有严格规定,而且具奏人必须亲手缮 写,奏前或奏后均不准向任何人泄露内容,奉到皇帝的 批示(称为朱批),不许向任何人出示,并且要限期缴 回,亦不准抄存。密奏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皇权的 极端高涨。
皇帝通过口头或文书下达制令,其形式有谕、旨、 策、制、诏、诰、戒、朱批等,不同的形式适用于不同 的政务,均具有绝对的权威。 朝议有廷议和集议的区别。皇帝在殿堂听政,百官 按例朝见,有事皇帝口头提出,有争议的当朝议论,谓 之廷议。有些事皇帝不在朝会中提出,而“下其议”于 一定范围的官员,如“九卿会议”、“王大臣会议”,然 后再将意见上奏,谓之集议。举行廷议或集议,都是为 了有利于皇帝决策。
刺察,即皇帝通过自己控制的监察系统,甚至使用 特种刑狱部门(如明朝的锦衣卫和东厂、西厂等),对 各级文武官员进行监督和审察,或用以了解社会的政治 情况,加强对社会和百官的控制。
皇权的维护和巩固 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运用各种 方法和手段来神化体现、捍卫皇权。
神化皇权 君权神授学说是皇帝掌握与运用至高无 上的权力以及中国皇帝制度长期延续的重要理论依据。 历代统治者都充分利用神权来加强君权的不可侵犯性。 汉武帝时,董仲舒发展了儒家的君权神授学说,给君权 披上了一层神圣又神秘的外衣。凡取得正式皇帝名号的 人,便“奉天承运”,成为皇天上帝授权处理人间政事 的最高代表。“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天 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为 父牧养之之”。
礼制与严刑 礼乐制度是维护皇权的又一个重要支 柱。历代皇帝大力加强礼的建设,使礼乐礼仪成为维护 社会和政治秩序,巩固等级秩序,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 种社会关系及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以礼入法、入政, 提倡“礼本刑辅”,并不断加以完善;同时,他们还推 行儒家礼治的理论,宣扬“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 妻纲”的“三纲”和“仁义礼智信”的“五常”,确立 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全国全社会以尊卑上下区分的等 级关系。 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还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捍卫皇 帝的尊严和权力,严厉打击对皇权的任何侵犯。从隋、 唐到明、清,各个封建朝廷颁行的法典中都在首要地位 列有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十恶”,集中打击一切 图谋反对君主统治、侵犯皇权的思想言论和活动。
封建官制 历代封建王朝的文武职官设置及其实际 职、权、责的规定也都体现了对皇权的维护。中国的封 建官制以皇权为核心向全国各级伸展,构成网络式的结 构,历代皇帝总是极力保持和加强对它的绝对控制,并 为此目的不时进行调整。中国古代官制的演变轨迹,大 体是皇帝将身边的侍从人员逐步演化为朝廷的正式官吏, 由职秩较低的事务性官吏提拔为位阶较高、拥有相当权 力的政务官僚,将身边的侍卫人员提拔为军事将领,其 中少数人甚至一度执掌过重大的军政实权。宦官制度有 时在这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皇帝 依靠宦官控制军政大权,维护皇权不受侵犯(见中国古 代宦官制度)。但是,当这些部门或人员掌握的权力已 构成对皇权的威胁或被认为已存在潜在的危险时,皇帝 便毫不犹豫地采取保留其官衔名称,削弱其实权,再将 新的亲信侍从或宦官外戚等以新的名义取而代之。 名位制度 是维护皇权的一种重要规定。秦始皇在 确定皇帝称号的同时,还建立了与之配套的名位制度,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突出正统并加以神化。汉朝沿用这些 名号,又作了许多修订和补充:皇帝自称朕,臣民称他为 陛下;皇帝的言曰制、诏;皇帝使用的车马衣服器械百 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后宫曰省中;皇帝 的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皇帝的命令一曰策书,二 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等。唐、宋、元、明、清各 朝又在此基础上发展、强化、调整、充实,围绕皇帝的 名号形成了系统严密的不容僭用侵越的名位制度,并长 期固定下来。皇帝名号制度还扩大延伸到皇亲国戚。皇 帝的亲属也有特定的尊号,诸如太上皇、皇太后、皇后、 妃、嫔、皇太子、皇子、公主、皇弟(妹)、皇孙等,甚 至连皇帝同一宗族的人也被称为宗室皇族,按其亲疏辈 份享有不同等级的特权。
皇帝的名号制度还包括皇帝生前使用的年号,死后 的谥号、庙号、陵寝号等。①年号是反映在位皇帝的执 政纪年。自西汉武帝刘彻在公元前 140年定为建元元年 起,至1911年清朝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的宣统年号 被废止,历朝诸帝皆立年号纪元,亦有中途改元的。② 谥号是皇帝死后按其生平事迹评定褒贬的称号。早在西 周时期,谥号便已在贵族之间普遍采用。秦始皇为突出 帝王的尊严,不允许群臣和后人对自己有所评议和指摘, 下令废去对皇帝之谥。西汉吕后当权时加以恢复,一直 沿用到清末。谥号本应反映去世皇帝一生的功过,但实 际上多用推崇溢美之词,而且字数越来越多。如清光绪 帝爱新觉罗·载□1908年去世,被谥为“同天崇运大中 至正经文纬武仁孝睿智端俭宽勤景皇帝”,这是中国封 建社会最后一个皇帝的谥号。谥号一般是在皇帝死后由 礼官拟定,报请新皇帝裁定公布。在改朝换代之际,也 有由新王朝为前朝末帝定谥号的,如清朝建立后,曾为 明朝的崇祯帝朱由检定谥为庄烈愍皇帝。③庙号是皇帝 死后在太庙立室奉祀特起的名号。秦始皇自以为其统治 可传万世,因此以世系为庙号。汉代恢复古礼,以“祖” 或“宗”作为庙号,在“祖”或“宗”之上再选择一个 符合去世皇帝“功业”的字眼,如西汉创业的刘邦,其 庙号为“高祖”;唐朝李世民的庙号为“太宗”等,其他 如世祖、真宗、仁宗等不一。清末光绪帝死后被称为德 宗,此亦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皇帝庙号。④陵寝是 皇帝死后安葬的地方,其名号一般是根据去世皇帝生前 的功过和世系而命名。开国皇帝之陵一般称为“长陵”, 其后诸帝则应依其事迹和世系来命名,诸如康陵、定陵、 显节陵等。也有以所在地命名的,如霸陵、首阳陵等。 为皇帝建陵后,还要设置守陵奉祀之官以及禁卫和陵户。
皇位继承制度 皇位继承是皇帝制度的一个核心问 题,它关系到皇权的延续和王朝的稳定与兴衰。自传说 中的西周到清朝中叶,预立太子制是皇位继承的正统做 法。即沿用宗法制度嫡长继承、顺序嗣位的原则,皇位 由正后所生的长子继承,如长子早死,有子即立其子,无 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只有在正后无子的情况下,才 考虑庶生的长子。皇帝无子则依照穆亲疏顺序选立继位 人。制订这套制度是为了避免皇族内部因争夺皇位而激 成内讧,希图借此保持皇位交替的相对稳定。但是,皇 帝制度建立后,围绕皇位继承的残酷斗争即与之俱兴,宗 法制度不断受到冲击。历史上不断出现骚乱、争议、政 变、兵变、谋杀、篡位等。直到清朝雍正元年(1723), 雍正下诏宣布废除预立嫡长为太子的制度,改用“密建 皇储”的办法。即皇帝在自己诸子中物色、选择继承人。 皇帝将选中的继承人的名字及有关诏旨写好密贮,等到 临去世前或去世后,才将密旨公布,被选定者立即登位, 一切嫡庶兄弟尽列臣位。选立继位人之权全由皇帝一人 掌握,任何人不得进言推荐。密建皇储制度,削弱了宗 法制在皇位继承问题上的法定支配作用,扩大了对皇帝 候选人的选择范围。选立继位人不以嫡、庶、长、幼为 条件,而以是否具有统治才能和是否符合统治者的根本 利益为原则。这是对皇帝制度的重大改革。
后宫制度 它是维护皇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为 了满足皇帝的各种私欲,而且是培育皇位继承人,使皇 权世代相传的重要保障。在这种制度下,当皇帝幼小昏 庸、懦弱或皇嗣中断的情况时,皇后有权以监护人名义, 监督和选立后嗣,甚至临朝称制或垂帘听政,代行皇权 (见中国古代后宫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的铨选和管理制度。铨选主要解决官吏的来源,职官的管理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铨选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铨选的途径很多,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选、恩荫和科举制等。主要有三个阶段和三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
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荐举制
是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冲破 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西汉的察举、征辟制的出现,是荐举制成熟的标志,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 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败。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 官制度。它也是荐举制精髓所在。察举分诏举与岁举。诏举是皇帝下诏选取特殊人才。岁举是地方长官定期定 员向朝廷推荐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贤良方正、孝廉、太学博士弟子及特举特科等。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考核。征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皇帝特征、聘召人才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属官为“辟”。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征辟制渐趋败坏。
曹魏时,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设大小中正 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九品 中正制是察举制的发展,它将选官权由地方收归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种创新,选才标准趋于周密。魏、晋时期门阀统治的加强,至东晋后此制弊端丛生,中正权重,品评随意,世族门阀把持中正,控制选举,至后期造成“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族无过进之路”。九品中正制已成为门阀统治的工具。
科举制
隋统一全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 又建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并创立了以公开考试,择优选才为特征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创于隋代,形成于唐 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先后绵延1300多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官吏主要铨选 制度。其主要特点是:①公开考试,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竞争。除工商隶皂倡优等人士外,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只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均可怀牒于州县公开报考。它冲破了魏晋以来的门阀统治,为中小地主阶级的士人入仕开辟了途径。②考试制度日趋完备。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文举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各科考试方法和内容各异。考生来源也趋正规,属京师或州县学馆的士子叫“生徒”;经地方考试及格的称“乡贡”。考试程序,唐代有州试和省试,宋代增加殿试,明代以后又有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殿试三年一考,由皇帝亲自裁定名次,定一甲一、二、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③以文化知识为主要录取标准。科举考试科目不同,内容各异,但考诗赋、经义、策问、算学、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识为主。科举制在前期有一定积极意义。明清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以后,科举制从考试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①考试内容重经义,不切实用。考试命题必须依朱熹所注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为主,并“代圣贤立言”,儒家思想成了入仕的必修课目。②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内容空洞,束缚人们的思想。③考题割裂,偏、难、奇、奥,加之科场舞弊,请托监临,官场腐败现象日益滋生。科举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至清末终于被废止(见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制虽为隋、唐以后官员铨选的主要途径,但世袭制,荐举制以及军功、吏进、纳赀捐官、荫封等其他 选官制度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形式仍继续存在。
职官管理制度
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任用
为保证各级官员的政治标准,历代都重视官员选拔后的任用。秦代为保证被荐举官员的素质,对举 者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睢列传》)。汉代以后对官员的任用有多种限制,朝廷 对候选官员的家世、职业、财产、资历、民族、体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为官。魏晋时期,限制寒族为高官,十六国、北魏、元及清代又对任用官员有一定的 民族限制。在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中,出身和资历是任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资历的 限制越严格。
为了避免官场中的徇私,自东汉后任官有回避的规定。东汉实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 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 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唐代不仅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的近邻州县任官。唐还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间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谏官,兄弟不 可在同省任职等。清代对任官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如明确规定不能在原籍周围 500里内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务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总督、巡抚等大员的子弟,不能在京 中担任御史等。
有些朝代对任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唐代任官标准增加了身、言、书、判等条件,要求入仕的人应体貌丰伟,言辞辩理大方,书法工整优美,判词文理优良。
官吏任用后,朝廷要发给他们身份等级的凭信。自战国起就有印绶制,金、银、铜不同的金属质地和紫、青、黑、黄等不同颜色的绶带,标志着官员的身份等级。
任用的官吏,自汉代起有一年的试用期,不称职者或他调、左迁,或罢黜。明代对官员实授前也有“历事”和“观政”的实习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