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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谈“双起”维权是平和理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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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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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网络上又出现了一个新词儿——“双起”。它源于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谈及民警维权工作时的一段话:

  “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

  身为一名新闻工作者,从王立军局长的话语中,我没有感受到舆论监督会因此遭遇法律障碍,而是感到,采取诉讼途径、在法律框架下,解决新闻媒体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争议和纠纷,是当前情势下平和、理性、具有先见之明的智慧之举。

  其一,君不见,新闻记者在一些地方采访,涉及地方或部门利益时,少数执法部门采取的是直接动用公权力拘留或通缉记者的做法。这些执法部门自以为能通过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的方法,瞒天过海,息事宁人,却不料事情由此发生逆转,往往本地、本部门的一个个案,演变成为一个全国关注的新闻事件。

  最后的结局,通常是违法者丢了官帽,记者一举成名。这类事件,今年已发生多起,无需赘述。

  其二,王立军局长所言,是指“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对于正常的舆论监督和言之有据的批评,新闻媒体自然是可以发表议论的。

  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应当以行为人的身份来划分,而应根据行为本身作出判断。不是说,我是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就似乎具有了先天的法律豁免权和道德优越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地、无端地指责批评他人。同理,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判断它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也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只要它在法律的轨道内依法行事,就是恪尽职守的和合法称职的。

  理性的警方,需要理性的媒体来配合,在这个方面,新闻工作者需要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

  其三,判定新闻报道是否“歪曲事实真相”,也需交由法律来解决。

  如果新闻报道引发诉讼,警方和新闻媒体就是平等的当事方,法官援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来判案。就某一新闻报道是否失实,警方可以列举证据、发表意见、陈述观点,同样,新闻媒体或记者也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予以反驳,甚至提出反诉。案件一审如果某一方不服,还可以继续上诉。我认为,这才是法治社会中政府部门与新闻媒体有序合作、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

  其四,诉权是法治社会里每个人都拥有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王立军局长阐述的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公理”。

  这个“公理”是指,对于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了侵犯,都可以诉诸法院,要求侵害人承担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任何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侵权者,都逃脱不了这个责任。警方和新闻媒体当然也不例外。

  由此可见,“双起”是将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关系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于促进政府法制建设、推动媒体自身发展、理顺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有其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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