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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林风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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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五

◎舆服四
○诸臣服上
诸臣祭服。唐制,有衮冕九旒,鷩冕八旒,毳冕七旒,絺冕六旒,玄冕五旒。
宋初,省八旒、六旒冕。九旒冕:涂金银花额,犀、玳瑁簪导,青罗衣绣山、龙、
雉、火、虎蜼五章,绯罗裳绣藻、粉米、黼、黻四章,绯蔽膝绣山、火二章,
白花罗中单,玉装剑、佩,革带,晕锦绶,二玉环,绯白罗大带,绯罗袜、履,
亲王、中书门下奉祀则服之。其冕无额花者,玄衣纁裳,悉画,小白绫中单,师
子锦绶,二银环,余同上,三公奉祀则服之。七旒冕:犀角簪导,衣画虎蜼、
藻、粉米三章,裳画黼、黻二章,银装佩、剑,革带,余同九旒冕,九卿奉祀则
服之。五旒冕:青罗衣裳,无章,铜装佩、剑,革带,余同七旒冕,四品、五品
为献官则服之;六品以下无剑、佩、绶;紫檀衣,朱裳,罗为之,皂大绫绶,铜
装剑、佩,御史、博士服之。平冕无旒,青衣纁裳,无剑、佩、绶,余同五旒冕,
太祝、奉礼服之。
庆历三年,太常博士余靖言:“《周礼》司服之职,掌王之吉服,大裘而冕
无旒,以祀昊天上帝,祀五帝亦如之。衮冕十有二旒,其服十有二章,以享先王。
鷩冕八旒,其服七章,以享先公,亦以飨射。毳冕七旒,其服五章,以祀四望、
山川。絺冕六旒,其服三章,以祭社稷、五祀。玄冕五旒,其服无章,以祭小祀。
此皆天子亲行祠事所服,冕服悉因所祀大小神鬼以为制度。今大祠、中祠所遣献
官并用上公九旒、九章冕服,以为初献,其余公卿亦皆七旒冕服,全无等降;小
祠则公服行事,乖戾旧典。宜详《周礼》,因所祭鬼神,以为献官冕服之制。”
诏下礼官议,奏曰:“圣朝之制,唯皇帝亲祠郊庙及朝会大礼服衮冕外,余冕皆
不设。其每岁常祀,遣官行事,摄公则服一品九旒冕,摄卿则服三品七旒冕,自
从品制为服,不以祠之大小为差。至于小祠献官,旧以公服行事,则有违典礼。
案《衣服令》,五旒冕,衣裳无章,皂绫绶,铜装剑、佩,四品以下为献官则服
之。今小祠献官,既不摄公、卿,则尽属四品以下,当有祭服。请除公、卿祭服
仍旧从本品外,小祠所遣献官,并依令文祭服行事。若非时告祭,用香币礼器行
事之处,亦皆准此。”诏施行焉。
皇祐四年,同知太常礼院邵必言:“伏见监祭使、监礼各冠五旒冕,衣裳无
章,色以紫檀。案《周礼》六冕之制,凡有旒者,衣裳皆有章,惟大裘冕无旒,
衣裳无章。一命大夫之冕无旒,衣裳亦无章。今监祭、监礼所服冕五旒,侯伯之
冕也,而衣无章,深所不称;色以紫檀,又无经据。窃详监祭、监礼既非祠官,
则御史、博士尔,而服用五等,盖非所宜,而且有旒无章。况国家南郊大礼,太
常卿止服朝服,前导皇帝,明非祠官也。今后监祭者请冠獬豸、监礼者冠进贤为
称。”诏不充。
元丰元年,详定礼文所言:“国家服章,视唐尤为不备。于令文,祀仪有九
旒冕、七旒冕、五旒冕,今既无冕名,而有司仍不制七旒冕,乃有四旒冕,其非
礼尤甚。又服之者不以官秩上下,故分献四品官皆服四旒冕,博士、御史则冕五
旒而衣紫檀,太祝、奉礼则服平冕而无佩玉,此因循不讲之失也。且古者朝、祭
异服,所以别事神与事君之礼。今皇帝冬至及正旦御殿,服通天冠、绛纱袍,则
百官皆服朝服,乃礼之称。至亲祠郊、庙,皇帝严裘冕以事神,而侍祠之官止以
朝服,岂礼之称哉。至于景灵宫分献官,皆服朝服,尤为失礼。伏请亲祠郊、庙、
景灵宫,除导驾、赞引、扶侍、宿卫之官,其侍祠及分献者,并服祭服。如所考
制度,修制五冕及爵弁服,各正冕弁之名。又国朝祀仪,祭社稷、朝日、夕月、
风师、雨师皆服衮冕,其蜡祭、先蚕、五龙亦如之;祭司命、户、灶、门、厉、
行皆服鷩冕,寿星、灵星、司中、司寒、中霤、马祭皆服毳冕,皆非是。今天子
六服,自鷩冕而下,既不亲祠,废而不用,则诸臣摄事,自当从王所祭之服。伏
请依《周礼》,凡祀四望、山川则以毳冕,祭社稷、五祀则以絺冕,朝夕日月、
风师、雨师、司命、司中则以玄冕。若七祀、蜡祭百神、先蚕、五龙、灵星、寿
星、司寒、马祭,盖皆群小祀之比,当服玄冕。”从之。
哲宗元祐元年,太常寺言:“旧制,大礼行事、执事官并服祭服,余服朝服。
至元丰七年,吕升卿始有行事及陪祠官并服祭服之议。今欲令行事、执事官并服
祭服,其赞引、行事、礼仪使、太常卿、太常博士、阁门使、枢密院官进接圭,
殿中监止供奉皇帝,其陪位官止导驾、押宿及主管事务,并他处行事官仍服朝服。
”从之。
徽宗大观元年,议礼局言:“太社、太学献官祝礼,皆以法服奉祠,至郡邑
则用常服,乞降祭服。”诏颁制度于州郡,然未明使制造。后政和间,始诏:州
县冠服,形制诡异,令礼制局造样颁下转运司,转运司制以给州县焉。
二年,议礼局检讨官俞栗言:“玄以象道,纁以象事,故凡冕皆玄衣纁裳,
今太常寺祭服,则衣色青矣。前三幅以象阳,后四幅以象阴,故裳制不相连属,
今之裳则为六幅而不殊矣。冕玄表而朱里,今乃青罗为覆,以金银饰之。佩用绶
以贯玉,今既有玉佩矣,又有锦绶以银、铜二环,饰之以玉。宗彝,宗庙之彝也,
乃为虎蜼之状,而不作虎彝、蜼彝。粉米,散利以养人也,乃分为二章,而
以五色圆花为藉。其余不合古者甚多。乞下礼局,博考古制,画太常寺及古者祭
服样二本以进。至于损益裁成,断自圣学。”诏令议礼局详议。
四年,议礼局官宇文粹中议改衣服制度曰:“凡冕皆玄衣纁裳,衣则绘而章
数皆奇,裳则绣而章数皆偶,阴阳之义也。今衣用深青,非是。欲乞视冕之等,
衣色用玄,裳色用纁,以应典礼。古者蔽前而已,芾存此象,以韦为之。今蔽膝
自一品以下,并以绯罗为表缘,绯绢为里,无复上下广狭及会、纰、纯、紃之
制,又有山、火、龙章。案《明堂位》:‘有虞氏服韨,夏后氏山、商火、周
龙章。”韨者乃黻冕之黻,非赤芾之芾也。且芾在下体,与裳同用,而山、龙、
火者,衣之章也。周既缋于上衣,不应又缋于芾。请改芾制,去山、龙、火章,
以破诸儒之惑。又祭服有革带,今不用皮革,而通裹以绯罗,又以铜为饰。其绶
或锦或皂,环或银或铜,尤无经据,宜依古制除去。至佩玉、中单、赤舄之制,
则全取元丰中详定官所议行之。”
粹中又上所编《祭服制度》曰:
古者,冕以木版为中,广八寸,长尺六寸,后方前圆,后仰前低,染三十升
之布,玄表朱里。后方者不变之体,前圆者无方之用;仰而玄者,升而辨于物,
俛而朱者,降而与万物相见。后世以缯易布,故纯俭。今群臣冕版长一尺二寸,
阔六寸二分,非古广长之制;以青罗为覆,以金涂银棱为饰,非古玄表朱里之制,
乞下有司改正。古者,冕之名虽有五,而缫就、旒玉则视其命数以为等差。合彩
丝为绳,用以贯玉,谓之“缫”。以一玉为一成,结之使不相并,谓之“就”。
就间相去一寸,则九玉者九寸,七玉者七寸,各以旒数长短为差。今群臣之冕,
用药玉、青珠、五色茸線,非藻玉三采、二采之义;每旒之长各八寸,非旒数
长短为差之义;又献官冕服,杂以诸侯之制,而一品服衮冕,臣窃以为非宜。
元丰中,礼官建言,请资政殿大学士以上侍祠服鷩冕,观察使以上服毳冕,
监察御史以上服絺冕,朝官以上服玄冕,选人以上爵弁。诏许之,而不用爵弁。
供奉官以下至选人,尽服玄冕无旒。臣窃谓依此参定,乃合礼制。古者,三公一
命衮,则三公在朝,其服当鷩冕。盖出封则远君而伸,在朝则近君而屈。今之摄
事及侍祠皆在朝之臣也,在朝之臣乃与古之出封者同命数,非先王之意。乞下有
司制鷩冕八旒、毳冕六旒、絺冕四旒、玄冕三旒,其次二旒,又其次无旒。依元
丰诏旨,参酌等降,为侍祠及摄祭之服,长短之度、采色之别,皆乞依古制施行。
又案《周礼》,诸侯爵有五等,而服则三,所谓“公之服自衮冕而下,侯、
伯自鷩冕而下,子、男自毳冕而下”是也。古者,诸侯有君之道,故其服以五、
七、九为节。今之郡守,虽曰犹古之侯、伯,其实皆王臣也。欲乞只用群臣之服,
自鷩冕而下,分为三等:三都、四辅为一等,初献鷩冕八旒;经略、安抚、钤辖
为一等,初献毳冕六旒,亚献并玄冕二旒,终献无旒;节镇、防、团、军事为一
等,初献絺冕四旒,亚、终献并玄冕无旒。其衣服之制,则各从其冕之等。
又曰:“今之纮组,仍缀两缯带而结于颐,冕旁仍垂青纩而不以瑱,以犀为
簪而不以玉笄、象笄,并非古制,乞下有司改正。”从之。
政和议礼局言:“大观中,所上群臣祭服制度,已依所奏修定,乞付有司依
图画制造。”既又上群臣祭服之制:正一品,九旒冕,金涂银棱,有额花,犀簪,
青衣画降龙,朱裳,蔽膝,白罗中单,大带,革带,玉佩,锦绶,青丝网玉环,
朱袜、履。革带以金涂银,玉佩以金涂银装,绶以天下乐晕。亲祠大礼使、亚
献、终献、太宰、少宰、左丞,每岁大祠宰臣、亲王、执政官、郡王充初献服之。
奏告官并依本品服,已下准此。从一品,九旒冕,无额花,白绫中单,红锦绶,
银环,金涂银佩,余如正一品服。亲祠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尚书,太
庙进受币爵、奉币爵宗室,每岁大祠捧俎官、大祠中祠初献官服之。二品,七旒
冕,角簪,青衣无降龙,余如从一品服。亲祠吏部侍郎、殿中监、大司乐、光禄
卿、读册官,太庙荐俎、赞进饮福宗室,七祀、配享功臣分献官,每岁大祀,谓
用宫架者,大司乐、大祠中祠亚终献、大祠礼官、小祠献官,朔祭太常卿服之。
三品,五旒冕,皂绫绶,铜环,金涂铜革带,佩,余如二品服。亲祠举册官、大
乐令、光禄丞、奉俎馔笾豆簠簋官、分献官,(分献坛壝从祀。)太庙奉瓒盘、
荐香灯、安奉神主、奉毛血盘、萧蒿篚、肝膋豆宗室,每岁祭祠大乐令、大中祠
分献官服之。无旒冕,素青衣,朱裳,蔽膝,无佩绶,余如三品服。奉礼协律郎、
郊社令、太祝太官令、亲祠抬鼎官、进抟黍官、太庙供亚终献金斝、供七祀献官、
执爵官服之。五旒冕,紫檀絁衣,余如三品服,监察御史服之。
州郡祭服:三都初献,八旒冕;经略、安抚、钤辖初献,六旒冕;亚献并二
旒冕,终献无旒;节镇、防、团、军事初献四旒冕,亚、终献并无旒冕。
中兴之后,省九旒、七旒、五旒冕,定为四等:一曰鷩冕,八旒;二曰毳冕,
六旒;三曰絺冕,四旒;四曰玄冕,无旒。其义以公、卿、大夫、士皆北面为臣,
又近尊者而屈,故其节以八、以六、以四,从阴数也。先是,绍兴四年五月,国
子监丞王普奏言:
臣尝考诸经传,具得冕服之制。盖王之三公八命,鷩冕八旒,衣裳七章,其
章各八。孤卿六命,毳冕六旒,衣裳五章,其章各六。大夫四命,絺冕四旒,衣
裳三章,其章各四。上士三命,玄冕三旒;中士再命,玄冕二旒;下士一命,玄
冕无旒;衣皆无章。裳、韨视其命数,自三而下。其缫至笄、衡、纮、紞、瑱、
纩、带、佩、芾、舄、中衣,皆有等差。
近世冕服制度,沿袭失真,多不如古。夫后方而前圆,后昂而前俛,玄表
而朱里,此冕之制也;今则方圆俛仰,几于无辨,且以青为表,而饰以金银矣。
其衣皆玄,其裳皆纁,裳前三而后四幅,此衣裳之制也;今则衣色以青,裳色以
绯,且以六幅而不殊矣。山以章也,今则以嶞。火以圜也,今则以锐。宗彝,
宗庙虎蜼之彝也,乃画虎蜼之状,而不为虎蜼彝。粉米,米而粉之者也,
乃分为二章,而以五色圆花为藉。佩有衡、璜、琚、瑀、冲牙而已,乃加以双滴,
而重设二衡。绶以贯佩玉而已,乃别为锦绶,而间以双环。以至带无纽约,芾无
肩颈,舄无絇繶,中衣无连裳。
臣伏读《国朝会要》郊庙奉祀礼文,祖宗以来,屡尝讲究,第以旧服无有存
者。欲乞因
兹改作,是正讹缪,一从周制,以合先圣之言。
寻礼部契勘,奏言:
衣服之制,或因时王而为之损益,事虽变古,要皆一时制作,不无因革。或
考之先王而有缪戾者,虽行之已久,不应承误袭非,惮于改正。案《周官》,自
上公服衮,王之三公服鷩,以至士服玄冕,凡五等。唐制自一品服衮冕九旒,至
五品服玄冕无旒,亦五等。国家承唐之旧,初有五旒之名,其后去三公衮冕及絺
冕,但存七旒鷩冕、五旒毳冕与无旒玄冕,凡三等而已。衮服非三公所服,去之
可也,乃并絺冕去之,自尚书服毳冕,以至光禄丞亦服焉,贵贱几无差等。此皆
一时制作,不无因革。
今合增鷩冕为八旒,增毳冕为六旒,复置絺冕为四旒,并及无旒玄冕,共四
等,庶几稍合周制。若冕之方圆低昂至于无辨,则制造之差也。以青为表,非不
用玄也,为玄而不至者也。以绯为裳,非不用纁也,为纁而太过者也。山止而静
者也,今象其嶞,是得山之势而不知其性。火圜而神者也,今象其锐,是得
火之形而不得其神也。至于宗彝、粉米、佩绶、带纽、芾屦之属,皆宜改正施行。
是时,诸臣奏请讨论虽详,然终以承袭之久,未能尽革也。
鷩冕:八旒,每旒八玉,三采,朱、白、苍,角笄,青纩,以三色紞垂之,
纮以紫罗,属于武。衣以青黑罗,三章,华虫、火、虎蜼彝;裳以纁表罗里,
缯七幅,绣四章,藻、粉、黼、黻。大带,中单,佩以珉,贯以药珠,绶以绛锦、
银环。韨上纰下纯,绘二章,山、火。革带,绯罗表,金涂银装。袜、舄并如旧
制。宰相、亚终献、大礼使服之;前期,景灵宫、太庙亚终献,明堂涤濯、进玉
爵酒官亦如之。

[发帖际遇]: 林风在福州找到唐诗三百首一本,当成辟邪剑谱送给左冷蝉,得到打赏银两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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毳冕:六玉,三采,衣三章,绘虎蜼彝、藻、粉米;裳二章,绣黼、黻。
佩药珠、衡、璜等,以金涂铜带,韨绘以山。革带以金涂铜。余如鷩冕。六部侍
郎以上服之;前期,景灵宫、太庙进爵酒币官、奉币官、受爵酒币官、荐俎官,
明堂受玉爵、受玉币、奉彻笾豆、进饮福酒、彻俎祝腥、赞引、亚终献,礼仪使、
亚终献爵并盥洗官四员,并如之;前二日奏告初献,社坛九宫坛分祭初献、亚献
亦如之。
絺冕:四玉,二采,朱、绿。衣一章,绘粉米;裳二章,绣黼、黻。绶以皂
绫,铜环。余如毳冕。光禄卿、监察御史、读册官、举册官、分献官以上服之;
前期,景灵宫、太庙奏奉神主官、明堂太府卿、光禄卿、沃水举册官、读册官、
押乐太常卿、东朵殿三员、西朵殿二员、东廊二十八员、西廊二十五员、南廊二
十七员、軷门祭献官,前二日奏告亚献终献官、监察御史,并如之;社坛九宫
坛分祭终献官、监察御史、兵工部、光禄卿丞亦如之。
玄冕:无旒,无佩绶,衣纯黑,无章,裳刺绣而已,韨无刺绣,余如絺冕。
光禄丞、奉礼郎、协律郎、进抟黍官、太社令、良酝令、太官令、奉俎馔等官、
供祠执事官内侍以下服之;明堂光禄丞、奉礼郎、良酝令、太祝抟黍官、宫架协
律郎、登歌协律郎、奉御官、内侍供祠执事官、武臣奉俎官,軷门祭奉礼郎、
太祝令、太官令,社坛九宫坛分祭太社、太祝、太官令、奉礼郎,并如之。
紫檀冕:四旒,服紫檀衣,博士、御史服之。
外州军祭服:鷩冕,八旒,三都初献服之;毳冕,六旒,经略、安抚、钤辖
初献服之;絺冕,四旒,经略、安抚、钤辖亚献服之,节镇、防、团、军事初献
亦如之;玄冕,无旒,节镇、防、团、军事亚终献服之。
朝服:一曰进贤冠,二曰貂蝉冠,三曰獬豸冠,皆朱衣朱裳。宋初之制,进
贤五梁冠:涂金银花额,犀、玳瑁簪导,立笔。绯罗袍,白花罗中单,绯罗裙,
绯罗蔽膝,并皂缥襈,白罗大带,白罗方心曲领,玉剑、佩,银革带,晕锦绶,
二玉环,白绫袜,皂皮履。一品、二品侍祠朝会则服之,中书门下则冠加笼巾
貂蝉。三梁冠:犀角簪导,无中单,银剑、佩,师子锦绶,银环,余同五梁冠。
诸司三品、御史台四品、两省五品侍祠朝会则服之。御史大夫、中丞则冠有獬豸
角,衣有中单。两梁冠:犀角簪导,铜剑、佩,练鹊锦绶,铜环,余同三梁冠。
四品、五品侍祠朝会则服之。六品以下无中单,无剑、佩、绶。御史则冠有獬豸
角,衣有中单。袴褶紫、绯、绿,各从本服色,白绫中单,白绫裤,白罗方心曲
领,本品官导驾,则骑而服之。
袴褶之制,建隆四年,范质与礼官议:“裤褶制度,先儒无说,惟《开元杂
礼》有五品以上用细绫及罗,六品以下用小绫之制。注:褶衣,复衣也。又案令
文,武弁,金饰平巾帻,簪导,紫褶白袴,玉梁珠宝钿带,靴,骑马服之。金饰,
即附蝉也。详此,即是二品、三品所配弁之制也。附蝉之数,盖一品九,二品八,
三品七,四品六,五品五。又侍中、中书令、散骑加貂蝉,侍左者左珥,侍右者
右珥。又《开元礼》导驾官并朱衣,冠履依本品。朱衣,今朝服也。故令文三品
以上紫褶,五品以上绯褶,七品以上绿褶,九品以上碧褶,并白大口袴,起梁带,
乌皮靴。今请造袴褶如令文之制,其起梁带形制,检寻未是,望以革带代之。”
奏可。是岁,造成而未用。乾德六年,郊禋始服,而冠未造,乃取朝服进贤冠、
带、袜、履参用焉。
康定二年,少府监言:“每大礼,法物库定百官品位给朝服。今两班内,有
官卑品高、官高品卑者,难以裁定,愿敕礼院详其等第。”诏下礼院参酌旧制以
闻。奏曰:
准《衣服令》,五梁冠,一品、二品侍祠大朝会则服之,中书门下则加笼巾
貂蝉。准《官品令》,一品:尚书令,太师,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
太子太师、太傅、太保;二品:中书令,侍中,左右仆射,太子少师、少傅、少
保,诸州府牧,左右金吾卫上将军。又准《阁门仪制》,以中书令、侍中、同中
书门下平章事为宰臣,亲王、枢密使、留守、节度使、京尹兼中书令、侍中、同
中书门下平章事为使相,枢密使、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
院事、宣徽南北院使、佥书枢密院事并在东宫三司之上。以上品位职事,宜准前
法给朝服。宰臣、使相则加笼巾貂蝉,其散官勋爵不系品位,止从正官为之服。
三梁冠,诸司三品、御史台四品、两省五品侍祠大朝会则服之。御史中丞则
冠獬豸。准《官品令》,诸司三品,诸卫上将军,六军统军,诸卫大将军,神武、
龙武大将军,太常、宗正卿,秘书监,光禄、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
太府卿,国子祭酒,殿中、少府、将作、司天监,诸卫将军,神武、龙武将军,
下都督,三京府尹,五大都督府长史,亲王傅;御史台三品、四品,御史大夫、
中丞;两省三品、四品、五品,左右散骑常侍,门下、中书侍郎,谏议大夫,给
事中,中书舍人;尚书省三品、四品,六尚书,左右丞,诸行侍郎;东宫三品、
四品,宾客,詹事,左右庶子,少詹事,左右谕德。节度使,文明殿学士,资政
殿大学士,三司使,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资政殿学士,端明殿学士,翰林
侍读、侍讲学士,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龙图、天章阁直学士,次中书侍郎;
节度观察留后,次六尚书、侍郎;知制诰,龙图、天章阁待制,观察使,次中书
舍人;内客省使,次太府卿;客省使,次将作监;引进使,防御、团练、三司副
使,次左右庶子。以上品位职事,宜准前法给朝服。
两梁冠,四品、五品侍祠大朝会则服之,六品则去剑、佩、绶,御史则冠獬
豸。淮《官品令》,诸司四品,太常、宗正少卿,秘书少监,光禄等七寺少卿,
国子司业,殿中、少府、将作、司天少监,三京府少尹,太子率更令、家令、仆、
诸卫率府率、副率,诸军卫中郎将,诸王府长史、司马,大都督府左右司马,内
侍;尚书省五品,左右司诸行郎中;诸司五品,国子博士,经筵博士,太子中允、
左右赞善大夫,都水使者,开封祥符、河南洛阳、宋城县令,太子中舍、洗马,
内常侍,太常、宗正、秘书、殿中丞,著作郎,殿中省五尚奉御,大理正,诸王
友,诸军卫郎将,诸王府谘议参军,司天五官正,太史令,内给事;诸升朝官六
品以下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书省诸行员外郎,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谏,
左右正言,监察御史,太常博士,通事舍人。四方馆使,次七寺少卿;诸州刺史,
次太子仆;(谓正任不带使职者。)东西上阁门使,次司天少监;客省、引进、
阁门副使,次诸行员外郎。已上品位职事,据令文,但言四品、五品,亦不分班
叙上下。今请自尚书省五品以上及诸州刺史已上,准前法给朝服。其诸司五品已
上,实有官高品卑及品高官卑者,宜自诸司五品、国子博士至内给事,并依六品
以下例去剑、佩、绶,御史则冠獬豸,衣有中单。其诸司使、副使以下至阁门祗
候,如有摄事合请朝服者,并同六品。
诏从所请。
元丰二年,详定朝会仪注所言:
古者制礼上物,不过十二,天之数也。自上而下,降杀以两。畿外诸侯,远
于尊者而伸,则以九、以七、以五,从阳奇之数;王朝公卿大夫,近于尊者而屈,
则以八、以六、以四,从阴偶之数。本朝《衣服令》,通天冠二十四梁,为乘舆
服,以应冕旒前后之数。若人臣之冠,则自五梁而下,与汉、唐少异矣。至于绶,
则乘舆及皇太子以织成,诸臣用锦为之。一品、二品冠五梁,中书门下加笼巾貂
蝉。诸司三品三梁,四品、五品二梁,御史台四品、两省五品亦三梁,而绶有晕
锦、黄狮子、方胜、练鹊四等之殊。六品则去剑、佩、绶。
隋、唐冠服皆以品为定,盖其时官与品轻重相准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
虽因袭旧文,然以官方之,颇为舛谬。概举一二,则太子中允、赞善大夫与御史
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于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于起居郎,内常侍才比内殿崇
班,而在尚书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若以差遗,则有官卑而任要剧者,
有官品高而处之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领数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请者,有分局莅职
特出于一时随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以此言之,用品及差遣定冠绶之制,
则未为允当。伏请以官为定,庶名实相副,轻重有准,仍乞分官为七等,冠绶亦
如之。
貂蝉笼巾七梁冠,天下乐晕锦绶,为第一等。蝉,旧以玳瑁为蝴蝶状,今请
改为黄金附蝉,宰相、亲王、使相、三师、三公服之。七梁冠,杂花晕锦绶,为
第二等,枢密使、知枢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六梁冠,方胜宜男锦绶,为第三等,
左右仆射至龙图、天章、宝文阁直学士服之。五梁冠,翠毛锦绶,为第四等,左
右散骑常侍至殿中、少府、将作监服之。四梁冠,簇四雕锦绶,为第五等,客省
使至诸行郎中服之。三梁冠,黄狮子锦绶,为第六等,皇城以下诸司使至诸卫率
府率服之。内臣自内常侍以上及入内省内侍省内东西头供奉官、殿头,前班、东
西头供奉官、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秘书郎至诸寺、监主簿,既预朝会,
亦宜朝服从事。今参酌自内常侍以上,冠服各从本等,寄资者如本官,入内、内
侍省内东西头供奉官、殿头,三班使臣,陪位京官为第七等,皆二梁冠,方胜练
鹊锦绶。高品以下服色依古者,韠韨、舄、履并从裳色。
今制,朝服用绛衣,而锦有十九等。其七等绶,谓宜纯用红锦,以文采高下
为差别。惟法官绶用青地荷莲锦,以别诸臣。《后汉志》:“法冠一曰柱后,执
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监平也,或谓之獬豸冠。”《南齐志》亦曰:“法冠,
廷尉等诸执法者冠之。”今御史台自中丞而下至监察御史,大理卿、少卿、丞,
审刑院、刑部主判官,既正定厥官,真行执法之事,则宜冠法冠,改服青荷莲锦
绶,其梁数与佩准本品。
从之。
其后,又诏冬正朝会,诸军所服衣冠,厢都军都指挥使、都虞候、领团练使、
刺史服第五等,军都指挥使、都虞候服第六等,指挥使、副指挥使服第七等,并
班于庭。副都头以上常服,班殿门外。其朝会,执事高品以下,并服介帻,绛服,
大带,革带,袜、履,方心曲领。
政和议礼局更上群臣朝服之制:七梁冠,金涂银棱,貂蝉笼巾,犀簪导,银
立笔,朱衣裳,白罗中单,并皂褾、襈,蔽膝随裳色,方心曲领,绯白罗大
带,金涂银革带,金涂银装玉佩,天下乐晕锦绶,青丝网间施三玉环,白袜,
黑履;三公,左辅,右弼,三少,太宰,少宰,亲王,开府仪同三司服之。七梁
冠,无貂蝉笼巾,银装玉佩,杂花晕锦绶,余同三公以下服;执政官,东宫三师
服之。六梁冠,白纱中单,银革带,佩,方胜宜男锦绶,银环,余同七梁冠服;
大学士,学士,直学士,东宫三少,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书、侍郎,殿中监,
大司成,散骑常侍,特进,金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太尉,节度使,左
右金吾卫、左右卫上将军服之。五梁冠,翠毛锦绶,余同六梁冠服;太子宾客、
詹事,给事中,中书舍人,谏议大夫,待制,九寺卿,大司乐,秘书监,殿中少
监,国子祭酒,宣奉、正奉、通奉、通议、太中、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上
将军,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通侍大夫,枢密都承旨服之。四梁冠,簇四盘雕
锦绶,余同五梁冠服;九寺少卿,大晟典乐,秘书少监,国子、辟廱司业,少
府、将作、军器监,都水使者,起居舍人,侍御史,太子左右庶子、少詹事、谕
德,尚书左右司郎中、员外,六曹诸司郎中,朝议、奉直、朝请、朝散、朝奉大
夫,防御、团练使,刺史,大将军,正侍、中侍、中亮、中卫、拱卫、左武、右
武大夫,驸马都尉,带遥郡武功大夫以下,枢密副都承旨服之。三梁冠,金涂铜
革带,佩,黄狮子锦绶,鍮石环,余同四梁冠服;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司谏,
正言,尚书六曹员外郎,外符宝郎,少府、将作、军器少监,太子侍读、侍讲,
中书舍人,亲王府翊善、侍读、侍讲,九寺、秘书、殿中监,辟廱丞,大晟乐
令,两赤县令,大理正、司直、评事,著作郎,秘书郎,著作佐郎,太常、宗学、
国子、辟廱博士,太史局令、正、丞,五官正,朝请、朝散、朝奉、承议、奉
议、通直郎,中亮、中卫、拱卫、左武、右武郎,诸卫将军,卫率府率,武功、
武德、武显、武节、武略、武经、武义、武翼大夫郎,医职翰林医正以上,内符
宝郎,阁门通事舍人,敦武郎,修武郎服之。二梁冠,角簪,方胜练鹊锦绶,余
同三梁冠服;在京职事官,阁门祗候,看班祗候,率府副率,升辇辂立侍内臣服
之。御史大夫、中丞,刑部尚书、侍郎,大理卿、少卿,侍御史,刑部郎中,大
理寺正、丞、司直、评事并冠獬豸冠,服青荷莲绶。诏悉颁行。六年,诏导驾官
朝服结佩。七年,诏夏祭百官朝、祭服用纱。
中兴,仍旧制。行事、执事官则服祭服,导引、陪祠官则服朝服,从绍兴三
年太常寺请也。祠毕驾回,若服通天、绛纱袍,乘大辇,则百官从驾服朝服,或
服履袍;乘平辇,则百官从驾服常服,自隆兴二年洪适请始也。
进贤冠以漆布为之,上缕纸为额花,金涂银铜饰,后有纳言。以梁数为差,
凡七等,以罗为缨结之:第一等七梁,加貂蝉笼巾、貂鼠尾、立笔;第二等无貂
蝉笼巾;第三等六梁,第四等五梁,第五等四梁,第六等三梁,第七等二梁,并
如旧制,服同。貂蝉冠一名笼巾,织藤漆之,形正方,如平巾帻。饰以银,前有
银花,上缀玳瑁蝉,左右为三小蝉,御玉鼻,左插貂尾。三公、亲王侍祠大朝会,
则加于进贤冠而服之。獬豸冠即进贤冠,其梁上刻木为獬豸角,碧粉涂之,梁数
从本品。立笔,古人臣簪笔之遗象。其制削竹为干,裹以绯罗,以黄丝为毫,拓
以银缕叶,插于冠后。旧令,文官七品以上服朝服者,簪白笔,武官则否,今文
武皆簪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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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六

◎舆服五
○诸臣服下 士庶人服
公服。凡朝服谓之具服,公服从省,今谓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
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领大袖,下施横襕,
束以革带,幞头,乌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诏朝官出知节镇及转运使、副,衣绯、绿者并借紫。知
防御、团练、刺史州,衣绿者借绯,衣绯者借紫;其为通判、知军监,止借绯。
其后,江淮发运使同转运,提点刑狱同知刺史州。雍熙初,郊祀庆成,始许升朝
官服绯、绿二十年者,叙赐绯、紫。
真宗登极,京朝官亦听叙,及东封、西祀赦书,京朝官并以十五年为限。后
每帝登极,亦如例。景德三年,诏内诸司使以下出入内庭,不得服皂衣,违者论
其罪;内职亦许服窄袍。
仁宗景祐元年,诏军使曾任通判者借绯,曾任知州者借紫。庆历元年,龙图
阁直学士任布言:“欲望自今赠官至正郎者,其画像许服绯,至卿监许服紫。”
从之。嘉祐三年,诏三路转运使朝辞上殿日,与赐章服;诸路转运使候及十年,
即与赐章服。
神宗熙宁元年,中书门下奏:“六品以上犯赃滥或私罪徒重者,不得因本品
改章服。”从之。元丰元年,去青不用,阶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绯,皆象笏、
佩鱼,九品以上则服绿,笏以木。武臣、内侍皆服紫,不佩鱼。假版官及伎术若
公人之人入品者,并听服绿。官应品而服色未易,与品未及而已易者,或以年格,
或以特恩。五年,诏六曹尚书依翰林学士例,六曹侍郎、给事中依直学士例,朝
谢日不以行、守、试并赐服佩鱼;罢职除他官日,不带行。
徽宗重和元年,诏礼制局自冠服讨论以闻,其见服靴,先改用履。礼制局奏:
“履有絇、繶、纯、綦,古者舄履各随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今履
欲用黑革为之,其絇、繶、纯、綦并随服色用之,以仿古随裳色之意。”诏
以明年正旦改用。礼制局又言:“履随其服色。武臣服色一等,当议差别。”诏
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饰,朝请郎、武功郎以下去繶,并称履;从义郎、宣教郎
以下至将校、伎术官去繶、纯,并称履。当时议者以靴不当用之中国,实废释
氏之渐云。
中兴,仍元丰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绯,九品以上绿。服绯、紫者必
佩鱼,谓之章服。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若官卑而职高,则特许者有三:自庶
官迁六部侍郎,自庶官为待制,或出奉使者是也。又有以年劳而赐者,有品未及
而借者。升朝官服绿,大夫以上服绯,莅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历任无过者,许
磨勘改授章服,此赐者也。或为通判者,许借绯;为知州、监司者,许借紫;任
满还朝,仍服本品,此借者也。又有出于恩赐者焉。绍兴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后
回銮,诏承务郎以上服绯、绿,莅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并改转服色。
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即位,诏承务郎以上服绯、绿及十五年者,并许改转服
色。然计年之法,亦不轻许。无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绿日起理,服绯人亦自年
二十服绯日起理,有出身人自赐出身日起理;内并除豁丁忧年、月、日不理外,
历任无过者方许焉。先是,殿中侍御史张震奏:“今日之弊,在于人有侥幸。能
革其俗,然后天下可治。且改转服色,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绿,大夫以上服绯,
莅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赐。今赦自承务郎以上服绯、绿及十五年,便与改转。比
之常赦,不惟年限已减,而又官品相绝,盖已为异恩矣。今窃闻省、部欲自补官
日便理岁月,即是婴孩授命,年才十五者今遂服绯;而贵近之子,或初年赐绯,
年才及冠者今遂赐紫。朱、紫纷纷,不亦滥乎?况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补
官日为始。若始于出官之日,颇为折衷,盖比之莅事所减已多,而比之初补粗为
有节。”帝从其言,故有是命。
又有出于特赐者,旌直臣则赐之,劝循吏则赐之,广孝治则赐之,优老臣则
赐之,此皆非常制焉。内品未至而赐服及借者,并于衔内带赐及借。
幞头。一名折上巾,起自后周,然止以软帛垂脚,隋始以桐木为之,唐始以
罗代缯。惟帝服则脚上曲,人臣下垂。五代渐变平直。国朝之制,君臣通服平脚,
乘舆或服上曲焉。其初以藤织草巾子为里,纱为表,而涂以漆。后惟以漆为坚,
去其藤里,前为一折,平施两脚,以铁为之。
带。古惟用革,自曹魏而下,始有金、银、铜之饰。宋制尤详,有玉、有金、
有银、有犀,其下铜、铁、角、石、墨玉之类,各有等差。玉带不许施于公服。
犀非品官、通犀非特旨皆禁。铜、铁、角、石、墨玉之类,民庶及郡县吏、伎术
等人,皆得服之。
其制有金球路、荔支、师蛮、海捷、宝藏,(方团二十五两;荔支自二十五
两至七两,有四等;师蛮二十五两;海捷十五两;宝藏三十两。惟球路方团胯,
余悉方胯。荔支或为御仙花,束带亦同。)金涂天王、八仙、犀牛、宝瓶、荔支、
师蛮、海捷、双鹿、行虎、洼面。(天王、八仙二十五两;犀牛、宝瓶自二十五
两至十五两,有二等;荔支自二十两至十两,有三等;师蛮自二十两至十八两,
有二等;海捷自十五两至十两,有三等;双鹿自二十两至四两,有九等;行虎七
两;雱面自十五两至十二两,有二等。)束带则有金荔支、师蛮、戏童、海捷、
犀牛、胡荽、凤子、宝相花,(荔支自二十五两至十五两,有三等;师蛮、戏童
二十五两;海捷自二十两至十两,有二等;犀牛二十两;凤子、宝相花十五两。)
金涂犀牛、双鹿、野马、胡荽。(犀牛、野马十五两;双鹿自二十两,有三等;
胡荽自十五两至十两,有三等。)犀有上等、次等,以牯牸为别。(出黔南者,
在南海之下。)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翰林学士承旨李昉等奏曰:“奉诏详定车服制度,
请从三品以上服玉带,四品以上服金带,以下升朝官、虽未升朝已赐紫绯、内职
诸军将校,并服红鞓金涂银排方。虽升朝着绿者,公服上不得系银带,余官服
黑银方团胯及犀角带。贡士及胥吏、工商、庶人服铁角带,恩赐者不用此制。荔
支带本是内出以赐将相,在于庶僚,岂合僣服?望非恩赐者,官至三品乃得服之。
”景德三年,诏通犀、金、玉带,除官品合服及恩赐外,余人不得服用。大中祥
符五年,诏曰:“方团金带,优宠辅臣,今文武庶官及伎术之流,率以金银仿效,
甚紊彝制。自今除恩赐外,悉禁之。”端拱中,诏作瑞草地球路文方团胯带,副
以金鱼,赐中书、枢密院文臣。
仁宗庆历八年,彰信军节度使兼侍中李用和言:“伏见张耆授兼侍中日,特
赐笏头金带以为荣异,欲望正谢日,准例特赐。”诏如耆例。
神宗熙宁六年,熙河路奏捷,宰臣王安石率群臣贺紫宸殿,神宗解所服白玉
带赐之。八年,岐王颢、嘉王頵言:“蒙赐方团玉带,著为朝仪,乞宝藏于家,
不敢服用。”神宗不许,命工别琢玉带以赐之。颢等固辞,不听;请加佩金鱼以
别嫌,诏以玉鱼赐之。亲王佩玉鱼自此始。宗旦、宗谔皆以使相遇郊恩告谢,特
赐球文方团金带、佩鱼,自是宗室节度带同平章事者,著为例。宣徽使张方平、
郭逵、王拱辰皆尝特赐。元丰五年,诏:“三师、三公、宰相、执政官、开府仪
同三司、节度使尝任宰相者、观文殿大学士已上,金球文方团带,佩鱼。观文殿
学士至宝文阁直学士、节度使、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书、侍郎、散骑常侍御
仙花带,内御史大夫、六曹尚书、翰林学士以上及资政殿学士特班翰林学士上者,
仍佩鱼。”六年,诏:“北使经过处,守臣曾借朝议大夫者,令权服紫,不系金
带。其押赐御筵官仍互借,先借朝议大夫者,即借中散大夫,并许系金带,不佩
鱼。”哲宗元祐五年,诏:臣僚曾赐金带后至不该系者,在外许系。
徽宗崇宁二年,诏:六尚局奉御,今后许服金带。四年,中书省检会哲宗
《元符仪制令》:“诸带,三师、三公、宰相、执政官、使相、节度使、观文殿
大学士球文,佩鱼。节度使非曾任宰相即御仙花,佩鱼。观文殿学士至宝文阁直
学士、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书、侍郎、散骑常侍并御仙花,权侍郎不同;内
御史大夫、六曹尚书、观文殿学士至翰林学士仍佩鱼,资政殿学士特旨班在翰林
学士上者同,权尚书不同。其官职未至而特赐者,不拘此令。因任职事官经赐金
带者,虽后任不该赐,亦许服。”看详:若称因任六曹侍郎经赐带,后除知开封
府之类,既非职事官,又非在外,皆不许系,似非元立法之意。盖立文该举未尽,
其特赐者既不缘官职,自无时不许系外;因任职事官赐金带,后任不该者亦许服,
即在外与在京非职事官,皆可用。诏申明行下。大观二年,诏中书舍人、谏议大
夫、待制、殿中少监许系红鞓犀带,不佩鱼。
中兴仍之,其等亦有玉、有金、有银、有金涂银、有犀、有通犀、有角。其
制,球文者四方五团,御仙花者排方。凡金带:三公、左右丞相、三少、使相、
执政官、观文殿大学士、节度使球文,佩鱼;观文殿学士至华文阁直学士、御史
大夫、中丞、六曹尚书、侍郎、散骑常侍、开封尹、给事中并御仙花,内御史大
夫、六曹尚书、观文殿学士至翰林学士仍佩鱼;中书舍人、左右谏议大夫、龙图
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焕章华文阁待制、权侍郎服红鞓排方黑犀带,仍佩鱼;
权侍郎以上罢任不带职者,亦许服之。
鱼袋。其制自唐始,盖以为符契也。其始曰鱼符,左一,右一。左者进内,
左者随身,刻官姓名,出入合之。因盛以袋,故曰鱼袋。宋因之,其制以金银饰
为鱼形,公服则系于带而垂于后,以明贵贱,非复如唐之符契也。
太宗雍熙元年,南郊后,内出以赐近臣,由是内外升朝文武官皆佩鱼。凡服
紫者,饰以金;服绯者,饰以银。庭赐紫,则给金涂银者;赐绯,亦有特给者。
京官、幕职州县官赐绯紫者,亦佩。亲王武官、内职将校皆不佩。真宗大中祥符
六年,诏伎术官未升朝赐绯、紫者,不得佩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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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天圣二年,翰林待诏、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度因勒碑赐紫章服,以旧佩银
鱼,请佩金鱼。仁宗曰:“先朝不许伎术人辄佩鱼,以别士类,不令混淆,宜却
其请。”景祐三年,诏殿中省尚药奉御赐紫徐安仁,特许佩鱼。至和元年,诏:
中书提点五房公事,自今虽无出身,亦听佩鱼。旧制,自选人入为堂后官,转至
五房提点,始得佩鱼。提点五房吕惟和非选人入,援司天监五官正例求佩鱼,特
许之。
神宗元丰二年,蒲宗孟除翰林学士,神宗曰:“学士职清地近,非它官比,
而官仪未宠,自今宜加佩鱼。”遂著为令。三年,诏:自今中书堂后官,并带赐
绯鱼袋,余依旧例。徽宗政和元年,尚书兵部侍郎王诏奏:“今监司、守、倅等,
并许借服色而不许佩鱼,即是有服而无章,殆与吏无别。乞今后应借绯、紫臣僚,
并许随服色佩鱼,仍各许入衔,候回日依旧服色。”从之。中兴,并仍旧制。
笏。唐制五品以上用象。上圆下方;六品以下用竹、木,上挫下方。宋文散
五品以上用象,九品以上用木。武臣、内职并用象,千牛衣绿亦用象,廷赐绯、
绿者给之。中兴同。
靴。宋初沿旧制,朝履用靴。政和更定礼制,改靴用履。中兴仍之。乾道七
年,复改用靴,以黑革为之,大抵参用履制,惟加靿焉。其饰亦有絇、繶、
纯、綦,大夫以上具四饰,朝请、武功郎以下去繶,从义、宣教郎以下至将校、
伎术官并去纯。底用麻再重,革一重。里用素衲毡,高八寸。诸文武官通服之,
惟以四饰为别。服绿者饰以绿,服绯、紫者饰亦如之,仿古随裳色之意。
簪戴。幞头簪花,谓之簪戴。中兴,郊祀、明堂礼毕回銮,臣僚及扈从并簪
花,恭谢日亦如之。大罗花以红、黄、银红三色,栾枝以杂色罗,大绢花以红、
银红二色。罗花以赐百官,栾枝,卿监以上有之;绢花以赐将校以下。太上两宫
上寿毕,及圣节、及锡宴、及赐新进士闻喜宴,并如之。
重戴。唐士人多尚之,盖古大裁帽之遗制,本野夫岩叟之服。以皂罗为之,
方而垂檐,紫里,两紫丝组为缨,垂而结之颔下。所谓重戴者,盖折上巾又加以
帽焉。宋初,御史台皆重戴,余官或戴或否。后新进士亦戴,至释褐则止。太宗
淳化二年,御史台言:“旧仪,三院御史在台及出使,并重戴,事已久废。其御
史出台为省职及在京厘务者,请依旧仪,违者罚俸一月。”从之。又诏两省及尚
书省五品以上皆重戴,枢密三司使、副则不。中兴后,御史、两制、知贡举官、
新进士上三人,许服之。
时服。宋初因五代旧制,每岁诸臣皆赐时服,然止赐将相、学士、禁军大校。
建隆三年,太祖谓侍臣曰:“百官不赐,甚无谓也。”乃遍赐之。岁遇端午、十
月一日,文武群臣将校皆给焉。是岁十月,近臣、军校增给锦衬袍,中书门下、
枢密、宣徽院、节度使及侍卫步军都虞候以上,皇亲大将军以上,天下乐晕锦;
三司使、学士、中丞、内客省使、驸马、留后、观察使,皇亲将军、诸司使、厢
主以上,簇四盘雕细锦;三司副使、宫观判官,黄师子大锦;防御团练使、刺史、
皇亲诸司副使,翠毛细锦;权中丞、知开封府、银台司、审刑院及待制以上,知
检院鼓院、同三司副使、六统军、金吾大将军,红锦。诸班及诸军将校,亦赐窄
锦袍。有翠毛、宜男、云雁细锦,师子、练鹊、宝照大锦,宝照中锦,凡七等。
应给锦袍者,皆五事;(公服、锦宽袍,绫汗衫、袴,勒帛,丞郎、给舍、
大卿监以上不给锦袍者,加以黄绫绣抱肚。)大将军、少卿监、郎中以上,枢密
诸房副承旨以上,诸司使,皇亲承制、崇班,皆四事;(无锦袍。)将军至副率、
知杂御史至大理正、入内都知、内侍都知、皇亲殿直以上,皆三事;(无袴。)
通事舍人、承制、崇班、入内押班、内侍副都知押班、内常侍、六尚奉御以下,
京官充馆阁、宗正寺、刑法官者,皆二事;(无勒帛,内职汗衫以绫,文臣以绢。)
阁门祗候、内供奉官至殿直,京官编修、校勘,止给公服。端午,亦给。应给锦
袍者,汗衫以黄縠,别加绣抱肚、小扇。诞圣节所给,如时服。(京师禁厢军校、
卫士、内诸司胥史、工巧人,并给服有差。)
朝官、京官、内职出为外任通判、监押、巡检以上者,(大藩府监务者,亦
或给之。)每岁十月时服,开宝中,皆赐窄锦袍。太平兴国以后,文官知制诰、
武官上将军、内职诸司使以上,皆赐锦。(藩镇观察使以上,天下乐晕锦;尚书
及步军都虞候以上及知益州、并州,次晕锦,皆五事。学士、丞郎,簇四盘雕锦;
刺史以上及知广州,翠毛锦,皆三件。待制以上、横班诸司使,翠毛锦;知代州,
御仙花锦;诸司使领郡,宜男锦;诸司使,云雁锦。驸马,锦如丞郎,增至四事。
益州钤辖,锦从本官,增绫袴。)朝官供奉官以上,皆赐紫地皂花欹正。京官殿
直以下,皆赐紫大绫。在外禁军将校,亦赐窄锦袍,次赐紫绫色绢。景德元年,
始诏河北、河东、陕西三路转运使、副,并给方胜练鹊锦。校猎从官兼赐紫罗锦、
旋襕、暖靴。
雍熙四年,令节度使给皂地金线盘云凤鹿胎旋襕,侍卫步军都虞候以上给
皂地金线盘花鸳鸯。
亲王、宰相、使相生日,并赐衣五事,锦彩百匹,金花银器百两,马二匹,
金涂银鞍勒一。宰相、枢密使、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宣徽使初拜、加恩中谢日,
并赐衣五事,金带一,(旧荔支带,淳化后,宰相、参知政事、文臣任枢密副使,
改赐方团胯球路金带,加以金鱼。)涂金银鞍勒马一。三司使、学士、御史中丞
初拜中谢日,赐衣五事,荔支金带一,涂金银鞍勒马一。(文明学士以下,初赐
金装犀带,后改赐金带。)中书舍人,赐袭衣、犀带。宰相以下对御抬赐;枢密
直学士、中书舍人谢讫,中使押赐,再入谢于别殿。中书舍人或告谢日已改赐章
服,则罢中使押赐。
郊禋礼毕,亲王、宰相至龙图阁直学士、禁军将校,各赐袭衣、金带,(亲
王、中书门下、枢密、宣徽、三司使、四厢都指挥使以上,加鞍勒马一。其后宫
观副使、天书扶侍使,并同学士。)同中谢日。雍熙元年,两省五品以上,御史
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各赐袭衣、犀带、鱼袋。其为五使,则皆赐金带,仍各加
器币。(文武行事官,各赐金帛。牧伯在外者,遇大礼,不赐。大中祥符元年,
诏节度、观察、防御、团练使,刺史,因东封为诸州部署钤辖者,并特赐焉。)
使相、节度使自镇来朝入见日,赐衣五事,金带,鞍马;朝辞日,赐窄衣六
事,金束带,鞍勒马一,散马二;(节度使减散马。)为都部署者,别赐带甲鞍
勒马一。观察使为都部署、副都部署赴本任、知州,赐窄衣三事,金束带,鞍勒
马。防御团练使、刺史为部署、钤辖,赐窄衣三事,金束带;赴本任,赐窄衣三
事,涂金银腰带;为知州、都监,赐窄衣三事,绢三十匹。诸司为钤辖者,赐窄
衣、金束带。文武官内职出为知州军、通判、发运、转运使副、提点刑狱、都监、
巡检、砦主、军使及任使繁要者,仆射赐窄衣三事,绢五十匹;尚书、丞郎、学
士、谏舍、待制、大卿监及统军、上将军、诸司使,减绢二十匹;少卿监至五官
正、大将军至副率、诸司副使,减绢一十匹;中郎将、京官内殿承制至借职、内
常侍,减衣二事,又减绢一十匹。窄衣,起二月给紫罗衫;起十月给紫欹正锦袄。
(给公服者,单夹亦然。)诸道衙内指挥使、都虞候入贡辞日,赐紫罗窄衫,金
涂银带。
士庶人车服之制。太宗太平兴国七年,诏曰:“士庶之间,车服之制,至于
丧葬,各有等差。近年以来,颇成逾僣。宣令翰林学士承旨李昉详定以闻。”昉
奏:“今后富商大贾乘马,漆素鞍者勿禁。近年品官绿袍及举子白襕下皆服紫
色,亦请禁之。其私第便服,许紫皂衣、白袍。旧制,庶人服白,今请流外官及
贡举人、庶人通许服皂。工商、庶人家乘檐子,或用四人、八人,请禁断,听乘
车;兜子,舁不得过二人。”并从之。端拱二年,诏县镇场务诸色公人并庶人、
商贾、伎术、不系官伶人,只许服皂、白衣,铁、角带,不得服紫。文武升朝官
及诸司副使、禁军指挥使、厢军都虞候之家子弟,不拘此限。幞头巾子,自今高
不过二寸五分。妇人假髻并宜禁断,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其销金、泥金、真珠
装缀衣服,除命妇许服外,余人并禁。至道元年,复许庶人服紫。
真宗咸平四年,禁民间造银鞍瓦、金线、盘蹙金线。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
“窃惟山泽之宝,所得至难,傥纵销释,实为虚费。今约天下所用,岁不下十万
两,俾上币弃于下民。自今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装贴什器土木
玩用之物,并请禁断,非命妇不得以为首饰。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诸州寺观有
以金箔饰尊像者,据申三司,听自赍金银工价,就文思院换给。”从之。二年,
诏申禁熔金以饰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温州李邈言:“两浙僧求丐金银、珠玉,错
末和泥以为塔像,有高袤丈者。毁碎珠宝,浸以成俗,望严行禁绝,违者重论。”
从之。
七年,禁民间服销金及钹遮那缬。八年,诏:“内庭自中宫以下,并不得销
金、贴金、间金、戭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
盘金、织金、金线捻丝,装著衣服,并不得以金为饰。其外庭臣庶家,悉皆禁断。
臣民旧有者,限一月许回易。为真像前供养物,应寺观装功德用金箔,须具殿位
真像显合增修创造数,经官司陈状勘会,诣实闻奏,方给公凭,诣三司收买。其
明金装假果、花枝、乐身之类,应金为装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毁坏,自余
悉禁。违者,犯人及工匠皆坐。”是年,又禁民间服皂班缬衣。
仁宗天圣三年,诏:“在京士庶不得衣黑褐地白花衣服并蓝、黄、紫地撮晕
花样,妇女不得将白色、褐色毛段并淡褐色匹帛制造衣服,令开封府限十日断绝;
妇女出入乘骑,在路披毛褐以御风尘者,不在禁限。”七年,诏士庶、僧道无得
以朱漆饰床榻。九年,禁京城造朱红器皿。
景祐元年,诏禁锦背、绣背、遍地密花透背采段,其稀花团窠、斜窠杂花不
相连者非。二年,诏:市肆造作缕金为妇人首饰等物者禁。三年,“臣庶之家,
毋得采捕鹿胎制造冠子。又屋宇非邸店、楼阁临街市之处,毋得为四铺作闹斗八;
非品官毋得起门屋;非宫室、寺观毋得彩绘栋宇及朱黝漆梁柱窗牖、雕镂柱础。
凡器用毋得表里朱漆、金漆,下毋得衬朱。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里之家,毋
得用金棱器,其用银者毋得涂金。玳瑁酒食器,非宫禁毋得用。纯金器若经赐者,
听用之。凡命妇许以金为首饰,及为小儿钤鋜、钗篸、钅川缠、珥环之属;仍
毋得为牙鱼、飞鱼、奇巧飞动若龙形者。非命妇之家,毋得以真珠装缀首饰、衣
服,及项珠、缨络、耳坠、头{须巾}、抹子之类。凡帐幔、缴壁、承尘、柱衣、
额道、项帕、覆旌、床裙,毋得用纯锦遍绣。宗室戚里茶檐、食合,毋得以绯红
盖覆。豪贵之族所乘坐车,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装绘,若用黝而间以五彩者听。民
间毋得乘檐子,及以银骨朵、水罐引喝随行。”
庆历八年,诏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骑鞍辔、妇人衣铜绿兔褐之类。皇祐元年,
诏妇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广毋得逾尺,梳长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为之。先是,
宫中尚白角冠梳,人争仿之,至谓之内样。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长三尺者;梳
长亦逾尺。议者以为服妖,遂禁止之。嘉祐七年,初,皇亲与内臣所衣紫,皆再
入为黝色。后士庶浸相效,言者以为奇邪之服,于是禁天下衣黑紫服者。
神宗熙宁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民庶止令乘犊车,听以黑饰,间五彩为
饰,不许呵引及前列仪物。哲宗绍圣二年,侍御史翟思言:“京城士人与豪右大
姓,出入率以轿自载,四人舁之,甚者饰以棕盖,彻去帘蔽,翼其左右,旁午于
通衢,甚为僣拟,乞行止绝。”从之。
徽宗大观元年,郭天信乞中外并罢翡翠装饰,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
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令有司立法
禁之。”政和二年,诏后苑造缬帛。盖自元丰初,置为行军之号,又为卫士之衣,
以辨奸诈,遂禁止民间打造。令开封府申严其禁,客旅不许兴贩缬板。
七年,臣僚上言:“辇毂之下,奔竞侈靡,有未革者。居室服用以壮丽相夸,
珠玑金玉以奇巧相胜,不独贵近,比比纷纷,日益滋甚。臣尝考之,申令法禁虽
具,其罚尚轻,有司玩习,以至于此。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轿,今京城内暖轿,非
命官至富民、娼优、下贱,遂以为常。窃见近日有赴内禁乘以至皇城门者,奉祀
乘至宫庙者,坦然无所畏避。臣妄以为僣礼犯分,禁亦不可以缓。”于是诏,非
品官不得乘暖轿。先是,权发遣提举淮南东路学事丁瓘言:“衣服之制,尤不可
缓。今闾阎之卑,倡优之贱,男子服带犀玉,妇人涂饰金珠,尚多僣侈,未合古
制。臣恐礼官所议,止正大典,未遑及此。伏愿明诏有司,严立法度,酌古便今,
以义起礼。俾闾阎之卑,不得与尊者同荣;倡优之贱,不得与贵者并丽。此法一
正,名分自明,革浇偷以归忠厚,岂曰小补之哉。”是岁,又诏敢为契丹服若毡
笠、钓墩之类者,以违御笔论。钓墩,今亦谓之袜袴,妇人之服也。
中兴,士大夫之服,大抵因东都之旧,而其后稍变焉。一曰深衣,二曰紫衫,
三曰凉衫,四曰帽衫,五曰襕衫。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特颁行
之。凡士大夫家祭祀、冠婚,则具盛服。有官者幞头、带、靴、笏,进士则幞头、
襕衫、带,处士则幞头、皂衫、带,无官者通用帽子、衫、带;又不能具,则
或深衣,或凉衫。有官者亦通用帽子以下,但不为盛服。妇人则假髻、大衣、长
裙。女子在室者冠子、背子。众妾则假紒、背子。
冠礼,三加冠服,初加,缁布冠、深衣、大带、纳履;再加,帽子、皂衫、
革带、系鞋;三加,幞头、公服、革带、纳靴。其品官嫡庶子初加,折上巾、公
服;再加,二梁冠、朝服;三加,平冕服,若以巾帽、折上巾为三加者,听之。
深衣用白细布,度用指尺,衣全四幅,其长过胁,下属于裳。裳交解十二幅,上
属于衣,其长及踝。圆袂方领,曲裾黑缘。大带、缁冠、幅巾、黑履。士大夫家
冠昏、祭祀、宴居、交际服之。
紫衫。本军校服。中兴,士大夫服之,以便戎事。绍兴九年,诏公卿、长吏
服用冠带,然迄不行。二十六年,再申严禁,毋得以戎服临民,自是紫衫遂废。
士大夫皆服凉衫,以为便服矣。
凉衫。其制如紫衫,亦曰白衫。乾道初,礼部侍郎王?严奏:“窃见近日士
大夫皆服凉衫,甚非美观,而以交际、居官、临民,纯素可憎,有似凶服。陛下
方奉两宫,所宜革之。且紫衫之设以从戎,故为之禁,而人情趋简便,靡而至此。
文武并用。本不偏废,朝章之外,宜有便衣,仍存紫衫,未害大体。”于是禁服
白衫,除乘马道涂许服外,余不得服。若便服,许用紫衫。自后,凉衫祗用为凶
服矣。
帽衫。帽以乌纱、衫以皂罗为之,角带,系鞋。东都时,士大夫交际常服之。
南渡后,一变为紫衫,再变为凉衫,自是服帽衫少矣。惟士大夫家冠昏、祭祀犹
服焉。若国子生,常服之。
襕衫。以白细布为之,圆领大袖,下施横襕为裳,腰间有辟积。进士及
国子生、州县生服之。
绍兴五年,高宗谓辅臣曰:“金翠为妇人服饰,不惟靡货害物,而侈靡之习,
实关风化。已戒中外,及下令不许入宫门,今无一人犯者。尚恐士民之家未能尽
革,宜申严禁,仍定销金及采捕金翠罪赏格。”淳熙二年,孝宗宣示中宫苎衣曰:
“珠玉就用禁中旧物,所费不及五万,革弊当自宫禁始。”因问风俗,龚茂良奏:
“由贵近之家,放效宫禁,以致流传民间。粥簪珥者,必言内样。彼若知上崇尚
淳朴,必观感而化矣。臣又闻中宫服浣濯之衣,数年不易。请宣示中外,仍敕有
司严戢奢僣。”宁宗嘉泰初,以风俗侈靡,诏官民营建室屋,一遵制度,务从简
朴。又以宫中金翠,燔之通衢,贵近之家,犯者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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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七

◎舆服六
○宝 印 符券 宫室制度 臣庶室屋制度
宝。秦制,天子有六玺,又有传国玺,历代因之。唐改为宝,其制有八。五
代乱离,或多亡失。周广顺中,始造二宝:其一曰“皇帝承天受命之宝”,一曰
“皇帝神宝”。太祖受禅,传此二宝,又制“大宋受命之宝”。至太宗,又别制
“承天受命之宝”。是后,诸帝嗣服,皆自为一宝,以“皇帝恭膺天命之宝”为
文。凡上尊号,有司制玉宝,则以所上尊号为文。
宝用玉,篆文,广四寸九分,厚一寸二分。填以金盘龙钮,系以晕锦大绶,
赤小绶,连玉环;玉检高七寸,广二寸四分,厚四分;玉斗方二寸四分,厚一寸
二分:皆饰以红锦,金装,裹以红锦,加红罗泥金夹帊,纳于小盝。盝以金装,
内设金床,晕锦褥,饰以杂色玻璃、碧钿石、珊瑚、金精石、玛瑙。又盝二重,
皆装以金,覆以红罗绣帊,载以腰舆及行马,并饰以金。又有香炉、宝子、香
匙、灰匙、火箸、烛台、烛刀,皆以金为之,是所谓缘宝法物也。
别有三印:一曰“天下合同之印”,中书奏覆状、流内铨历任三代状用之;
二曰“御前之印”,枢密院宣命及诸司奏状内用之;三曰“书诏之印”,翰林诏
敕用之。皆铸以金,又以鍮石各铸其一。雍熙三年,北改为宝,别铸以金,旧六
印皆毁之。
真宗即位,作皇帝受命宝,文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宝”。大中祥符元年五月,
详定所言:“按玉牒、玉册,用皇帝受命宝印之,纳玉匮于石<石感>,以天下同文
之印封之。今封禅泰山,请依旧制,别造玉宝一枚,方寸二分,文同受命宝。其
封石<石感>,用天下同文之印,旧史元无制度,今请用金铸,大小同御前之宝,以
‘天下同文之宝’为文。所有缘宝法物,亦请依式制造。”从之。天禧元年十二
月,召辅臣于滋福殿,观新刻“五岳圣帝玉宝’及“皇帝昭受乾符之宝”,命择
日迎导赴会灵观奉安。其宝并金柙玉钮,制作精妙。真宗以奏章上帝,承前皆用
御前之宝,以理未顺,故改用昭受乾符之宝。
乾兴元年,仁宗即位,作受命宝,文同真宗。天圣元年,诏以宫城火,重制
受命宝及尊号册宝。庆历八年十一月,诏刻“皇帝钦崇国祀之宝”。先是,天禧
中,真宗刻昭受乾符之宝,而于醮祠表章用之。后经大内火,宝焚,乃用御前之
宝。至是,下学士院定其文,命宰臣陈执中书之。皇祐五年七月,诏作“镇国神
宝”。先是,奉宸库有良玉,广尺,厚半之。仁宗以为希代之珍,不欲为服玩,
因作是宝,命宰臣庞籍篆文。宝成,太常礼院引《唐六典》次序曰:“一神宝,
二受命宝,冬至祀南郊,大驾仪仗,请以镇国神宝先受命宝为前导。”自是为定
式。至和二年,初,太宗以玉宝二钮赐太祖之子德芳,其文曰“皇帝信宝”,至
是,德芳孙左屯卫大将军从式上之。
嘉祐八年,仁宗崩,英宗立,翰林学士范镇言:“伏闻大行皇帝受命宝及缘
宝法物,与平生衣冠器用,皆欲举而葬之,恐非所以称先帝恭俭之意。其受命宝,
伏乞陛下自宝用之,且示有所传付。若衣冠器玩,则请陈于陵寝及神御殿,岁时
展视,以慰思慕。”诏检讨官考索典故,及命两制、礼官详议。翰林学士王珪等
奏曰:“受命宝者,犹昔传国玺也,宜为天子传器,不当改作。古者藏先王衣服
于庙寝,至于平生器玩,则前世既不皆纳于方中,亦不尽陈于陵寝。谓今宜从省
约,以称先帝恭俭之实。”帝不用其议,乃别造受命宝,命参知政事欧阳修篆文
八字。至哲宗立,亦作焉,其文并同。
绍圣三年,咸阳县民段义得古玉印,自言于河南乡刘银村修舍,掘地得之,
有光照室。四年,上之,诏礼部、御史台以下参验。无符元年三月,翰林学士承
旨蔡京及讲议官十三员奏:
按所献玉玺,色绿如蓝,温润而泽,其文曰“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其背
螭钮五盘,钮间有小窍,用以贯组。又得玉螭首一,白如膏,亦温润,其背亦螭
钮五盘,钮间亦有贯组小窍,其面无文,与玺大小相合。篆文工作,皆非近世所
为。
臣等以历代正史考之,玺之文曰“皇帝寿昌”者,晋玺也;曰“受命于天”
者,后魏玺也;“有德者昌”,唐玺也;“惟德允昌”,石晋玺也;则“既寿永
昌”者,秦玺可知。今得玺于咸阳,其玉乃蓝田之色,其篆与李斯小篆体合。饰
以龙凤鸟鱼,乃虫书鸟迹之法,于今所传古书,莫可比拟,非汉以后所作明矣。
今陛下嗣守祖宗大宝,而神玺自出,其文曰“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则天
之所畀,乌可忽哉?汉、晋以来,得宝鼎瑞物,犹告庙改元,肆眚上寿,况传国
之器乎?其缘宝法物礼仪,乞下所属施行。
诏礼部、太常寺按故事详定以闻。礼官言:五月朔,故事当大朝会,宜就行
受宝之礼。依上尊号宝册仪,有司豫制缘宝法物,并宝进入。俟降出,权于宝堂
安奉。前三日,差官奏告天地、宗庙、社稷。前一日,帝斋于内殿。翌日,御大
庆殿,降坐受宝,群臣上寿称贺。先期,又诏龙图、天章阁赍治平元年耀州所献
受命宝玉检,赴都堂参议。诏以五月朔受传国宝,命章惇书玉检,以“天授传国
受命之宝”为文。
徽宗崇宁五年,有以玉印献者。印方寸,以龟为钮,工作精巧,文曰“承天
福延万亿永无极”。徽宗因次其文,仿李斯虫鱼篆作宝文。其方四寸有奇,螭钮,
方盘,上圆下方,名为镇国宝。大观元年,又得玉工,用元丰中玉琢天子、皇帝
六玺,叠篆。初,绍圣间,得汉传国玺,无检,幅又不阙,疑其一角缺者,乃检
也。有《检传》,考验甚详,传于世。帝于是取其文而黜其玺不用,自作受命宝,
其方四寸有奇,琢以白玉,篆以虫鱼。镇国、受命二宝,合天子、皇帝六玺,是
为八宝。
诏曰:“自昔皆有尚符玺官。今虽隶门下后省,遇亲祠,则临时具员,讫事
复罢。八宝既备,宜重典司之职。可令尚书省置官,如古之制。”又诏曰:“永
惟受命之符,当有一代之制,而尚循秦旧,六玺之用,度越百年之久,或未大备。
自天申命,地不爱宝,获全玉于异域,得妙工于编氓,八宝既成,敻无前比,殆
天所授,非人能为。可以来年元日,御大庆殿恭受八宝。”尚书省言:
请置符宝郎四员,隶门下省,二员以中人充,掌宝于禁中。按唐八宝,车驾
临幸,则符宝郎奉宝以从;大朝会,则奉宝以进。今镇国宝、受命宝非常用之器,
欲临幸则从六宝,朝会则陈八宝,皆夕纳。内符宝郎奉宝出以授外符宝郎,外符
宝郎从宝行于禁卫之内,朝则分进于御坐之前。
镇国宝、受命宝不常用,唯封禅则用之。皇帝之宝,答邻国书则用之;皇帝
行宝,降御札则用之;皇帝信宝,赐邻国书及物则用之;天子之宝,答外国书则
用之;天子行宝,封册则用之;天子信宝,举大兵则用之。应合用宝,外符宝郎
具奏,请内符宝郎御前请宝,印讫,付外符宝郎承受。
从之。二年,诏受命宝之上,加“镇国”二字。
政和七年,从于阗得大玉逾二尺,色如截肪。徽宗又制一宝,赤螭钮,文曰
“范围天二,幽赞神明,保合太和,万寿无疆”。篆以鱼虫,制作之工,几于秦
玺。其宝九寸,检亦如之,号曰“定命宝”。合前八宝为九,诏以九宝为称,以
定命宝为首。且曰:“八宝者,国之神器;至于定命宝,乃我所自制也。”于是,
应行导排设,定命与受命、天子宝在左,镇国与皇帝宝在右。又诏:“镇国、受
命宝与天子、皇帝之宝,其数有八,盖非乾元用九之数。比得宝玉于异哉,受定
命之符于神霄,乃以‘范围天地,幽赞神明,保合太和,万寿无疆’为文。卜云
其吉,篆以虫鱼,纵广之制,其寸亦九,号曰定命宝。来年元日祗受。”又诏差
官奏告天地、宗庙、祖稷。八年正月一日,御大庆殿,受定命宝,百僚称贺。其
后京城之难,诸宝俱失之,惟大宋受命之宝与定命宝独存,盖天意也。
建炎初,始作金宝三:一曰“皇帝钦崇国祀之宝”,祭祀祠表用之;二曰
“天下合同之宝”,降付中书门下省用之;三曰“书诏之宝”,发号施令用之。
绍兴元年,又作玉宝一,文曰“大宋受命中兴之宝”。又得旧宝二,历世宝之,
凡上太上皇尊号、册后太子皆用焉。十六年,又作八宝:一曰镇国神宝,以“承
天福延万亿永无极”九字为文;二曰受命宝,以“受命于天既寿永昌”为文;三
曰天子之宝;四曰天子信宝;五曰天子行宝;六曰皇帝之宝;七曰皇帝信宝;八
曰皇帝行宝。藏之御府,大朝会则陈之;上册宝尊号、册后太子、大礼设卤簿,
亦如之。宝之制,用玉尺度,钮鼻,大小绶,玉环。检制,旧制如牌,上刻曰某
宝。皆裹以朱缕,加绯罗泥金帕,纳于小盝。盝三重,皆饰以金,内设金床、金
宝斗,龙钥金锁,覆以绯罗绣帕,载以腰舆、行马。
孝宗即位,议上太上皇帝尊号曰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宝用皇祐中法、黍尺量
度。乾道六年,再加十四字尊号,以宝材元系螭龙钮,止堪改作蹲龙,其钮高二
寸四分五厘,厚一寸一分五厘,窍径一寸。理宗宝庆三年,加上宁宗皇帝徽号,
宝面广四寸二分,厚一寸二分,蹲龙钮,通高四寸一分,宝四面钩碾行龙。
后妃之宝。哲宗元祐元年,诏:天圣中,章献明肃皇后用玉宝,方四寸九分,
厚一寸二分,龙钮。今太皇太后权同处分军国事,宜依章献明肃皇后故事。二年,
又诏:太皇太后玉宝,以“太皇太后之宝”为文;皇太后金宝,以“皇太后宝”
为文;皇太妃金宝,以“皇太妃宝”为文。中兴之后,后宝用金,方二寸四分,
高下随宜,鼻纽以龟。斗、检以银,涂以金。宝盝三重,鈒百花,涂金盘凤。舆
案、行马、帕褥亦如之。
皇太子宝。至道元年,制皇太子受册金宝。方二寸,厚五寸,系以朱组大绶,
连玉环,金斗。金检长五寸,阔二寸,厚二分。裹以红绵。加红罗泥金帊,纳
于小盝。盝以金装,内设金床。又盝二重,皆覆以红罗销金帊。盝及腰舆、行
马皆银装金涂。他法物皆银为之,鈒花涂金。中兴,宝,龟钮;金涂银检,上勒
“皇太子宝”四字,金涂银宝斗。黝漆盝三重,并锦拓里,外以金涂银百花凤叶
子五明装,钥以金锁,载以黝漆腰舆、行马。
册制。用珉玉,简长一尺二寸,阔一寸二分;简数从字之多少。联以金绳,
首尾结带。前后褾首四枚,二枚画神,二枚刻龙镂金,若奉护之状。藉以锦褥,
覆以绯罗泥金夹帊。册匣长广取容册,涂以朱漆,金镂百花凸起行龙,金锁、
帉錔。覆以红罗绣盘龙蹙金帊,承以金装长竿床,金龙首,金鱼钩,又以
红丝为绦萦匣。册案涂朱漆,以销金红罗覆之。
后册,用珉,或以象。缕文以凤,尺寸制度并同帝册。
皇太子册,用珉简六十枚,乾道中,用七十五枚,每枚高尺二寸,博一寸二
分。前后褾首四枚,长随简,博四寸,其二刻神,其二刻龙,为奉护状。贯以
金丝,首尾结为金花,饰以帉錔。衬以红罗泥金夹帕,藉以锦褥,盛以黝
漆匣,锦拓里,以金涂银叶段五明装,隐起百花凤。覆以绯罗泥金帕,络以红丝
结绦,衬以锦褥,载以黝漆腰舆、行马。
亡金国宝。理宗端平元年,命孟珙等以兵从大元兵夹攻金人于蔡州,灭之。
其年四月丙戌,大理寺言:
京湖制置司以所获亡金宝物来上,令金臣参知政事张天纲辨识。其玉宝一,
文曰“太祖应乾兴运昭德定功睿神庄孝仁明大圣武元皇帝尊谥宝”,乃金人上其
祖阿骨打谥宝也。其法物有销金盘龙红纻丝袍一;透碾云龙玉带一,内方八胯结
头一,塌尾一,并玉涂金结头一,涂金小结攀一;连珠环玉束带一,垂头里拓,
上有金龙,带上玉事件大小一十八;又玉靶铁剉一,销金玉事件二,皮茄袋一,
玉事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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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纲称:上项带,国言谓之“兔鹘”,皆其故主冠颜守绪常服之物也。碾玉
巾环一,桦皮龙饰角弓一,金龙环刀一,红纻丝靠枕一,佩玉大环一,皆非臣庶
服用之物。制旨册一本,旧作圣旨,近侍局平日掌此,以承受内降指挥。壬辰四
月,故主援东汉光武故事,令上书者不得言“圣”,故避“圣”字不敢当,因改
作“制旨”。
外有臣下虎头金牌三,银牌八十四,涂金印三,及诸官署铜印三百一十二颗。
法司以守绪函骨及俘囚故宝、法物等,庭引天纲并护尉都尉完颜好海及天纲妻完
颜氏乌古论栲栳、小女琼琼一一审实,件列以闻。
有旨“完颜守绪遗骸并故宝、法物等,藏大理寺狱库。天纲、好海、完颜氏
乌古论、琼琼拘诸殿前司,候朝旨”云。
印制。两汉以后,人臣有金印、银印、铜印。唐制,诸司皆用铜印,宋因之。
诸王及中书门下印方二寸一分,枢密、宣徽、三司、尚书省诸司印方二寸。惟尚
书省印不涂金,余皆涂金。节度使印方一寸九分,涂金。余印并方一寸八分,惟
观察使涂金。诸王、节度、观察使、州、府、军、监、县印,皆有铜牌,长七寸
五分,诸王广一寸九分,余广一寸八分。诸王、节度、观察使牌涂以金,刻文云
“牌出印入,印出牌入”。其奉使出入,或本局无印者,皆给奉使印。景德初,
别铸两京奉使印。又有朱记,以给京城及外处职司及诸军将校等,其制长一寸七
分,广一寸六分。士庶及寺观亦有私记。
乾德三年,太祖诏重铸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使印。先是,旧印五代所铸,
篆刻非工。及得蜀中铸印官祝温柔,自言其祖思言,唐礼部铸印官,世习缪篆,
即《汉书·艺文志》所谓“屈曲缠绕,以模印章”者也。思言随僖宗入蜀,子孙
遂为蜀人。自是,台、省、寺、监及开封府、兴元尹印,悉令温柔重改铸焉。
太宗雍熙元年,诏新除汉南国王钱俶印,宜以“汉南国”为文。四年,诏钱
俶新授南阳国王印,宜以“南阳国王之印”为文。真宗咸平三年,赐山前后百蛮
王诺驱印,以“大渡河南山前后都鬼王之印”为文。景德四年,铸交址郡王印,
制安南旌节,付广南转运司就赐之。
大中祥符五年,诏诸寺观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记,今后并方一寸,雕木为文,
不得私铸。是岁七月,帝览河西节度使、知许州石普奏状,用许州观察使印,以
问宰臣王旦。对曰:“节度州有三印:节度印随本使,使缺则纳有司;观察印,
则州长吏用之;州印,昼则付录事掌用,暮纳于长吏。节度使在本镇,兵仗则节
度判官、掌书记、推官书状,用节度印;田赋则观察判官、支使、推官书状,用
观察印;符刺属县,则本使判书,用州印。故命帅必曰某军节度、某州管内观察
等使、某州刺史。言军,则专制其兵旅;言管内,则总察其风俗;言刺史,则
涖其州事。石普独书奏章,当用河西节度使印。”
仁宗景祐三年,少府监言:“得篆文官王文盛状,‘在京三司粮料院,频有
人伪造印记,印成旁历,盗请官物。欲乞铸造圆印三面,每面阔二寸五分,于外
一匝先篆年号及粮料院名,计十二字;次一匝篆寅印十二辰,亦十二字;中心篆
正字,上连印钮,铸成转关,以机穴定之。用时逐月分对,年终转逮十二月,自
寅至丑,终始使用。所有转关正字,次月转定之时,令本院官封押,选差人行使
其印。遇改年号,即令别铸。’诏三司定夺以闻,三司请如文盛奏。后又命知制
诰邵必、殿中丞苏唐卿详定天下印文,必、唐卿皆通篆籀,然亦无所厘改焉。
神宗熙宁五年,诏内外官及溪洞官合赐牌印,并令少府监铸造,送礼部给付。
元丰三年,广西经略司言,知南丹州莫世忍贡银、香、狮子、马。遂赐以印,以
“西南诸道武盛军德政官家明天国主印”为文,并以南丹州刺史印赐之,仍诏经
略司毁其旧印。六年,旧制贡院专掌贡举,其印曰“礼部贡举院之印”,以废贡
院,事归礼部,别铸“礼部贡举之印”。是岁十二月,诏自今臣僚所授印,亡殁
并赐随葬,不即随葬因而行用者,论如律。
中兴仍旧制,惟三省、枢密院用银印,六部以下用铜印,诸路监司、州县亦
如之。寺监惟长贰给焉,属则从其长。若仓库关涉财用,司存,或给之。监司、
州县长官曰印,僚属曰记。又下无记者,止令本道给以木朱记,文大方寸。或衔
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给之,复命则纳于有司。后以朝命出州县者,亦如之。新进
士置团司,亦假奉使印,结局还之。此常制也。
南渡之后,有司印记多亡失,彼遗此得,各自收用。尚方重铸给之,加“行
在”二字,或冠年号以别新旧,然欺伪犹未能革。乾道二年,礼部请郡县假借印
记者,悉毁而更铸。四年,兵部侍郎陈弥作言:“六部印藏于官,以牌出入,而
胥史用于户外,或借用于他厅。近有伪为文符、盗印以支钱粮者,有伪作奏钞、
盗拆御宝而改秩者,皆慢藏有以诲之。”诏三省申严戒敕。绍熙元年,礼部侍郎
李巘言:“文书有印,以示信防奸,给毁悉经省部,具有条制。然州县沿循,或
以县佐而用东南将印,以掾曹而用司寇旧章,名既不正,弊亦难防。请令有司制
州县官合用印记,旧印非所当用者,毁之。”
绍兴十四年,臣僚又言:“印信事重,凡有官司印记,年深篆文不明,合改
铸者,非进呈取旨,不得改铸焉。”时更铸者,成都府钱引,每界以铜朱记给之。
行在都茶场会子库,每界给印二十五:国用印三钮,各以“三省户房国用司会子
印”为文;检察印五钮,各以“提领会子库检察印”为文;库印五钮,各以“会
子库印造会子印”为文;合同印十二钮,内一贯文二钮,各以“会子库一贯文合
同印”为文;五百文、二百文准此。
蕃国效顺者,给以铜印。安南国王李天祚乞印,以“安南国王之印”六字为
文,方二寸,给牌,皆以铜铸,金涂。西蕃陇右郡王赵怀恩乞印,以“陇右郡王
之印”为文给之。宜州界外诸蛮乞印,以“宜州管下羁縻某州之印”为文,凡六
十颗给之。其后文武百司节次所铸,不备载。
朱记,同旧制。绍兴二年,始铸亲贤宅、益王府铜朱记。二十七年,改铸建
康户部大军库记。三十年,铸马军司统制、统领官朱记。三十二年,铸邓、恭、
庆王直讲、赞读朱记。隆兴元年,铸都督府佥厅记,又铸寄桩库记。二年,铸户
部大军库勘合库子记二钮,湖广总领所覆印会子记二钮。乾道二年,铸成都钱引
务朱记。淳熙十六年,铸建康榷货务中门大门之记。凡内外官有请于朝,则铸给
焉。用木者,易之以铜。
符券。唐有银牌,发驿遣使,则门下省给之。其制,阔一寸半,长五寸,面
刻隶字曰“敕走马银牌”,凡五字。首为窍,贯以韦带。其后罢之。宋初,令枢
密院给券,谓之“头子”。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李飞雄诈乘驿谋乱,伏诛。诏罢
枢密院券,乘驿者复制银牌,阔二寸半,长六寸。易以八分书,上鈒二飞凤,下
鈒二麒麟,两边年月,贯以红丝绦。端拱中,以使臣护边兵多遗失,又罢银牌,
复给枢密院券。
仁宗康定元年五月,翰林学士承旨丁度、翰林学士王尧臣、知制诰叶清臣等
请制军中传信牌及兵符事,诏令两制与端明殿学士李淑详定,奏闻:
军中符信,切要杜绝奸诈,深合机宜。今请下有司造铜兵符,给诸路总管主
将,每发兵三百人或全指挥以上即用。又别造传信朱漆木牌,给应军中往来之处,
每传达号令、关报会合及发兵三百人以下即用。又检到符彦卿《军律》有字验,
亦乞令于移牒、传信牌上,两处参验使用。
一、铜兵符:汉制,铜铸,上刻虎形。今闻皇城司见有木鱼契,乞令有司用
木契形状,精巧铸造。陕西五路,每路依汉制各给一至二十,计二十面,更换给
用,仍以公牒为照验。
二、传信木牌:先朝旧制,合用坚木朱漆为之,长六寸,阔三寸,腹背刻字
而中分之,字云某路传信牌。却置池槽,牙缝相合。又凿二窍,置笔墨,上帖纸,
书所传达事。用印印号上,以皮系往来军吏之项。临阵传言,应有取索,并以此
牌为信,写其上。如已晓会施行讫,复书牌上遣回。今乞下有司造牌,每路各给
一面为样,余令本司依此制造,分给诸处,更换使用。城砦分屯军马,事须往来
关会之处,亦如数给与。
三、字验:凡军行计会,不免文牒,或主司遗失惧罪,单使被擒,军中所谋,
自然泄露。故每分屯军马之时,与主将密定字号,各掌一通,不令左右人知其义
理。但于寻常公状文移内,以此字私为契约,有所施行,依此参验。不得字有重
叠,及用凶恶嫌疑之语。每用文牒之上,别行写此字验,讫,印其上发往。如所
请报,到,许,即依号却写印遣回;如不许,即空之。此惟主将自知,他人皆不
得测。符彦卿元用四十条,以四十字为号;今检得只有三十七条,内亦有不急之
事,今减作二十八字。所贵军中戎旅之人,事简易记。
诏并从之。嘉祐四年,三司使张方平编驿券则例,凡七十四条,赐名《嘉祐
驿令》。
神宗熙宁五年,诏西作坊铸造诸铜符三十四副,令三司给左契付诸门,右契
付大内钥匙库。今后诸门轮差人员,依时转铜契入,赴库勘同。其铁牌只请人自
执,在外仗止宿。本库依漏刻发钥匙,付外仗验请人铁牌给付,候开门讫,却执
铁牌纳钥匙,请出铜契。至晚却依上请纳。其开门朝牌六面,亦随铜契依旧发放。
时神宗以京城门禁不严,素无符契,命枢密院约旧制,更造铜契,中刻鱼形,以
门名识之,分左右给纳,以戒不虞,而启闭之法密于旧矣。元丰元年,详定礼文
所言:“旧南郊式,车驾出入宣德门、太庙灵星门、朱雀门、南薰门,皆勘箭。
熙宁中,因参知政事王珪议,已罢勘箭,而勘契之式尚存。《春秋》之义,不敢
以所不信加之尊者;且雷动天行,无容疑贰,必使谁何而后过门,不应典礼。考
详事始,不见于《开宝礼》。咸平中,初载于仪注,盖当时礼官之失。请自今车
驾出入,罢勘契。”从之。
高宗建炎三年,改铸虎符,枢密院主之。其制以铜为之,长六寸,阔三寸,
刻篆而中分之,以左契给诸路,右契藏之。
门符制,以缯裹纸版,谓之“号”,皇城司掌之。敕入禁卫号,黄绫八角,
三千道;入殿门黄绢以方,一千道;入宫门黄绢以圆,八千道;入皇城门黄绢以
长,三千道。绍兴二年正月所定也。后更宫门号以绯红绢方,皇城门以绯红绢圆,
遂久用之。后复尽以黄,或方或圆,各随其制。
又有檄牌,其制有金字牌、青字牌、红字牌。金字牌者,日行四百里,邮置
之最速递也;凡赦书及军机要切则用之,由内侍省发遣焉。乾道末,枢密院置雌
黄青字牌,日行三百五十里,军期急速则用之。淳熙末,赵汝愚在枢筦,乃作黑
漆红字牌,奏委诸路提举官催督,岁校迟速最甚者,以议赏罚。其后尚书省亦踵
行之,仍命逐州通判具出入界日时状申省。久之,稽缓复如故。绍熙末,遂置摆
铺焉。
宫室。汴宋之制,侈而不可以训。中兴,服御惟务简省,宫殿尤朴。皇帝之
居曰殿,总曰大内,又曰南内,本杭州治也。绍兴初,创为之。休兵后,始作崇
政、垂拱二殿。久之,又作天章等六阁。寝殿曰福宁殿。淳熙初,孝宗始作射殿,
谓之选德殿。八年秋,又改后殿拥舍为别殿,取旧名,谓之延和殿,便坐视事则
御之。他如紫宸、文德、集英、大庆、讲武,惟随时所御,则易其名。紫宸殿,
遇朔受朝则御焉;文德殿,降赦则御焉;集英殿,临轩策士则御焉;大庆殿,行
册礼则御焉;讲武殿,阅武则御焉。其实垂拱、崇政二殿,权更其号而已。二殿
虽曰大殿,其脩广仅如大郡之设厅。淳熙再修,止循其旧。每殿为屋五间,十二
架,脩六丈,广八丈四尺。殿南檐屋三间,脩一丈五尺,广亦如之。两朵殿各二
间,东西廊各二十间,南廊九间。其中为殿门,三间六架,脩三丈,广四丈六尺。
殿后拥舍七间,即为延和,其制尤卑,陛阶一级,小如常人所居而已。
奉太上则有德寿宫、重华宫、寿康宫,奉圣母则有慈宁宫、慈福宫、寿慈宫。
德寿宫在大内北望仙桥,故又谓之北内,绍兴三十二年所造,宫成,诏以德寿宫
为名,高宗为上皇御之。重华宫即德寿宫也,孝宗逊位御之。寿康宫即宁福殿也。
初,丞相赵汝愚议以秘书省为泰宁宫,已而不果行,以慈懿皇后外第为之。上皇
不欲迁,因以旧宁福殿为寿康宫,光宗逊位御之。
大内苑中,亭殿亦无增,其名称可见者,仅有复古殿、损斋、观堂、芙蓉阁、
翠寒堂、清华阁、椤木堂、隐岫、澄碧、倚桂、隐秀、碧琳堂之类,此南内也。
北内苑中,则有大池,引西湖水注之,其上叠石为山,象飞来峰。有楼曰聚远,
禁篽周回,四分之。东则香远、清深、月台、梅坡、松菊三径、清妍、清新、芙
蓉冈,南则载忻、欣欣、射厅、临赋、灿锦、至乐、半丈红、清旷、泻碧,西则
冷泉、文杏馆、静乐、浣溪,北则绛华、旱船、俯翠、春桃、盘松。
皇太子宫曰东宫。其未出阁,但听读于资善堂,堂在宫门内。已受册,则居
东宫,宫在丽正门内。绍兴三十二年始置,孝宗居之;庄文太子立,复居之。光
宗为太子,孝宗谓辅臣曰:“今后东宫不须创建,朕宫中宫殿,多所不御,可移
修之。”自是皆不别建。
淳熙二年,始创射堂一,为游艺之所,圃中有荣观玉渊清赏等堂、凤山楼,
皆宴息之地也。
幕殿,即《周官》大、小次也。东都时,郊坛大次谓之青城,祀前一日宿斋
诣焉。其制,中有二殿,外有六门:前曰泰禋,后曰拱极,东曰祥曦,西曰景曜,
东偏曰承和,西偏曰迎禧。大殿曰端诚,便殿曰熙成。中兴后,以事天尚质,屡
诏郊坛不得建斋宫,惟设幕屋而已。其制,架木而以苇为障,上下四旁周以幄帟,
以象宫室,谓之幕殿。及行事,又于坛所设小次。大、小次之外,又有望祭殿,
遇雨则行事于中。东都时为瓦屋五间,周围重廊。中兴后,惟设苇屋,盖仿清庙
茅屋之制也。
臣庶室屋制度。宰相以下治事之所曰省、曰台、曰部、曰寺、曰监、曰院,
在外监司、州郡曰衙。在外称衙而在内之公卿、大夫、士不称者,按唐制,天子
所居曰衙,故臣下不得称。后在外藩镇亦僣曰衙,遂为臣下通称。今帝居虽不曰
衙,而在内省部、寺监之名,则仍唐旧也。然亦在内者为尊者避,在外者远君无
嫌欤?私居,执政、亲王曰府,余官曰宅,庶民曰家。
诸道府公门得施戟,若私门则爵位穹显经恩赐者,许之。在内官不设,亦避
君也。
凡公宇,栋施瓦兽,门设梐枑。诸州正牙门及城门,并施鸱尾,不得施
拒鹊。六品以上宅舍,许作乌头门。父祖舍宅有者,子孙许仍之。凡民庶家,不
得施重栱、藻井及五色文采为饰,仍不得四铺飞檐。庶人舍屋,许五架,门一间
两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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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八

◎选举一(科目上)
自敷奏以言,明试以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始于《舜典》。司徒以
乡三物兴贤能,太宰以三岁计吏治,详于《周官》。两汉而下,选举之制不同,
归于得贤而已。考其大要,不过入仕则有贡举之科,服官则有铨选之格,任事则
有考课之法。然历代之议贡举者每曰:“取士以文艺,不若以德行。就文艺而参
酌之,赋论之浮华,不若经义之实学。”议铨选者每曰:“以年劳取人,可以绝
超躐,而不无贤愚同滞之叹;以荐举取人,可以拔俊杰,而不无巧佞捷进之弊。”
议考课者每曰:“拘吏文,则上下督察,浸成浇风;通誉望,则权贵请托,徒开
利路。”于是议论纷纭,莫之一也。
宋初承唐制,贡举虽广,而莫重于进士、制科,其次则三学选补。铨法虽多,
而莫重于举削改官、磨勘转秩。考课虽密,而莫重于官给历纸,验考批书。其他
教官、武举、童子等试,以及遗逸奏荐、贵戚公卿任子亲属与远州流外诸选,委
曲琐细,咸有品式。其间变更不常,沿革迭见,而三百余年元臣硕辅,鸿博之儒,
清强之吏,皆自此出,得人为最盛焉。今辑旧史所录,胪为六门:一曰科目;二
曰学校试;三曰铨法;四曰补荫;五曰保任;六曰考课。烦简适中,隐括归类,
作《选举志》。
宋之科目,有进士,有诸科,有武举。常选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举,而
进士得人为盛。神宗始罢诸科,而分经义、诗赋以取士,其后遵行,未之有改。
自仁宗命郡县建学,而熙宁以来,其法浸备,学校之设遍天下,而海内文治彬彬
矣。今以科目、学校之制,各著于篇。
初,礼部贡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
《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礼部,春考试。
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凡进士,试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
《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凡《九经》,帖书一百二十帖,
对墨义六十条。凡《五经》,帖书八十帖,对墨义五十条。凡《三礼》,对墨义
九十条。凡《三传》,一百一十条,凡《开元礼》,凡《三史》,各对三百条。
凡学究,《毛诗》对墨义五十条,《论语》十条,《尔雅》、《孝经》共十条,
《周易》、《尚书》各二十五条。凡明法,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诗》之
制。各间经引试,通六为合格,仍抽卷问律,本科则否。诸州判官试进士,录事
参军试诸科,不通经义,则别选官考校,而判官监之。试纸,长官印署面给之。
试中格者,第其甲乙,具所试经义,朱书通、否,监官、试官署名其下。进士文
卷,诸科义卷、帖由,并随解牒上之礼部。有笃废疾者不得贡。贡不应法及校试
不以实者,监官、试官停任。受赂,则论以枉法,长官奏裁。
凡命士应举,谓之锁厅试。所属先以名闻,得旨而后解。既集,什伍相保,
不许有大逆人緦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家
状并试卷之首,署年及举数、场第、乡贯,不得增损移易,以仲冬收纳,月终而
毕。将临试期,知举官先引问联保,与状佥同而定焉。凡就试,唯词赋者许持
《切韵》、《玉篇》,其挟书为奸,及口相受授者,发觉即黜之。凡诸州长吏举
送,必先稽其版藉,察其行为;乡里所推,每十人相保,内有缺行,则连坐不得
举。故事,知举官将赴贡院,台阁近臣得荐所知之负艺者,号曰“公荐”。太祖
虑其因缘挟私,禁之。
自唐以来,所谓明经,不过帖书、墨义,观其记诵而已,故贱其科,而“不
通”者其罚特重。乾德元年,诏曰:“旧制,《九经》一举不第而止,非所以启
迪仕进之路也;自今依诸科许再试。”是年,诸州所荐士数益多,乃约周显德之
制,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进士“文理纰缪”者殿五举,诸科初场十“不”
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不”殿三举,第一至第三场九“不”并殿一举。殿举
之数,朱书于试卷,送中书门下。三年,陶谷子邴擢上第,帝曰:“谷不能训子,
安得登第?”乃诏:“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覆试之。”自
是,别命儒臣于中书覆试,合格乃赐第。时川蜀、荆湖内附,试数道所贡士,县
次往还续食。开宝三年,诏礼部阅贡士及十五举尝终场者,得一百六人,赐本科
出身。特奏名恩例,盖自此始。
五年,礼部奏合格进士、诸科凡二十八人,上亲召对讲武殿,而未及引试也。
明年,翰林学士李昉知贡举,取宋准以下十一人,而进士武济川、《三传》刘睿
材质最陋,对问失次,上黜之。济川,昉乡人也。会有诉昉用情取舍,帝乃籍终
场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召见,择其一百九十五人,并准以下,乃御殿
给纸笔,别试诗赋。命殿中侍御史李莹等为考官,得进士二十六人,《五经》四
人,《开元礼》七人,《三礼》三十八人,《三传》二十六人,《三史》三人,
学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赐及第,又赐钱二十万以张宴会。昉等寻皆坐责。殿
试遂为常制。帝尝语近臣曰:“昔者,科名多为势家所取,朕亲临试,尽革其弊
矣。”八年,亲试进士王式等,乃定王嗣宗第一,王式第四。自是御试与省试名
次,始有升降之别。时江南未平,进士林松、雷说试不中格,以其间道来归,亦
赐《三传》出身。
太宗即位,思振淹滞,谓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彦于科场中,非敢望拔十得
五,止得一二,亦可为致治之具矣。”太平兴国二年,御殿覆试,内出赋题,赋
韵平侧相间,依次而用。命李昉、扈蒙第其优劣为三等,得吕蒙正以下一百九人。
越二日,覆试诸科,得二百人。并赐及第。又阅贡藉,得十举以上至十五举进士、
诸科一百八十余人,并赐出身;《九经》七人不中格,亦怜其老,特赐同《三传》
出身。凡五百余人,皆赐袍笏,锡宴开宝寺,帝自为诗二章赐之。甲、乙第进士
及《九经》,皆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其余亦优等授官。三年九月,
廷试举人。故事,惟春放榜,至是秋试,非常例也。是冬,诸州举人并集,会将
亲征北汉,罢之。自是,间一年或二年乃贡举。
五年,覆试进士。有颜明远、刘昌言、张观、乐史四人,以见任官举进士,
特授近藩掌书记。有赵昌国者,求应百篇举,谓一日作诗百篇。帝出杂题二十,
令各赋五篇,篇八句。日旰,仅成数十首,率无可观。帝以是科久废,特赐及第,
以劝来者。
八年,进士、诸科始试律义十道,进士免帖经。明年,惟诸科试律,进士复
帖经。进士始分三甲。自是锡宴就琼林苑。上因谓近臣曰:“朕亲选多士,殆忘
饥渴,召见临问,观其才技而用之,庶使田野无遗逸,而朝廷多君子尔。”雍熙
二年,廷试初唱名及第,第一等为节度推官。是年及端拱初,礼部试已,帝虑有
遗才,取不中格者再试之,于是由再试得官者数百人。凡廷试,帝亲阅卷累日,
宰相屡请宜归有司,始诏岁命官知举。
旧制,既锁院,给左藏钱十万资费用。端拱元年,诏改支尚书祠部,仍倍其
数,罢御厨、仪鸾司供帐。知贡举宋白等定贡院故事:先期三日,进士具都榜引
试,借御史台驱使官一人监门,都堂帘外置案,设银香炉,唱名给印试纸。及试
中格,录进士之文奏御,诸科惟籍名而上;俟制下,先书姓名散报之,翌日,放
傍唱名。既谢恩,诣国学谒先圣先师,进士过堂閤下告名。闻喜宴分为两日,宴
进士,请丞郎、大两省;宴诸科,请省郎、小两省。缀行期集,列叙名氏、乡贯、
三代之类书之,谓之小录。醵钱为游宴之资,谓之酺。皆团司主之。制下,而中
书省同贡院关黄覆奏之,俟正敕下,关报南曹、都省、御史台,然后贡院写春关
散给。(籍而入选谓之春关。)登科之人,例纳朱胶绫纸之直,赴吏部南曹试判
三道,谓之关试。
淳化三年,诸道贡士凡万七千余人。先是,有击登闻鼓诉校试不公者。苏易
简知贡举,受诏即赴贡院,仍糊名考校,遂为例。既廷试,帝谕多士曰:“尔等
各负志业,效官之外,更励精文采,无坠前功也。”诏刻《礼记·儒行篇》赐之。
每科进士第一人,天子宠之以诗,后尝作箴赐陈尧叟,至是,并赐焉。先是,尝
并学究、《尚书》、《周易》为一科,始更定本经日试义十道,《尚书》、《周
易》各义五道,仍杂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明法旧试六场,更定试七场:第一、
第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第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律,仍
于试律日杂问疏义六、经注四。凡《三礼》、《三传》、《通礼》每十道义分经
注六道、疏义四道,以六通为合格。
自淳化末,停贡举五年。真宗即位,复试,而高句丽始贡一人。先是,国子
监、开封府所贡士,与举送官为姻戚,则两司更互考试,始命遣官别试。
咸平三年,亲试陈尧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余人,有晋天福中尝预
贡者。凡士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积前后举数,参其年而差等
之,遇亲策士则别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又赐河北进士、诸科三
百五十人及第、同出身。既下第,愿试武艺及量才录用者,又五百余人,悉赐装
钱慰遣之,命礼部叙为一举。较艺之详,推恩之广,近代所未有也。
旧制,及第即命以官。上初复廷试,赐出身者亦免选,于是策名之士尤众,
虽艺不及格,悉赐同出身。乃诏有司,凡赐同出身者并令守选,循用常调,以示
甄别。又定令:凡试卷,封印院糊名送知举官考定高下,复令封之送覆考所,考
毕然后参校得失,不合格者,须至覆场方落。谕馆阁、台省官,有请属举人者密
以闻,隐匿不告者论罪。仍诏诸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亲族宾客求赐科名。
景德四年,命有司详定《考校进士程式》,送礼部贡院,颁之诸州。士不还
乡里而窃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每秋赋,自县令佐察行义保任之,上于州;
州长贰复审察得实,然后上本道使者类试。已保任而有缺行,则州县皆坐罪;若
省试而文理纰缪,坐元考官。诸州解试额多而中者少,则不必足额。
寻又定《亲试进士条制》。凡策士,即殿两庑张帟,列几席,标姓名其上。
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阙外,翌旦拜阙下,仍入就席。试卷,内臣收之,付编排
官,去其卷首乡贯状,别以字号第之;付封弥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付考官
定等毕,复封弥送覆考官再定等。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
即以相附近者为定。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其
考第之制凡五等:学识优长、词理精绝为第一;才思该通、文理周率为第二;文
理俱通为第三;文理中平为第四;文理疏浅为第五。然后临轩唱第,上二等曰及
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余如贡院旧制。
大中祥符五年,诏士曾预南省试者,犯公罪听赎罚。令礼部取前后诏令经久
可行者,编为条制。诸科三场内有十“不”、进士词理纰缪者各一人以上,监试、
考试官从违制失论,幕职、州县官得代日殿一选,京朝官降监场务,尝监当则与
远地;有三人,则监试、考试官亦从违制失论,幕职、州县官冲替,京朝官远地
监当;有五人,则监试以下皆停见任;举送守倅,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
即罚铜与免殿选监当,进士词理纰缪亦如之。后又诏:“试锁厅者,州长吏先校
试合格,始听取解;至礼部不及格,停其官,而考试及举送者,皆重置罪。”八
年,始置誊录院,令封印官封试卷付之,集书吏录本,监以内侍二人。诏:“进
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给七人导从,听引两节。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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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圣初,宋兴六十有二载,天下乂安。时取才唯进士、诸科为最广,名卿钜
公,皆繇此选,而仁宗亦向用之,登上第者不数年,辄赫然显贵矣。其贡礼部而
数诎者,得特奏名,或因循不学,乃诏曰:“学犹殖也,不学将落,逊志务时敏,
厥修乃来。朕虑天下之士或有遗也,既已临轩较得失,而忧其屡不中科,则衰迈
而无所成,退不能返其里闾,而进不得预于禄仕。故常数之外,特为之甄采。而
狃于宽恩,遂隳素业,苟简成风,甚可耻也。自今宜笃进厥学,无习侥幸焉。”
时晏殊言:“唐明经并试策问,参其所习,以取材识短长。今诸科专记诵,非取
士之意,请终场试策一篇。”诏近臣议之,咸谓诸科非所习,议遂寝。旧制,锁
厅试落辄停官,至是始诏免罪。
景祐初,诏曰:“向学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狭,使孤寒栖迟,或老而不得进,
朕甚悯之。其令南省就试进士、诸科,十取其二。凡年五十,进士五举、诸科六
举;尝经殿试,进士三举、诸科五举;及尝预先朝御试,虽试文不合格,毋辄黜,
皆以名闻。”自此率以为常。士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侍亲远宦,距本
州二千里,令转运司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于是诸路始有别头试。其年,诏
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封弥、誊录如礼部。
初,贡士踵唐制,犹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佣人书之。景德中,尝限
举人于试纸前亲书家状,如公卷及后所试书体不同,并驳放;其假手文字,辨之
得实,即斥去,永不得赴举。贾昌朝言:“自唐以来,礼部采名誉,观素学,故
预投公卷;今有封弥、誊录法,一切考诸试篇,则公卷可罢。”自是不复有公卷。
宝元中,李淑侍经筵,上访以进士诗、赋、策、论先后,俾以故事对。淑对
曰:“唐调露二年,刘思立为考功员外郎,以进士试策灭裂,请帖经以观其学,
试杂文以观其才。自此沿以为常。至永隆二年,进士试杂文二篇,通文律者,始
试策。天宝十一年,进士试一经,能通者试文赋,又通而后试策,五条皆通,中
第。建中二年,赵赞请试以时务策五篇,箴、论、表、赞各一篇,以代诗、赋。
大和三年,试帖经,略问大义,取精通者,次试论、议各一篇。八年,礼部试以
帖经口义,次试策五篇,问经义者三,问时务者二。厥后变易,遂以诗赋为第一
场,论第二场,策第三场,帖经第四场。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为贵,得取
士之实矣。然考官以所试分考,不能通加评校,而每场辄退落,士之中否,殆系
于幸不幸。愿约旧制,先策,次论,次赋及诗,次帖经、墨义,而敕有司并试四
场,通较工拙,毋以一场得失为去留。”诏有司议,稍施行焉。
既而知制诰富弼言曰:“国家沿隋、唐设进士科,自咸平、景德以来,为法
尤密,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且历代取士,悉委有司,未闻天子亲试也。至唐
武后始有殿试,何足取哉?使礼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诸殿廷,唱名赐第,则与殿
试无以异矣。”遂诏罢殿试。而议者多言其轻上恩,隳故事,复如旧。
时范仲淹参知政事,意欲复古劝学,数言兴学校,本行实。诏近臣议,于是
宋祁等奏:“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有司束以声病,学
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参考众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
之于学校,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乃诏州县立学,士须在学三百
日,乃听预秋试,旧尝充试者百日而止。试于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
亏行、冒名等禁。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而罢帖经、墨义,
士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仲淹既去,而执政意皆异。是冬,诏罢入学日限。
言初令不便者甚众,以为诗赋声病易考,而策论汗漫难知;祖宗以来,莫之有改,
且得人尝多矣。天子下其议,有司请如旧法。乃诏曰:“科举旧条,皆先朝所定
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罢。”
会张方平知贡举,言:“文章之变与政通。今设科选才,专取辞艺,士惟道
义积于中,英华发于外,然则以文取士,所以叩诸外而质其中之蕴也。言而不度,
则何观焉。迩来文格日失其旧,各出新意,相胜为奇。朝廷恶其然,屡下诏书戒
饬,而学者乐于放逸,罕能自还。今赋或八百字,论或千余字,策或置所问而妄
肆胸臆,漫陈他事,驱扇浮薄,重亏雅俗,岂取贤敛才备治具之意邪?其踵习新
体,澶漫不合程式,悉已考落,请申前诏,揭而示之。”
初,礼部奏名,以四百名为限,又诸科杂问大义,侥幸之人,悉以为不便。
知制诰王珪奏曰:“唐自贞观讫开元,文章最盛,较艺者岁千余人,而所收无几。
咸亨、上元增其数,亦不及百人。国初取士,大抵唐制,逮兴国中,贡举之路浸
广,无有定数。比年官吏猥众,故近诏限四百人,以惩其弊。且进士、明经先经
义而后试策,三试皆通为中第,大略与进士等,而诸科既不问经义,又无策试,
止以诵数精粗为中否,则其专固不达于理,安足以长民冶事哉?前诏诸科终场问
本经大义十道,《九经》、《五经》科止问义而不责记诵,皆以著于令。言者以
为难于遽更,而图安于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轻易焉。”
嘉祐二年,亲试举人,凡与殿试者始免黜落。时进士益相习为奇僻,钩章棘
句,浸失浑淳。欧阳脩知贡举,尤以为患,痛裁抑之,仍严禁挟书者。既而试榜
出,时所推誉,皆不在选。浇薄之士,候脩晨朝,群聚诋斥之,街司逻卒不能止,
至为祭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于法,然自是文体亦少变。待试京师者恒六
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应诏,往往沉沦十数年,以此毁行干进者,不可胜数。
王洙侍迩英阁讲《周礼》,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
上曰:“古者选士如此,今率四五岁一下诏,故士有抑而不得进者,孰若裁其数
而屡举也。”下有司议,咸请:“易以间岁之法,则无滞才之叹。荐举数既减半,
主司易以详较,得士必精。且人少则有司易于检察,伪滥自不能容,使寒苦艺学
之人得进。”于是下诏:“间岁贡举,进士、诸科悉解旧额之半。增设明经,试
法:凡明两经或三经、五经,各问大义十条,两经通八,三经通六,五经通五为
合格,兼以《论语》、《孝经》,策时务三条,出身与进士等。而罢说书举。”
时以科举既数,而高第之人骤显,欲稍裁抑。遂诏曰:“朕惟国之取士,与
士之待举,不可旷而冗也。故立间岁之期,以励其勤;约贡举之数,以精其选。
著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尝不次而用。若循旧比,终至滥官,甚无谓
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与进士第一,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代还,升
通判;再任满,试馆职。制科入第四等,与进士第二、第三,除两使幕职官;代
还,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与进士第四、第五,除试衔知县;代还,迁两
使职官。锁厅人视此。若夫高才异行,施于有政而功状较然者,当以异恩擢焉。”
仁宗之朝十有三举,进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后不至
于公卿者,五人而已。英宗即位,议者以间岁贡士法不便。乃诏礼部三岁一贡
举,天下解额,取未行间岁之前四之三为率,明经、诸科毋过进士之数。
神宗笃意经学,深悯贡举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选,遂议更法。王安石
谓:“古之取士俱本于学,请兴建学校以复古。其明经、诸科欲行废罢,取明经
人数增进士额。”乃诏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进贤兴能,抑由贡举。而四
方执经艺者专于诵数,趋乡举者狃于文辞,与古所谓‘三物宾兴,九年大成’,
亦已盭矣。今下郡国招徕隽贤,其教育之方,课试之格,令两制、两省、待制以
上、御史、三司、三馆杂议以闻。”议者多谓变法便。直史馆苏轼曰:
得人之道,在于知人,知人之法,在于责实。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责
实之政,则胥吏、皂隶,未尝无人,虽用今之法,臣以为有余;使无知人之明,
无责实之政,则公卿、侍从,常患无人,况学校贡举乎?虽复古之制,臣以为不
足矣。
时有可否,物有兴废,使三代圣人复生于今,其选举亦必有道,何必由学乎?
且庆历间尝立学矣,天下以为太平可待,至于今惟空名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
道艺之士,责九年大成之业,则将变今之礼,易今之俗。又当发民力以治宫室,
敛民财以养游士,置学立师;以又时简不帅教者,屏之远方,徒为纷纷,其与庆
历之际何异?至于贡举,或曰乡举德行而略文章;或曰专取策论而罢诗赋;或欲
举唐故事,采誉望而罢封弥;或欲变经生帖、墨而考大义,此数者皆非也。
夫欲兴德行,在于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审好恶以表俗,若欲设科立名以取之,
则是教天下相率而为伪也。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上以廉取人,
则弊车、羸马、恶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无所不至。自文章言之,则策论为
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诗赋、论策均为无用。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
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近世文章华丽,无如杨亿。使亿尚在,则忠清
鲠亮之士也。通经学古,无如孙复、石介。使复、介尚在,则迂阔诞谩之士也。
矧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于天下,而必欲废之?
帝读轼疏曰:“吾固疑此,得轼议,释然矣。”他日问王安石,对曰:“今
人材乏少,且其学术不一,异论纷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
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若谓此科尝多得人,自缘仕进别无他路,其间不容无
贤;若谓科法已善,则未也。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
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材,致不如古。”
既而中书门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
人才皆足以有为于世。今欲追复古制,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
学者得专意经术,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
下,则庶几可以复古矣。”于是改法,罢诗赋、帖经、墨义,士各占治《易》、
《诗》、《书》、《周礼》、《礼记》一经,兼《论语》、《孟子》。每试四场,
初大经,次兼经,大义凡十道,(后改《论语》、《孟子》义各三道。)次论一
首,次策三道,礼部试即增二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试义者须通经、有文采乃
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取诸科解名十之三,增进士额,京东西、
陕西、河北、河东五路之创试进士者,及府、监、他路之舍诸科而为进士者,乃
得所增之额以试。皆别为一号考取,盖欲优其业,使不至外侵,则常慕向改业也。
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桉,所以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
者。未几,选人、任子,亦试律令始出官。又诏进士自第三人以下试法。或言:
“高科任签判及职官,于习法岂所宜缓。昔试刑法者,世皆指为俗吏,今朝廷推
恩既厚,而应者尚少,若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乃诏悉试。帝尝言:“近
世士大夫,多不习法。”吴充曰:“汉陈宠以法律授徒,常数百人。律学在六学
之一,后来缙绅,多耻此学。旧明法科徒诵其文,罕通其意,近补官必聚而试之,
有以见恤刑之意。”
熙宁三年,亲试进士,始专以策,定著限以千字。旧特奏名人试论一道,至
是亦制策焉。帝谓执政曰:“对策亦何足以实尽人材,然愈于以诗赋取人尔。”
旧制,进士入谢,进谢恩银百两,至是罢之。仍赐钱三千,为期集费。诸州举送、
发解、考试、监试官,凡亲戚若门客毋试于其州,类其名上之转运司,与锁厅者
同试,率七人特立一额。后复令存诸科旧额十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元祐初,知贡举苏轼、孔文仲言:“每一试,进士、诸科及特奏名约八九百
人。旧制,礼部已奏名,至御试而黜者甚多。嘉祐始尽赐出身,近杂犯亦免黜落,
皆非祖宗本意。进士升甲,本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时圣
断。今礼部十人以上,别试、国子、开封解试、武举第一人,经明行修进士及该
特奏而预正奏者,定著于令,递升一甲。则是法在有司,恩不归于人主,甚无谓
也。今特奏者约已及四百五十人,又许例外递减一举,则当复增数百人。此曹垂
老无他望,布在州县,惟务黩货以为归计。前后恩科命官,几千人矣,何有一人
能自奋厉,有闻于时?而残民败官者,不可胜数。以此知其无益有损。议者不过
谓宜广恩泽,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而
所至州县,举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过举,谓之恩泽,非臣所识也。愿断自
圣意,止用前命,仍诏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诚有学问,即许出官。其余皆补文学、
长史之类,不理选限,免使积弊增重不已。”遂诏定特奏名考取数,进士入四等
以上、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试者计之,毋得取过全额之半,是后著为令。
时方改更先朝之政,礼部请置《春秋》博士,专为一经。尚书省请复诗赋,
与经义兼行,解经通用先儒传注及己说。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
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旧明法最为下科,然必责之兼经,古者先德后刑之意也。
欲加试《论语》大义,仍裁半额,注官依科目次序。”诏近臣集议。左仆射司马
光曰:“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后文学;就文学言之,经术又当先于词采。神宗
专用经义、论策取士,此乃复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
学,今天下学官讲解。至于律令,皆当官所须,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
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习为刻薄,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
四年,乃立经义、诗赋两科,罢试律义。凡诗赋进士,于《易》、《诗》、
《书》、《周礼》、《礼记》、《春秋左传》内听习一经。初试本经义二道,
《语》、《孟》义各一道,次试赋及律诗各一首,次论一首,末试子、史、时务
策二道。凡专经进士,须习两经,以《诗》、《礼记》、《周礼》、《左氏春秋》
为大经,《书》、《易》、《公羊》、《谷梁》、《仪礼》为中经,《左氏春秋》
得兼《公羊》、《谷梁》、《书》,《周礼》得兼《仪礼》或《易》,《礼记》、
《诗》并兼《书》,愿习二大经者听,不得偏占两中经。初试本经义三道,《论
语》义一道,次试本经义三道,《孟子》义一道,次论策,如诗赋科。并以四场
通定高下,而取解额中分之,各占其半。专经者用经义定取舍,兼诗赋者以诗赋
为去留,其名次高下,则于策论参之。自复诗赋,上多向习,而专经者十无二三,
诸路奏以分额各取非均,其后遂通定去留,经义毋过通额三分之一。
光又请:“立经明行修科,岁委升朝文臣各举所知,以勉励天下,使敦士行,
以示不专取文学之意。若所举人违犯名教及赃私罪,必坐举主,毋有所赦,则自
不敢妄举。而士之居乡、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谨,惟惧玷缺外闻。所谓不
言之教,不肃而成,不待学官日训月察,立赏告讦,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
许各举一人。凡试进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后分路别立额六十一人,
州县保任上之监司,监司考察以闻,无其人则否。预荐者不试于州郡,惟试礼部。
不中,许用特奏名格赴廷试,后以为常。既而诏须特命举乃举,毋概以科场年上
其名。
六年,诏复通礼科。初,开宝中,改乡贡《开元礼》为《通礼》,熙宁尝罢,
至是始复。凡礼部试,添知举官为四员,罢差参详官,而置点检官二十人,分属
四知举,使协力通考;诸州点检官专校杂犯,亦预考试。
八年,中书请御试复用祖宗法,试诗赋、论、策三题。且言:“士子多已改
习诗赋,太学生员总二千一百余人,而不兼诗赋者才八十二人。”于是诏:“来
年御试,习诗赋人复试三题,专经人且令试策。”自后概试三题。帝既亲政,群
臣多言元祐所更学校、科举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许改。绍圣初,议
者益多,乃诏进士罢诗赋,专习经义,廷对仍试策。初,神宗念字学废缺,诏儒
臣探讨,而王安石乃进其说,学者习焉。元祐禁勿用。至是,除其禁。四年,诏
礼部,凡内外试题悉集以为籍,遇试,颁付考官,以防复出。罢《春秋》科,凡
试,优取二《礼》,两经许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既而复立《春秋》博
士,崇宁又罢之。
徽宗设辟雍于国郊,以待士之升贡者。临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然州郡犹
以科举取士,不专学校。崇宁三年,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
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自此,岁试上舍,悉差知举,如礼部试。五年,诏:
“大比岁更参用科举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远士即闻之。”时州县悉行三舍法,
得免试入学者,多当官子弟,而在学积岁月,累试乃得应格,其贫且老者甚病之,
故诏及此,而未遽废科举也。大观四年五月,星变,凡事多所更定。侍御史毛注
言:“养士既有额,而科举又罢,则不隶学籍者,遂致失职。天之视听以民,士,
其民之秀者,今失职如此,疑天亦谴怒。愿以解额之归升贡者一二分,不绝科举,
亦应天之一也。”遂诏更行科举一次。臣僚言:“场屋之文,专尚偶丽,题虽无
两意,必欲厘而为二,以就对偶;其超诣理趣者,反指以为澹泊。请择考官而戒
饬之,取其有理致而黜其强为对偶者,庶几稍救文弊。”
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
以甄序课试,遇科举仍自发解。六年,礼部试进士万五千人,诏特增百人额,正
奏名赐第者八百余人,因上书献颂直令赴试者殆百人。有储宏等隶大阉梁师成为
使臣或小史,皆赐之第。梁师成者,于大观三年尝中甲科。自设科以来,南宫试
者,无逾此年之盛。然杂流阉宦,俱玷选举,而祖宗之良法荡然矣。凡士不繇科
举若三舍而赐进士第及出身者,其所从得不一。凡遗逸、文学,吏能言事或奏对
称旨,或试法而经律入优,或材武、或童子而皆能文,或边臣之子以功来奏,其
得之虽有当否,大较犹可取也。崇宁、大观之后,达官贵胄既多得赐,以上书献
颂而得者,又不胜纪矣。

[发帖际遇]: 林风发现瘫痪在地的殷梨亭,从他身上偷得银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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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九

◎选举二(科目下 举遗逸附)
高宗建炎初,驻跸扬州,时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诏:“诸道提刑
司选官即转运置司州、军引试,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东路附京西转运司。国
子监、开封府人就试于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国子监人愿就本路试者听。”
二年,定诗赋、经义取士,第一场诗赋各一首,习经义者本经义三道,《语》、
《孟》义各一道;第二场并论一道;第三场并策三道。殿试策如之。自绍圣后,
举人不习诗赋,至是始复,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传习诗赋之禁。又诏:“下
第进士,年四十以上六举经御试、八举经省试,五十以上四举经御试、五举经省
试者,河北、河东、陕西特各减一举;元符以前到省,两举者不限年,一举年五
十五已上者;诸道转运司、开封府悉以名闻,许直赴廷试。”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亲策于集英殿,第为五等,赐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
五十一人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学究出身、同出身。第一人为左宣教郎,第二、
第三人左宣义郎,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名以下并左文林郎,第二
甲并左从事郎,第三甲以下并左迪功郎。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赐进士及第,
第二、第三人赐同进士出身,余赐同学究出身。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州文学、
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与调官。川、陕、河北、京东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以
龙飞特恩,即家赐第。故事,廷试上十名,内侍先以卷奏定高下。帝曰:“取士
当务至公,岂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勿先进卷。”
三年,诏:“过省进士赴御试不及者,令漕臣据元举送状申省,给敕赐同进
士出身。其计举者,赐下州文学,并释褐焉。”左司谏唐煇言:“旧制,省试用
六曹尚书、翰林学士知贡举,侍郎、给事中同知贡举,卿监、郎官参详,馆职、
学官点检,御史监视,故能至公厌人心。今诸道类试,专委宪臣,奸弊滋生,才
否贸乱,士论嚣然,甚不称更制设科之意,请并还礼部。”遂罢诸道类试。四年,
复川、陕试如故。
绍兴元年,当祀明堂,复诏诸道类试,择宪、漕或帅守中文学之人总其事,
使精选考官。于是四川宣抚处置使张浚始以便宜令川、陕举人,即置司州试之。
会侯延庆言:“兵兴,太学既罢,诸生解散,行在职事及厘务官随行有服亲及门
客,往往乡贡隔绝,请立应举法,以国子监进士为名。”令转运司附试。又诏:
“京畿、京东西、河北、陕西、淮南士人转徙东南者,令于寓户州军附试,别号
取放。”
时诸道贡籍多毁于兵,乃诏转运司令举人具元符以后得解、升贡、户贯、三
代、治经,置籍于礼部,以稽考焉。应该恩免解举人,值兵毁失公据者,召京官
二员委保,所在州军给据,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统请取士止用词赋,未须兼经,
高宗亦以古今治乱多载于史,经义登科者类不通史,将从其议。左仆射吕颐浩曰:
“经义、词赋均以言取人,宜如旧。”遂止。
二年,廷试,手诏谕考官,当崇直言,抑谀佞。得张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
凌景夏第二。吕颐浩言景夏词胜九成,请更寘第一。帝曰:“士人初进,便须别
其忠佞,九成所对,无所畏避,宜擢首选。”九成以类试、廷策俱第一,命特进
一官。时进士卷有犯御名者,帝曰:“岂以朕名妨人进取邪?”令寘本等。又命
应及第人各进一秩。旧制,潜藩州郡举人,必曾请举两到省已上乃得试。帝尝封
蜀国公,是年,蜀州举人以帝登极恩,径赴类省试,自是为例。
五年,初试进士于南省,戒饬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绘章句为工,当
以渊源学问为尚。事关教化、有益治体者,毋以切直为嫌。言无根柢、肆为蔓衍
者,不在采录。”“举人程文,许通用古今诸儒之说,及出己意,文理优长为合
格。”三月,御试奏名,汪应辰第一。初,考官以有官人黄中第一,帝访诸沈应
求,应求以沈遘与冯京故事对,乃更擢应辰为魁,遂为定制。
旧制。御试初考既分等第,印封送覆考定之,详定所或从初,或从覆,不许
别自立等。嘉祐中废。至是,知制诰孙近奏:“若遵旧制,则高下升黜,尽出详
定官,初、覆考为虚设。请自今初、覆考皆未当,始许奏禀别置等第。”谏议大
夫赵霈请用《崇宁令》,凡隔二等、累及五人许行奏禀,从之。是年,川、陕进
士止试宣抚司,特奏名则置院差官,试时务策一道,礼部具取放分数、推恩等第
颁示之。
旧法,随侍见任守倅等官,在本贯二千里外,曰满里子弟。试官内外有服亲
及婚姻家,曰“避亲”。馆于见任门下,曰“门客”。是三等许牒试,否则不预。
间有背本宗而窜他谱,飞赇而移试他道者,议者病之。六年,诏牒试应避者,令
本司长官、州守倅、县令委保,诡冒者连坐。
七年,命行在职事、厘务官并宗子应举、取应及有官人,并于行在赴国子监
试,始命各差词赋、经义考官。八年,以平江府四经巡幸,其得解举人援临安、
建康驻跸例,各免文解一次。时闻徽宗崩,未及大祥,礼部言:故事,因谅闇罢
殿试,则省试第一人为榜首,补两使职官。帝特命为左承事郎,自此率以为常。
九年,以陕西举人久蹈北境,理宜优异,非四川比,令礼部别号取放。川、陕分
类试额自此始。是岁,以科试、明堂同在嗣岁,省司财计艰于办给,又患初仕待
阙率四五年,若使进士、荫人同时差注,俱为不便,增展一年,则合旧制。十年,
遂诏诸州依条发解,十二年正月省试,三月御试,后皆准此。
十三年,国子司业高闶言:“取士当先经术。请参合三场,以本经、《语》、
《孟》义各一道为首,诗赋各一首次之,子史论一道、时务策一道又次之,庶几
如古试法。又《春秋》义当于正经出题。”并从之。初立同文馆试,凡居行在去
本贯及千里已上者,许附试于国子监。十五年,凡特奏名赐同学究出身者,旧京
府助教今改将仕郎。是岁,始定依汴京旧制,正奏及特恩分两日唱名。十七年,
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颂及佛书全句者。
十八年,以浙漕举人有势家行赂、假手滥名者,谕有司立赏格,听人捕告。
十九年,诏:“自今乡贡,前一岁,州军属县长吏籍定合应举人,以次年春县上
之州,州下之学,核实引保,赴乡饮酒,然后送试院。及期投状射保者勿受。”
自神宗朝程颢、程颐以道学倡于洛,四方师之,中兴盛于东南,科举之文稍用颐
说。谏官陈公辅上疏诋颐学,乞加禁绝;秦桧入相,甚至指颐为“专门”,侍御
史汪勃请戒饬攸司,凡专门曲说,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请选汰用程说者:并从
之。二十一年,御试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中兴以来,得人始
盛。
二十二年,以士习《周礼》、《礼记》,较他经十无一二,恐其学浸废,遂
命州郡招延明于《二礼》者,俾立讲说以表学校,及令考官优加诱进。旧诸州皆
以八月选日试举人,有趁数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试期并用中秋日,四川则
用季春,而仲秋类省。初,秦桧专国,其子熺廷试第一,桧阳引降第二名。是
岁,桧孙埙举进士,省试、廷对皆首选,姻党曹冠等皆居高甲,后降埙第三。二
十五年,桧死,帝惩其弊,遂命贡院遵故事,凡合格举人有有权要亲族,并令覆
试。仍夺埙出身,改冠等七人阶官并带“右”字,余悉驳放。程、王之学,数年
以来,宰相执论不一,赵鼎主程颐,秦桧主王安石。至是,诏自今毋拘一家之说,
务求至当之论。道学之禁稍解矣。
自经、赋分科,声律日盛,帝尝曰:“向为士不读史,遂用诗赋。今则不读
经,不出数年,经学废矣。”二十七年,诏复行兼经,如十三年之制。内第一场
大小经义各减一道,如治《二礼》文义优长,许侵用诸经分数。时号为四科。
旧蜀士赴廷试不及者,皆赐同进士出身。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
例置下列,至是,遂谕都省宽展试期以待之。及唱名,阎安中第二,梁介第三,
皆蜀士也,帝大悦。二十九年,孙道夫在经筵,极论四川类试请托之弊,请尽令
赴礼部。帝曰:“后举但当遣御史监之。”道夫持益坚,事下国子监,祭酒杨椿
曰:“蜀去行在万里,可使士子涉三峡、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监试得人足矣。”
遂诏监司,守倅宾客力可行者赴省,余不在遣中。是岁,四川类省试始从朝廷差
官。
初,类试第一人恩数优厚,视殿试第三人,赐进士及第;后以何耕对策忤秦
桧,乃改礼部类试蜀士第一等人,并赐进士出身,自是无有不赴御试者。惟遇不
亲策,则类省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
焉。是年诏:“四川等处进士,路远归乡试不及者,特就运司附试一次,仍别行
考校,取旨立额。”
三十一年,礼部侍郎金安节言:“熙宁、元丰以来,经义诗赋,废兴离合,
随时更革,初无定制。近合科以来,通经者苦赋体雕刻,习赋者病经旨渊微,心
有弗精,智难兼济。又其甚者,论既并场,策问太寡,议论器识,无以尽人。士
守传注,史学尽废,此后进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请复立两科,永为成
宪。”从之。于是士始有定向,而得专所习矣。既而建议者以为两科既分,解额
未定,宜以国学及诸州解额三分为率,二取经义,一取诗赋。若省试,则以累举
过省中数立为定额而分之。诏下其议,然竟不果行。
孝宗初,诏川、广进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试两浙转运司。隆兴元年,御试第
一人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第五人从
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乾道
元年,诏四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赐同学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补将仕郎,第
二等至第四等赐下州文学,第五等诸州助教。二年,御试,始推登极恩,第一名
宣义郎,第二名与第一名恩例,第三名承事郎;第一甲赐进士及第并文林郎,第
二甲赐进士及第并从事郎,第三、第四甲进士出身,第五甲同进士出身;特奏名
第一名赐进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赐同进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试法:文武臣添差官除亲子孙外并罢,其行在职事官除监察御
史以上,余并不许牒试。六年,诏诸道试官皆隔一郡选差,后又令历三郡合符乃
听入院,防私弊也。
帝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诗书,命讨论殿最之法。淳熙二年御试,唱第后
二日,御殿,引按文士詹骙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艺。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
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进士具襕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给箭六,弓不
限斗力,射者莫不振厉自献,多命中焉。天子甚悦。凡三箭中帖为上等,正奏第
一人转一官,与通判,余循一资;二箭中为中等,减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
上垛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黄甲,
余升名次而已。特奏名五等人射艺合格与文学,不中者亦赐帛。
四年,罢同文馆试。又命省试帘外官同姓异姓亲若门客,亦依帘内官避亲法,
牒送别院。五年,以阶、成、西和、凤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
六年,诏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余并入第五等,其末等纳敕者止
许一次,潜藩及五路旧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后又许纳敕三次,为定制焉。
十一年,进士廷试不许见烛,其纳卷最后者降黜之。旧制,廷试至暮许赐烛,
然殿深易暗,日昃已烛出矣。凡赐烛,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
奏名降一等,第五等与摄助教。凡试艺于省闱及国子监、两浙转运司者,皆禁烛,
其他郡国,率达旦乃出。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举人轻视史学,今之论史者
独取汉、唐混一之事,三国、六朝、五代为非盛世而耻谈之,然其进取之得失,
守御之当否,筹策之疏密,区处兵民之方,形势成败之迹,俾加讨究,有补国家。
请谕春官:凡课试命题,杂出诸史,无所拘忌;考核之际,稍以论策为重,毋止
以初场定去留。”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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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御试正奏名王容第一。时帝策士,不尽由有司,是举容本第三,亲
擢为榜首。翰林学士洪迈言:“《贡举令》:赋限三百六十字,论限五百字。今
经义、论、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赋一篇几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务贪多,累牍连
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体格,以返浑淳。”
时朱熹尝欲罢诗赋,而分诸经、子、史、时务之年。其《私议》曰:“古者
大学之教,以格物致知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类通达、强立不反为大
成。今《乐经》亡而《礼经》阙,二戴之《礼》已非正经,而又废其一。经之为
教已不能备,而治经者类皆舍其所难而就其易,仅窥其一而不及其余。若诸子之
学同出于圣人,诸史则该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变,皆不可阙者。而学者一旦岂能
尽通?若合所当读之书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
《诗》、《书》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记》
为一科,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为一科,而酉年试之。义各二道,诸
经皆兼《大学》、《论语》、《中庸》、《孟子》义一道。论则分诸子为四科,
而分年以附焉。诸史则《左传》、《国语》、《史记》、《两汉》为一科,《三
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时务
则律历、地理为一科,以次分年如经、子之法,试策各二道。又使治经者各守家
法,答义者必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有司命题必依章句,如是则士无
不通之经、史,而皆可用于世矣。”其议虽未上,而天下诵之。
光宗初,以省试春浅,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卜曰,殿试于四月上旬。绍熙
元年,仍按射,不合格者罢赐帛。旧命官锁厅及避亲举人同试。三年,始令分场,
以革假人试艺者,于是四蜀皆然。
宁宗庆元二年,韩侂胄袭秦桧余论,指道学为伪学,台臣附和之,上章论列。
刘德秀在省闱,奏请毁除语录。既而知贡举吏部尚书叶翥上言:“士狃于伪学,
专习语录诡诞之说、《中庸》《大学》之书,以文其非。有叶适《进卷》、陈傅
良《待遇集》,士人传诵其文,每用辄效。请令太学及州军学,各以月试合格前
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学以月,诸路以季。其有旧习不改,则坐学官、提
学司之罪。”是举,语涉道学者,皆不预选。四年,以经义多用套类,父子兄弟
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务实学。遂命有司:六经出题,各于本经摘出两段文意相类
者,合为一题,以杜挟册雠伪之计。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陈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词赋太甚,既暗削分数,
又多置下陈。二曰假借《春秋》太过,诸处解榜,多寘首选。三曰国史、实录等
书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窃窥,冒禁传写,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
匿本末,发为策问,寒士无由尽知。命自今诗赋纯正者寘之前例,《春秋》唯卓
异者寘高等,余当杂定,策题则必明白指问。四年,诏:“自今碍格、不碍格人
试于漕司者,分院异题,永为定制。”
开禧元年,诏:“礼部考试,以三场俱优为上,二场优次之,一场优又次之,
俱劣为下。毋以片言只字取人。编排既定,从知举审定高下,永为通考之法。”
二年,以举人奸弊滋多,命诸道漕司、州府、军监,凡发解举人,合格试卷姓名,
类申礼部。候省试中,牒发御史台,同礼部长贰参对字画,关御药院内侍照应,
廷试字画不同者,别榜驳放。
旧制,秋贡春试,皆置别头场,以待举人之避亲者。自緦麻以上亲及大功以
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临轩亲试,谓之天子门生,虽父兄为考官,亦不避。嘉
定元年,始因议臣有请,命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免差充考校。十二年,命国子
牒试,禁假托宗枝、迁就服属,犯者必寘于罚。十五年,秘书郎何淡言:“有司
出题,强裂句读,专务断章,离绝旨意,破碎经文。望令革去旧习,使士子考注
疏而辨异同,明纲领而识体要。”从之。
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有司命题苟简,或执偏见臆说,互相背驰,或发策用
事讹舛,故士子眩惑,莫知适从,才者或反见遗。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
复俾之主文,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缪种流传。复容情任意,不学之流,往往中
第。而举人之弊凡五:曰传义,曰换卷,曰易号,曰卷子出外,曰誊录灭裂。迨
宝庆二年,左谏议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谓:“试院监大门、中门官,乃一院
襟喉切要,乞差有风力者。入试日,一切不许传递。门禁既严,则数弊自清。士
人暮夜纳卷,易于散失。宜令封弥官躬亲封鐍卷匮,士人亲书幕历投匮中。俟举
人尽出院,然后启封,分类抄上,即付誊录所。明旦,申逐场名数于御史台检核。
其撰号法,上一字许同,下二字各异,以杜讹易之弊。誊录人选择书手充,不许
代名,具姓名字样,申院覆写检实。传义置窠之人,委临安府严捕。其考官容情
任意者,许台谏风闻弹奏,重寘典宪。及出官钱,立赏格,许告捉怀挟、传题、
传稿、全身代名入试之人。”帝悉从之,且命精择考官,毋仍旧习。旧制,凡即
位一降科诏,及大比之岁,二月一日一降诏,许发解,然后礼部遍牒诸路及四川
州军。至是,以四川锁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与降诏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
奏裁降诏。
绍定元年,有言举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则考官受赂,或
授暗记,或与全篇,一家分传誊写;一则老儒卖文场屋,一人传十,十人传百,
考官不暇参稽。于是命礼部戒饬,前申号三日,监试会聚考官,将合取卷参验互
考,稍涉雷同,即与黜落。或仍前弊,以致觉察,则考官、监试一例黜退。初,
省试奉敕差知贡举一员,同知二员,内差台谏官一员;参详官若干员,内差监察
御史一员。俾会聚考校,微寓弹压纠察之意。韩侂胄用事,将钤制士人,遂于三
知举外,别差同知一员,以谏官为之,专董试事,不复干预考校,参详官亦不差
察官。于是约束峻切,气焰薰灼。嘉泰间,更名监试,其失愈甚,制造簿历,严
立程限。至是,复旧制,三知举内差一台谏,十参详内差一御史,仍戒饬试官,
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给,即展期限。
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词赋命题不明,致士子上请烦乱;经义不分房别考,
致士子多悖经旨。遂饬考官明示词赋题意,各房分经考校。凡廷试,唯蜀士到杭
最迟,每展日以待。会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货押船,致留滞关津。”自是,
定以四月上旬廷试,更不移展。三年,臣僚请:“学校、场屋,并禁断章截句,
破坏义理,及《春秋经》越年牵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说者取之,穿凿撰
说者黜落。”
四年,臣僚甚言科场之弊,乞戒饬漕臣严选考官。地多经学,则博选通经者;
地多赋学,则广致能赋者。主文必兼经赋,乃可充其职。监试或倅贰不胜任,必
别择人。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详悉,不致失士。于是命遍谕国子监及
诸郡,恪意推行约束,违戾者弹劾治罪。初,四川类试,其事虽隶制司,而监试、
考官共十员,唯大院别院监试、主文各一员从朝命,余听制司选差。自安丙差四
员之外,权委成都帅守临期从近取具。是岁,始仍旧朝命四员,余从制司分选。
时场屋士子日盛,卷轴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于日限,去取不能皆当。盖
士人既以本名纳卷,或别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纳二三卷。不禁挟书,又许见
烛,闽、浙诸郡又间日引试,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于是经义可作二
三道,诗赋可成五六篇。举人文章不精,考官困于披阅。幸皆中选,乃以兄弟承
之,或转售同族,奸诈百端,真伪莫辨。乃命诸郡关防,于投卷之初,责乡邻核
实,严治虚伪之罪、纵容之罚,其弊稍息。
命官锁厅及避亲举人,自绍熙分场各试,寒士惮之。缘避亲人七人取一,其
额太窄,咸以为窘;而朝士之被差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亲,亦不愿差。寒士
于乡举千百取一之中,得预秋荐,以数千里之远,辛勤赴省;而省闱差官,乃当
相避。遂有隐身匿名不认亲戚以求免者,愤懑忧沮狼狈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视
为仇。至是,言者谓:“除大院收试外,以漕举及待补国子生到省者,与避亲人
同试于别院,亦将不下数百。人数既多,其额自宽,寒士可不怨其亲戚,朝士可
不惮于被差。”从之。既而以诸路转运司牒试,多营求伪冒之弊,遂罢之。其实
有妨嫌者收试,每百人终场取一人,于各路州军解额窄者量与均添,庶士子各安
乡里,无复诈竞。于是临安、绍兴、温、台、福、婺、庆元、处、池、袁、潮、
兴化及四川诸州府,共增解额一百七十名。未几,又命止许牒满里亲子孙及门客,
召见任官二员委保,与有官碍格人各处收试,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亲子孙别项
隔截收试,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诈冒,并坐牒官、保官。
初,唐、邓二州尝陷于金,金灭,复得其地,命仍旧类试于襄阳,但别号考
校,以优新附士子。旧制,光州解额七名,渡江后为极边,士子稀少,权赴试邻
州,淳熙间,本州自置科场,权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年,举人十倍于前,遂
命复还旧额。
端平元年,以牒试已罢,解额既增,命增额州郡措置关防,每人止纳一卷,
及开贡院添差考官。时有言:门客及随侍亲子孙五十人取一,临安府学三年类申
人漕试七十取一,又令别试院分项异处收试,已为烦碎;兼两项士人习赋习《书》
之外,习他经者差少,难于取放。遂命将两项混同收试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
学见行食职事生员二百二十四名,别项发号考校,不限经赋,取放一名。
侍御史李鸣复等条列建言,谓:“台谏充知举、参详,既留心考校,不能检
柅奸弊,欲乞仍旧差台谏为监试。怀挟之禁不严,皆为具文,欲乞悬赏募人告
捉,精选强敏巡按官及八厢等人,谨切巡逻,有犯,则镌黜官员。考校不精,多
缘点检官不时供卷,及开院日迫,试卷沓至,知举仓卒不及,遂致遗才,欲乞试
院随房置历程督,点检官书所供卷数,逐日押历考校。试卷不遵旧式,务从简便,
点检、参详穿联为一,欲乞必如旧制,三场试卷分送三点检、三参详、三知举,
庶得详审。试官互考经赋,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约度试卷,经、赋凡若干,则各
差试官若干,不至偏重。”并从之。
嘉熙元年,罢诸牒试,应郎官以上监司、守倅之门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与
游士之不便于归乡就试者,并混同试于转运司,各从所寓县给据,径赴司纳卷,
一如乡举之法。家状各书本贯,不问其所从来,而定其名“寓试”,以四十名为
额,就试如满五十人,则临时取旨增放。又罢诸路转运司及诸州军府所取待补国
子生,自明年并许赴国子监混试。以士子数多,命于礼部及临安转运司两试院外,
绍兴、安吉各置一院,从朝廷差官前诣,同日引试,分各路士人就试焉。同在京,
不许见烛。是年,已失京西诸州军,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于江陵
别立贡院,取德安府、荆门军、归峡复三州及随、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
别差官混试,用十二郡元额混取以优之。
牒试既罢,又复冒求国子,士大夫为子弟计者,辄牒外方他族,利为场屋相
资,或公然受价以鬻。命遍谕百官司知杂司等:如已准朝廷辨验,批书印纸,批
下国子监收试,即报赴试人躬赴监。一姓结为一保,每保不过十人,责立罪罚,
当官书押,递相委保,各给告示,方许投纳试卷。冒牒官降官罢任,或一时失于
参照,误牒他族,计自陈悔牒一次。冒牒中选之人,限主保官、举人一月自首,
举人驳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仍照前条罪之。凡类试卷,封弥作弊不一。
至是,命前期于两浙转运司、临安府选见役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辖入院,
十名专管诗赋,余分管诸经。各随所管号,于引试之夕,分寻试卷,各置簿封弥,
不许混乱;却别差一吏将号置历,发过誊录所书写。其簿、历,封弥官收掌,不
经吏手,不许誊录人干预,以革其弊。
二年,省试下第及游学人,并就临安府给据,赴两浙转运司混试待补太学生。
臣僚言:“国子牒试之弊,冒滥滋甚。在朝之士,有强认疏远之亲为近属者,有
各私亲故换易而互牒者,有为权势所轧、人情所牵应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
才、牒同姓之隽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艺素乏、执格法以求牒转售同姓以谋利者。
今后令牒官各从本职长官具朝典状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状,仍立赏格,许人指
实陈首。冒牒之官,按劾镌秩;受牒之人,驳放殿举;保官亦与连坐。专令御史
台觉察,都省勘会。类申门客、满里子孙仍前漕试,六十人取一,较之他处虽甚
优,而取无定额,士有疑心,就试者少。宜令额宽而试者众,涂一而取之精。”
遂依前例放行寓试,以四十名为定额,仍前待补;其类申门客、满里子孙及附试
并罢。
淳祐元年,臣僚言:“既复诸路漕试,合国子试、两项科举及免举人,不下
千数。宜复拨漕举、胄举同避亲人并就别院引试,使大院无卷冗之患,小院无额
窄之弊。”从之。时淮南诸州郡岁有兵祸,士子不得以时赴乡试,且漕司分差试
官,路梗不可径达。三年,命淮东州郡附镇江府秋试,淮西州郡附建康试,蕲黄
光三州、安庆府附江州试。三试所各增差试官二员,别项考校,照各州元额取放。
是岁,两浙转运司寓试终场满五千人,特命增放二名,后虽多不增,如不及五千
人,止依元额。别院之试,大率士子与试官实有亲嫌者,绍定间,以漕试、胄试
无亲可避者亦许试,或谓时相徇于势要子弟故也;端平初,拨归大院,寒隽便之;
淳祐元年,又复赴别院,是使不应避亲之人抑而就此,使天下士子无故析而为二,
殊失别试之初意。至是,依端平厘正之,复归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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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伪冒入试者,或父兄没而窃代其名,或同
族物故而填其籍。”于是令自本贯保明给据,类其姓名先申礼部,各州揭以示众,
犯者许告捉,依鬻举法治罪。十二年,广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选于春
官者仅一二,盖山林质朴,不能与中土士子同工,请授两淮、荆襄例别考。”朝
廷从其请。自是,广南分东、西两路。
宝祐二年,监察御史陈大方言:“士风日薄,文场多弊。乞将发解士人初请
举者,从所司给帖赴省,别给一历,如命官印纸之法,批书发解之年及本名年贯、
保官姓名,执赴礼部,又批赴省之年,长贰印署。赴监试者同。如将来免解、免
省,到殿批书亦如之。如无历则不收试。候出官日赴吏部缴纳,换给印纸。应合
免解、免省人,亦从先发解处照此给历。如省、殿中选,将元历发下御史台考察,
以凭注阙给告。士子得历,可为据证;有司因历,可加稽验。日前伪冒之人,可
不却而自遁。”遂自明年始行之。
乡贡、监补、省试皆有复试,然铨择犹未精,其间滥名充贡者,不可欺同举
之人,冒选桥门者,不逃于本斋之职事。遂命今后本州审察,必责同举之联保,
监学帘引,必责长谕之证实,并使结罪,方与放行。中书复试,凡涉再引,非系
杂犯,并先劄报各处漕司,每遇诏举,必加稽验。凡复试,令宰执出题,不许都
司干预,仍日轮台谏一员,帘外监试。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执、侍从、台谏
外,自卿监、郎官以下至厘务官,各具三代宗支图三本,结立罪状,申尚书省、
御史台及礼部,所属各置簿籍,存留照应。遇属子孙登科、发解、入学、奏补事
故,并具申入凿。后由外任登朝,亦于供职日后,具图籍记如上法。遇胄试之年,
照朝廷限员,于内牒能应举人就试,以革胄牒冒滥之弊。
景定二年,胄子牒试员:宰执牒緦麻以上亲增作四十人,侍从、台谏、给事
中、舍人小功以上亲增作二十七人,卿监、郎官、秘书省官、四总领小功以上亲
增作二十人,寺监丞簿、学官、二令大功以上亲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辖、省部
门、史馆校勘、检阅大功以上亲增作十人,临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亲增作八人,
余应牒亲子孙者,一仍旧制。
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于州郡试院继烛达旦,或至次日辰、巳犹未
出院,其所以间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适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旧
制,连试三日。时诸州郡以乡贡终场人众而元额少,自咸淳九年为始,视终场人
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数多,增参详官二员,点检试卷官六员。又以
臣僚条上科场之弊,以大院别院参详官、点检试卷官兼考雷同,又监试兼专一详
定雷同试卷,不预考校。遂罢帘外点检雷同官,国子监解试雷同官亦罢。
先是,州郡乡贡未有复试。会言者谓冒滥之弊,惟在乡贡,遂命漕臣及帅守
于解试揭晓之前,点差有出身倅贰或幕官专充复试。尽一日命题考校,解名多者,
斟酌分日。但能行文不缪、说理优通、觉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与驳放。如将
来省复不通,罪及元复试漕守之臣及考校官。十年,省试,命大院、别院监试官
于坐图未定之先,亲监分布坐次,严禁书铺等人,不许纵容士子抛离座案,过越
廊分,为传义假手之地。时成都已归附我朝,殿试拟五月五日,以蜀士至者绝少,
展至末旬。又因复试特奏名至部犹少,展作六月七日。近臣以隆暑为请,复命立
秋后择日。七月八日,度宗崩,竟不毕试。嗣君即位,下礼部讨论,援引皆未当,
既不可谓之亮阴,又不可不赴廷对,乃仿召试馆职之制而行之。
新进士旧有期集,渡江后置局于礼部贡院,特旨赐餐钱,唱第之三日赴焉。
上三人得自择同升之彦,分职有差。朝谢后拜黄甲,其仪设褥于堂上,东西相向,
皆再拜。拜已,择榜中年长者一人,状元拜之,复择最少者一人拜状元。所以侈
宠灵,重年好,明长少也。
制举无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杰,天子每亲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进士,
而以是科应诏者少。惟召试馆职及后来博学宏词,而得忠鲠文学之士。或起之山
林,或取之朝著,召之州县,多至大用焉。太祖始置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
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资,见任职官,黄衣草泽,悉
许应诏,对策三千言,词理俱优则中选。乾德初,以郡县亡应令者,虑有司举贤
之道或未至也,乃诏许士子诣阙自荐。四年,有司仅举直言极谏一人,堪为师法
一人,召陶谷等发策,帝亲御殿临视之,给砚席坐于殿之西隅。及对策,词理疏
阔,不应所问,赐酒馔宴劳而遣之。
开宝八年,诏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异行或文武材干、年二十至五十可
任使者,具送阙下,如无人塞诏,亦以实闻。九年,诸道举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
凡七百四十人,诏翰林学士李昉等于礼部试其业,一无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荐名
者三百七十人,帝骇其多,召对讲武殿,率不如诏。犹自陈素习武事,复试以骑
射,辄颠陨失次。帝绐曰:“是宜隶兵籍。”皆号呼乞免,乃悉罢去。诏劾本部
滥举之罪。
咸平四年,诏学士、两省御史台五品、尚书省诸司四品以上,于内外京朝幕
府州县官、草泽中,各举贤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见任转运使及馆阁职事人应诏。
是年,策秘书丞查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景德二年,增置博通坟典达于教化、
才识兼茂明于体用、武足安边、洞明韬略运筹决胜、军谋宏远材任边寄等科,诏
中书门下试察其才,具名闻奏,将临轩亲策之。自是应令者浸广,而得中高等亦
少。
太宗以来,凡特旨召试者,于中书学士舍人院,或特遣官专试,所试诗、赋、
论、颂、策、制诰,或三篇,或一篇,中格则授以馆职。景德后,惟将命为知制
诰者,乃试制诰三道。(每道百五十字。)东封及祀汾阴时,献文者多试业得官,
盖特恩也。时言者以为:“两汉举贤良,多因兵荒灾变,所以询访阙政。今国家
受瑞登封,无阙政也,安取此?”乃罢其科,惟吏部设宏词、拔萃、平判等科如
旧制。
仁宗初,诏曰:“朕开数路以详延天下之士,而制举独久不设,意者吾豪杰
或以故见遗也,其复置此科。”于是增其名,曰: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博通
坟典明于教化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详明吏理可使从政科,识洞韬略运筹帷
幄科,军谋宏远材任边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举及起应选者。又置书判拔
萃科,以待选人。又置高蹈丘园科,沉沦草泽科,茂材异等科,以待布衣之被举
者。其法先上艺业于有司,有司较之,然后试秘阁,中格,然后天子亲策之。
治平三年,命宰执举馆职各五人。先是,英宗谓中书曰:“水潦为灾,言事
者云‘咎在不能进贤’,何也?”欧阳脩曰:“近年进贤路狭,往时入馆有三路,
今塞其二矣。进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荐举,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
年进士五人以上皆得试,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辅相者,今第一人两任方得试,
而第二人以下不复试,是高科路塞矣。往时大臣荐举即召试,今只令上簿候缺人
乃试,是荐举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劳老病之人。此臣所谓荐举路
狭也。”帝纳之,故有是命。韩琦、曾公亮、赵概等举蔡延庆以下凡二十人,皆
令召试,宰臣以人多难之。帝曰:“既委公等举之,苟贤,岂患多也?先召试蔡
延庆等十人,余须后时。”神宗以进士试策,与制科无异,遂诏罢之。试馆职则
罢诗、赋,更以策、论。
元祐二年,复制科。凡廷试前一年,举奏官具所举者策、论五十首奏上,而
次年试论六首,御试策一道,召试、除官、推恩略如旧制。右正言刘安世建言:
“祖宗之待馆职也,储之英杰之地以饬其名节,观以古今之书而开益其聪明,稍
优其廪,不责以吏事,所以滋长德器,养成名卿贤相也。近岁其选浸轻,或缘世
赏,或以军功,或酬聚敛之能,或徇权贵之荐。未尝较试,遂获贴职,多开幸门,
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诏执政,详求文学行谊,审其果可长育,然后召试,非试毋
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贤能进。”三年,乃诏:“大臣奏举馆职,并如旧召试、除
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复奏曰:“祖宗时入馆,鲜不由试。惟其望
实素著,治状显白,或累持使节,或移镇大藩,欲示优恩,方令贴职。今既过听
臣言,追复旧制,又谓‘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则是人材高下,资历深浅,但
非奏举,皆可直除,名为更张,弊源尚在。愿仿故事,资序及转运使,方可以特
命除授,庶塞侥幸,以重馆职之选。”
绍圣初,哲宗谓:“制科试策,对时政得失,进士策亦可言。”因诏罢制科。
既而三省言:“今进士纯用经术。如诏诰、章表、箴铭、赋颂、赦敕、檄书、露
布、诫谕,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阙,且无以兼收文学博异之士。”遂改置宏
词科,岁许进士及第者诣礼部请试,如见守官则受代乃请,率以春试上舍生附试,
不自立院也。试章表、露布、檄书用骈俪体,颂、箴铭、诫谕、序记用古体或骈
俪,惟诏诰、赦敕不以为题。凡试二日四题,试者虽多,取毋过五人,中程则上
之三省复试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词艺超异者,奏取旨命官。大观四年
诏:“宏词科格法未详,不足以致文学之士,改立词学兼茂科,岁附贡士院试,
取毋过三人。”政和增为五人。不试檄书,增制诰,以历代史事借拟为之,中格
则授馆职。宰臣执政亲属毋得试。宣和罢试上舍,乃随进士试于礼部。
绍兴元年,初复馆职试,凡预召者,学士院试时务策一道,天子亲览焉。然
是时校书多不试,而正字或试或否。二年,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一遵旧
制,自尚书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学士、待制各举一人。凡应诏者,先
具所著策、论五十篇缴进,两省侍从参考之,分为三等,次优以上,召赴秘阁,
试论六首,于《九经》、《十七史》、《七书》、《国语》、《荀扬管子》、
《文中子》内出题,学士两省官考校,御史监之,四通以上为合格。仍分五等,
入四等以上者,天子亲策之。第三等为上,恩数视廷试第一人,第四等为中,视
廷试第三人,皆赐制科出身;第五等为下,视廷试第四人,赐进士出身;不入等
者与簿尉差遣,已仕者则进官与升擢。七年,以太阳有异。令中外侍从各举能直
言极谏一人。是冬,吕祉举选人胡铨,汪藻举布衣刘度,即除铨枢密院编修官,
而度不果召。自是诏书数下,未有应者。
孝宗乾道二年,苗昌言奏:“国初尝立三科,真宗增至六科,仁宗时并许布
衣应诏,于是名贤出焉。请参稽前制,间岁下诏,权于正文出题,不得用僻书注
疏,追复天圣十科,开广荐扬之路,振起多士积年委靡之气。”遂诏礼部集馆职、
学官杂议,皆曰:“注疏诚可略,科目不必广。天下之士,屏处山林,滞迹遐远,
侍从之臣,岂能尽知。”遂如国初之制,止令监司、守臣解送。
七年,诏举制科以六论,增至五通为合格,始命官、糊名、誊录如故事。试
院言:“文卷多不知题目所出,有仅及二通者。”帝命赐束帛罢之,举官皆放罪。
旧试六题,一明一暗。时考官命题多暗僻,失求言之意,臣僚请遵天圣、元祐故
事,以经题为第一篇,然后杂出《九经》、《语》、《孟》内注疏或子史正文,
以见尊经之意。从之。初,制科取士必以三年,十一年,诏:“自今有合召试者,
举官即以名闻。”明年春,李巘言:“贤良之举,本求谠言以裨阙政,未闻责以
记诵之学,使才行学识如晁、董之伦,虽注疏未能尽记,于治道何损?”帝以为
然,乃复罢注疏。
高宗立博学宏词科,凡十二通,制诰、诏表、露布、檄、箴铭、记赞、颂序
内杂出六题,分为三场,每场体制一古一今。遇科场年,应命官除归明、流外、
入赀及犯赃人外,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试。先投所业三卷,学士院考之,拔其尤
者召试,定为三等。上等转一官,选人改秩,无出身人赐进士及第,并免召试,
除馆职。中等减三年磨勘,与堂除,无出身人赐进士出身;下等减二年磨勘,无
出身人赐同进士出身:并许召试馆职。南渡以来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
理宗嘉熙三年,臣僚奏:“词科实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废弛。盖试之太
严,故习之者少。今欲除博学宏词科从旧三岁一试外,更降等立科。止试文辞,
不贵记问。命题止分两场,引试须有出身人就礼部投状,献所业,如试教官例。
每一岁附铨闱引试,惟取合格,不必拘额,中选者与堂除教授,已系教官资序及
京官不愿就教授者,京官减磨勘,选人循一资。他时北门、西掖、南宫舍人之任,
则择文墨超卓者用之。其科目,则去‘宏博’二字,止称词学科。”从之。淳祐
初,罢。景定二年,复嘉熙之制。
初,内外学官多朝廷特注,后稍令国子监取其旧试艺等格优者用之。熙宁八
年,始立教授试法,即舍人院召试大义五道。元丰七年,令诸州无教官,则长吏
选在任官上其名,而监学审其可者使兼之。元祐中,罢试法,已而论荐益众,乃
诏须命举乃得奏。绍圣初,三省立格,中制科及进士甲第、礼部奏名在上三人、
府监广文馆第一人、从太学上舍得第,皆不待试,余召试两经大义各一道,合格
则授教官。元符中,增试三经。政和二年,臣僚言:“元丰召试学官六十人,而
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学者厌服。近试率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
重其选。”从之。自是或如旧法,中书选注。又尝员外添置八行应格人为大藩教
官,不以莅职,随废。或用元丰试法,更革无常。
高宗初年,复教官试。绍兴中,议者谓:“欲为人师,而自献以求进,非礼
也。”乃罢试而自朝廷选差。已而又复之,凡有出身者许应,先具经义、诗、赋
各三首赴礼部,乃下省闱,分两场试之。初任为诸州教官,由是为两学之选。十
五年,从国子监丞文浩所言,于《六经》中取二经,各出两题,毋拘义式,以贯
穿该赡为合格。其后,四川制置司遇类省试年,亦仿礼部附试,自嘉泰元年始。
凡童子十五岁以下,能通经作诗赋,州升诸朝,而天子亲试之。其命官、免
举无常格。真宗景德二年,抚州晏殊、大名府姜盖始以童子召试诗赋,赐殊进士
出身,盖同学究出身。寻复召殊试赋、论,帝嘉其敏赡,授秘书正字。后或罢或
复。自仁宗即位,至大观末,赐出身者仅二十人。
建炎二年,明旧制,亲试童子,召见朱虎臣,授官赐金带以宠之。后至者或
诵经、史、子、集,或诵御制诗文,或诵兵书、习步射,其命官、免举,皆临期
取旨,无常格。淳熙中,王克勤始以程文求试。内殿引见,孝宗嘉其警敏,补从
事郎,令秘阁读书。会礼部言:“本朝童子以文称者,杨亿、宋绶、晏殊、李淑,
后皆为贤宰相、名侍从。今郡国举贡,问其所能,不过记诵,宜稍艰其选。”八
年,始分为三等:凡全诵《六经》、《孝经》、《语》、《孟》及能文,如《六
经》义三道、《语》《孟》义各一道、或赋一道、诗一首为上等,与推恩;诵书
外能通一经,为中等,免文解两次;止能诵《六经》、《语》、《孟》为下等,
免文解一次。覆试不合格者,与赐帛。宁宗嘉定十四年,命岁取三人,期以季春
集阙下。先试于国子监,而中书复试之,为永制焉。理宗后罢此科,须卓绝能文
者,许诸郡荐举。
科目既设,犹虑不能尽致天下之才,或韬晦而不屑就也,往往命州郡搜罗,
而公卿得以荐言。若治平之黄君俞,熙宁之王安国,元丰则程颐,元祐则陈师道,
元符则徐积,皆卓然较著者也。熙宁三年,诸路搜访行义为乡里推重者,凡二十
有九人。至,则馆之太学,而刘蒙以下二十二人试舍人院,赐官有差,亦足以见
幽隐必达,治世之盛也。其后,应诏者多失实,而朝廷亦厌薄之。
高宗垂意遗逸,首召布衣谯定,而尹焞以处士入讲筵。其后束帛之聘,若
王忠民之忠节,张志行之高尚,刘勉之、胡宪之力学,则赐出身,俾教授本郡,
或赐处士号以宠之。所以振清节,厉颓俗。如徐庭筠之不出,苏云卿之晦迹,世
尤称焉。宁宗庆元间,蔡元定以高明之资,讲明一代正学,以尤袤、杨万里之荐
召之,固以疾辞,竟以伪学贬死,众咸惜之。理、度以后,国势日迫,贤者肥遁,
迄无闻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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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选举三(学校试 律学等试附)
凡学皆隶国子监。国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孙为之,初无定员,后以二百
人为额。太学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及三舍法行,则太学始
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试补
外舍,斋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
学谕,次学录,次正,次博士,后考于长贰。岁终会其高下,书于籍,以俟复试,
参验而序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凡公试,初场经义,次场
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业俱优,为上舍上等,取旨授
官;一优一平为中等,以俟殿试;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等,以俟省试。
元祐间,置广文馆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士试京师者。律学生无定员,
他杂学废置无常。崇宁建辟雍于郊,以处贡士,而三舍考选法乃遍天下。于是由
州郡贡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学,而学校之制益详。凡国子以奏荫恩广,故学校
不预考选,其得入官赐出身者,多由铨试。
初,国子监因周旧制,颇增学舍,以应荫子孙隶学受业。开宝八年,国子监
上言:“生徒旧数七十人,奉诏分习《五经》,然系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进士、
诸科,常赴讲席肄业,请以补监生之阙。”诏从之。
景德间,许文武升朝官嫡亲附国学取解,而远乡久寓京师,其文艺可称,有
本乡命官保任,监官验之,亦听附学充贡。
仁宗时,士之服儒术者不可胜数。即位初,赐兖州学田,已而命藩辅皆得立
学。庆历四年,诏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古今治乱之原,可谓博矣。
然学者不得骋其说,而有司务先声病章句以拘牵之,则吾豪隽奇伟之士,何以奋
焉?士有纯明朴茂之美,而无斅学养成之法,使与不肖并进,则夫懿德敏行,何
以见焉?此取士之甚敝,而学者自以为患。夫遇人以簿者,不可责其厚也。今朕
建学兴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以尽学者之才。有司其务严训导、精察
举,以称朕意。学者其进德修业,无失其时。其令州若县皆立学,本道使者选部
属官为教授,员不足,取于乡里宿学有道业者。”由是州郡奉诏兴学,而士有所
劝矣。
天章阁侍讲王洙言:“国子监每科场诏下,许品官子投状试艺,给牒充广文、
太学、律学三馆学生,多致千余。就试试已,则生徒散归,讲官倚席,但为游寓
之所,殊无肄习之法。居常听讲者,一二十人尔。”乃限在学满五百日,旧已尝
充贡者止百日。本授官会其实,京朝官保任,始预秋试,每十人与解三人。凡入
学授业,月旦即亲书到历。如遇私故或疾告、归宁,皆给假,违程及期月不来参
者,去其籍。后谏官余靖极言非便,遂罢听读日限。
初立四门学,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学生,岁一试补。差学官锁宿、弥封校其
艺,疏名上闻而后给牒,不中式者仍听读,若三试不中,则出之。未几,学废。
时太学之法宽简,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贤士,使专教导规矩之事。安定胡瑗设
教苏、湖间二十余年,世方尚词赋,湖学独立经义治事斋,以敦实学。皇祐末,
召瑗为国子监直讲,数年,进天章阁侍讲,犹兼学正。其初人未信服,谤议蜂起,
瑗强力不倦,卒以有立。每公私试罢,掌仪率诸生会于首善,雅乐歌诗,乙夜乃
散。士或不远数千里来就师之,皆中心悦服。有司请下湖学,取其法以教太学。
神宗尤垂意儒学,自京师至郡县,既皆有学。岁时月各有试,程其艺能,以
差次升舍,其最优者为上舍,免发解及礼部试而特赐之第。遂专以此取士。
太学生员,庆历尝置内舍生二百人。熙宁初,又增百人,寻诏通额为九百人。
四年,尽以锡庆院及朝集院西庑建讲书堂四,诸生斋舍、掌事者直庐始仅足用。
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讲为十员,率二员共讲一经,令中书遴选,或主判官奏举。
生员厘为三等:始入学为外舍,初不限员,后定额七百人;外舍升内舍,员二百;
内舍升上舍,员百。各执一经,从所讲官受学,月考试其业,优等上之中书。其
正、录、学谕,以上舍生为之,经各二员;学行卓异者,主判、直讲复荐之中书,
奏除官。始命诸州置学官,率给田十顷赡士。初置小学教授。帝尝谓王安石曰:
“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八年,
颁王安石《书》、《诗》、《周礼义》于学官,是名《三经新义》。
元丰二年,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
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舍试,
补上舍生,弥封、誊录如贡举法;而上舍试则学官不预考校。公试,外舍生入第
一、第二等,升内舍;内舍生试入优、平二等,升上舍:皆参考所书行艺乃升。
上舍分三等。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录参以学生为之。岁赐缗钱至二
万五千,又取郡县田租、屋课、息钱之类,增为学费。初,以国子名监,而实未
尝教养国子。诏许清要官亲戚入监听读,额二百人,仍尽以开封府解额归太学,
其国子生解额,以太学分数取之,毋过四十人。
哲宗时,初置在京小学,曰:“就傅”、“初筮”,凡两斋。复取太学额百
人还开封府。先是,开封解额稍优,四方士子多冒畿县户,又隶太学不及一年不
该解试者,亦往往冒户。礼部按旧制,凡试国子监者,先补中广文馆生,乃投牒
求试。元祐七年,遂依仿其法,立广文馆生。惟开封府元解百人许自试,其尝取
诸科二百、国子额四十者,皆以为本馆解额。遇贡举年试补馆生,中者执牒诣国
子监验试,凡试者十人取一,开封考取亦如之。绍兴元年,罢广文馆,其额悉复
还之开封府、国子监。
元祐新令,罢推恩之制。绍圣初,监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
岁月稽其行实,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经礼部试,特命以官。责备而持久,
故其得也难,诱掖激劝,莫善于此。宜复元丰法,以广乐育之德。”又请三学补
外舍生,依元丰令一岁四试。于是诏:“太学生悉用元丰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
岁毋过二人;免礼部试者,每举五人而止;免解试者二十人而止。仍计数对除省
试发解额,其元祐法勿用。诸三舍升补等法,悉推行旧制。”
三年,三省言:“元祐试补太学生不严,苟务多取,后试者无阙可拨,宜遵
元丰初制,虽在籍生亦重试。”乃诏在籍生再试,许取三分,创求补者半之;惟
上舍生及是年充贡员内舍、外舍先自元丰补入者免再试,余非再试而中者皆降舍。
蔡京上所修《内外学制》,始颁诸天下。
元符元年,诏许命官补国子生,毋过四十人。凡太学试,令优取《二礼》,
许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复置《春秋》博士。二年,初令诸州行三舍法,
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州许补上舍一人,内舍二人,岁贡之。其上舍附太学外
舍,试中补内舍生,三试不升舍,遣还其州。其内舍免试,至则补为外舍生。诸
路选监司一员提举学校,守贰董干其事。遇补试上、内舍生,选有出身官一人,
同教授考选,须弥封、誊录。三年,太学试补外舍改用四季,学官自考,不誊录,
仍添试论一场。
崇宁元年,宰臣请:“天下州县并置学,州置教授二员,县亦置小学。县学
生选考升诸州学,州学生每三年贡太学。至则附试,别立号。考分三等:入上等
补上舍,入中等补下等上舍,入下等补内舍,余居外舍。诸州军解额,各以三分
之一充贡士。开封府留五十五额,解士人之不入学者,余尽均给诸州,以为贡额。
外官子弟亲戚,许入学一年,给牒至太学,用国子生额解试。州给常平或系省田
宅充养士费,县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钱。”三年,始定诸路增养县学弟子员,大
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凡州县学生曾经公、私试者复其身,内舍
免户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户法。
命将作少监李诫,即城南门外相地营建外学,是为辟雍。蔡京又奏:“古者
国内外皆有学,周成均盖在邦中,而党庠、遂序则在国外。臣亲承圣诏,天下皆
兴学贡士,即国南郊建外学以受之,俟其行艺中率,然后升诸太学。凡此圣意,
悉与古合。今上其所当行者:太学专处上舍、内舍生,而外学则处外舍生。今贡
士盛集,欲增太学上舍至三百人,内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学为四讲堂、百
斋,斋列五楹,一斋可容三十人。士初贡至,皆入外学,经试补入上舍、内舍,
始得进处太学。太学外舍,亦令出居外学。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学见制。
国子祭酒总治学事,外学官属,司业、丞各一人,稍减太学博士、正、录员归外
学,仍增博士为十员,正、录为五员,学生充学谕者十人,直学二人。”三舍生
皆由升贡,遂罢国子监补试。
又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立考选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悉许入
内、外学。任子不系州土,随所寓入学,仍别斋居处,别号试考。曾升补三舍生,
后从献助得官,其入学视任子法。凡任子,不问文武,须隶学满一年,始得求试。
乃诏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并罢。自是,岁试上舍,悉差知举,
如礼部试。
五年,著令:
凡县学生隶学已及三月,不犯上二等罚,听次年试补州学外舍,是名“岁升”
。开封祥符生员,即辟雍别为斋,教养、升进如县学法。愿入邻县学者听。惟赤
县校试,主以博士。每岁正月,州以公试上舍及岁升员,一院锁宿,分为三试。
其公试,上舍率十取其六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参考察之籍;既在
籍,又中选,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其岁升中选者,得补外舍生。开封
属县附辟雍别试,中者入辟雍充外舍。隶学三年,经两试不预升贡,即除其籍,
法涉太严。今令三年内三经公试不预选,两经补内舍、贡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
等以上罚,若外舍,即除籍罢归县,内舍降外舍,已尝降而私试不入等,若曾犯
罚,亦除籍,再赴岁升试。
凡州学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贡入辟雍,长吏集阖郡官及提学官,具宴设以
礼敦遣,限岁终悉集阙下。自川、广、福建入贡者,给借职券,过二千里给大将
券,续其路食,皆以学钱给之。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异为乡
里所推,县上之州,免试入学。州守贰若教授询审无谬,即保任入贡,具实以闻,
不实者坐罪有差。
太学试上舍生,本虑与科举相并,试以间岁。今既罢科举,又诸州岁贡士,
其改用岁试。每春季,太学、辟雍生悉公试,同院混取,总三百七十四人。以四
十七人为上等,即推恩释褐;一百四十人为中等,遇亲策士许入试;一百八十七
人为下等,补内舍生。凡上等上舍生暨特举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试推恩者,许
即引见释褐。上舍仍先以试文卷进入,得可乃引赐。若上舍已该释褐恩,而贡入
在廷试前一年者,须在学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罚,乃得注官。
凡贡士入辟雍外舍,三经试不与升补,两经试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罚者,削
籍再赴本州岁升试,是名“退送”。即内舍已降舍,而又一试不与,或两犯上四
等罚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学外舍生巳预考察者,许再经一试,以中否为留遣,
馀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
凡有官人不入学而愿试贡士者,不以文、武、杂出身,悉许之,惟赃私罪废
人则否。应试者,随内外附贡士公试,皆别考,率以七人取一人。即预贡者,与
辟雍春试贡士通考。中选入上等者,升差遣两等,赐上舍出身;文行优者,奏闻
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试,下等补内舍,不隶学,需再试。已仕在官而愿试者,悉
准此制。
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亲,及其亲姊妹女之夫,皆得为随行亲,免试入所任
邻州郡学。其有官人愿学于本州者,亦免试,升补悉如诸生法,混试同考,惟升
舍不侵诸生额,自用七人取一。若中者多,即以溢额名次理为考察。若所亲移替,
愿改籍他州学者听。
太学上、内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罢科举,则国子监解额无所用,尽均拨诸
府、诸州解额,三分之,以为三岁贡额,并令有司均定以闻。太学旧制,止分立
优、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学试上舍中程者,皆参用察考,以差升补。其考
察试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贡士则以本州升贡等第,太学内舍则以校定等第。
每上舍试考已定,知举及学官以中试之等参验于籍,通定升绌高下,两上为上,
一上一中及两中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两下为下。若两格名次等第适皆齐同,
即以试等压考察之格,余率以是为差,仍推其法达之诸州。凡内外私试,始改用
仲月,并试三场,试论日仍添律义。凡考察悉准在学人数,每内舍十人取五,外
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参用之。
是岁,贡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罢归,而提学官皆罚金。建
州浦城县学生,隶籍者至千余人,为一路最,县丞徐秉哲特迁一官。
初立八行科,诏曰:“学以善风俗,明人伦,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
殆无以厉天下。成周以六行宾兴万民,否则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稽周法,
立八行、八刑,颁之学校,兼行惩劝,庶几于古。士有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
善内亲为睦,善外亲为姻,信于朋友为任,仁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忠,达
义利之分为和。凡有八行实状,乡上之县,县延入学,审考无伪,上其名于州。
州第其等,孝、悌、忠、和为上,睦、姻为中,任、恤为下。苟备八行,不俟终
岁,即奏贡入太学,免试补为上舍。司成以下审考不诬,申省释褐,优命之官;
不能全备者,为州学上等上舍,余有差。”八刑则反八行而丽于罪,各以其罪名
之。县上其名于州,州稽于学,毋得补弟子员。然品目既立,有司必求其迹以应
令,遂有牵合琐细者。自元祐创经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辞艺,间取礼部试黜之
士,附寘恩科,当时固已咎其无所甄别。及八行科立,则三舍皆不试而补,往往
设为形迹,求与名格相应。于是两科相望几数十年,乃无一人卓然能自著见者,
而八行又有甚敝。盖后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风俗教化之所从出,其难固如此夫。
开封始建府学,立贡士额凡五十,而士子不及三百,尽额而取,则涉太优,
欲稍裁之。诏:“王畿立学,若不优诱使进,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勿阙。”
大观元年,诏愿兼他经者,量立升进之法。大抵用本经决去取,而兼经所中
等第特为升贡。每岁附公试院而别异其号,每十五人取一人,分上、中、下等,
别榜示之,唱名日,甄别奏闻,与升甲,皆优于专经者。异时内外学官阙,皆得
在选。县学生三不赴岁升试及三赴岁升试而不能升州学者,皆除其籍。诸路宾兴
会试辟雍,独常州中选者多,州守若教授俱迁一官。
政和四年,小学生近一千人,分十斋以处之,自八岁至十二岁,率以诵经书
字多少差次补内舍。若能文,从博士试本经、小经义各一道,稍通补内舍,优补
上舍。又诏:“学校教养额少,则野有遗士,应诸路学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
一。”七年,试高丽进士权適等四人,皆赐上舍及第,遣归其国。时宰臣留意学
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阅防闲益密。先是,礼部上《杂修御试贡士敕令格式》,
又取旧制凡关学政者,分敕、令、格、式,成书以上。用给事中毛友言,初试补
入县学生,并帘试以别伪冒。徽宗崇尚老氏之学,知兖州王纯乞于《御注道德经》
注中出论题,范致虚亦乞用《圣济经》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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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和元年,帝亲取贡士卷考定,能深通《内经》者,升之以为第一。三年,
诏:“罢天下州县学三舍法,惟太学用之课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
太学官吏及州县尝置学官,凡元丰旧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属及宗学并诸路
提举学事官属并罢,内外学悉遵元丰成宪。”七年,诏:“政和中尝命学校分治
黄、老、庄、列之书,实失专经之旨,其《内经》等书并罢治。”
崇宁以来,士子各徇其党,习经义则诋元祐之非,尚词赋则诮新经之失,互
相排斥,群论纷纷。钦宗即位,臣僚言:“科举取士,要当质以史学,询以时政。
今之策问,虚无不根,古今治乱,悉所不晓。诗赋设科,所得名臣,不可胜纪,
专试经义亦已五纪。救之之术,莫若遵用祖宗成宪。王安石解经,有不背圣人旨
意,亦许采用。至于老、庄之书及《字说》,并应禁止。”诏礼部详议。谏议大
夫兼祭酒杨时言:“王安石著为邪说,以涂学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轻费妄
用,极侈靡以奉上,几危社稷。乞夺安石配飨,使邪说不能为学者惑。”御史中
丞陈过庭言:“《五经》义微,诸家异见,以所是者为正,所否者为邪,此一偏
之大失也。顷者指苏轼为邪学,而加禁甚切;今已弛其禁,许采其长,实为通论。
而祭酒杨时矫枉太过,复诋王氏以为邪说,此又非也。”诸生习用王学,闻时之
言,群起而诋詈之,时引避不出,斋生始散。诏罢时祭酒。而谏议大夫冯澥、崔
鶠等复更相辨论,会国事危,而贡举不及行矣。
建炎初,即行在置国子监,立博士二员,以随幸之士三十六人为监生。绍兴
八年,叶綝上书请建学,而廷臣皆以兵兴饣贵运为辞。十三年,兵事稍宁,始建
太学,置祭酒、司业各一员,博士三员,正、录各一员,养士七百人:上舍生三
十员,内舍生百员,外舍生五百七十员。凡诸道住本州学满一年,三试中选,不
犯第三等以上罚,或不住学而曾两预释奠及齿于乡饮酒者,听充弟子员。每岁春
秋两试之,旋命一岁一补,于是多士云集,至分场试之。俄又诏三年一试,增至
千员,中选者皆给绫纸赞词以宠之。每科场四取其一。
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试入等曰内舍;自内舍有月校,而舍试入等曰上舍;凡
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对。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补,遇省试年改用孟夏。
旧,太学遇覃恩无免解法,孝宗始创行之。在朝清要官,许牒期亲子弟作待
补国子,别号考校。如太学生遇有期亲任清要官,更为国子生,不预校定、升补
及差职事,惟得赴公、私试,科举则混试焉。
淳熙中,命诸生暇日习射,以斗力为等差,比类公、私试,别理分数。自中
兴以来,四力之士,有本贯在学公据,皆得就补。帝始加限节,命诸路州军以解
试终场人数为准,其荐贡不尽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学,谓之“待补生”;其住本
学及游学之类,一切禁止。元丰旧制,内舍生校定,分优、平二等。优等再赴舍
试,又入优,则谓之两优释褐,中选者即命以京秩,除学官。至是,始令先注职
官,代还,注职事官,恩例视进士第二人。旧校定岁额五六分为优选者,增为十
分矣。
光宗初,公试始令附省场别院。绍熙三年,礼部侍郎倪思请复混补法,命两
省、台谏杂议可否。于是吏部尚书赵汝愚等合奏曰:“国家恢儒右文,京师、郡
县皆有学,庆历以后,文物彬彬。中兴以来,建太学于行都,行贡举于诸郡,然
奔竟之风胜,而忠信之俗微。亦惟荣辱升沉,不由学校;德行道艺,取决糊名;
工雕篆之文,无进修之志;视庠序如传舍,目师儒如路人;季考月书,尽成文具。
今请重教官之选,假守贰之权;仿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终场之数,定
所贡之员;期以次年,试于太学。其诸州教养、课试、升贡之法,下有司条上。”
思议遂寝。四年,诏国子监试中、上等小学生,比类诸州待补中选之额,放补一
次。
宁宗庆元、嘉定中,始两行混补。于是增外舍生为千四百员,内舍校定,不
系上舍试年分,以八分为优等。又以国子生员多伪滥,命行在职事官期亲、厘务
官子孙乃得试补。嘉定十四年,诏自今待补百人取三人。旧法,自外舍升内舍,
虽有校试,必公试合格,乃许升补。盖私试皆学官自考,而公试则降敕差官。至
是,岁终许取外舍生校最优者一人升内舍。
理宗复百取六人之制。绍定二年,以待补生自外方来参斋者,间有鬻帖伪冒
之弊。遂命中选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员批书印纸,仍命州郡守倅结罪保明,比照
字迹无伪,方许帘引注籍;犯者治罪,罚及保官。五年,以省试下第及待补生之
群试于有司者,有请托贿求之弊,学官考文,有亲故交通之私,命今后两学补试,
并从庙堂临时选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则用国子监供给学官事例。未几,监察
御史何处久又言:“宜遵旧制,以武学、宗学补试,并就两学于大院排日引试,
有亲嫌人依避房法。且士子试卷颇多,考官颇少,期日既迫,费用不敷。”乃增
给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员。宝祐元年,复命分路取放补试员数,以免远方士子道
路往来之费及都城壅并之患。三年,复试于京师。
度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学,谒先圣,礼成,推恩三学:前廊与免省试,内
舍、上舍及已免省试者与升甲;起居学生与泛免一次,内该曾经两幸人与补上州
文学,如愿在学者听。其在籍诸生,地远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学申请乞并行泛免
一次,命特从之。凡诸生升舍在幸学之前者,方许陈乞恩例。七年正月,以寿和
圣福皇太后两上尊号,推恩三学,在斋生员并特与免解赴省一次。九年,外舍生
晏泰亨以七分三厘乞理为第三优,朝命不许,遂申严学法,今后及八分者方许岁
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优、三优之例者,亦须止少三、二厘,方可
陈乞特放,庶不尽废学法,当亦不过一人而止。
律学。国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宁六年,始即国子监设学,置教授四员。
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举人须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学听读而后试
补。习断按,则试按一道,每道叙列刑名五事或七事;习律令,则试大义五道,
中格乃得给食。各以所习,月一公试、三私试,略如补试法。凡朝廷有新颁条令,
刑部即送学。其犯降舍殿试者,薄罚金以示辱,余用太学规矩,而命官听出宿。
寻又置学正一员,有明法应格而守选者,特免试注官,使兼之,月奉视所授官。
后以教授一员兼管干本学规矩,仍从太学例给晚食。元丰六年,用国子司业朱服
言,命官在学,如公试律义、断案俱优,准吏部试法授官;太学生能兼习律学,
中公试第一,比私试第二等。
政和间,诏博士、学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许用无出身人及以恩例陈请。生
徒犯罚者,依学规;仍犯不改,书其印历或补牒,参选则理为阙失。
建炎三年,复明法新科,进士预荐者听试。绍兴元年,复刑法科。凡问题,
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数,以分数定等级:
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以曾经试
法人为考官。五年,以李洪尝中刑法入第二等,命与改秩,中书驳之。赵鼎谓:
“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奖。”高宗曰:“刑名之学久废,不有以优之,则其学
绝矣。”卒如前诏。后议者谓得解人取应,更不兼经,白身得官,反易于有官试
法。乃命所试断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为率,断及五分、《刑统》义文理
全通为合格,及虽全通而断案不及分数者勿取。仍自后举兼经。十五年,罢明法
科,以其额归进士,惟刑法科如旧。二十五年,四川类省始附试刑法。
淳熙七年,秘书郎李巘言:“汉世仪、律、令同藏于理官,而决疑狱者必傅
以古义。本朝命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盖欲使
经生明法,法吏通经。今所试止于断案、律义,断案稍通、律义虽不成文,亦得
中选,故法官罕能知书。宜令习大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帝曰:“古之儒
者,以儒术决狱,若用俗吏,必流于刻。”乃从其奏,诏自今第一、第二、第三
场试断案,每场各三道,第四场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五场《刑统》律义
五道。明年,命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与经义通取,四十分
以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宁宗庆元三年,以议臣言罢经义,五年又复。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试法
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后始增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又居其一,断案止三
场而已,殊失设科之初意。且考试类多文士,轻视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
一也。法科欲明宪章,习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法
于数字之内,决是非于片言之间。比年案题字多,专尚困人,一日之内,仅能誊
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刑法考官不过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
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三也。今请罢去经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
场律义为定。问题稍减字数,而求精于法律者为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或主
文临时点定。如是,谳议得人矣。”从之。六年,以议者言法科止试《刑统》,
是尽废理义而专事法律,遂命复用经义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
一篇及《刑统》大义,通为五场。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备,以断
案定去留,经义为高下,仍禁杂流入赀人收试。八年,罢四川类试刑法科。
初,凡试法科者,皆取撰成见义挟入试场。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置关防,
其考试则选差大理丞、正历任中外有声望者,不许止用新科评事未经作县之人。
逮其试中,又当仿省试、中书覆试之法,质以疑狱,观其谳笔明允,始与差除。
时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为上,径除评事;文法粗通者为次,与检法;不通者驳
放。
度宗咸淳元年,申严选试之法,凡引试刑法官,命题一如《绍兴式》。八年,
以试法科者少,特命考试命题,务在简严,毋用长语。有过而愿试者,照见行条
法,除私罪应徒、或入己赃、失入死罪并停替外,作犯轻罪者,与放行收试。或
已经三试终场之人,已历三考,赴部参注,命本部考核元试,果有所批分数,不
须举状,与注外郡刑法狱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厉诱掖。格法,试法科者,批及八
分,方在取放之数。咸淳末,有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检法官,
宽以劝之也。
初,宗学废置无常。凡诸王属尊者,立小学于其宫。其子孙,自八岁至十四
岁皆入学,日诵二十字。其已授环卫官、有学艺得召试迁转者每有之,然非有司
常试,乃特恩也。熙宁十年,始立《宗子试法》。凡祖宗袒免亲已受命者,附锁
厅试;自袒免以外,得试于国子监。礼部别异其卷而校之,十取其五,举者虽多,
解毋过五十人。廷试亦不与进士同考。年及四十、尝累举不中,疏其名以闻而录
用之。其官于外而不愿附各路锁试,许谒告试国子监。
崇宁初,疏属年二十五,以经义、律义试礼部合格,分二等附进士榜,与三
班奉职,文优者奏裁。其不能试及试而黜者,读律于礼部,推恩与三班借职,勿
著为令。及两京皆置敦宗院,院皆置大、小学教授,立考选法,如《熙宁格》出
官,所莅长贰或监司有二人任之,乃注授。后又许见在任者,于本任附贡士试。
大观三年,宗子释褐者十二人。宗学官,须宗子中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为之。
四年,诏:“宗子之升上舍,不经殿试,遽命之官,熙宁法不如是。其依贡士法,
俟殿试补入上、中等者,唱名日取裁。”后又定上等赐上舍及第,中等赐出身,
授官有差。凡隶学,有笃疾若亲老无兼侍者,大宗正察其实,罢归。宣和二年,
诏罢量试出官之法。
绍兴二年,帝初策士及宗子于集英殿。五年,初复南省试。十四年,始建宗
学于临安,生员额百人:大学生五十人,小学生四十人,职事各五人。置诸王宫
大、小学教授一员。在学者皆南宫、北宅子孙,若亲贤宅近属,则别选馆职教授。
初,行在宗室试国子监者,有官锁厅,七取其三;无官应举,七取其四;无官袒
免亲取应,文理通为合格,不限其数;而外任主宫观、岳庙试干转运司者,取放
之额同进士。十五年,命诸路宗室愿赴行在试者,依熙宁旧制,并国子监请解;
不愿者,依崇宁通用贡举法,所以优国族也。
孝宗登极,凡宗子不以服属远近、人数多寡,其曾获文解两次者,并直赴廷
试,略通文墨者,量试推恩。习经人本经义二道,习赋人诗赋各一首,试论人论
一首,仍限二十五岁以上,合格,第一名承节郎,余并承信郎。曾经下省人,免
量试,推恩。四川则附试于安抚制置司。于是入仕者骤逾千人。隆兴元年,诏量
试不中、年四十以上补承信郎,展三年出官,余并于后举再试。四月,御射殿引
见取应省试第一人,赐同进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补保义郎,余四十人承节郎,
七人承信郎。凡宗室锁厅得出身者,京官进一秩,选人比类循资;无官应举得出
身者,补修职郎;濮、秀二王下子孙中进士举者,更特转一秩。
乾道五年,命宗室职事随侍子弟许赴国子监补。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
始立教养、选举宗子之法。保义至秉义,锁试则与京秩,在末科则升甲,取应不
过量试注官,所以宠异同姓,不与寒畯等也。然曩时向学者少,比年隽异者多,
或冠多士,或登词科,几与寒士齐驱;而入仕浸繁,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
”于是礼部请锁厅登第者,旧于元官上转行两官,自今止依元资改授,余准旧制。
十二年,右正言胡卫请:“自今宗室监试,无官应举,照锁厅例七取其二;省试
则三举所放人数如取应例,立为定额。”从之。
宁宗嘉定四年,诏锁厅应举,省试第一名,殿试唱名授官日,于应得恩例外,
更迁一秩。九年,以宫学并归宗庠,教授改为博士、宗谕。十四年,命前隶宫学
近属,令附宗学公、私试,中选者与正补宗学生,近属子孙年十五以下者,许试
小学生。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宗学解试依太学例取放,每举附国子监
发解所,异题别考。
理宗宝庆二年,以锁厅宗子第一名若搢学深《春秋》,秀出谱籍,与补保义
郎,特赐同进士出身,仍换修职郎。端平元年,命宗子锁厅应举解试,凡在外州
军,或寄居,或见任随侍,及见寓行在就试者,各召知识官委保正身,国子监取
其宗子出身、训名、生长左验,以凭保收试,仍于试卷家状内具保官职位、姓名,
以防欺诈。淳祐二年,建内小学,置教授二员,选宗子就学。宝祐元年五月,特、
正奏名进士宗子必晄等二人特授保义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节郎,敕略曰:
“必晄等取应及选,咸补右阶,盖欲诱之进学,而教以入仕也。其毋以是自画
焉。”
度宗咸淳元年,以锁厅应举宗子两请,举人遇即位赦恩,并赴类试。其曾经
覆试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经覆试者则否;第五等人特与免铨出官。
九年,凡无官宗子应举,初生则用乳名给据,既长则用训名。其赴诸路漕司之试,
有一人前后用两据、印二卷者。至是,命漕司并索乳名、训名各项公据,方许收
试,以杜奸弊。
武举、武选。咸平时,令两制、馆阁详定入官资序故事,而未及行。仁宗时,
法置武学,既而中辍。天圣八年,亲试武举十二人,先阅其骑射而试之,以策为
去留,弓马为高下。
神宗熙宁五年,枢密请建武学于武成王庙,以尚书兵部郎中韩缜判学,内藏
库副使郭固同判,赐食本钱万缗。生员以百人为额,选文武官知兵者为教授。使
臣未参班与门荫、草泽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马应格,听入学,习诸家兵法。教
授纂次历代用兵成败、前世忠义之节足以训者,讲释之。愿试阵队者,量给兵伍。
在学三年,具艺业考试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试。凡试中,三班使臣与三
路巡检、砦主,未有官人与经略司教队、差使,三年无过,则升至大使臣,有两
省、待制或本路钤辖以上三人保举堪将领者,并兼诸卫将军,外任回,归环卫班。
科场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监、文官转运判官以上各奏举一人,听免试人学。
生员及应举者不过二百人。春秋各一试,步射以一石三斗,马射以八斗,矢五发
中的;或习武伎,副之策略,虽弓力不及,学业卓然:并为优等,补上舍生,毋
过三十人。试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孙》、《吴》、《六韬》义
十道,五通补内舍生。马步射、马战应格,对策精通、士行可称者,上枢密院审
察试用;虽不应格而晓术数、知阵法、智略可用,或累试策优等,悉取旨补上舍;
武艺、策略累居下等,复降外舍。
先是,枢密院修《武举试法》,不能答策者,答兵书墨义。王安石奏曰:
“三路义勇艺入三等以上,皆有旨录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于三路,则武力
之人已多。近以学究一科,从诵书不晓理废之,而武举复试墨义,则亦学究之流,
无补于事。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属于车右者,欲以备御侮之用,则记诵何所施?”
于是悉从中书所定。凡武举,始试义、策于秘阁,武艺则试于殿前司,及殿试,
则又试骑射及策于庭。策、武艺俱优为右班殿直,武艺次优为三班奉职,又次借
职,末等三班差使、减磨勘年。策入平等而武艺优者除奉职,次优借职,又次三
班差使、减磨勘年,武艺末等者三班差使。八年,诏武举与文举进士,同时锁试
于贡院,以防进士之被黜而改习者,遂罢秘阁试。又以《六韬》本非全书,止以
《孙》、《吴》书为题。
元丰元年,立《大小使臣试弓马艺业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发
三中,马射七斗,马上武艺五种,《孙》、《吴》义十通七,时务边防策五道文
理优长,律令义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短使、减一任监当,三事以上免短使、升
半年名次,两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斗,矢十发二中,马射六
斗,马上武艺三种,《孙》、《吴》义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义十通五,
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升半年,两事升一季,一事与出官;第三等,步射
六斗,矢十发一中,马射五斗,马上武艺两种,《孙》、《吴》义十通三,策三
道成文理,律令义十通三,计算钱谷文书五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
两事与出官。其步射并发两矢,马射发三矢,皆著为格。四年,罢试律义。七年,
止试《孙》、《吴》书大义一场,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为中格。
元祐四年,诏解试、省试增策一道。

[发帖际遇]: 林风请陈园园签名,被胡逸之发现,引为知己,增加声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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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崇宁间,诸州置武学。立《考选升贡法》,仿儒学制,其武艺绝伦、文又优
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岁贡释褐;中等仍隶学俟殿试。凡试出官使臣,仍赴
殿前司呈试。诸州武士试补,不得文士同一场。马射三上垛,九斗为五分,八斗
为四分,七斗为三分。九斗、八斗、七斗再上垛及一上垛,视此为差,理为分数。
马射一中帖当两上垛,一中的当两中帖。
旧制,武举三年一试,命官不过三十余人,后增额,以每贡者三人即取一以
升上舍,积迭增展,遂至百人入流,比文额太优。大观四年,诏自今贡试上舍者,
取十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补充武学内舍,人材不足听阙
之,余不入等者,处之外舍。大抵以弓马程文两上一上、两中一中、两下一下相
参以为第。凡州教谕,须州都监乃得兼,吏部取武举、武士上舍出身者。
政和三年,以隶学者众,凡经三岁校试而不得一与者,除其籍。宣和二年,
尚书省言:“州县武学既罢,有愿隶京城武学者,请用元丰法补试。旧制,不入
学而从保举以试者,附试武学外舍,通取一百人。偕上舍生发解。今既罢科举,
请依元丰法奏举,岁终集阙下,免试补外舍生,赴次年公试。其春选升补推恩,
依大观法。”
靖康元年,诏诸路有习武艺、知兵书者,州长贰以礼遣送诣阙,毋限数,将
亲策而用之。
建炎三年,诏武举人先经兵部验视弓马于殿前司,仍权就淮南转运司别场附
试《七书》义五道,兵机策二首。绍兴五年,帝御集英殿策武举进士,翌日阅试
骑射,策入优等与保义、承节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艺不合格者,与进义校尉。
川、陕宣抚司类省试武艺合格人并补官。十二年,御试,正奏名,策入优等承节
郎,平等承信郎、进义校尉;特奏名,平等进义校尉,各展磨勘有差。十六年,
始建武学。兵部上《武士弓马及选试去留格》,凡初补入学,步射弓一石,若公、
私试步骑射不中,即不许试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斗以下至九斗,凡五等。
二十六年,帝见武学颓弊,因谕辅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学就绪,而武
学几废,恐有遗才。”诏兵部讨论典故,参立新制。凡武学生习《七书》兵法、
步骑射,分上、内、外三舍,学生额百人,置博士一员,以文臣有出身或武举高
选人为之;学谕一员,以武举补官人为之。凡补外舍,先类聚五人以上附私试,
先试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试程文,中格者依文士例试《七书》义一道。其内
舍生私试,程文三在优等,弓马两在次优,公试入等,具名奏补。试上舍者,以
就试人三取其一,以十分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与发
解同试。凡内舍补上舍,以上舍试合格入等与行艺相参,两上者为上等,一上一
中或两中及一上一下为中等,一中一下或两下、一上一否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
罚、士行可称者,具名奏补。二十七年,御试第一名赵应熊武艺绝伦,又省试第
一,特与保义郎、阁门祗候。二十九年,修立武举入官资格;命武举人自今依府
监年数免解。
孝宗隆兴元年御试,得正奏名三十七人。殿中侍御史胡沂言:“唐郭子仪以
武举异等,初补右卫长史,历振远、横塞、天德军使。国初,试中武艺人并赴陕
西任使。又武举中选者,或除京东捉贼,或三路沿边,试其效用,或经略司教押
军队、准备差使,今率授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所用非所学也。请取近岁
中选人数,量其材品、考任,授以军职,使之习练边事,谙晓军旅,实选用之初
意也。”
乾道二年,中书舍人蒋芾亦以为言,请以武举登第者悉处之军中。帝以问洪
适,适对曰:“武举人以文墨进,杂于卒伍非便也。”帝曰:“累经任者,可以
将佐处之。”是岁,以登极推恩,武举进士比文科正奏名例,第一名升一秩为成
忠郎,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五年,兵部请外舍有校定人,参考榜上等者,候满一年,私试四入等及不犯
三等以上罚,或有校定而参考在中下等,候再试参考入中等,听升补外舍生,赴
公试。旧,除射亲许试五等弓外,步射、马射止许试第三等以下弓,程文虽优而
参考弓马分数难以对入优等;自今许比上舍法,不以马、步、射亲,并通试五等。
吏部言:“武举比试、发解、省试三场,依条以策义考定等第,具字号,会
封弥所,以武艺并策义参考。今比试自依旧法,其解、省两场,请依文士例,考
定字号,先具奏闻,拆号放榜。”从之。初命武学生该遇登极覃恩,曾升补内舍
或在学及五年曾经公、私试中人,并令赴省。是岁廷试,始依文科给黄牒,榜首
赐武举及第,余并赐武举出身。其年,颁武举之法。令四川帅臣、宪、漕、知州
军监及寄居侍从以上各举武士一员,兴元府、利阆金洋阶成西和凤州各三员,拔
其尤者送四川安抚司,解试类省,并如文科。
淳熙元年,议者请:“武学外舍生有校定公试合格,令试五等弓马,与程文
五等相参,入中上等者,据阙升补,余俟再试入等升补。”从之。帝御幄殿,引
见正奏名,呈试武艺。二年,以武科授官与文士不类,诏自今第一人补秉义郎,
堂除诸司计议官,序位在机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义郎,诸路帅司准备将领,
代还,转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节郎,诸路兵马监押,代还,转保义郎:皆仿
进士甲科恩例。
四年,以文科状元代还,例除馆职,亦召武举榜首为阁门舍人。五年,始立
武学国子额,收补武臣亲属;其文臣亲属,愿附补者亦听。七年,初立《武举绝
伦并从军法》:凡愿从军者,殿试第一人与同正将,第二、第三名同副将,五名
以上、省试第一名、六名以下并同准备将;从军以后,立军功及人材出众者,特
旨擢用。帝曰:“武举本求将帅之材,今前名皆从军,以七年为限,则久在军中,
谙练军政,他日可备委任。”八年,命特奏名补官,展减磨勘有差。九年,议者
以为从军之人,率多养望,不屑军旅。诏自今职事勤恪者,从主帅保奏升差,懈
惰者按劾。
光宗绍熙元年,武臣试换文资,南渡以前许从官三人荐举,绍兴令敦武郎以
下听召保官二人,以经义、诗赋求试,其后太学诸生久不第者,多去从武举,已
乃锁厅应进士第。凡以秉义或忠翊皆换京秩,恩数与第一人等。后以林颖秀言:
“武士舍弃弓矢,更习程文,褒衣大袖,专做举子。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
之士,徒启其侥幸名爵之心。”于是诏罢锁厅换试。
宁宗即位,复其制,庆元五年,命两淮、京西、湖北诸郡仿兵部及四川法,
于本道安抚司试武士,合格者,赴行在解试,别立字号,分项考校,拨十名为解
额,五名省额。
理宗绍定元年,命武举进士避亲及所举之人止避本厅,令无妨嫌官引试,若
合格,则朝廷别遣官复试。淳祐九年,以北兵屡至,命极边、次边一体收试,仍
量增解额五名、省额二名。是岁,武举正奏名王时发已系从军之人,充殿前司左
军统领,既登第,换授,特命就本职上与带“同”字,以示优厚劝奖。
度宗咸淳六年,命礼部贡院于武举进士平等每百人内,取放待补十人,绝伦
每百人内,取待补十三人。
算学。崇宁三年始建学,生员以二百一十人为额,许命官及庶人为之。其业
以《九章》、《周髀》及假设疑数为算问,仍兼《海岛》、《孙子》、《五曹》、
张丘建夏侯阳算法并历算、三式、天文书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经,愿占大
经者听。公私试、三舍法略如太学。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将仕郎为次。
大观四年,以算学生归之太史局,并书学生入翰林书艺局,画学生入翰林图画局,
医学生入太医局。
绍兴初,命太史局试补,并募草泽人。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试历算《崇
天》、《宣明》、《大衍历》三经,取其通习者。五年,以《纪元历》试。九年,
以《统元历》试。十四年,用《崇天》、《纪元》、《统元历》三岁一试。绍熙
二年,命今岁春铨太史局试,应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并特收取,时局生多阙
故也。嘉定四年,命局生必俟试中,方许转补。
理宗淳祐十二年,秘书省言:“旧典以太史局隶秘省,今引试局生不经秘书,
非也。稽之于令,诸局官应试历算、天文、三式官,每岁附试,通等则以精熟为
上,精熟等则以习他书多为上,习书等则以占事有验为上。诸局生补及二年以上
者,并许就试。一年试历算一科,一年试天文、三式两科,每科取一人。诸同知
算造官阙有试,翰林天文官阙有试,诸灵台郎有应试补直长者,诸正名学生有试
问《景祐新书》者,诸判局阙而合差,诸秤漏官五年而转资者,无不属于秘书;
而局官等人各置脚色,遇有差遣、改补、功过之类,并申秘书。今乃一切自行陈
请,殊乖初意。自今有违令补差,及不经秘书公试补中者,中书执奏改正,仍从
旧制,申严试法。”从之。
书学生,习篆、隶、草三体,明《说文》、《字说》、《尔雅》、《博雅》、
《方言》,兼通《论语》、《孟子》义,愿占大经者听。篆以古文、大小二篆为
法,隶以二王、欧、虞、颜、柳真行为法,草以章草、张芝九体为法。考书之等,
以方圆肥瘦适中,锋藏画劲,气清韵古,老而不俗为上;方而有圆笔,圆而有方
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浊,各得一体者为中;方而不能圆,肥而不能瘦,模仿古
人笔画不得其意,而均齐可观为下。其三舍补试升降略同算学法,惟推恩降一等。
自初置及并罢年数,悉同算学。
画学之业,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鸟兽,曰花竹,曰屋木,以《说文》
、《尔雅》、《方言》、《释名》教授。《说文》则令书篆字,著音训,余书皆
设问答,以所解义观其能通画意与否。仍分士流、杂流,别其斋以居之。士流兼
习一大经或一小经,杂流则诵小经或读律。考画之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态形
色俱若自然,笔韵高简写工。三舍试补、升降以及推恩如前法。惟杂流授官,止
自三班借职以下三等。
医学,初隶太常寺,神宗时始置提举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学生三百人。设三
科以教之,曰方脉科、针科、疡科。凡方脉以《素问》、《难经》、《脉经》为
大经,以《巢氏病源》、《龙树论》、《千金翼方》为小经,针、疡科则去《脉
经》而增《三部针灸经》。常以春试,三学生愿与者听。崇宁间,改隶国子监,
置博士、正、录各四员,分科教导,纠行规矩。立上舍四十人,内舍六十,外舍
二百,斋各置长谕一人。其考试:第一场问三经大义五道;次场方脉试脉证、运
气大义各二道,针、疡试小经大义三道,运气大义二道;三场假令治病法三道。
中格高等,为尚药局医师以下职,余各以等补官,为本学博士、正、录及外州医
学教授。
绍兴中,复置医学,以医师主之。翰林局医生并奏试人,并试经义一十二道,
取六通为合格。乾道三年,罢局而存御医诸科,后更不置局而存留医学科,令每
举附省闱别试所解发,太常寺掌行其事。淳熙十五年,命内外白身医士,经礼部
先附铨闱,试脉义一场三道,取其二通者赴次年省试,经义三场一十二道,以五
通为合格,五取其一补医生,俟再赴省试升补,八通翰林医学,六通祗候,其特
补、荐补并停。绍熙二年,复置太医局,铨试依旧格。其省试三场,以第一场定
去留,墨义、大义等题仿此。
补道职,旧无试,元丰三年始差官考试,以《道德经》、《灵宝度人经》、
《南华真经》等命题,仍试斋醮科仪祝读。政和间,即州、县学别置斋授道徒。
蔡攸上《诸州选试道职法》,其业以《黄帝内经》、《道德经》为大经,《庄子》
、《列子》为小经。提学司访求精通道经者,不问已命、未仕,皆审验以闻。其
业儒而能慕从道教者听。每路于见任官内,选有学术者二人为干官,分诣诸州检
察教习。《内经》、《道德经》置博士,《圣济经》兼讲。道徒升贡,悉如文士。
初入官,补志士道职,赐褐服,艺能高出其徒者,得推恩。道徒术业精退,州守
贰有考课殿最罪法。陈州学生慕从道教,逾月而道徒换籍,殆与儒生相半。有宋
瑀者,愿改道徒内舍,献《神霄玉清万寿宫雅》一篇,特换志士,俟殿试。由是
长倅以下受赏有差,其诱劝之重如此。宣和二年,学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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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选举四(铨法上)
太祖设官分职,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
流外、从军五等。吏部铨惟注拟州县官、幕职,两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文
臣少卿、监以上中书主之,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武臣剌史、副率以上内职,枢
密院主之,使臣则三班院主之。其后,典选之职分为四:文选曰审官东院,曰流
内铨,武选曰审官西院,曰三班院。元丰定制而后,铨注之法,悉归选部:以审
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流内铨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三班院为侍郎右
选,于是吏部有四选之法。文臣寄禄官自朝议大夫、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
书省敕授者,归尚书左选;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职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
枢密院宣授者,归尚书右选;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自借差、监当
至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封赠、酬赏,随
所分隶校勘合格,团甲以上尚书省,若中散大夫、阁门使以上,则列选叙之状上
中书省、枢密院,得画旨,给告身。
凡选人阶官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节度、观察判官;(即
后来承直郎。)其二曰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团练判官;(即后来儒林
郎。)其三曰军事判官,京府、留守、节度、观察推官;即后来文林郎。)其四
曰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即后来从事郎。)其五曰县令、录事
参军;(即后来从政郎。)其六曰试衔县令、知录事;(即后来修职郎。)其七
曰三京军巡判官,司理、户曹、司户、法曹、司法参军,主簿,县尉。(即后来
迪功郎。)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乃得升改。
凡改官,留守、两府、两使判官,进士授太常丞,(旧亦授正言、监察或太
常博士,后多不除。)余人太子中允;(旧亦授殿中丞。)支使,掌书记,防御、
团练判官,进士授太子中允,(或秘书郎。)余人著作佐郎;两使推官、军事判
官、令、录事参军,进士授著作佐郎,余人大理寺丞;初等职官知县,知录事参
军,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监判官,进士授大理寺丞,余人卫尉寺丞;惟
判、司、主簿、县尉七考,进士授大理寺丞,余人卫尉寺丞。自节、察判官至簿、
尉,考不及格者递降等。
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听差使,初任皆
监当,次任为监押、巡检、知县。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举者六员,移县今、
通判;有班行举者三员,与磨勘。凡进纳人,六考,有职官或县令举者四员,移
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五人举之,与磨勘。
初定四时参选之制:凡本属发选解,并以四孟月十五日前达省,自千里至五
千里外,为五等日期离本处;若违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罚五十直,录事参军、本
曹官各殿一选;诸州四时具员阙报吏部,逾期及漏误,判官罚七十直,录事参军
以下殿一选;在京百司发选解及送阙,违期亦有罚;诸归司官奏年满,俟敕下,
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铨则据其人自投状申奏,亦依四时取解参选;凡州县
老疾不任事者,许判官、录事参军纠举以闻,判官、录事参军则州长吏纠之。藩
郡监牧,每遣朝臣摄守,往往专恣。太祖始削外权,命文臣往莅之;由是内外所
授官,多非本职,惟以差遣为资历。
建隆四年,诏选朝士分治剧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屿知馆陶,监察御史王
祐知魏,杨应梦知永济,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常参官宰县自此始。旧制,
畿内县赤,次赤,畿外三千户以上为望,二千户以上为紧,一千户以上为上,五
百户以上为中,不满五百户为中下。有司请据诸道所具板图之数,升降天下县,
以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
户为中下。自是,注拟以为资叙。又诏:“周广顺中应出选门州县官,于南曹投
状,准格敕考校无碍,与除官;其叙复者,刑部检勘送铨。”
先是,选格未备。乾德二年,命陶谷等议:
凡拔萃、制举及进士、《九经》判中者,并入初等职官,判下者依常选。初
入防御团练军事推官、军事判官者,并授将仕郎,试校书郎。周三年得资,即入
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并授承奉郎,试大理评事。又周三年得资,即入
掌书记、防御团练判官,并授宣德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周二年得资,即
入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并授朝散大夫,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周一
年,入同类职事、诸府少尹。又周一年,送名中书门下,仍依官阶,分为四等。
已至两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类职事者,加检校官或转宪衔。凡观察判官以上,
绯十五年乃赐紫。每任以周三年为限,闰月不预,每周一年,校成一考。其常考,
依令录例,书“中”、“上”;公事阙遗、曾经殿罚者,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
考,则南曹具功绩,请行酬奖;或考满末代,更一周年与成第四考,随有罢者不
赴集;其奏授职事,书校考第,并准新格参选。
自是铨法渐有伦矣。帝又虑铨曹惟用资历,而才杰或湛滞,乃诏吏部取赴集
选人历任课绩多而无阙失、其材可副升擢者,送中书引验以闻。时仕者愈众,颇
委积不可遣。
开宝初,令选人应格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时;及成甲次,又给限:南
曹八日,铨司旬有五日,门下省七日,自磨勘、注拟及点检谢词,总毋逾一月。
若别论课绩,或负过咎须考验,行遣如法;及资考未合注拟者,不在此限。
三年,诏曰:“吏多难以求其治,禄薄末可责其廉,与其冗员重费,不若省
官益奉。州县官宜以户口为率,差减其员,旧奉月增给五千。西川管内诸州,凡
二万户,依旧设曹官三员;户不满二万,置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员,司法兼
司户;不满万户,止置司法、司户,司户兼录事参军;户不满五千,止置司户,
兼司法及录事参军。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三员;户不满千,置令、
尉,县令兼主簿事;户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户不满二百,
止置主簿,兼令、尉。”诸道减员亦仿此制。西川官考满得代,更不守选。
岭表初平,上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养之。令吏部铨自襄、荆以南州县,选
见任年未五十者,移为岭南诸州通判,得携族之官。以广南伪署官送学士院试书
判,稍优则授上佐、令、录、簿、尉。初,州县有阙员,差前资官承摄;帝以其
紊常制,令所在即上阙员,有司除注。又谓:“诸道摄官或著吏能,悉令罢去,
良可惜也。有司按其历任,三摄无旷败者以名闻。”
六年,从流内铨之请,复四时选,而引对者每季一时引对之。时国家取荆、
衡,克梁、益,下交、广,辟土既远,吏多阙,是以岁常放选。选人南曹投状,
判成送铨,依次注拟。其后选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时赴集,谓之“放选”,
习以为常,而取解季集之制渐废。是冬,乃命参知政事卢多逊等,以见行《长定》
、《循资格》及泛降制书,乃正违异,削去重复,补其阙漏,参校详议,取悠久
可用者,为书上之,颁为永式,而铨综之职益有叙矣。
先是,选人试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优为上,一道全通而文翰稍堪为中,
三道俱不通为下。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依资,判下入同类,
惟黄衣人降一资。至是,增为四等,三道全次、文翰无取者为中下,用旧判下格;
全不通而文翰又纰缪为下,殿一选。
太平兴国六年,诏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于外
受代而归者,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
骧同考校劳绩,论量器材,以中书所下阙员拟定,引对以遣,谓之差遣院。盖前
代常参官,自一品以下皆曰京官,其未常参者曰未常参官;宋目常参者曰朝官,
秘书郎而下未常参者曰京官。旧制,京朝官有员数,除授皆云替某官,或云填见
阙。京官皆属吏部,每任满三十月,罢任,则岁校其考第,取解赴集。太祖以来,
凡权知诸州,若通判,若监临物务官,无定员。月限既满,有司住给奉料,而见
厘务者牒有司复支,所厘务罢则已。但不常参,注授皆出中书,不复由吏部。至
是,与朝官悉差遣院主之。凡吏部黄衣选人,始许改为白衣选人。
太宗选用庶僚,皆得引对,观其敷纳可采者超擢之。复虑因缘矫饰,徼幸冒
进,乃诏:“应临轩所选官吏,并送中书门下,考其履历,审取进止。”旧制,
州县官南曹判成,流内铨注拟,其职事官中书除授。然而历任功过,须经南曹考
验,遂令幕府官罢任,并归铨曹,其特除拜者听朝旨。又诏:“狱官关系尤重,
新及第人为司理参军,固未精习,令长吏察视,不胜任者,奏,判、司、簿、尉
对易其官。”
淳化四年,选人以南郊赦免选,悉集京师。帝曰:“并放选,则负罪者幸矣,
无罪者何以劝?”乃令经停殿者守常选。又诏:“司理、司法参军在任有犯,遇
赦及书下考者,止与免选,更勿超资。”工部郎中张知白上言:“唐李峤尝云:
‘安人之方,须择郡守。朝廷重内官,轻外任,望于台阁选贤良分典大州,共康
庶绩。’凤阁待郎韦嗣立因而请行,遂以本官出领郡。今江、浙州郡,方切择人,
臣虽不肖,愿继前脩。”帝曰:“知白请重亲民之官,良可嘉也。”然不允其请。
淳化以前,资叙未一,及是始定迁秩之制:凡制举、进士、《九经》出身者,
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并转大理评事,评事转本寺丞,任太祝、奉礼郎
者转诸寺监丞,诸寺监丞转著作佐郎,或特迁太子中允、秘书郎;由大理寺丞转
殿中丞,由著作佐郎转秘书监丞,资浅者或著作郎,优迁者为太常丞;由太子中
允、秘书郎转太常丞,三丞、著作皆迁太常博士,转屯田员外郎,优者为礼部、
工部、祠部、主客;由屯田转都官,优者为户部、刑部、度支、金部;由都官转
职方,优者为吏部、兵部、司封、司勋;其转郎中亦如之。左右司员外郎,太平
兴国中有之,后罕除者。左右司郎中,惟待制以上当为少卿者即为之。由前行郎
中转太常少卿、秘书少监,由此二官转右谏议大夫或秘书监、光禄卿;谏议转给
事中,资浅者或右转左;给事中转工部、礼部侍郎,至兵部、吏部转左右丞,由
左右丞转尚书。自侍郎以上,或历曹,或超曹,皆系特旨。
诸科及无出身者,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并转太祝、奉礼郎,太祝、
奉礼郎转大理评事,评事转诸寺监丞,诸寺监丞转大理寺丞,大理寺丞转中舍,
优者为左右赞善,资浅者为洗马。由幕职为著作佐郎者转太子中允。由中允、赞
善、中舍、洗马皆转殿中丞,殿中丞转国子博士,(旧除《五经》者,至《春秋》
博士则转国子博士,后罕除。)由国子博士转虞部员外郎,优者为膳部;由虞部
转比部,优者为仓部;由比部转驾部,优者为考功;或由水部转司门,司门转库
部;为郎中亦如之。至前行郎中转少卿、监,或一转,或二三转,即为诸寺大卿、
监,自大卿、监特恩奖擢,或入给谏焉。
其为台省官,则正言、监察比太常博士,殿中、司谏比后行员外郎,起居、
侍御史比中行员外郎;起居转兵部、吏部员外郎,侍御史转职方员外郎,优者为
兵部、司封、知制诰;由正言以上至郎中,皆叙迁两资,中行郎中为左右司郎中,
若非次酬劳,有迁三资或止一资者;至左右司郎中为知制诰若翰林学士者,迁中
书舍人,(旧亦有自前行郎中除者,后兵、吏部止迁谏议。)由中书舍人转礼部
以上侍郎,入丞、郎即越一资以上。(内职、学士、待制亦如之。)御史中丞由
谏议转者迁工部侍郎,由给事转者迁礼部侍郎,由丞、郎改者约本资焉。
其学官,司业视少卿,祭酒视大卿。其法官,大理正视中允、赞善。凡正言、
监察以上,皆特恩或被举方除。其任馆阁、三司、王府职事,开封府判官、推官,
江淮发运、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皆得优迁,或以勤效特奖者亦如之。两制、
龙图阁、三馆皆不带御史台官,枢密直学士、三司副使皆不带御史台官及两省官,
待制以上不带少卿、监。
其内职,自借职以上皆循资而迁,至东头供奉官者转阁门祗候,阁门祗候转
内殿崇班,崇班转承制,承制转诸司副使,自副使以上,或一资,或五资、七资,
或直为正使者,至正使亦如之。至皇城使者转昭宣使,昭宣使转宣庆使,宣庆使
转景福殿使。其阁门祗候,特恩转通事舍人,通事舍人转西上阁门副使,亦有加
诸司副使兼通事者;西上阁门副使转东上,东上转引进,引进转客省,客省转西
上阁门使;自此以上,亦如副使之迁,惟至东上者又转四方馆使。客省使转内客
省使,内客省使转宣徽使,或出为观察使。自内客省使以上,非特恩不授。
武班副率以上至上将军,其迁历军卫如诸司使副焉。由牧伯内职改授,则观
察使以上为上将军,团练使、阁门使以上为大将军,刺史、诸司使至崇班为将军,
阁门祗候、供奉官为率,殿直以上为副率。
内侍省、入内内侍省,自小黄门至内供奉官,皆历级而转,至内东头供奉官
转内殿崇班,有转内侍、常侍者,内常侍亦正转崇班。
其铨选之制:两府司录,次赤令,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少尹,一
选;两府判、司,两畿令,掌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二选;诸府司、录,
次畿令,四赤簿、尉,军事判官,留守、两府、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推
官,军、监判官,进士、制举,三选;诸府司理、判、司,望县令,《九经》,
四选;辅州、大都督府司理、判、司,紧上州录事参军,紧上县令,次赤两畿簿、
尉,《五经》、《三礼》、《三传》、《三史》、《通礼》、明法,五选;雄望
州司理、判、司,中州录事参军,中县令,次畿簿、尉,六选;紧上州司理、判、
司,下州、中下州录事参军,中下县、下县令,紧望县簿、尉,学究,七选;中
州中下州司理、判、司,上县簿、尉,八选;下州司理、判、司,中县簿、尉,
九选;中下县下县簿、尉,十选。太庙斋郎、室长通理九年,郊社斋郎、掌坐通
理十一年。
凡入官,则进士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九经》入紧州判司、望县簿尉,
《五经》、《三礼》、《通礼》、《三传》、《三史》、明法入上州判司、紧县
簿尉,学究有出身人入中州判司、上县簿尉,太庙斋郎入中下州判司、中县簿尉,
郊社斋郎、试衔无出身人入下州判司、中下县簿尉,诸司入流人入下州判司、下
县簿尉。
仁宗初,吏员犹简,吏部奏天下幕职、州县官期满无代者八百余员,而川、
广尤多未代。帝曰:“此岂人情之所乐耶?其亟代之。”帝御后殿视事,或至旰
食。中书请如天禧旧制,审官、三班院、流内铨日引见毋得过两人,诏弗许。自
真宗朝,试身、言、书、判者第推恩,乃特诏曰:“国家详核吏治,念其或淹常
选,而以四事程其能。腾承统绪,循用旧典,爰命从臣,精加详考。其令翰林学
士李谘与吏部流内铨以成资阙为差拟。”于是咸得迁官,率以为常。后议者以身、
言、书、判为无益,乃罢。
凡磨勘迁京官,始增四考为六考,举者四人为五人,曾犯过又加一考。举吏
各有等数,得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察官,乃得磨勘;须到官一考,方许
荐任。凡选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铨试,命两制三员锁试于尚书省,
糊名誊录。习辞业者试论、试诗赋,词理可采、不违程式为中格,习经业者人专
一经,兼试律,十而通五为中格,听预选。七选以上经三试至选满,京朝官保任
者三人,补远地判、司、簿、尉,无举主者补司士参军,或不赴试、亦无举者,
永不预选。京官年二十五以上,岁首赴试于国子监,考法如选人,中格者调官。
两任无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举者五人,入亲民;举者三人,惟与下等厘物务官。
初,州郡多阙官,县令选尤猥下,多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调。乃诏吏部选
幕职官为知县,又立举任法以重令选,敕诸路察县之不治者。然被举者日益众,
有司无阙以待之,中书奏罢举县令法。未几,有言亲民之任轻,则有害于治,法
不宜废。复令指剧县奏举,举者二人,必一人本部使,既居任,复有举者,始得
迁,否则如常选,毋辄升补。常参官已授外任,勿奏举。然铨格烦密,府史奸弊
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经三二岁乃得改官,往往因缘薄劳,求截甲引见。
有诏自是弗许。
神宗欲更制度,建议之臣以为唐铨与今选殊异,杂用其制,则有留碍烦紊之
弊。始刊削旧条,务从简便,因废南曹而并归之于铨。初,审官西院与东院对掌
文武,寻改从吏部,而左、右选分焉。祖宗以来,中书有堂选,百司、郡县有奏
举,虽小大殊科,然皆不隶于有司。暨元丰罢奏举阙,属之铨曹,而堂选亦不领
于中书,一时更制,必欲公天下而诒永久。于是除免选之恩,重出官之试,定赏
罚之则,酌资荫之宜。凡设试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荫补、铨试之外,有进
士律义、武臣呈试及试刑法官等,而铨试所受为特广。中书言:“选人守选,有
及三年方遇恩放选者,或适归选而遽遇恩,既为不均,且荫补免试注官,以不习
事多失职,试者又止试诗,岂足甄才?已受任而无劳绩,举荐及免试恩法,须再
试书判三道,然亦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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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熙宁四年,遂定铨试之制:凡守选者,岁以二月、八月试断按二,或律令大
义五,或议三道,后增试经义。差官同铨曹撰式考试,第为三等,上等免选注官,
优等升资如判超格,无出身者赐之出身。自是不复试判,仍去免选恩格,若历任
有举者五人,自与免试注官。任子年及二十,听赴铨试。其试不中或不能试,选
人满三岁许注官,惟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任子年及三十方许参注,若年及
三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试。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监当三年,在任有二
人荐之,免展。选人应改官,必对便殿。旧制,五日一引,不过二人。至是,待
次者多,有逾二年乃得引。帝闵其留滞,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帝因论郡守,谓宰臣曰:“朕每思祖宗百战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
痛心。卿辈谓何如而得选任之要?”文彦博请择监司而按察之。陈升之曰:“取
难治剧郡,择审官近臣而责以选才,宜可得也。”
初置审官西院,磨勘武臣,并如审官院格,而旧审官曰东院。御史中丞吕公
著言:“英宗时,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监止。武臣横行以上及使臣,
犹循旧制,固未尝如文臣有所节抑也。又仁宗时,尝著令,正任防御、团练以上,
非边功不迁。今及十年尝历外任,即许转,亦未如少卿、监之有限止也。”诏两
制详定。王珪等言:“文武两选磨勘,已皆均用四年。请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转
官未满十年,若有显效者自许特转,其非次恩惟许改易州镇,以示旌宠。有过,
则比文臣展年。”从之。知审官西院李寿朋言:“皇城使占籍者三十余员,多领
遥郡,而尚得从磨勘,迁刺史、团练防御使。每进一级,增奉钱五万,廪粟杂给
如之,实为无名。请于皇城使上别置二使名,视前行郎中,量给奉禄。其遥郡刺
史、团练防御使,并从朝廷赏功擢用,更不序迁。”诏:“遥郡刺史、团练防御
使,并以十年磨勘,至观察留后止。应官止而有功若特恩迁者,不以法。”
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虽军功亦无别异,而阁门内侍辈,转皆七资。
帝谓:“左右近习,非勋劳而得超躐,至尝立功者乃无优迁,非制也。”使副尝
有军功应转,许特超七资,阁门通事舍人、带御器械、两省都知押班、管干御药
院使臣七资超转法,皆除之。后客省、引进、四方馆各置使二员,东、西上阁门
共置使六员,客省、引进、阁门副使共八员。副使靡勘如诸司使法。使有阙,改
官及五期者,枢密院检举。历阁门职事有犯事理重者,当迁日除他官;阁门、四
方馆使七年无私过,未有阙可迁者,加遥郡;特旨与正任者,引进四年转团练使,
客省四年转防御使:皆著为定制焉。
先是,御史乞罢堂选,曾公亮执不可。王安石曰:“中书总庶务,今通判亦
该堂选,徒留滞,不能精择,宜归之有司。”帝曰:“唐陆贽谓:‘宰相当择百
官之长,而百官之长择百官。’今之审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择百官者哉?”
元丰四年,堂选、堂占悉罢。
初,有司属职卑者不在吏铨,率命长吏举奏。都水监主簿李士良言:“沿河
干集使臣,凡百六十余员,悉从水监奏举,往往不谙水事,干请得之。”乃诏东、
西审官及三班院选差。于是悉罢内外长吏举官法。明年,令吏部始立定选格,其
法: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仕功状,循格以俟拟注。如选巡检、捕盗官,则必因武
举、武学,或缘举荐,或从献策得出身之人。他皆仿此。
自官制行,以旧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中大
夫。故事,两制不转卿、监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转谏议大夫。前行郎中,于
阶官为朝请大夫;谏议大夫,于阶官为太中大夫。帝谓:“磨勘者,古考绩之法,
所与百执事共之,而禁近独超转,非法也。”于是诏待制以下,并三年一迁,仍
转朝议、中散、中大夫三官。自是迁叙平允。凡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无磨
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务郎,皆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
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额,有阙,以次补之。
选人磨勘用吏部法,迁京朝官则依新定之制。除授职事官,并以寄录官品高下为
法:凡高一品以上者为行,下一品者为守,二品以下者为试,品同者不用行、守、
试。
哲宗时,御史上官均言:“今仕籍,合文武二万八千余员,吏部逆用两任阙
次,而仕者七年乃成一任。当清其源,宜加裁抑。”朝廷下其章议之,司谏苏辙
议曰:“祖宗旧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许出官,进士、诸科,初命及已任而
应守选者,非逢恩不得放选。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欲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
年数,去守选之格,概令试法,通者随得注官。自是天下争诵律令,于事不为无
补。然人人习法,则试无不中,故荫补者例减五年,而选人无复选限。吏部员今
年已用后四年夏秋阙,官冗至此亦极矣。宜追复祖宗守选旧法,而选满之日,兼
行试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事报闻。
三省言:“旧经堂除选人,惟尝历省府推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
外,悉付吏部铨注,凡格所应入,递升一等以优之。被边州军,其城砦巡检、都
监、监押、砦主、防巡、诸路捕盗官,及三万缗以上课息场务,凡旧应举官,员
阙,许仍奏举。”时通议大夫以上,有以特恩、磨勘转官,而比之旧格,或实转
两官至三四官者。右正言王觌谓非所以爱惜名器,请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用磨
勘迁转。诏:“待制、太中大夫应磨勘者,止于通议大夫,余官止中散大夫。中
散以上劳绩酬奖,合进官者,止许回授子孙。特命特迁,不拘此制。”
初,武臣战功得赏,凡一资,则从所居官递迁一级。于是以皇城使骤上遥刺,
或入横行;且阁门使以上,等级相比而轻重绝远。因枢密院言,乃诏“阁门、左
藏库副使得两资,客省、皇城使得三资,止许一转,减年者许回授亲属。”又小
使臣磨勘转崇班者,岁毋过八十人。内臣昭宣使以上无磨勘法,惟押班以上则取
裁,余理五年磨勘。
绍圣初,改定《铨试格》,凡摄官初归选,散官、权官归司,若新赐第,皆
免试。每试者百人,惟取一人入优等,中书奏裁,二人为上等,五人为中等。崇
宁以后,又复元丰制,而荫补者须隶国学一年无过罚,乃试铨,若在学试尝再入
等,即免试;其公、私试尝居第一,得比铨试推恩。政和间著为令。既而臣僚言:
“进士中铨格者,每二百人,得优恩不过五七人,又或阙上等不取。而朝廷取隶
国子试格,用之铨注,及今五年,而得上等优恩者二百四十人,免试者尚在其外。
是荫补隶学者,优于累试得第之人矣。”于是诏在学尝魁一试者,许如旧恩,余
止令免试注官。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责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
录,尚书暨郎官铨择以闻。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则引对,次即试用,下者还之
本选;若资历、举荐应入高而才行不副,许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许出法而加升黜,
岁各毋过三人。
初,选人改官,岁以百人为额。元祐变法,三人为甲,月三引见,积累至绍
圣初,待次者二百八十余人。诏依元丰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岁毋过一百四
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又令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
方许举之改官。吏部言:“元丰选格,经元祐多所纷更,于是选集后先,路分远
近,资历功过,悉无区别,逾等超资,惟其所欲。诏旨既复元丰旧制,而辟举一
路尚存,请尽复旧法,以息侥幸。”乃罢辟举。
崇宁元年,诏吏部讲求元丰本制,酌以时宜,删成彝格,使才能、阀阅两当
其实。吏部言:“堂选窠名及举官员阙,内外共约三千余目。元祐法,选人得升
资以上赏,及参选射阙,不许遣人代注,今皆罢从元丰法。所当损益者,其知边
近蛮夷州如威、茂、黎、琼等,及开封府曹掾,平准务,诸路属官,在京重课场
务,京城内外厢官,户部干官,麹院,榷货务,将作监管干公事,黄河都大,内
外榷茶官,凡干刑狱及管库繁剧,皆不可罢举。若御史台主簿、检法官、协律郎,
岂可泛以格授?诸如此类,仍旧辟举。”从之。惟诸路毋得直牒差待阙得替官权
摄。
初,未改官制,大率以职为阶官。如以吏部尚书为阶官,而同中书门下平章
事则其职也。至于选人,则幕职、令录之属为阶官,而以差遣为职,名实混淆甚
矣。元丰未及革正。崇宁二年,刑部尚书邓洵武极言之,遂定选人七阶:曰承直
郎,曰儒林郎,曰文林郎,曰从事郎,曰通仕郎,曰登仕郎,曰将仕郎。政和间,
改通仕为从政,登仕为修职,将仕为迪功,而专用通仕、登仕、将仕三阶奏补未
出官人,承直至修职须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职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
愆犯,则随轻重加考及举官有差。
时权奸柄国,侥幸并进,官员益滥,铨法留碍。臣僚言:“吏员增多,盖因
入流日众。熙宁郊礼,文武奏补总六百一十一员;元丰六年,选人磨勘改京朝官
总一百三十有五员。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选人
改官约三百七十有畸。欲节其滥,惟严守磨勘旧法。而今之磨勘,有局务减考第,
有川远减举官,有用酬赏比类,有因大人特举,有托事到阙不用满任,有约法违
碍许先次而改。凡皆弃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而未
可计也。请诏三省若吏部,旧有止法,自当如故,余皆毋得用例。”乃诏:“惟
川、广水土恶地,许减举如制,余悉用元丰法。”既而又言:“元丰进纳官法,
多所裁抑。应入令录及因赏得职官,止与监当,该磨勘者换授降等使臣,仍不免
科率,法意深矣。迩者用兵东南,民入金谷皆得补文武官,理选如官户,与士大
夫泾、渭并流,复其户不受科输。是得数千缗于一日,而失数万斛于无穷也。况
大户得复,则移其科于下户,下户重贫,州县缓急,责办何人?此又弊之大者。”
不听。
初,宗室无参选法,祖宗时,间选注一二,不为常制。徽宗欲优宗室,多得
出官,一日参选,即在合选名次之上。而膏粱之习,往往贪恣,出任州县,黩货
虐民,议者颇陈其害。饮宗即位,臣僚复以为言,始令不注郡守、县令,仍与在
部人通理名次。
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时四选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诸道州、府、军、
监,条具属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历仕功过、举主、到罢月日,编而籍之。
然自兵难以来,典籍散失,吏缘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駮,保任滋众,阻会
无期,参选者苦之。乃令凡文字有不应于今,而桉牍参照明白,从郎官审覆,长
贰予决,小不完者听行,有狥私挟情,则令御史纠之。又诏京畿、京东、河北、
京西、河东士夫在部注授,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听注官。二年,命京官赴行在
者,令吏部审量,非政和以后进书颂及直赴殿试之人,乃听参选。在部知州军、
通判、佥判及京朝官知县、监当以三年为任者,权改为二年。以赴调者萃东南,
选法留滞故也。又诏州县久无正官者,听在选人申部,审度榜阙差注。
绍兴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废坠无几,百司庶府不可阙者,
莫如吏部。姑置侍郎一员,郎官二员,胥吏三十人,则所谓磨勘、封叙、奏荐常
程之事,可按而举矣。”
诏曰:“六官之长,佐王理邦国者,其惟铨衡乎。乱离以来,士大夫流徙,
有徒跣而赴行在者。注授榜阙,奸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悯焉。宜令三省议除
其弊,严立赏禁,仍选能吏以主之,御史台常加纠察。”于是三省立八事,曰注
拟藏阙,申请徼幸,去失问难,刷阙灭裂,关会淹延,审量疑似,给付邀求,保
明退难。令长贰机柅之。又诏馆职选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陈,改京
官。
二年,吕颐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职。宜仿祖宗故事,外自
监司、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以上、馆职、书局编修官外,余阙并
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准备将领、正副将以上,其部将、巡尉、指使
以下,并归部注。”从之。又复文臣铨试,以经义、诗赋、时议、断案、律义为
五场,愿试一场者听,榜首循一资。武臣呈试合格者并听参选。
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后,文籍散佚,会
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祐吏部法来上,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指挥,详定而成
此书。先是,侍御史沈与求言:“今日矫枉太过,贤愚同滞。”帝曰:“果有豪
杰之士,虽自布衣擢为辅相可也;苟未能考其实,不若姑守资格。”乃命吏部注
授县令,惟用合格之人。
五年,诏:“凡注拟,并选择非老疾及未尝犯赃与非缘民事被罪之人。”时
建议者云:“亲民莫如县令,今率限以资格,虽贪懦之人,一或应格,则大官大
邑得以自择。请诏监司、郡守,条上剧邑,遴选清平廉察之人为之。”既而又诏:
“知县依旧法,止用两任关升通判资序。”明年,侍御史周祕言:“今有无举
员考第,因近臣荐对,即改官升擢,实长奔竞。望诏大臣,自今惟贤德才能之人,
余并依格注拟。”廷臣或请以前宰执所举改官,易以司马光十科之目,岁荐五员,
中书难之。诏“前宰执所举京削,不理职司”而已。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
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
替移,来者不可复知,去者不能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复致
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货贿公行,奸弊滋甚。尝睹汉
之公府有辞讼比,尚书有决事比,比之为言,犹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册,
凡换给之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审实,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
否,凡经申请,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长贰书之于
册,永以为例,每半岁上于尚书省,仍关御史台。如是,则巧吏无所施,而铨叙
平允矣。”
有议减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难于遽改,令吏部严选试之法。自是,初官
毋以恩例免试,虽宰执亦不许自陈回授。旧制,任子降等补文学及恩科人皆免,
至是悉试焉。凡未经铨中及呈试者,勿堂除;虽墨敕,亦许执奏。旧制,宗室文
资与外官文臣参注窠阙,武资则不得与武臣参注,但注添差。至是,始听注厘务
阙。乾道七年,始命铨试不中、年四十,呈试不中、年三十者,令写家状,读律
注官。陈师正言:“请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铨试,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
其额而优为之制。”遂诏:“自今宗室曾经应举得解者,许参选,余并行铨试,
三人取二。其三试终场不中人,听不拘年限调官。”
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则当量人才,在铨部则
宜守成法。法本无弊,例实败之。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
坏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谚称吏部为‘例
部’。今《七司法》自晏敦复裁定,不无疏略,然守之亦可以无弊。而徇情废法,
相师成风,盖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宽,今法令繁多,
官曹冗滥,盖由此也。望令裒集参附法及乾道续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牴牾
者弗去,凡涉宽纵者悉刊正之。庶几国家成法,简易明白,赇谢之奸绝,冒滥之
门塞矣。”于是重修焉。既而吏部尚书蔡洸以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
门编类,名《吏部条法总类》。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书。
淳熙三年,中书舍人程大昌言:“旧制,选人改秩后两任关升通判,通判两
任关升知州,知州两任即理提刑资序。除授之际,则又有别以知县资序隔两等而
作州者,谓之‘权发遣’,以通判资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谓之‘权知’,上而提
刑、转运亦然。隔等而授,是择材能也;结衔有差,是参用资格也。今得材能、
资格俱应选者为上,其次,则择第二任知县以上有课绩者许作郡,初任通判以上
许作监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许作职司,庶几人法并用。”从之。
宁宗庆元中,重定《武臣关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
至是,复命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作邑;后又命大理评事已改官未历县人,
并令亲民一次,著为令。
绍定元年,臣僚上言:“铨曹之患,员多阙少,注拟甚难。自乾道、嘉定以
来,尝命选部职官窠阙,各于元出阙年限之上,与展半年用阙。历年浸久,入仕
者多,即今吏部参注之籍,文臣选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二万七千余员,
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阙,宜其胶滞壅积而不可行。乞命吏部录参、司理、司法、令、
丞、监当酒官,于元展限之上更展半年。”从之。
淳祐七年,监察御史陈垓建言,乞申戒饬铨法十弊:一曰添差数多,破法耗
财;(谓倅贰、幕职、参议、机宜、总戎、钤辖、监押之类。)二曰抽差员众,
州县废职;(谓监司、帅守幕属多差见任州县他官权摄。)三曰摄局违法,蠹政
害民;(谓监司、师守徇私差权幕属等职。)四曰“须入”不行,侥幸挠法;
(谓初改官人必作知县,今多规免,苟图京局,躐求倅贰,遂使不曾历县之人冒
当郡寄。)五曰奏辟不应,奔竞日甚;(谓在法未经任人不许奏辟,今或以初任
或以阙次远而改辟见次者。)六曰改任巧捷,紊乱官常;(谓在法已授差遣人,
不得干求换易。今既授是官,复谋他职,辞卑居尊,弃彼就此。)七曰荐举不公,
多归请托;八曰借补繁多,官资泛滥;九曰瘝旷职守,役心外求;十曰匿过居官,
玩视国法。(谓曾经罪犯,必俟赦宥。今则既遭弹劾,初未经赦者,经营差遣。)
旧制,军功补授之人,自合从军,非老疾当汰,无参部及就辟之法。比年诸
路奏功不实,寅缘窜名,许令到部,及诸司纷然奏辟,实碍铨法。建炎兵兴,杂
流补授者众,有曰上书献策,曰勤王,曰守御,曰捕盗,曰奉使,其名不一,皆
阃帅假便宜承制之权以擅除擢。有进士径补京官者,有素身冒名即为郎、大夫者。
乃诏:“从军应赏者,第补右选,以清流品。”又有民间愿习射者,籍其姓名。
守令月一试,取艺优者,如三路保甲法区用。
绍兴初,尝以兵革经用不足,有司请募民入赀补官,帝难之。参知政事张守
曰:“祖宗时,授以斋郎,今之将仕郎是也。”知枢密院李回曰:“此犹愈科率
于民。”乃许补承节郎、承信郎、诸州文学至进义副尉六等,后又给通直郎、修
武郎、秉义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封叙,并依
奏补出身法,毋得注令录及亲民官。和议之后,立格购求遗书,亦命以官。凡殁
于王事,无遗表致仕格法者,听奏补本宗异姓亲子孙弟侄,文臣将仕郎,武臣承
信郎;余亲,上州文学或进武校尉,所以褒恤忠义也。又以两淮、荆襄,其土广
袤,募民力田。凡白身劝民垦田及七十五顷者与副尉,五百顷补承信郎。
孝宗即位,命帅臣、监司、郡守、尝任两府及朝官等遣亲属进贡,等第补授
登仕郎、将仕郎,推恩理为选限。淳熙三年,诏罢鬻爵,除歉岁民愿入粟赈饥、
有裕于众,听补官,余皆停。自是,进纳军功,不理选限,登仕郎、诸州助教不
许出官,止于赎罪及就转运司请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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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选举五(铨法下)
○远州铨 补荫 流外补
川峡、闽、广,阻远险恶,中州之人,多不愿仕其地。初,铨格稍限以法,
凡州县、幕职,每一任近,即一任远。川峡、广南及沿边,不许挈家者为远,余
悉为近。既分川峡为四路,广南东、西为二路,福建一路,后增荆湖南一路,始
立八路定差之制,许中州及土著在选者随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废。
太平兴国初,选人孟峦拟宾州录事参军,诣匦诉冤,坐流海岛。自是,得远
地者不敢辞。既而诏:“川峡、岭南、福建注授,计程外给两月期,违则本州不
得放上,遣送阙下,除籍不齿。或被疾,则所至陈牒,长吏按验,付以公据;废
痼末损,则条状以闻。”雍熙四年,又诏:“选人年六十,勿注远地;非土人而
愿者听。凡任广、蜀、福建州县,并给续食。”初,岭南阙官,往往差摄。至是,
诏州长吏试可者选用之;罢秩,奏送阙下,与出身。淳化间,又诏:“岭南摄官,
各路惟许选二十员以承乏,余悉罢归。”
始,令岭南幕职,许携族行,受代不得寄留。至道初,申诏:“剑南州县官,
不得以族行。敢有妄称妻为女奴,携以之官,除名。”初,荣州司理判官郑蛟,
冒禁携妻之任。会蜀贼李顺构乱,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为推官。
至是,知梓州张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诏。
咸平间,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选荆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铨拟官,
悉标其过犯,自是,凡注恶地,令不须书。又诏:“规避遐远,违期受代,勘鞫
责罚,就移远地。”
神宗更制,始诏:“川峡、福建、广南,之官罢任,迎送劳苦,其令转运司
立格就注,免其赴选。”于是七路自常选知州而下,转运司置员阙籍,具书应代
时日,下所部郡众示之。凡见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终更者,许用本资序指射。有司
受而阅之,定其应格当差者,上之审官东院、流内铨,审覆如令,即奏闻降敕。
若占籍本路,或游注此州,皆从其便;惟不许官本贯州县及邻境,其参拟铨次悉
如铨格。无愿注者,上其阙审官,而在选者射之。武臣之属西院、三班院者,令
枢密院放此具制。后荆湖南亦许就注。或言:“土人知州非便。法应远近迭居,
而川人许连任本路,常获家便,实太偏滥。”王安石曰:“分远近,均劳佚也。
中州士不愿适远,四路人乐就家便,用新法即两得所欲;况可以省吏卒将迎、官
府浮费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众,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
郡之官,土人太半,寮寀吏民皆其乡里亲信,难于徇公,易以合党。请收守令阙
归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立分限,庶经久无弊。兼闻差注未至尽公,愿许
提刑司索案牍究察之。”奏上,法不为改,但申严提刑司互察之法。
元祐初,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
意取射,一也。诸路吏部待试,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
已更三任,二也。八路虽坐停罢,随许射注;而见在吏部待次之人,至有历任无
过,尚须试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拟,三也。其待次者又许权摄,禄无虚日;而吏
选无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四也。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
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五也。仕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
故请托,六也。八路监司地远而专,设漫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
多得优便,而孤寒滞却,七也。请并八路差尽归吏部为便。”既而吏部亦请用常
格差除,遂悉归之铨。
绍圣复行旧制,且许八路人阴补出官,即转运司试中注阙。重和间,臣僚又
言其弊:“转运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己责,而视差注为末务,往往付之
主案吏胥定拟,而签厅视成书判而已。注阙之高下,视贿之厚薄。无赂,则定差
之牍,脱漏言词,隐落节目。及其上部,必致退却,参会重上,又半岁矣。以是
阙多而不调者众。宜督典领之官,岁终取吏部退难有无、多寡,为之课而赏罚之,
庶可公注拟而绝吏赇。”乃命立《考课法》。
建炎初,诏福建、二广阙并归吏部,惟四川仍旧制。初,累朝以广南地远,
利入不足以资正官,故使举人两与荐选者,试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摄两路,
谓之“待次”。摄官更两任无过,则锡以真命。至是,虽归之吏部,逾年无愿就
者,复归漕司。自神宗朝,宗室不许调川峡官;至是宗室多避难入蜀,乃听于四
路注拟。绍兴六年,诏:“川峡转运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为定法焉。八年,
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谓:“行都去蜀万里,而比岁窠阙归之朝廷,寒远之士,
困抑者众。愿参酌前制,稍还漕铨之旧,立为定格,使与堂除不相侵紊。”遂命
以小郡知州、监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选人改官诣司公参,理为“到部”。人
称便焉。
补荫之制。凡奏戚属,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本服期亲,奉礼郎;大功,
守监簿;小功,初等幕职官;(元丰前,试大理评事。)緦麻,知令、录。(元
丰前试校书郎。)异服亲亦如之。有服女之夫,则本服大功以上女夫,知令、录;
小功,判、司、主簿或尉;緦麻,试监簿。周功女之子,知令、录;孙及大功女
之子,判、司、主簿或尉;曾孙及大功女之孙、小功女之子,并试监簿;其非所
生子若孙,各降一等;緦麻女之子,试监簿。
每祀南郊、诞圣节,太皇太后、皇太后并录亲属四人,皇后二人。非遇推恩
而特旨赐官,不用此法。凡诸妃期亲守监簿,余判、司、主簿或尉;异姓亲试监
簿。婉容以上有服亲,才人以上小功亲,并试监簿。凡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
夫之期亲,判、司、主簿或尉,余试监簿;子,补殿中丞;孙,光禄寺丞;婿,
太常寺太祝;外孙,试衔、知县。凡亲王婿,大理评事;外孙,初等职官;女之
子婿,试监簿。宗室緦麻以上女之夫,试衔、知县;袒免,判、司、主簿或尉。
其愿补右职,依换官法。奉礼郎即右侍禁,幕职官即左班殿直,知令、录即右班
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职,试监簿即借职。
凡文臣:三公、宰相子,为诸寺丞;期亲,校书郎;余亲,(本宗大功至緦
麻服者。)以属远近补试衔。使相、参知政事、枢密院使、副使、宣徽使子,为
太祝、奉礼郎;期亲,校书、正字;余亲,补试衔。节度使、仆射、尚书、太子
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子,校书郎、正字;期亲,寺、监
主簿;余亲,试衔。三司使,翰林、资政殿侍讲、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太
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子,正字;期亲,寺、监
主簿;余亲,试衔及斋郎。两省五品、龙图阁直学士、待制、三司副使、知杂御
史子,寺、监主簿;期亲,试衔;余亲,斋郎。诸司大卿、监子,寺监主簿;期
亲,试衔。小卿、监兼职者子,试衔;期亲,斋郎。
凡武臣:宰相子,为东头供奉官,使相、知枢密院子,为西头供奉官;期亲,
皆左侍禁;余属,自左班殿直以下第官之。枢密使、副使、宣徽节度使子,西头
供奉官;期亲,右侍禁;余属,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六统军诸卫上将军、节
度观察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子,右侍禁;期亲,右班殿直;余属,三班奉职
以下第官之。客省使、引进防御使、团练使、四方馆使、枢密都承旨、阁门使子,
右班殿直;期亲,三班奉职;余属,为差使、殿侍。诸卫大将军、内诸司使、枢
密院诸房副承旨子,三班奉职;期亲,借职;余属,为下班殿侍。诸卫将军、内
诸司副使、枢密分房副承旨子,为三班借职。
凡兼职在馆阁校理、检讨,王府记室、翊善、侍讲,三司主判官,开封府判
官、推官,江淮发运,诸路转运,始许奏及诸亲。提点刑狱,惟许奏男。其尝以
赃抵罪,得复故官。文臣至郎中及员外郎任馆阁职,武臣至诸司副使、诸卫将军
者,止许荫子若孙一人,尚在谪籍者弗预。
太祖初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诸司五品,登朝尝历两任,然后得请。始减
岁补千牛、斋郎员额;斋郎须年貌合格,诵书精熟,乃得奏。
太宗践极,诸州进奏者授以试衔及三班职,初推恩授散试官者,不得赴选。
太平兴国二年,乃诏授试衔等人特定七选集,遂为定令。凡诞圣节及三年大祀,
皆听奏一人。而淳化改元恩,文班中书舍人、武班大将军以上,并许荫补;如遇
转品,许更荫一子,由是奏荐之恩始广。每诞圣节,朝臣多请奏疏属,不报。至
道二年,始限以翰林学士、两省五品、尚书省四品以上,赐一子出身,此圣节奏
荐例也。先是,任子得摄太祝、奉礼,未几即补正员。帝谓:“膏粱之子,不十
年坐致闺籍。”是年,悉授同学究出身赴选集。
真宗东封,祀汾阴,进奉人已官者进秩,未官者令翰林试艺,与试衔、斋郎、
借职。公主、郡县主以下诸亲,外命妇入内者,亦有恩庆。而东封恩,则提点刑
狱、朝臣、使臣,皆得奏一人。奏戚属,旧无定制。有求补阁门祗候者,真宗以
宣赞之职,非可以恩泽授,乃诏:“自今求叙迁者,至殿直止。”大中祥符二年,
以门荫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令于国学受业,及二年,审官院与判监
官考试其业,乃以名闻。内诸司使、副授边任官者,陛辞时许奏子。诏枢密院定
其制,凡妄名孙及从子为子求荫者,坐之。七年,帝幸南京,诏臣僚逮事太祖者,
赐一子恩泽,令翰林学士李维等定,自给谏、观察使以上得请。初,转运使辞日,
许奏一人。天禧后,惟川、广、福建者听,余路再任始得奏。又诏:“承天节恩
例所荫子孙,不许以他亲及已食录者。”特许西京分司官,郊禋奏荫一子。自是
分务西洛者得以为例,南京则否。
仁宗庆历中,裁损奏补入仕之路,凡选人遇郊赴铨试,其不赴试亦无举者,
永不预选。罢圣节奏荫恩,学士以下,遇效恩得奏大功以上亲,再遇郊得奏小功
以下亲。郎中、带职员外郎,初遇郊荫子若孙,再郊及期亲,四遇郊听荫大功以
下亲。初得奏而年过六十无子孙,荫期亲。其皇亲大将军以上妻,再遇郊亦许之。
武臣荫例仿此。凡荫长子孙皆不限年,诸子孙须年过十五;若弟侄须过二十,必
五服亲乃许。已尝荫而物故者,无子孙禄仕,听再荫。自是,任子之恩杀矣。
英宗即位,郡县致贡奉人,悉命以官。知谏院司马光建言:“监司、太守,
遣亲属奉表京师,不问官职高下、亲属近远,推恩至班行、幕职、权知州军,或
所遣非亲,亦除斋郎及差使、殿侍,此盖国初承五代姑息藩镇之弊,因循不革。
爵录本待贤才,今此等受官,诚为大滥。纵不能尽罢其人,若五服内亲,等第受
以一官,其无服属量赐金帛,庶少救滥官之失。”然诏令已行,不从其议。时方
患官冗,言者皆谓:“由三岁一磨勘,其进甚亟,易至高位,故获荫者众。”乃
令待制以上,自迁官后六岁,无故则复迁之,有过益展年,至谏议大夫止。京朝
官四岁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监限七十员,员有阙,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补
之。少卿、监以上迁官,听旨。
仁宗虽罢圣节恩,而犹行之妃、主。神宗既裁损臣僚奏荫,以宫掖外戚恩尤
滥,故稍抑之。旧,诸妃遇圣节奏亲属一人,间一年许奏二人,郊礼许奏一人。
嫔御每遇郊奏一人,两遇圣节与一奏。后定,诸妃每遇圣节并郊许奏有服亲一人。
淑仪、充仪、婕妤、贵人遇郊,许奏小功以上亲一人,位号别而资品同者,许比
类奏荐。旧,公主每遇圣节、郊礼,奏夫之亲属一人;公主生日,许奏一人。后
罢生日恩,所奏须有服亲。皇亲妻两遇郊,许奏期亲一人,后罢奏。旧,郡、县
主遇郊,许奏亲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其夫之亲,两遇郊许奏借职一人。后亲
子惟注幕职,孙若庶子,两遇郊方许奏一人,夫之亲属勿奏。旧,臣僚之妻为国
夫人者,得遗表恩,后除之。妃嫔、公主以下,非有服亲之婿不许奏。既而曾布
等又言:“臣僚陈请恩泽,宜有定制。”乃许见任二府岁乞差遣一人。宰臣、枢
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罢者,陈乞转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余执政官,并各一人。
待制以上乞差遣迁学士者又一人。三路、广桂安抚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人,
亲孙、子循一资。广南转运、提点刑狱奏子孙或期亲合入官一人。成都、梓、利、
夔路差遣一人,子孙循一资。中书检正官、枢密院检详官至员外郎,在职及二年,
遇大礼许补亲属。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官,虽未至员外,听奏补。邕、宜、钦
极边烟瘴知州,听奏子孙一人。凡因战阵物故及殁于王事,许官其子孙。又功臣
绘像之家,如无食录人,则许特奏子孙一人入官。既定《铨试法》,任子中选者
得随铨拟注,其入优等,往往特旨赐进士出身。
元祐元年诏:“诸军致仕停放人,其遗表恩该及子而过五年自陈者,虑有冒
滥,毋推恩。职事官卿、监以下应任子者,须官至朝奉郎,乃许奏。”三年,定
宰臣、执政初遇郊,许奏本宗异姓亲各一人,次遇郊,奏数如初。愿用其恩与有
官人,则许转官并循资,或乞差遣,惟不得转入朝官、循入支掌。应奏承务郎、
殿直以上,许换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馀官三遇郊,许奏有官人。旧制,应奏
两人止者,次郊,止许奏有官人。其后,遇郊更合补荫者,并准此为间隔之次;
已致仕而遇大礼应奏补者,再奏而止。宣仁太皇太后谕辅臣曰:“近已裁减入流,
本家恩泽,宜减四分之一。”吕公著等曰:“陛下临朝同听断,本殿恩泽,自不
当限数。先来所定,止与皇太后同等,岂可更损?”宣仁曰:“裁减恩泽,凡自
上而始,则均一矣。”乃诏曰:“官冗之患,实极于今,苟非裁入流之数,无以
清取士之原。吾以眇身率先天下,今后每遇圣节、大礼、生辰,合得亲属恩泽,
并四分减一,皇太后、皇太妃同之。”
哲宗既亲政,诏复旧。凡乞致仕而不愿转官者,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诸司使,
许奏补本宗有服亲一人;自奉议郎、内殿承制以下,许与有服亲一人恩例;惟中
大夫、中散大夫、诸司使带遥郡者,荫补外仍与有服亲恩例;若致仕未受敕而身
亡者,在外以陈乞至门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许乞有服亲恩例一人。初,
《任子法》以长幼为序,若应奏者有废疾,或尝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难任从仕,
许越奏其次。至是,始删去格令“长幼为序”四字。
五年,定《亲王女郡主荫补法》,遇大礼,许奏亲属一人,所生子仍与右班
殿直;两遇,奏子或孙与奉职;即用奏子孙恩回授外服亲之夫,及夫之有服亲者,
有官人转一官,毋得升朝,选人循一资,无官者与借职,须期以下亲,乃得奏。
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礼,以应奏恩与其亲属,而服行不应法。”诏用皇后緦麻
女之子为比,补借职。旧法,母后之家,十年一奏门客,而太妃未有法。绍圣初,
诏皇太妃用兴龙节奏亲属恩,回授门客。自是,太后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门
客一名,与假承务郎,许参选。如年数未及,凡恩皆毋回授。
元符后,命妇生皇子许依大礼奏有服亲,三品以上三人。宗室緦麻亲,许视
异姓荫孙。凡荫补异姓,惟执政得奏,如签书枢密院事虽依执政法,而所荫即不
理选限。后因转官碍止法者,许回授未仕子孙,而贪冒者又请回授异姓,有司每
沮止之,然亦多御笔许特补。
政和间,尚书省定《回授格》,谓无官可转,或可转而官高不欲转,或事大
而功效显著为一格,许奏补内外白身有服亲;官有止法不可转,功绩次著为一格,
许奏本宗白身袒免亲;官不甚高、而功绩大为一格,许奏本宗白身有服亲;官不
甚高、功不甚大为一格,而分为三,一与内外有官有服亲,一与有官有服本宗亲,
一与有官有服者之子孙。凡为六等。
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张汝舟言:“今法所该补奏,与先朝同。昔之官至大
夫,历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阅三五年,有已至大夫者矣;诸翼将军至武翼郎,
须出官三十年,方许奏补;今文武官奏补,未尝限年,此太滥也。至若中大夫以
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致仕而不及受敕,乃格其恩,于是有身谢而未受敕者,
其家或至匿哀须限;然不及亲受而不与沾恩者多矣,此太吝也。欲自今中大夫至
带职朝奉郎以上,虽遇郊恩,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许荫补;虽已经奏荐,再遇
郊恩年仍未及者,亦寝其奏,庶抑其滥。至于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尝求休致,而身
谢在出敕前,欲并许奏荫,以补其不及。”诏尚书省文武官致仕,虽不及受敕,
若无曾受荫人,自有遗表恩。又寺、监长贰至开封少尹,系用职事荫补,不合限
年。余从之。
崇宁以来,类多泛赏,如曰“应奉有劳”、“献颂可采”、“职事修举”特
授特转者,皆无事状可名,而直以与之。孟昌龄、朱勔父子、童贯、梁师成、李
邦彦等,凡所请求皆有定价,故不三五年,选人有至正郎或员外,带职小使臣至
正、副使或入遥郡横行者。而蔡京拔用从官,不论途辙,一言合意,即日持橐。
又优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换防御、观察使。由此任子百倍。饮宗即位,赦
恩覃转,惟许宗室;其文武臣止令回授有官有服亲,且诏:“非法应回授及特许
者,毋录用。”
高宗中兴,重定《补荫法》,内外臣僚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随,文武
各有等秩,见《职官志》。建炎元年,诏:“宰执子弟以恩泽任待制以上者,并
罢。”绍兴四年诏:“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及见带两制职名,依旧不限年。内无出
身自授官后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系宫观责降之人,听依条补荫。”七年,
中书舍人赵思诚言:“孤寒之士,名在选部,皆待数年之阙,大率十年不得一任。
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
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调者矣。祖宗时,仕至卿、监者,皆实以年劳、功绩得之,年
必六十,身不过得恩泽五六人。厥后私谒行,横恩广,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
员数比祖宗时不知其几倍,而恩例未尝少损。有一人而任子至十余者,此而不革,
实蠹政事,望议革其弊。”会思诚去国,议遂格。旧法,惟赃罪不许任子,新令
并及私罪徒,有司以为拘碍者多,遂罢新令。又诏:“宰执、侍从致仕遗表,惟
补緦麻以上亲,毋及异姓。”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军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
有荐奏,同姓皆期功,异姓皆中表,闾巷之徒附会以进。命须经统辖长官结罪保
明,诡冒者连坐之。帝于后妃补荫,每加裁抑,诏后族不得任从官。
孝宗即位,思革冗官。初诏百官任子遇郊恩权免奏荐,年七十人,遇郊不许
奏子。俄又诏,未奏者许一名。隆兴元年,以张宋卿言荫补冗滥,立为定法。凡
员外转正郎,正郎转侍从,卿监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则听任一子;再经,则
不许复请。遗表之恩,各减其一。减年之类,亦去其半。至府史之属,武功之等,
亦仿此差降之。
乾道二年诏:“非泛补官,如宗室、戚里女夫捧香,异姓上书献颂,随奉使
补官,阵亡女夫,异姓给使减年之类,转至合奏荐官,候致仕与奏一名,尝奏者
不再奏。”四年,诏:“宗室袒免亲诸卫将军、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礼
奏补亲属,并依外官法,著为令。”九年,诏:“文臣带职员外郎及武翼大夫以
上,生前未尝奏荐者,与致仕恩泽一名;即已尝奏荐而被荫人身亡,许再请。应
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补授及三十年者,亦与一名。”又诏:“武臣尝任执政官,
遇郊听补文资。”于是恩数视执政者亦得之。盖戚里、宗王与夫攀附之臣,皆争
以文资禄其子,不可复正矣。自隆兴著酬赏实历对用转官之法,迁官稍缓。至是,
郊恩之奏视为减半,然犹未大艾也。淳熙九年,始诏:“减任子员数。自宰相、
执政、侍从、卿监、正郎、员外郎,分为五等,每等降杀,以两酌中定为止数,
武臣如之。宰相十人,执政八人,侍从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带职朝奉
郎至朝议大夫三人,通减三分之一。”于是冗滥渐革。
宁宗庆元中,立《补荫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御使
以下,不许遗表推恩。嘉泰初,以官冗恩滥,凡宗女夫授官者,依旧法终身止任
一子,两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门客,著为令。
凡流外补选,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职掌,每岁遣近
臣与判铨曹,就尚书同试律三道,中者补正名,理劳考。三馆、秘阁楷书,皆本
司试书札,中书覆试,补受。后以就试多怀挟传授,乃锁院、巡搜、糊名。凡试
百司吏人,问律及疏,既考合格,复令口诵所对,以妨其弊。其自叙劳绩,臣僚
为之陈请,特免口诵,谓之“优试”。得优试者,率中选。后遂考试百司人,岁
以二十人为额,毋得侥幸求优试。为职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户、勒留,有至
诸卫长吏、两省主事者。
学士、审官、审刑院,登闻检鼓院,纠察刑狱司,皆选取诸司吏人,或以年
限,或理本司选。然中书制敕及五院员阙,多即遣官特试书札,验视材质。制敕
院须堂后官以下亲属,五院须父祖有官者,枢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试验。宣徽院、
三司、各省、阁门、三班院,皆本司召补,至其首者出职。
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余或补州县。内廷诸司主吏、三
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
枢密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馀多带远地司户、簿、尉。
先是,勒留、出官及选限,皆无定制。其隶近司,有才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
咸平末,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与两制、御史中丞同详定之。白等请令“中书沿
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旧制补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验使臣,遇阙,
依名次补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一年,授后,七年出官。宣徽院贴房至都
勾押官,军将至知客、押衙各六等,并以次补;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
官,补三班或簿、尉。学士院孔目官,补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后,五
年出官;驱使官,补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八年出官。三馆孔目官,
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
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职;其职迁补者,许通计年考,有奉钱官者,更留三年。
典书、楷书五选集,准格三馆入流,岁数已少,无得以诸色优劳减选。阁门、客
省、承受、驱使官转次第,并依本司旧例补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二年,
授后,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并如旧制。审刑院本无职掌名额,于诸司选差正
名,令不以有无勒留。审官五年、审刑三年,出官以前,诸司请自今勒留,并比
七选集授官例,赴选日不以州县地望为资叙。”从之。后又定客省承受、行首岁
满补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无犯者听出职。
太祖尝亲阅诸司流外人,勒之归农者四百人。开宝间,诏:“流外选人经十
考入令、录者,引对,方得注拟。驱使散从官、伎术人,资考虽多,亦不注拟。”
堂后官多为奸脏,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选不
及数,乃如旧制。雍熙时,以堂后官充职事官,入谢外不赴朝参,见宰相礼同胥
吏。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充
中书堂后官,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自此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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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选举六(保任 考课)
保任之制。铨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择才,故予夺升黜,
品式具在,而又责官以保任之。凡改秩迁资,必视举任有无,以为应否;至其职
任优殊,则又随事立目,往往特诏公卿、部刺史、牧守长官,即所部所知,扬其
才识而任其能否。上自侍从、台谏、馆学,下暨钱谷、兵武之职,时亦以荐举命
之,盖不胶于法矣。
国初,保任未立限制。建隆三年始诏:“常参官及翰林学士,举堪充幕职、
令、录者各一人,条析其实,毋以亲为避。”既而举者颇因缘为奸,用知制诰高
锡奏:“请许人讦告,得实,则有官者优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赏缗钱;不实,
则反坐之。”自是,或特命陶谷等举才堪通判者,或诏翰林学士及常参官举京官、
幕职、州县正员堪升朝者。藩镇奏掌书记多越资叙,则诏历两任有文学方得奏。
又令诸道节度、观察使,于部内官选才识优茂、德行敦笃者各二人,防御、团练
使各举一人,遣诣阙庭,观其器业而进用焉。凡被举擢官,于诰命署举主姓名,
他日不如举状,则连坐之。
太宗尤严牧守之任,诏诸道使者察部内履行著闻、政术尤异、文学茂异者,
州长吏择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干者,具名以闻,驿召引对,授之知县。又令
阅属部司理参军,廉慎而明于推鞫者,举之。雍熙二年,举可升朝者,始令翰林
学士、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官举之。
淳化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举朝官一人为转运使,乃诏曰:“国
家详求干事之吏,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
物情舒惨,靡不由之。尚虑徼功,固当责实。凡转运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
运金谷,成绩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于民,令岁终以闻。非殊异者不得条奏。
”又诏:三司、三馆职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论荐;其有怀材外任,未为朝廷所知
者,方得奏举。始令内外官,凡所举荐有变节逾矩者,自首则原其联坐之罪。
太宗听政之暇,每取两省、两制清望官名籍,择其有德誉者,悉令举官。所
举之人,须析其爵里及历任殿最以闻,不得有隐。如举状者有赏典,无验者罪之。
又尝谓宰臣曰:“君子小人,趣向不同。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节造次靡渝;
小人虽善谈忠信,而履行颇僻,在官黩货,罔畏刑罚。如薛智周以侍御史守婺,
政以贿成,聚敛无已,其土产富于罗,州民谓之‘罗端公’,则为治可知矣。卿
等职在抡材,今令朝臣举官,已是逐末,更不择举主,何由得人也。”供奉官刘
文质尝入奏,察举两浙部内官高辅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询、高鼎、高贻庆、
姜屿、戚纶八人有治迹,并降玺书褒谕。帝曰:“文质所举,皆良吏也。”特迁
文质为西京作坊副使。
咸平间,秘书丞陈彭年请用唐故事举官自代。诏枢密直学士冯拯、陈尧叟参
详之。拯等上言:“往制,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御、刺史、少尹、畿赤令并
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书门下,
每官阙,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请令两省、御史台、尚书
省六品以上,诸司四品以上,授讫,具表让一人自代,于阁门投下,方得入谢。
在外者,授讫三月内,具表附驿以闻。”遂著为令。
真宗初,屡诏举官,未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诏:“幕职、州县官初任,未
闲吏事,须三任六考,方得论荐。”三年,始定制:
自翰林学士以上常参官,岁各举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一人,
著其治行所宜任,令阁门、御史台岁终会其数。如无举状,即具奏致罚。于冬季
以差出,亦须举官后乃入辞。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边、川、广钤辖、
亲民者,亦仿此制。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奏举部内官属,则
不限人数,具在任劳绩,如无可举及显有逾滥者,亦须指述,不得顾避。以次年
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违期则都进奏院以名闻,论如不申考帐法。
三司使副举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凡被举者,中书岁置二籍,疏其名衔,
下列历任功过、举主姓名及荐举数。一以留中书,一以五月一日进内。明年,籍
内仍计向来功过及举主数,使臣即枢密院置籍。两省、尚书省、御史台官凡出使
回,须采访所至及经历邻近郡官治迹善恶以闻。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
通判赴阙,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邻近及所经州县访闻善恶,亦许同奏,
先于阁门投进,方得入见。
凡朝廷须人才,及欲理州县弊政剧务,即籍内视举任及课绩数多而资历相当
者差委,于宣敕内尽列举主姓名。或任内干集,特与迁秩,苟不集事,本犯虽不
去官,亦移闲慢僻远地。内外群臣所举及三人有成绩,仰中书、枢密院具姓名取
旨甄奖。如并举三人俱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当行责降。或得失相
参,亦与折当。
天圣六年诏:“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者为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刑部
详覆法直官,皆举幕职、州县晓法令者为之。自请试律者须五考,有举者,乃听
试。试律三道,疏二道,又断中小狱案二道,通者为中格。”时举官擢人,不常
其制。国子监阙讲官,则诏诸路转运使举经义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尝诏近臣
举常参官历通判无赃罪而才任繁剧者;欲官诸边要,亦尝诏节度使至阁门使、知
州军、钤辖、诸司使,举殿直以上材勇堪边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阁待制举
奏之。边有警,则诏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举所部官才堪将帅者;三路知州、通
判、县令,则诏近臣举廉干吏选任之,毋拘资格。至于文行之士,钱谷之才,刑
名之学,各因时所求而荐焉。
自天圣后,进者颇多,始戒近臣,非受诏毋辄举官。又下诏风厉,毋以荐举
为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复荐,失举而已擢用,听。自言不实,弗为负。
初,选人四考,有举者四人,得磨勘迁京官;始诏增为六考,举者五人,须有本
部使者。御史王端以为:“法,用举者两人,得为县令。为令无过谴,迁职事官、
知县;又无过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举者两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无参伍考
察之法,偶幸无过,辄信而迁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进,因仍弗革,其弊将
深。”乃定令:被荐为令,任内复有举者始得迁,否则如常选,毋辄升补。
时增设禁限,常参官已授外任,毋得奏举。京官见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
马都监、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员外郎尝任知州、通判,诸司副使尝任兵马都监
者,乃听举,流内铨复裁。内外臣僚岁举数,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观察至
诸司副使,举吏各有等数,毋得辄过;而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吏、按察官,
乃得磨勘。又限到官一考,方得荐。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举京官不得过二
人,其常参官毋得复举,自是举官之数省矣。定监司以所部州多少剧易之差,为
举令数,非本部勿举。其后又增举主三员。盖官冗之弊浸极,故保荐之法,大抵
初略而后详也。
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监,凡二千八百余员,而吏
部奏举磨勘选人,未引见者至二百五十余人。且以先朝事较之:方天圣中,法尚
简,选人以四考改官,而诸路使者荐部吏,未有限数;而在京台阁及常参官尝任
知州、通判者,虽非部吏皆得荐。时磨勘改官者,岁才数十人,后资考颇增,而
知州荐吏,视属邑多少裁定其数,常参官不许荐士。其条约渐繁,而改官者固已
众矣,然引对犹未有待次者也。皇祐中,始限监司奏举之数,其法益密,而磨勘
待次者已不减六七十人。皇祐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于三倍。向也,法疏而其
数省;今也,法密而其数增,此何故哉?正在荐吏者岁限定员,务充数而已。如
郡守岁许荐五人,而岁终不满其数,则人人以为遗己。当举者避谤畏讥,欲止不
敢,此荐者所以多,而真才实廉未免混于无能也。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则荐,不
必满所限之数。”天子纳其言,下诏申敕。中外臣僚岁得举京官者,视元数以三
分率之,减一分;举职官,有举者三人,任满选如法。所以分减举者数,省京官
也。
判吏部流内铨蔡抗又言:“奏举京官人,度二年引对乃可毕,计每岁所举,
无虑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且今天下员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
阙,若不稍改,除吏愈难。臣以为可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得举官法。”从
之。自是举官之数弥省矣。故事,初入二府,举所知者三人,将以观大臣之能。
后来请谒之说胜,而荐者或不以公。四年诏:“中书、枢密院举人,皆明言才业
所长,堪任何事,以副朕为官择人之意。”
神宗即位,乃罢两府初入举官。凡荐任之法,选人用以进资改秩,京朝官用
以升任,旧悉有制。熙宁后,又从而损益之,故举皆限员,而岁又分举,制益详
矣。定十六路提点刑狱岁举京官、县令额。又诏察访使者得举官。选人任中都官
者,旧无举荐,始许其属有选人六员者,岁得举三员。既而帝以旧举官往往缘求
请得之,乃革去奏举,而概以定格。诏内外举官法皆罢,令吏部审官院参议选格。
元祐初,左司谏王岩叟言:“自罢辟举而用选格,可以见功过而不可以见人
材,中外病之。于是不得已而别为之名,以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
之目。‘踏逐’实荐举而不与同罪,且选才荐能而谓之‘踏逐’,非雅名也。况
委人以权而不容举其所知,岂为通术?”遂复内外举官法。
及司马光为相,奏曰:
为政得人则治。然人之才,或长于此而短于彼,虽皋、夔、稷、契,各守一
官,中人安可求备?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
可用之人;苟随器授任,则世无可弃之士。臣备位宰相,职当选官,而识短见狭,
士有恬退滞淹,或孤寒遗逸,岂能周知?若专引知识,则嫌于私;若止循资序,
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达官,各举所知,然后克协至公,野无遗贤矣。
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
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举有官人。)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举文武
有官人。)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举知州以上资序。)五曰经术精通可备
讲读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同上。)七
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同上。)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举有官人。)
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举有官人。)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同上。)
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
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于十科内举三人,仍具状保任,中书置籍记之。异时有事
须材,即执政案籍视其所尝被举科格,随事试之,有劳,又著之籍。内外官阙,
取尝试有效者随科授职。所赐告命,仍备所举官姓名,其人任官无状,坐以缪举
之罪。所贵人人重慎,所举得才。
光又言:“朝廷执政惟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
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若采访毁誉,则情伪万端。与其听游谈之言,
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公正聪明可备监司’,诚知请属
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谴责无所宽宥,则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
二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万众,所系休戚,而不察
能否,一以资格用之,凡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不公不明,十郡而
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请令内外从臣,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资
序而采公言,庶是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再
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守臣有阙,
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荐者。”
顷之,侍御史韩川言:“近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
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
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虽历郡久、治状著、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
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未为尽。盖繁
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而事不繁,亦有县少而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著
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久,吏部无
阙以授。四年,遂罢太中大夫以上岁举法,惟奉诏乃举焉。
绍圣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选人初受任,虽能,法未得举为京官。而有挟
权善请求者,职官、县令举员既足,又并改官举员求之。”诏:“历任通及三考,
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方许举之改官。”
初,神宗罢荐举,惟举御史法不废。熙宁二年,王安石言:“举御史法太密,
故难于得人。”帝曰:“岂执政者恶言官得人耶?”于是中书悉具旧法以奏。安
石曰:“旧法,凡执政听荐,即不得为御史。执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荐之,则其人
不复得言事矣,盖法之弊如此。”帝乃令悉除旧法,一委中丞举之,而稍略其资
格。赵抃曰:“用京官恐非体,又不委知杂,专任中丞,亦非旧制。”帝曰:
“唐以布衣马周为之,用京官何为不可?知杂,属也,委长为是。”侍御史刘述
奏曰:“旧制,举御史必官升京朝,资入通判。众学士、本台丞、知杂更互论荐,
每一阙上,二人而择用一人。今专委中丞,则爱憎由己,公道废于私恩;或受权
臣之托,引所亲厚,擅窃人主威福,此大不便。”弗听。既改法,著作佐郎程颢、
王子韶、谢景福方为条例司属官,中丞吕公著荐之,遂以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
行。
宣仁太后听政,诏范纯仁为谏议大夫,唐叔问、苏辙为司谏,朱光庭、范祖
禹为正言。章惇曰:“故事,谏官皆荐诸侍从,然后大臣禀奏,今得无有近习援
引乎?”太后曰:“大臣实皆言之,非左右也。”惇曰:“台谏所以纠大臣之越
法者。故事,执政初除,苟有亲戚及尝被荐引者见为台臣,则皆他徙,防壅蔽也。
今天子幼冲,太皇太后同听万机,故事不可违。”于是吕公著以范祖禹,韩缜、
司马光以范纯仁,皆避亲嫌。光曰:“纯仁、祖禹实宜在谏列,不可以臣故妨贤,
宁臣避位。”惇曰:“缜、光、公著必不私,他日有怀奸当国者,例此而引其亲
党,蔽塞聪明,恐非国之福。纯仁、祖禹请除他官,仍令侍从以上,各得奏举。”
于是,诏尚书、侍郎、给舍、谏议、中丞、待制各举谏官二员;纯仁改除天章阁
待制,祖禹为著作佐郎。后又命司谏、正言、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并用升朝
官通判资序。
元祐六年,御史中丞郑雍言:“旧御史阙,台官得自荐,所以正名举职也。
自官制行,御史中丞与两省分举,而今之两省官属,皆与闻门下、中书政事,其
自举非故事,且有嫌。乞专委台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诏御史中丞举殿中
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亦举二员。雍又言:
“风宪之地,责任宜专。若台属多由他荐,恐非责任之本意。”诏中丞更举监察
御史二员。八年,侍御史杨畏言:“风宪之任,人主寄耳目焉。御史进用,宰执
不得预,顾令两省属官举之,非是。”遂寝前命。
武臣荐举立格,有枚别职任而举之者,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铨格者,又其上则
“谋略胆勇可备统众”、“谙练兵事可任边寄”之类。惟边要任使隶枢密院,余
则审官西院、三班院按格注之。其后,虽时有更易,而荐举之所重轻,选用之所
隶属,多规此立制。
建炎兵兴多事,以中外有文武材略出伦,或淹布衣,或沉下僚,命侍从、监
司、郡守搜访,各举所知,州县礼遣赴行在。又诏举“忠信宽博可使绝域”与
“智谋勇毅能将万众”者,不以有无官资,并诣登闻检院自陈,才谋勇略可使者,
赴御营司量材录用。或命庶僚各举内外官及布衣隐士才堪大用者,擢为辅弼,协
济大功;或命侍从举可为台谏者,或举县令,或举宗室;刺史举忠义之士能恢复
土疆保护王室者;帅臣、监司、守令举所部见任寄居待次文武官有智谋及武艺精
熟者;及访求国初功臣后裔,中兴以来忠义死节之家子孙。四年,以朝班多阙,
诏:“台谏、左右司郎官已上,各荐士二人,仍令执政同选。在外待从虽在谪籍,
无大过而政事才学实可用者,亦与召擢。”
绍兴二年,廷臣言:“今右武之世,虽二三大将,各立俊功,微贱之中,尚
多奇士。愿广加荐举,延问恢复之计。”帝然其言。诏观察使以上各荐可为将帅
者二人,枢密籍录以备选用。又以中原士大夫隔绝滋久,流徙东南者,媒寡援疏,
多致沉滞,令侍从搜访以闻。三年,复司马光十科,时遣五使宣谕诸道,令访廉
洁清修可以师表吏民者。录诏宣谕官所荐,并俟终更,令入对升擢,以劝能吏。
复用旧制,侍从官受命三日,举官一员自代,中书、门下省籍记姓名,每阙官,
即以举状多者进拟。内外武臣,举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如文臣法。
五年,命自监察御史至侍从官,举曾经治县声绩显著者为监司、郡守,不限
员数,遇阙选除;才堪大县者,通举二十人,不限资序。十年,以南渡后人材萃
于两浙,而属吏荐员甚狭,增部使者荐举改官之额,岁五员。十四年,命守臣终
更入见,各举所部县令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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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二年,右谏议大夫林大鼐言:“国初,常参官皆得举人,不限内外,亦
无员数。南渡之初,恩或非泛,人得侥幸,有从军而改秩者。有捕盗而改秩者,
有以登对而改秩者。今朝廷无事,谨惜名器,惟荐举一路,贪躁者速化,廉静者
陆沉。今欲取考第、员数增减以便之,增一任者减一员,九考者用四,十二考者
用三,十五考者用二。如减举法,须实历县令,不得仍请岳祠。其或负犯殿选,
自如常坐。士有应此格者,行无玷缺,年亦蹉跎,无非孤寒老练安义分之士。望
付有司条上,以弭奔竞。”二十五年,命侍从举知州、通判治迹显著者,以补监
司之阙;仍保任终身,犯赃及不职,与同罪。
二十九年,闻人滋又请:“凡在官历任及十考以上,无公私罪,虽举削不及
格,许降等升改。或疑其太滥,则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数,立为限隔,举状、
年劳,参酌并用。”于是下其议,中书舍人洪遵、给事中王晞亮等上议曰:“本
朝立荐举之法,必使历任六考,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必使之举官五员,所
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今如议臣所请,则有力者惟图见次,无材者苟冀终更,
出官十余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减改官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
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叹。此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驯至郎位,任子之恩,
愈不可减,非所以救入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轻议;
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为如故便。”滋议遂寝。
三十年,以武臣被荐者众,命内外大臣所举统制、统领官各迁一秩,将官以
下,所举者今两府籍记。右正言何溥言:“比命侍从荐举县令,如闻选人不可授
大邑,止籍记姓名。夫论人才不拘资格,岂堪为县令而有小大之别乎?今所举者
才也,非官也。愿无拘剧易,早与选除,岁一行之,十年之后,天下多贤令矣。”
乃诏:“荐举守令,遇见阙依次除授;如已授差遣者,任满取旨。”帝谓辅臣曰:
“朕有一人材簿,臣下有所荐扬,退则记其姓名。遇有选用,搜而得之,无不适
当。”
孝宗尝命内外选在任闲居待次官举可任监司、郡守之人,以资序分二等,一
见今可任,一将来可任,注籍于三省,仍作图进呈,以凭除擢。又以武选之众,
拔擢未广,立“谋略沉雄可任大计”、“宽猛适宜可使御众”、“临阵骁勇可鼓
士气”、“威信有闻可守边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凡五等科目,令曾历军
功观察使以上各举三人。其“通习典章可掌朝仪”、“练达民事可任郡寄”、
“谙晓财计可裕民力”、“持身廉洁可律贪鄙”、“词辨不屈可备奉使”五等,
令非军功观察使以上举之。并随类指陈实迹,毋得别撰褒词。
隆兴二年,廷臣上言,谓:“国朝视文武为一体,故有武臣以文学换授文资,
文臣以材略智谋换右职当边寄者。盖文武两涂,情本参商。若文臣总干戎事,不
换武阶,则终以气习相忌,有不乐从者矣。今兵尘未息,方厉恢复之图,愿博采
中外有材智权略可以临边、可以制阃者,仿旧制改授。”从之。乾道以后,又选
大将之家能世其武勇者,武举及第武艺绝伦可为将佐者。会廷臣言曰:“方今国
家之兵,东至淮海,西至川蜀,殆百余万。其间可为将帅者,不在其上,则在其
下,而朝廷未知振其气、表其才也。今文臣有三人举主,则为之循资再任,五人
则为之改秩,而武臣无有焉。古语曰:‘三辰不轨,擢士为相;蛮夷不恭,拔卒
为将。’宜令都统制视监司者岁举武臣二人,视郡守者岁举一人。以智勇俱全为
上,善抚士卒、专有胆勇者次之。不拘将校士卒,优以奖擢。被举人有临战不用
命者,与文臣犯入己赃者同,并坐举主。”帝可其奏,仍著为法。
三年,礼部尚书赵雄请令侍从、台谏、两省,于知县资序以上岁荐堪充郡守,
通判资序以上岁荐监司,仍用汉朝杂举之制,三省详加考察。诏如所请,仍不以
内外,杂举岁各五人,保举官及五员以上,列衔共奏。帝曰:“荐举本欲得人,
又恐干请,反长奔竞。”龚茂良言:“三代良法,亦不免于弊。今欲精选监司、
郡守,非荐举何由知之。”帝曰:“若今杂举,则须众论佥允,又经中书考察而
后除授,亦博采遴选之道也。”
吏部请:“武举军班武艺特奏名出身,并任巡检、驻泊、监押、知砦,比附
《文臣关升条令》,并实历六考,有举主四人,内监司一人,听关升亲民。正副
将,两任、有举主二人,内一人监司,亦与关升。凡升副将,视文臣初任通判资
序;再关升正将,视文臣次任通判资序;关升路分副都监,视文臣初任知州资序;
小郡州钤辖,视文臣次任知州资序。”孝宗以岁举京官数滥,于是内外荐举改官
员数,六部、寺、监长贰,户部右曹郎官等,三分减一;礼部、国子监长贰,如
上条外又减半;前宰执,岁各减二员;诸道转运、提刑、提举常平茶盐学事司,
总领茶马、铸钱司,安抚、制置司,及诸路州军,并四分减一。通籍之数弥省矣。
光宗时,言者谓:“被荐者众,朝廷疑其私而不信,病其泛而难从,纵有贤
才,不免与侥幸者并弃,请条约之。”乃命帅守、监司毋独员荐士。时荐举固多
得人,然有或乏廉声而举充廉吏,或素昧平生而举充所知,或不能文而举可备著
述。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则荐,无人则阙,其尤缪妄者觉察之。
嘉泰二年,令内外举荐并具实迹以闻,自是滥举之弊稍革。嘉定十二年,命
监司、守臣举十科政绩所知自代,露章列荐,并籍记审察。任满,则取其举数多、
有政绩行谊者,升擢之。
宋初,内外小职任,长吏得自奏辟。熙宁间,悉罢归选部。然要处职任,如
沿边兵官、防河捕盗、重课额务场之类,寻又立专法听举,于是辟置不能全废也。
既出常格,则憸人往往因之以行其私。元祐以来,屡行屡止。盖处心公明,则
得以用其所知,固为良法;苟徇私昧理,则才不为用,请属贿赂,无所不有矣。
又孰若付之铨曹而概以公法者哉?
建炎初,诏河北招抚、河东经制及安抚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属;行在五军
并御营司将领,亦辟大小使臣。诸道郡县残破之余,官吏解散,诸司诱人填阙,
皆先领职而后奏给付身。于是州郡守将,皆假军兴之名,换易官属,有罪籍未叙
复、守选未参部者。朝论患之,乃令厘正,使归部依格注拟。惟陕西五路、两河、
两淮、京东等路经略安抚司属官听举辟,余路并罢。四年,初置诸镇抚使,管内
州县官并许辟置。言者谓远方之民,理宜绥抚。如峡州四县,多用军功或胥吏补
知县,栏吏补监税,民被其害。遂命取峡州、江陵府、荆门军、公安军州县官阙,
委安抚司奏辟。命御史台仍旧辟举承务郎已上官充主簿、检法官,不限资序。
绍兴二年,臣僚又以“比年帅守、监司辟官,搀夺部注,朝廷不能夺,铨曹
不能违,又多畀以添差不厘务之阙。上自监司、倅贰,下至掾属、给使,一郡之
中,兵官八九员,一务之中,监当六七员,数倍于前日。存无事之官,食至重之
禄,所以重困生民。请裁省其阙,否则以宫庙之禄畀之。”遂命自今已就辟差理
资任者,毋得据旧阙以妨下次。六年,诏诸道宣抚司,僚属许本司奏辟,内京官
以二年为任,愿留再任者,取旨。自兵兴,所辟官有经十年不退者,故条约焉。
二十六年,诏已注知县、县令,不许奏辟。
孝宗初,诏内外有专法,辟阙并仍旧。乾道九年,命监司、帅臣,非有著令,
不得创行奏辟;所辟毋得搀已差之阙,违者御史台察之。淳熙三年,命自今极边
知县、县令阙官,专委本州守臣奏辟,毋得仍旧权摄;其见摄官留意民事百姓爱
服者,许不以有无拘碍,特行奏辟。七年,诏未中铨、未历任、初改秩人毋得差
辟,著为令。
理宗宝庆二年,以广南东、西路通判、幕职、教授等官,法未尝许辟者,须
于各官将满之前具阙。如未有代者,即听申部出阙,满三月无人注拟,申省下本
路。通判以下京官阙,从诸司奏辟。选人阙,从漕司定差。作邑未满三年、作倅
未满二考,不许预期奏辟他阙。诸司属官不许辄自辟置,或久阙正官,许令次官
暂摄,待朝命方许奏辟。淳祐十一年,以御史台申严铨法,禁监司、郡守辟亲戚
为属吏。又选人无考第、举主不及三员,及纳粟人虽有考第、举主,并不听辟为
令。宝祐三年,戒诸路监司、帅阃,不应辟而辄辟者,辟主及受辟之官,并与镌
秩。
考课。宋初循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月限,考满即迁。太祖谓非
循名责实之道,罢岁月叙迁之制。置审官院,考课中外职事。受代京朝官引对磨
勘,非有劳绩不进秩。其后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无赃私罪始得迁秩。曾
犯赃罪,则文臣七年、武臣十年,中书、枢密院取旨。其七阶选人,则考第资历,
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谓之“循资”。凡考第之法,内外选人,周一岁为一考,
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岁,书为第四考,已书之绩,不得重计。初著
令,州县户口准见户十分增一,刺史、县令进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建隆三
年,又以科赋有欠逾十之一,及公事旷违尝有制受罚者,皆如耗户口降考。吏部
南曹又举周制,请州县官益户增税,受代日并书于籍,凡千户以下能增百户减一
选,减及三选以上,令赐章服,主簿升秩进阶。能归复逋亡之民者,亦如之。
是年,县始置尉,颁《捕盗条》,给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内获者,令、
尉等第议赏;三限外不获,尉罚一月奉,令半之。尉三罚、令四罚,皆殿一选,
三殿停官。令、尉与贼斗而能尽获者,赐绯升擢。乾德四年,诏诸县令、佐有能
招携劝课,以致蕃庶民籍,租额出其元数,减一选,仍进一阶。
太宗励精图治,遣官分行郡县,廉察官吏。河南府法曹参军高丕等,皆以不
胜任免官。复诏诸道察举部内官,第其优劣为三等:“政绩尤异”为上,“职务
粗治”为中,“临事弛慢所莅无状”者为下。岁终以闻。先是,诸州掾曹及县令、
簿、尉,皆户部南曹给印纸、历子,俾州郡长吏书其绩用愆过,秩满,送有司差
其殿最。诏有司申明,其诸州别给公据者罢之。判吏部南曹董淳言:“有司批书
印历,多所阙略,令漏书一事殿一选,三事降一资。”自是职事官依州县给南曹
历子,天下知州、通判、京朝官厘务于外者,给以御前印纸,令书课绩。时蒋元
振知白州,为政清简,民甚便之;秩满,众辄诣部使乞留,凡十有八年,未受代。
姚益恭清白有才干,知郓州须城县,鞭相不施,境内大治。淳化初,采访使各言
其状,下诏褒嘉,赐元振绢三十匹、粟五十石,赐益恭对衣、银带、绢五十匹。
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审官院掌京朝官,考课院掌幕职、州县官,废差遣
院,令审官总之。乃诏:“郡县有治行尤异、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莅事明敏、
斗讼衰息、仓廪盈羡、寇盗剪灭、部内清肃者,本道转运司各以名闻,当驿置赴
阙,亲问其状加旌赏焉。其贪冒无状、淹延斗讼、逾越宪度、盗贼竞起、部内不
治者,亦条其状以闻,当行贬斥。”
以翰林学士钱若水、枢密直学士刘昌言同知审官院,考覆功过,以定升降;
又以判流内铨翰林学士苏易简、知制诰王旦等知考课院,重其职也。凡流内铨,
主常调选人;考课院,主奏举及历任有殿最者。明年,帝亲选京朝官三十余人,
自书戒谕之言于印纸曰:“勤政爱民,奉法除奸,方可书为劳绩。”且谓钱若水
曰:“奉法除奸之言,恐诸臣未喻,因而生事,可语之曰:‘除奸之要,在乎奉
法。’”至道初,罢考课院,并流内铨。二年,遣使廉察诸道长吏,得八人莅事
公正、惠爱及民,皆降玺书奖谕。
真宗即位,命审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对迁秩。京朝官引对磨勘,自此始。
先是,每恩庆,百僚多得序进。帝始罢之,惟郊祀恩许加勋、阶、爵邑。帝察群
臣有闻望者,得刑部郎中边肃等二十有四人,令阁门再引对,观其辞气文艺,并
得优升。景德初,令诸道辨察所部官吏能否,为三等: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
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为下。
仁宗尤矜怜下吏,以铨法选人有私罪,皆未听磨勘,谕近臣:“凡‘门谢弗
至’与‘对扬失仪’,其毋以为罪。”又曰:“州县秩卑,而长吏多钩摭细故,
文致之法,使不得自进,朕甚闵焉。”宰相王曾曰:“引对时,陛下酌其轻重而
稍擢之,则下无滞才矣。”其后选人,有束鹿县尉王得说,历官寡过,书考最多
而无保任者。帝察其孤贫,特擢为大理寺丞。天圣时,诏:“文武臣僚,非有勋
德善状,不得非时进秩;非次罢免者,毋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以上,旧法四年
一迁官,今具履历听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历任尝有罪,先以情重轻及
勤绩与举者数奏听旨;若无私犯而著最课及有举者,皆第迁之。自请厘物务于京
师,五年一磨勘,因举及选差勿拘。凡有善政异绩,准事大小迁升,选人视此。”
又定监物务入亲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举者。举数不足,毋辄关升。
庆历三年,从辅臣范仲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须清
望官五人保任,始得迁。其后,知谏院刘元瑜以为适长奔竞,非所以养廉耻,乃
罢之。
八年,诏近臣论时政。翰林学士张方平言:“祖宗之时,文武官不立磨勘年
岁,不为升迁资序。有才实者,从下位立见超擢,无才实者,守一官十余年不转。
其任监当或知县、通判、知州,至数任不迁。当时人皆自勉,非有劳效,知不得
进。祥符之后,朝廷益循宽大,自监当入知县,知县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
两任为限;守官及三年,例得磨勘。先朝始行,未见有弊。及今年深,习以为常,
皆谓分所宜得,无贤不肖,莫知所劝。愿陛下稍革此制,其应磨勘叙迁,必有劳
绩;或特敕择官保任者,即与转迁;如无劳绩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其保任
之法,须选择清望有才识之人,命之举官。如此,则是执政之臣举清望官,委清
望官举亲民官。凡官有阙,惟随员数举之,庶见急才爱民之意。”
嘉祐六年,下诏曰:“朕观古者治世,牧民之吏,多称其官,而百姓安其业。
今求材之路非不广,责善之法非不详,而吏多失职,非称所以为民之意。岂人材
独少而世变殊哉?殆不得久于其官故也。盖智能才力之士,虽有兴利除害、禁奸
劝善之意,非假以岁月,则亦偷不为用,欲终厥功,其路无由。自今诸州县守令,
有清白不扰、政迹尤异而实惠及民者,本路若州连书同罪保举,将政迹实状以闻,
中书门下察访得实,许令再任。”
英宗治平三年,考课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监淄州盐酒税
务。坐考劣降等,自田始。考绩,旧,审定殿最格法,自发运使率而下至于知州,
皆归考课院,专以监司所第等级为据;至考监司,则总其甄别部吏能否,副以采
访才行,合二事为课,悉书“中等”,无高下。
神宗即位,凡职皆有课,凡课皆责实。监司所上守臣课不占等者,展年降资;
而治状优异者,增秩赐金帛,以玺书奖劝之。若监司以上,则命御史中丞、侍御
史考校。凡县令之课,以断狱平允、赋入不扰、均役屏盗、劝课农桑、振恤饥穷、
导修水利、户籍增衍、整治簿书为最,而德义清谨、公平勒恪为善,参考治行,
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否尤殊绝者,别立优劣二等,岁上其状,以诏赏罚。
其入优劣者,赏罚尤峻。继又令:一路长吏,无甚臧否,不须别为优劣二等,止
因上、中、下三等区别以闻。是时,内外官职,各从所隶司以考核,而中书皆置
之籍。每岁竟,或有除授,则稽差殿最,取其尤甚者而进退之。
熙宁五年,遂罢考课院。间遣使察访,所至州县,条其吏课。凡知州、通判
上中书,县令上司农,各注籍以相参考。惟侍从出守郡,听不以考法,朝廷察其
治焉。元丰元年,诏因劳效得酬赏,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进之。初一等,
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转一官,选人资历深者改京朝官,资浅者循两资。次二等,
随其官高下升资,或减磨勘年。惟军功、捕盗皆得改次等。京朝官自三等以下,
赏以差减。若一人而该两赏,许累计其等以迁。三年,诏:“御史台六察按官,
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
元祐初,御史中丞刘挚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实,行综核之政,下乃承之
以刻;主行教化,扩宽洪之泽,而下乃为苟简。先此追罪监司数人,为其掊敛害
民耳;而昧者矫枉过正,乃欲以缓纵委靡为安静。请申立监司考绩之政,以常赋
登耗、郡县勤惰、刑狱当否、民俗休戚为之殿最,岁终用此以诛赏之。”文彦博
又奏:“《唐六典》所载,以德行、才用、劳效三类察在选之士,参辨能否。今
之选格特多,举主、有军功,斯为上矣。然举主可求,军功或妄,何可尽据?请
委吏部尚书侍郎依仿三类,第其才德功效,送中书门下覆验,取其应选者,引对
而去留之。”诏令近臣议,议者请用《元丰考课令》,第为高下,以行升黜,岁
毋过五人。后改立县令课,有“四善”、“五最”之目,及增损监司、转运课格,
守令为五等减磨勘法。初,元祐尝立吏、户、刑三部郎官课。崇宁间,言者乞仿
周制,岁终委省、寺、监、六曹之长,各考其属,稽其官鄙,而三年遂校其勤惰,
行赏罚焉。
大观元年诏:“国家休养生民,垂百五十年。生齿日繁,而户部民籍曾不加
益,州县于进丁、入老,收落失实,以故课役不均,皆守令弛职,可申严《考课
法》。”然其考法,因时所尚,以示诱抑。若劝学、垦田、植桑枣、振贷、葬枯、
兴发坑冶、奉诏无违、诱进道徒、赋税趣办、能按赃吏,皆因事而增品目,旧法
固不易也。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请谒移实者亦多。
绍兴二年,初诏监司、守臣举行考课之法。时郡县数罹兵燹,又命以“户口
增否”别立守令课,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三甲置籍。守倅考县令,监司考
知州,考功会其已成,较其优劣而赏罚之。五年,立县令四课:曰纠正税籍,团
结民兵,劝课农桑,劝勉孝悌。三岁,就绪者加旌赏,无善状者汰之。
臣僚上言:“守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诏令,二曰厚风俗,三曰劝农桑,
四曰平狱讼,五曰理财赋,六曰兴学校,七曰实户口。得人,则七者皆举。今之
监司,实古刺史。比年守令奸贪,监司未尝按发,玩弛之弊日甚。”而户部侍郎
张致远亦言之。乃下诏戒饬监司,考察守令而举按焉。顷之,有请令江、淮官久
任,而课其功过者。帝曰:“朕昔为元帅时,见州县官以三年为任,犹且一年立
威信,二年守规矩,三年则务收人情,以为去计。今止以二年为任,虽有葺治之
心,盖亦无暇矣,可如所奏。”是时,岁以十五事考校监司,四善、四最考校县
令,违限不实者有罪。又诏监司,一岁再具所部知县有无“善政显著”、“缪懦
不职”上之省。
十三年,诏淮东、京西路州县,逐考批书,若增添户口、劝课农桑、增修水
利,岁终委监司覆实比较。守臣之条有九,通判之条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二
十五年,以州县贪吏为虐,监司、郡守不诃察,遂命监司按郡守之纵容,台谏劾
监司之失察,而每岁校其所按之多寡,以为殿最之课。二十七年,校书郎陈俊卿
言:“古人各守一官终身,使易地而居,未必尽其能也。今监司、帅守,小州换
大州,东路易西路;朝廷百执事,亦往往计日待迁,视所居之官,有如传舍。望
令有政术优异者,或增秩赐金,或待终秩而后迁。使久于其职,察其勤惰而升黜
之。庶几人安其分,而万事举矣。”诏三省行之。
隆兴元年,命湖南、北路应守令增辟田畴,自一千顷以下转磨勘有差,亏者
展磨勘、降名次。二年,诏淮南、川峡、京西边郡守令,能安辑流亡、劝课农桑
首就绪者,本道监司以闻。乾道二年,廷臣上言:“国朝盛时,有京朝官考课,
有幕职、州县官考课,其后为审官院,为考课院,皆命中书或两制臣僚校其能否,
以施赏罚。望遵故事,应监司郡守朝辞日,别给御前历子。如荐贤才为几人,若
为治钱谷,若为理狱讼,兴某利,除某害,各为条目,使之黾勉从事。每考,令
当职官吏从实批书,代还,使藉手陛见,然后诏执事精加考核。其风绩有闻者,
优与增秩;所莅无状者,罚之无赦。则贤者效职,而中下之才,亦皆强于为善矣。
”帝乃命经筵官参照累朝考课之法,讲而行之。
淳熙二年,因臣僚言,沿边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抚使以治民,武臣一
人充都总管以治兵。分举其职,各奏其功,任必加久,岁考优劣。一年视其规画,
二年视其成效,三年视其大成,重议诛赏。臧否分为三等:治效显著者为臧,贪
刻庸缪者为否,无功无过者为平。时天子留意黜陟,诸道莫敢不奉承。于是得实
者皆增秩升擢,而监司、牧伯举按稽缓者辄降黜。行之十余年,不免有弊,帝因
谕辅臣曰:“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诸司以为臧,一司以为否,必从众为公,亦
在精择监司,而以台谏考察之,庶乎其可也。”光宗初,诏罢其令。
宁宗以郡国按刺,多徇私情,遂仿旧制,于御史台别立考课一司,岁终各以
能否之实闻于上,以诏升黜。其贪墨、昏懦致台谏奏劾者,坐监司、郡守以容庇
之罪。
度宗咸淳三年,命参酌旧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为主,而又职事修
举,斯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长为中等,既无廉声又多缪政者考下等。其要
则以御史台总帅阃、监司,监司总守、倅,守、倅总州县属官。余如戎司及屯军
大垒,则总之制司;或无制司,则并各郡总管、钤辖并总于帅司。或以诸路所部
州郡多寡之数,分隶转运、提举、提刑三司。守倅月一考州县属官,监司会所隶
守倅,制司会戎司、军垒,遵照旧制互用文移,会其兵甲、狱讼、金谷之数,及
各司属官书拟公事、拘榷钱物、招军备器之数,次月置册,各申御史台上之课籍。
俟至半年,类考较前三年定为三等,中者无所赏罚,上者或转官、或减磨勘,下
者降官、展磨勘,各有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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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职官一
○三师 三公 宰执 门下省 中书省 尚书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纪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贤,位
事惟能。”后世曰爵,曰官,曰职,分而任之,其原盖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
不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帅其属以任其事,未闻建
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于列爵分土,此封建诸侯之制也,亦未闻
以爵以土,如后世虚称以备恩数者也。秦、汉及魏、晋、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
不可殚举。后周复《周礼》六典官称,而参用秦、汉。隋文帝废《周礼》之制,
惟用近代之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试官之格,又有员外之置,寻为检校、
试、摄、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尝不善,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又使
不肖者绝年劳序迁之觊觎。而世戚勋旧之家,宠之以禄,而不责以猷为。其居位
任事者,不限资格,使得自竭其所长,以为治效。且黜陟进退之际,权归于上,
而有司若不得预。殊不知名实混殽,品秩贸乱之弊,亦起于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
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
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
朝会板位,流外考较,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
悉皆出入分涖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
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
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堂侍,
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
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
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
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
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时人语曰:“宁登瀛,不为卿;宁抱椠,不为
监。”虚名不足以砥砺天下若此。外官,则惩五代藩镇专恣,颇用文臣知州,复
设通判以贰之。阶官未行之先,州县守令,多带中朝职事官外补;阶官既行之后,
或带或否,视是为优劣。
大凡一品以下,谓之“文武官”;未常参者,谓之“京官”;枢密、宣徽、
三司使副、学士、诸司而下,谓之“内职”;殿前都校以下,谓之“军职”。外
官则有亲民、厘务二等,而监军、巡警亦比亲民。此其概也。故自真宗、仁宗以
来,议者多以正名为请。咸平中,杨亿首言:“文昌会府,有名无实,宜复其旧。
”既而言者相继,乞复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吴育亦言:“尚书省,天下之大
有司,而废为闲所,当渐复之。”然朝论异同,未遑厘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
其制。熙宁末,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乃置局中书,
命翰林学士张璪等详定。八月,下诏肇新官制,省、台、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
去,而易之以阶。九月,详定所上《寄禄格》。会明堂礼成,近臣迁秩即用新制,
而省、台、寺、监之官,各还所职矣。五年,省、台、寺、监法成。六年,尚书
新省成,帝亲临幸,召六曹长贰以下,询以职事,因诫敕焉。初,新阶尚少,而
转行者易以混杂。及元祐初,于朝议大夫六阶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无别,
乃诏寄禄官悉分左右,词人为左,馀人为右。绍圣中罢之。崇宁初,以议者有请,
自承直至将仕郎,凡换选人七阶。大观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阶。政和末,
自从政至迪功郎,又改选人三阶,于是文阶始备。而武阶亦诏易以新名:正使为
大夫,副使为郎,而横班十二阶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继以新名未
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阶,通为横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详矣。
大抵自元祐以后,渐更元丰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枢密加置签书,户部则
不令右曹专典常平而总于其长,起居郎、舍人则通记起居而不分言动,馆职则增
置校勘黄本。凡此,皆与元丰稍异也。其后蔡京当国,率意自用。然动以继志为
言,首更开封守臣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县分六案。又内侍省职,悉仿机廷
之号。已而修六尚局,建三卫,即又更两省之长为左辅、右弼,易端揆之称为太
宰、少宰。是时员既滥冗,名且紊杂。甚者走马承受升拥使华;黄冠道流,亦滥
朝品。元丰之制,至此大坏。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纷更,乃请设
局,以修《官制格目》为正名,亦何补矣。
建炎中兴,参酌润色,因吕颐浩之请,左、右仆射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两
省侍郎改为参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
相,删去三省长官虚称,道揆之名遂定。然维时多艰,政尚权宜。御营置使,国
用置使,修政局置提举,军马置都督,并以宰相兼之。总制司理财,同都督、督
视理兵,并以执政兼之。因事创名,殊非经久。惟枢密本兵,与中书对掌机务,
号东、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实用庆历故典。其后,兵兴则兼枢
密使,兵罢则免;至开禧初,始以宰臣兼枢密为永制。
当多事时,诸部或长贰不并置,或并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户部不省不并。
兵休稍稍增置。其后,诏非曾任监司、守臣,不除郎官,著为令。又增馆阁员,
广环卫官。然绍兴务行元祐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别流品,其后,以人言省去,
宁清浊相涵,无绝人迁善之路。横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厘而正之矣,而介胄之
士与缙绅同称,宁名号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机。陈傅良欲定史官迁次之序,众
论韪之,而未及行。洪迈欲改三衙军官称谓,当时嘉之,卒未暇讲。考古之制,
量今之宜,盖自元祐以逮政和,已未尝拘乎元丰之旧。中兴若稽成宪,二者并行
而不悖。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筦库监局之官,沿袭不革者,皆先后所同
便也。或始创而终罢,或欲革而犹因,则有各当其可者焉。类而书之,先后互见,
作《职官志》。以至廪给、傔)从,虽微必录,并从旧述云。
三师 三公 宋承唐制,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师,太尉、司徒、司空为
三公,为宰相、亲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预政事,皆赴上于尚书省。凡除授,
则自司徒迁太保,自太傅迁太尉,检校官亦如之。太尉旧在三师下,由唐至宋加
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仆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
司徒,则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师则为异数,自赵普以开国元勋,文彦博以累
朝耆德,方特拜焉。虽太傅王旦、司徒吕夷简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致仕。
熙宁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辞司空、侍中。三年,曾公亮除
守司空、检校太师兼侍中,以两朝定策之功辞相位也。六年,文彦博除守司徒兼
侍中。九年,彦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辞太保。元丰三年,以曹佾检校太师、守司
徒兼中书令。九月,诏检校官除三公、三师外并罢。又以文彦博落兼侍中,除守
太尉,富弼守司徒,皆录定策之功也。六年,彦博守太师致仕。八年,王安石守
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彦博落致仕,太师、平章军国重事,吕公著守
司空、同平章军国重事。崇宁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书左仆射。大观元年,京
为太尉;二年,为太师。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太师,三日一至都堂治事。
九月,诏:“以太师、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为三师,古无此称,合依三
代为三公,为真相之任。司徒、司空,周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非三
公,并宜罢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亦称三少,为三次相之任。
”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国初以来,未尝备官。独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计也。太师
三人:蔡京、童贯、郑绅;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俣、越王偲)、郓王楷;太保
十一人:蔡攸、肃王枢至仪王。渡江后,秦桧为太师,张俊、韩世忠为太傅,刘
光世为太保。乾道初,杨沂中、吴璘并为太傅。绍熙初,史浩为太师,嗣秀王为
太保。自绍熙后,三公未尝备官。其后,韩仛胄、史弥远、贾似道专政,皆至
太师焉。
宰相之职 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为
真相之任,无常员;有二人,则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师为之。其上相为
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其次为集贤殿大学士。或置三相,则昭文、集贤二学
士并监修国史,各除。唐以来,三大馆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国初,范质昭文学
士,王溥监修国史,魏仁浦集贤学士,此为三相例也。神宗新官制,于三省置侍
中、中书令、尚书令,以官高不除人,而以尚书令之贰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
射兼门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行中书令之职。政和中,
改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仍兼两省侍郎。靖康中,复改为左、右仆射。
建炎三年,吕颐浩请参酌三省之制,左、右仆射并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门
下、中书二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废尚书左、右丞。从之。乾道八年,诏尚书左、
右仆射可依汉制改为左、右丞相。详定敕令所言:“近承诏旨,改左、右仆射为
左、右丞相,令删去侍中、中书、尚书令,以左、右丞相充。缘旧左、右仆射非
三省长官,故为从一品。今左、右丞相系充侍中、中书、尚书令之位,即合为正
一品。”从之。丞相官以太中大夫以上充。
平章军国重事 元祐中置,以文彦博太师、吕公著守司空相继为之,序宰臣
上。所以处老臣硕德,特命以宠之也。故或称“平章军国重事”,或称“同平章
军国事”。五日或两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后,蔡京、王黼以太师总三省
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开禧元年,韩侂胄拜平章,讨论典礼,乃以“平章
军国事”为名。盖省“重”字则所预者广,去“同”字则所任者专。边事起,乃
命一日一朝,省印亦归其第,宰相不复知印。其后,贾似道专权,窃位日久,尊
宠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 亲王、枢密使、留守、节度使兼侍中、中书令、同平章事者,皆谓之
使相。不预政事,不书敕,惟宣敕除授者,敕尾存其衔而已。乾德二年,范质等
三相皆罢,以赵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枢密使。命下,无宰相书敕,使问翰林陶谷。
谷谓:“自昔辅相未尝虚位。惟唐大和中甘露事,数日无宰相,时左仆射令狐楚
等奉行制书。今尚书亦南省长官,可以书敕。”窦仪曰:“谷之所陈,非承平令
典。今皇弟开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可书敕。”从之。
参知政事 掌副宰相,毗大政,参庶务。乾德二年置,以枢密直学士薛居正、
兵部侍郎吕馀庆并本官参知政事。先是,已命赵普为相,欲置之副,而难其名称。
以问翰林学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对曰:“唐有参知机务、参知政
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别设砖位,敕尾著衔
降宰相,月奉杂给半之,未欲与普齐也。开宝六年,始诏居正、馀庆于都堂与宰
相同议政事。至道元年,诏宰相与参政轮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齐衔,行则
并马,自寇准始,以后不易。
元丰新官制,废参知政事,置门下、中书二侍郎,尚书左、右丞以代其任。
建炎三年,复以门下、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
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其参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员或一员。嘉
泰三年,始除三员。故事,丞相谒告,参预不得进拟。惟丞相未除,则轮日当笔,
然多不逾年,少仅旬月。淳熙初,叶衡罢相,龚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创见也。
门下省 受天下之成事,审命令,驳正违失,受发通进奏状,进请宝印。凡
中书省画黄、录黄,枢密院录白、画旨,则留为底。及尚书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
皆奏覆审驳之。给事中读,侍郎省,侍中审,进入被旨画闻,则授之尚书省、枢
密院。即有舛误应举驳者,大则论列,不则改正。凡文书自内降者,著之籍。章
奏至,则受而通进,俟颁降,分送所隶官司。凡吏部拟六品以下职事官,则给事
中校其仕历、功状,侍郎。侍中引验审察,非其人则论奏。凡迁改爵秩、加叙勋
封、四选拟注奏钞之事,有舛误,退送尚书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断狱,审其轻重
枉直,不当罪,则以法驳正之。
国初循旧制,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职,复用两制官一员判门下省事。
官制行,始厘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骑常侍各一人,给事中四人,
左谏议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书人吏分掌五房:曰孔
目房、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销二房。至是,厘中书为三省,
分兵与礼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门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
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视其房之名,而主行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
上之事;曰开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库房,亦皆视其名,而受遣文书、表状,
与供阅敕令格式、拟官爵封勋之类,惟班簿、本省杂务则归吏房。吏四十有九:
录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有八人,守当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
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元丰八年,以
门下、中书外省为后省,门下外省复置催驱房。元祐三年,诏吏部注通判,赴门
下引验;应省、台、寺、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复置点检房。四年,又别立吏额。
绍圣二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以百人,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四年,
三省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
侍中 掌佐天子议大政,审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版奏中严外办,导舆辂,
诏升降之节;皇帝斋则请就斋室。大朝会则承旨宣制、告成礼,祭祀亦如之。册
后则奉宝以授司徒。国朝以秩高罕除。知建隆至熙宁,真拜侍中才五人,虽有用
他官兼领,而实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别置侍郎以
佐之。南渡后,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 掌贰侍中之职,省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前导舆略,诏进止。大朝
贺则授表以奏祥瑞。册后则奉节及宝位。与知枢密院、同知枢密院、中书侍郎、
尚书左右丞为执政官。南渡后,复置参知政事,省门下侍郎不置。
左散骑常侍 左谏议大夫 左司谏 左正言 同掌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
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国初虽置谏院,知院官
凡六人,以司谏、正言充职;而他官领者,谓之知谏院。正言、司谏亦有领他职
而不预谏诤者。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丰八年,谏议大夫孙觉言:“据《官制格目》,谏官之职,凡发令举事,
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
于上,则以事状论荐,乞依此以修举职事。”八月,门下省言:“谏议大夫、司
谏、正言合通为一。”诏并从之。十月,诏仿《六典》置谏官员。元祐元年二月,
诏谏官虽不同省,许二人同上殿。后又从司谏虞策之请,如独员,许与台官同对。
九月,左、右正言久阙,侍御史王岩叟言:“国家仿近古之制,谏官六员,方之
先王,已自为少,望诏补足,无令久空职。”十月,司谏王觌言:“自今中书舍
人阙,勿以谏官兼权。”从之。十一月,岩叟又言:“近降圣旨,两省谏官各令
出入异户,勿与给事中、中书舍人通。实欲限隔谏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
末,数论列尔。”寻诏谏官直舍仍旧。八年,诏执政亲戚不除谏官。建中靖国元
年,言者谓谏官论事,惟凭询访,而百司之事,六曹所报外,皆不得其详。遂诏
谏官案许关台察。
给事中 四人,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事。若政令有失当,
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凡章奏,日录目以进,考其稽违而纠治之。故事,
诏旨皆付银台司封驳。官制行,给事中始正其职,而封驳司归门下。
元丰五年五月,诏给事中许书画黄,不书草,著为令。六月,给事中陆佃言:
“三省、密院文字,已读者尚令封驳,虑失之重复。”。诏罢封驳房。六年,诏
驳正事赴执政禀议。七年,有旨,举驳事,依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例。既而令禀议
如初,给事中韩忠彦言:“给、舍职位颇均,一则不禀白而听封还,一则许举驳
而先禀议,于理未允。且朝廷之事执政所行,职当封驳则已与执政异,自当求决
于上,尚何禀议之有?”诏从之。绍圣四年,叶祖洽言:“两省置给、舍,使之
互察。今中书舍人兼权封驳,则给事中之职遂废。”诏特旨书读不回避,馀互书
判。元符三年,翰林学士曾肇言:“门下之职,所以驳正中书违失。近日给事封
驳中书录黄,乃令舍人书读行下,隳坏官制,有损治体。愿正纪纲,为天下后世
法。”重和元年,给事中张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书宣奉,门下审读,然后
付尚书颁行,而密院被旨者,亦录付门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经三
省,而诸房以空黄先次书读,则审读殆成虚设矣,乞立法禁。”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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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宝礼及朝会所行事;曰下案,主受发文书;曰封驳案,
主封驳及试吏,校其功过;曰谏官案,主关报文书;曰记注案,主录起居注。其
杂务则所分案掌焉。绍兴以后,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 一人,掌记天子言动。御殿则侍立,行幸则从,大朝会则与起居舍
人对立于殿下螭首之侧。凡朝廷命令赦宥、礼乐法度损益因革、赏罚劝惩、群臣
进对、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临幸引见之事,四时气候、四方符瑞、户口增减、
州县废置,皆书以授著作官。
国朝旧置起居院,命三馆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宁四年,诏谏官兼修注者,
因后殿侍立,许奏事。元丰二年,兼修注王存乞复起居郎、舍人之职,使得尽闻
明天子德音,退而书之。神宗亦谓:“人臣奏对有颇僻谗慝者,若左右有史官书
之,则无所肆其奸矣。”然未果行。故事,左、右史虽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禀
中书俟旨。存因对及之。八月,乃诏虽不兼谏职,许直前奏事。盖存发之也。官
制行,改修注为郎、舍人。六年,诏左、右史分记言动;元祐元年,仍诏不分。
七年,诏迩英阁讲读罢,有留身奏事者,许侍立。绍圣元年,中丞黄履言:“所
奏或干机密,难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御后殿则左、右史分日侍立;
崇宁三年,诏如前殿之仪,更不分日。大观元年,诏事有足以劝善惩恶者,虽秩
卑亦书之。绍兴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后许依讲读官奏
事。隆兴元年,用起居郎兼侍讲胡铨言,前殿依后殿轮左、右史侍立。
符宝郎 二人,掌外廷符宝之事。禁中别有内符宝郎。官制行,未尝除。大
观初,八宝成,诏依《唐六典》增置。靖康罢之。
通进司 隶给事中,掌受三省、枢密院、六曹、寺监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
疏及章奏房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具事目进呈,而颁布于中外。
进奏院 隶给事中,掌受诏敕及三省、枢密院宣紥,六曹、寺监百司符牒,
颁于诸路。凡章奏至,则具事目上门下省。若案牍及申禀文书,则分纳诸官司。
凡奏牍违戾法式者,贴说以进。
熙宁四年,诏:“应朝廷擢用材能、赏功罚罪事可惩劝者,中书检正、枢密
院检详官月以事状录付院,誊报天下。”元祐初,罢之。绍圣元年,诏如熙宁旧
条。靖康元年二月,诏:“诸道监司、帅守文字,应边防机密急切事,许进奏院
直赴通进司投进。”
旧制,通进、银台司,知司官二人,两制以上充。通进司,掌受银台司所领
天下章奏案牍,及阁门在京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以进御,然后颁布于外。
银台司,掌受天下奏状案牍,抄录其目进御,发付勾检,纠其违失而督其淹绶。
发敕司,掌受中书、枢密院宣敕,著籍以颁下之。
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 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
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
改换文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并置
局于关门之前。
中兴后,检、鼓、粮、审计、官告、进奏,谓之六院。例以京官知县有政绩
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继即除郎。恩数略视职事官,而不入杂压。绍兴十一年,
胡汝明以料院除监察御史,遂迁侍御史。乾道后,相继入台者数人,六院弥重,
为察官之储。淳熙初,班寺监、丞之上。绍熙二年,诏六院官复入杂压,在九寺
簿之下,六院各随所隶。
中书省 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请兴创改革,及中外
无法式事应取旨事。凡除省、台、寺、监长贰以下,及侍从、职事官,外任监司、
节镇、知州、军通判,武臣遥郡横行以上除授,皆掌之。
凡命令之体有七:曰册书,立后妃,封亲王、皇子、大长公主,拜三师、三
公、三省长官,则用之。曰制书,处分军国大事,颁赦宥德音,命尚书左右仆射、
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凡告廷除授,则用之。曰诰命,应文武官迁改职秩、内
外命妇除授及封叙、赠典,应合命词,则用之。曰诏书,赐待制、大卿监、中大
夫、观察使以上,则用之。曰敕书,赐少卿监、中散大夫、防御使以下,则用之。
曰御札,布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号令,则用之。曰敕榜),赐酺及戒励百官、
晓谕军民,则用之。皆承制画旨以授门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
其所得旨为底:大事奏禀得旨者为“画黄?,小事拟进得旨者为“录黄”。凡事
干因革损益,而非法式所载者,论定而上之。诸司传宣、特旨,承报审覆,然后
行下。
设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骑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谏议大夫、起居
舍人、右司谏、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户房,曰兵礼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
房,曰制敕库房。元祐以后,析兵、礼为二,增催驱、点检,分房十有一,后又
改主事房为开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赏罚、废置、荐举、假故、
一时差官文书。曰户房,掌行废置升降郡县、调发边防军须、给贷钱物。曰礼房,
掌行郊祀陵庙典礼、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册、科举考官、外夷书诏。曰兵房,掌
行除授诸蕃国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贬降、叙复。曰工房,掌行营造
计度及河防修闭。凡尚书省所上奏请、台谏所陈章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
应取旨者,六房各视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发文书。曰班簿房,掌百官
名籍具员。曰制敕库房,掌编录供检敕、令、格、式及架阁库。曰催驱房,督趣
稽违。曰点检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录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书
令史十有四人,守当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
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
元丰八年,诏待制以上磨勘,本省进拟。元祐三年,诏应除授从中批付中书
省者,并三省行。绍圣五年,诏臣僚上殿紥子,中书省进呈取旨;其承受传宣、
内降,非有司所可行者,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奏审。
令 掌佐天子议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则升坛,享宗庙则升阼
阶而相其礼。临轩册命则读册。建储则升殿宣制,持册及玺绶以授太子。大朝会
则诣御坐前奏方镇表及祥瑞。国朝未尝真拜,以他官兼领者不预政事,然止曹佾
一人,馀皆赠官。官制行,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令之职,别置侍郎以佐之。中
兴后,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 掌贰令之职,参议大政,授所宣诏旨而奉之。凡大朝会则押表及祥瑞
案。临轩册命则押册引案,以所奏文及册书授令。四夷来朝则奏其表疏,以贽币
付有司。南渡后,复置参知政事,省中书侍郎不置。
舍人 四人,旧六人。掌行命令为制词,分治六房,随房当制,事有失当及
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国初,为所迁官,实不任职,复置知制诰及直舍
人院,主行词命,与学士对掌内外制。凡有除拜,中书吏赴院纳词头。其大除拜,
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词头者。若大诰命,中书并敕进入,从中而下,馀则发敕官
受而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实正名,而判后省之事。分案五:曰上案,掌册礼及
朝会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书;曰制诰案,掌书录制词及试吏,校其功过;
曰谏官案,掌受诸司关报文书;曰记注案,掌录记注。其杂务则随所分案掌之。
元丰六年,诏中书省置点检房,令舍人通领。元祐元年,诏舍人各签诸房文
字,其命词则轮日分草。九月,诏时暂阙官,依门下、尚书省例,送本省官兼权。
绍圣四年,蹇序辰请自今命词,以元行遣文书同检送当制舍人。从之。建炎后同,
他官兼摄者则称权舍人,资浅者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 一人,掌同门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丰前,以起居郎、舍
人寄禄,而更命他官领其事,谓之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为职任。淳
熙十五年,罗点自户部员外郎为起居舍人,避其祖讳,乃以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
注官。其后两史或阙而用资浅者,则降旨以某人权侍立修注官。
右散骑常侍 右谏议大夫 右司谏 右正言 与门下省同,但左属门下,右
属中书,皆附两省班籍,通谓之两省官。元丰既新官制,职事官未有不经除授者,
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骑常侍,始终未尝一除人。盖两官为台谏之长,无有启之者。
中兴初,诏谏院不隶两省。绍兴二年,诏并依旧赴三省元置局处。淳熙十五年,
用林栗言,置左右补阙、拾遗,专任谏正,不任纠劾之事。逾年减罢。法司令史、
书令史、守当官各一人,守阙守当官三人,乾道六年减二人。
检正官 五房各一人,掌纠正省务。熙宁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选人即为习
学公事。官制行,罢之,而其职归左右司。建炎三年,中书门下省言:“军兴以
来,天下多事,中书别无属官。元丰以前,有检正官,后因置左右司,遂不差,
致朝廷及应报四方行移稽留,无检举催促。今欲差官两员充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
公事。(内一员检正吏、礼、兵房,一员检正户、刑、工房。)从之。至次年,
诏并罢。绍兴二年,诏中书门下省复置检正官一员。
建炎三年指挥,中书门下省并为一。中书省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
当官共四十三人;门下省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六人,依祖
额以八十九人为额。守阙守当官两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书省六分,
门下省四分。
尚书省 掌施行制命,举省内纲纪程式,受付六曹文书,听内外辞诉,奏御
史失职,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诏废置、赏罚。曰吏部,曰户部,曰礼部,曰兵
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隶焉。凡天下之务,六曹所不能与夺者,总决之;应取
裁者,随所隶送中书省、枢密院。事有成法,则六曹准式具钞,令、仆射、丞检
察签书,送门下省画闻。审察吏部注拟文武官及封爵承袭、赐勋定赏之事。朝廷
有疑事,则集百官议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条法,则议定以奏覆,
太常、考功谥议亦如之。季终,具赏罚劝惩事付进奏院,颁行于天下。大祭祀则
誓戒执事官。
设官九: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分房十:
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视其名而行六曹诸司所
上之事;曰开拆郎,主受遣文书;曰都知杂房,主行进制敕目、班簿具员,考察
都事以下功过迁补;曰催驱房,主考督文牍稽违;曰制敕库房,主编检敕、令、
格、式,简纳架阁文书。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
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元丰四年,诏尚书都省及六曹,各轮郎官一员宿
直。五年,诏得旨行下并用紥子。绍圣元年,诏在京官司所受传宣、内降,随事
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奏。二月,诏尚书都省弹奏六察御史,纠不当者。
令 掌佐天子议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属有六曹,凡庶务皆会而决之。
凡官府之纪纲程式,无不总焉。大事三省通议,则同执政官合班;小事尚书省独
议,则同仆射、丞分班论奏。若事由中书、门下而有失当应奏者,亦如之。与三
师、三公、侍中中书令俱以册拜。自建降以来不除,惟亲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领,
不与政事。政和二年,诏:“尚书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须置。
”然是时说者以谓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尝任此,盖时相蔡京不学之过。宣和
七年,诏复置令,亦虚设其名,无有除者。南渡后,并省不置。
左仆射 右仆射 掌佐天子议大政,贰令之职,与三省长官皆为宰相之任。
大祭祀则掌百官之誓戒,视涤濯告洁,赞玉币爵玷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
中书令,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侍中、中书令职事。政和
中,诏曰:“昔我神考,训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仆臣之贱,充宰
相之任,可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靖康元年,诏依元丰旧制,复为
左、右仆射。南渡后,置左、右丞相,省仆射不置。
左丞 右丞 掌参议大政,通治省事,以贰令、仆射之职。仆射轮日当笔,
遇假故,则以丞权当笔知印。大祭祀酌献,荐馔进熟,则受爵酒以授仆射。旧班
六曹尚书下,官制行,升其秩为执政。元丰五年五月,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
是月,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礼于都堂下马,违法犯分。”安礼争论
帝前,神宗是之。今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马,自此始。南渡后,复置参知政事,
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 右司郎中 左司员外郎 右司员外郎 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
而举正文书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户、礼、奏钞、班簿房,右司治兵、
刑、工、案钞房,而开拆、制敕、御史、元丰六年,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
史案察失职。催驱、封椿)印房,则通治之,有稽滞,则以期限举催。初,于都
司置吏设案,而议者谓台郎宰掾不当自为官司。遂随省房分治所领之事,惟置
手分、书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过及迁补之事。
元丰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书御史、六曹官纠察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
终取旨升黜。绍圣元年,诏都司以岁终点检六曹稽违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
旨。二年,诏御史台察六曹稽缓违失者,送左司籍记。宣和二年,左司员外郎王
蕃奏:“都司以弥纶省闼为职,事无不预。今宰、丞入省,诸房文字填委,次第
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仅绝,其势不<耳叚>一一检阅细故,而省吏径禀宰、
丞请笔,以草检令承从官斋赴郎官厅落日押字。”谓“宜遵守元丰及崇宁旧法,
诸房各具签帖,先都事自点检,次郎官押讫,赴宰、丞请笔行下。”于是诏曰:
“先帝肇正三省,诏给舍、都司以赞省务。今都司浸以旷官,缘省吏强悍,敢肆
侵侮。自今违法事,其左右司官、尚书具事举劾。”
建炎三年,诏减左、右司郎官两员,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二员。至次
年,检正省罢,其左、右司郎官依旧四员。绍兴三十二年,诏尚书省吏房、兵房,
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
书省礼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隆兴元年,诏左、右司郎官各差
一员。乾道六年,诏榷货务都茶场依建炎三年指挥,委都司官提领措置。乾道七
年,复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货务都茶场,(都司提领。) 提辖官一员,(京朝官充。)监场官二员,
(京选通差。)掌鹾、茗、香、矾钞引之政令,以通商贾、佐国用。旧制,置务
以通榷易。建炎中兴,又置都茶场,给卖茶引,随行在所榷货务置场虽分两司,
而提辖官、监官并通衔管干。外置建康、镇江务场,并冠以行在为名,以都司提
领,不系户部经费。建康、镇江续分隶总领所。开禧初,以总领所侵用储积钱,
令径隶提领所。乾道七年,提领所置干办官一员。
右提辖官与杂买务杂卖场、文思院、左藏东西库提辖,并称四辖。外补则为
州,内迁则为寺监丞、簿,亦有径为杂临司,或入三馆。(乾道间,榷务王禋除
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铸钱司,淳熙间,熊克自文思除校书郎。)绍熙以后,往
往更迁六院官,或出为添倅),有先后轻重之异焉。
左藏封桩库,(都司提领。)监官一员,监门官一员。淳熙九年,以都司提
领。初创,非奉亲与军须不支。后或拨入内库,或以供宫廷诸费,亦以备振恤之
用。
提举修敕令 自熙宁初,编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举,是后,皆
以宰执为之。详定官,以侍从之通法令者充,旧制二员。宣和中,增至七员。靖
康初,减为三员。删定官,无常员。先是,尝别修一司敕命。大观三年,诏六曹
删定官并入详定一司敕令所,为一局。
制置三司条例司 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宁二年置,以知
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为之,而苏辙、程颢等亦皆为属官。未几,升之相,
乃言:“条例者有司事尔,非宰相之职,宜罢之。”帝欲并归中书,安石请以枢
密副使韩绛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韩琦言:“条例司虽大臣所领,然止是定
夺之所。今不关中书而径自行下,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也。”五月,罢归中
书。
三司会计司 熙宁七年,置于中书,以宰相韩绛提举。先是,绛言总天下财
赋,而无考较盈虚之法,乃置是司。既而事多濡滞,八年,绛坐此罢相,局亦寻
废。
编修条例司 熙宁初置,八年罢。
经抚房 专治边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议,置于三省,不复以关
枢密院。六年,罢。
提举讲议司 崇宁元年七月,诏如熙宁条例司故事,都省置讲议司。以宰相
蔡京提举,侍从为详定官,卿监为参详官;又置检讨官,凡宗室、冗官、国用、
商旅、盐铁、赋调、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时又分武备一房,别为枢密院
讲议司。三年三月,知枢密院事蔡卞奏罢。)三年四月结局。宣和六年,又于尚
书省置讲议司。十二月,命太师致仕蔡京兼领,听就私第裁处,仍免签书。
议礼局 大观元年,诏于尚书省置,以执政兼领。详议官二员,以两制充。
应凡礼制本末,皆议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礼仪注》成,罢局。
礼制局 讨论古今宫室、车服、器用、冠昏、丧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
置于编类御笔所,有详议、同详议官,宣和二年,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
罢。

[发帖际遇]: 林风在丽春院喝酒,发掘了人才韦小宝,增加声望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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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职官二
○枢密院 宣徽院 三司使 翰林学士院 侍读侍讲 崇政殿说书 诸殿学
士 诸阁学士 诸修撰直阁 东宫官 王府官
枢密院 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命,以佐邦治。凡
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皆掌之。以升拣、
废置揭帖兵籍;有调发更戍,则遣使给降兵符。除授内侍省官及武选官,将领路
分都监、缘边都巡检使以上。大事则禀奏,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则拟进,其付授
者用紥。先具所得旨,关门下省审覆。面得旨者为录白,批奏得画者为画旨,并
留为底。惟以白纸录送,皆候报施行。其被御宝批旨者,即送门下省缴覆。应给
诰者,关中书省命词。即事干大计,造作、支移军器,及除都副承旨、三衙管军、
三路沿边帅臣、太仆寺官,文臣换右职,仍同三省取旨。
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枢密院,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
院在中书之北,印有“东院”、“西院”之文,共为一院,但行东院印。而职事
条目颇多。神宗初政,乃省其务之细者归之有司,而增置审官西院,专领阁门祗
候以上至诸司使差遣。官制行,随事分隶六曹,专以本兵为职,而国信、民兵、
牧马总领,仍旧隶焉。旧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户,曰礼,至是厘正,凡分房
十。其后,又增支马、小吏二房,凡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东路吏
卒,北界边防、国信事。曰河西房,掌行陕西路、麟、府、丰、岚、石、隰州、
保德军吏卒,西界边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调发军,湖北路边防及京东、京
西、江、淮、广南东路吏卒,迁补殿侍,选亲事官。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军司
事,支移兵器,川陕路边防及畿内、福建路吏卒,军头、皇城司卫兵。曰教阅房,
掌行中外校习,封桩阙额请给,催督驿递及湖南路边防。曰广西房,掌行招军
捕盗赏罚,广南西路边防及两浙路吏卒。而禁军转员,则各随其房之所领兵额治
之。曰兵籍房,掌行诸路将官差发禁兵、选补卫军文书。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
甲、弓箭手。曰吏房,掌行差将领武臣知州军、路分都监以上及差内侍官文书。
曰知杂房,掌行杂务。曰支马房,掌行内外马政并坊院监牧吏卒、牧马、租课。
曰小吏房,掌行两省内臣磨勘功过叙用,大使臣已上历任事状及校尉以上改转迁
遣。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旨三人,主事五人,守阙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书
令史十五人。元祐既创支马、小吏二房,增令史为十四人,书令史十九人,创正
名贴房十八人。大观增逐房副承旨为五人,创守阙书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
中书、密院既称“二府”,每朝奏事,与中书先后上殿。庆历中,二边用兵,
知制诰富弼建言,边事系国安危,不当专委枢密。仁宗以为然,即诏中书同议。
谏官张方平亦言中书宜知兵事,乃以宰相吕夷简、章得象并兼枢密使。熙宁初,
滕甫言:“中书、密院议边事,多不合。赵明与西人战,中书赏功,而密院降约
束;郭逵修堡栅,密院方诘之,而中书以下褒诏。愿大臣凡战守、除帅,议同而
后下。”神宗善之。元祐四年,知枢密院安焘以母忧去职,枢密院官偶独员。谏
议大夫梁焘、司谏刘安世言:“国朝革五代之弊,文、武二柄,未尝专付一人,
乞依故事命大臣兼领。”靖康元年,知枢密院事李纲言:“在祖宗之时,枢密掌
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维持军政,万世不易之
法。自童贯以领枢密院事为宣抚使,既主兵权,又掌兵籍、虎符,今日不可不戒。
乞将团结到勤王正兵并付制置使,行营司兵付三衙。”从之。
枢密使 知院事 同知院事 枢密副使 签书院事 同签书院事 枢密使知
院事,佐天子执兵政,而同知、副使、签书为之贰。凡边防军旅之常务,与三省
分班禀奏;事干国体,则宰相、执政官合奏;大祭祀则迭为献官。
国初,官无定制,有使则置副,有知院则置同知院,资浅则用直学士签书院
事。熙宁元年,文彦博、吕公弼为使,韩维、邵亢为副使。时陈升之三至枢府,
神宗欲稍异其礼,乃以为知院事。于是知院与使、副并置。元丰五年,将改官制,
议者欲废密院归兵部。帝曰:“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以统之,互相维
制,何可废也?”于是得不废。帝又以枢密联职辅弼,非出使之官,乃定置知院、
同知院二人,使、副悉罢。元祐初,复置签书院事,仍以枢密直学士充。同签书
枢密院事,治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为之,又以逵判渭州。帝初即位,中丞王
陶、御史吕景等皆言之。逵归,改除宣徽南院使、知郓州,自是不复置。政和六
年,以内侍童贯权签书枢密院河西、北面房事。七年,贯宣抚陕西、河东北三路,
带同签书枢密院。既而诏元丰官制即无同签书枢密院事,改为权领枢密院。然签
书院事,元丰亦未尝置。宣和元年,诏童贯领枢密院事,后复以郑居中为之。
建炎初,置御营司,以宰相为之使。四年,罢,以其事归枢密院机速房,命
宰相范宗尹兼知枢密院。绍兴七年,诏:“枢密本兵之地,事权宜重。可依故事
置枢密使,以宰相张浚兼之。”又诏立班序立依宰相例。其后或兼或否。至开禧,
以宰臣兼使,遂为永制。使与知院,同知、副使,亦或并除,其签书、同签书并
为端明殿学士,恩数特依执政,或以武臣为之,亦异典也。
都承旨 副都承旨 掌承宣旨命,通领院务。若便殿侍立,阅试禁卫兵校,
则随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蕃国入见亦如之。检察主事以下功过及迁补之
事。都承旨,旧用院吏递迁。熙宁三年,始以东上合门使李评为之,又以皇城使
李绶为之副,更用士人自评、绶始。是月,诏都承旨、副都承旨见枢密使、副如
合门使礼。五年,以同修起居注曾孝宽兼都承旨,参用儒臣自孝宽始。元丰四年,
客省使张诚一为都承旨。都承旨复用武臣,自诚一始。元祐初,复以文臣为都承
旨。其后以待制充。元符三年,王师约为都承旨,左司谏陈瓘言:“神考以文臣
为都承旨,其副则参求外戚武臣之可用者。今师约未历边任,擢置枢属掾文臣之
位,甚非神考设官之意。”至崇宁以后,专用武臣。
建炎四年,高宗在会稽,以武臣辛道宗为都承旨,颇用事。绍兴元年,道宗
既免,乃诏依元祐职制,都承旨以两制为之。如未曾任侍从之人,即依权侍郎法,
又或加学士、待制、修撰贴职。乾道初,再用武臣,自张说始。淳熙九年,都承
旨复用士人,自萧燧始。副都承旨文、武通除。
检详官 熙宁四年置,视中书检正官。元丰初,定以三员,及改官制,罢之。
建炎三年,复置检详两员,叙位在左、右司之下。绍兴二年减一员。
计议官 四员。建炎四年,罢御营使司,并归枢密院为机速房。随司减罢属
官,置干办官四员,诏并改为计议官。至绍兴十一年减罢。
编修官 随事置,无定员,以本院官兼者,不入衔。熙宁三年,以王存、顾
临等同编修《经武要略》,兼删定诸房例册。初拟都、副承旨提举,神宗谓存等
皆馆职,不欲令承旨提举,诏改为管干。绍圣四年,编修刑部、军马司事,令都、
副承旨兼领。政和七年,编修《北边条例》,又别置详覆官。
讲议司 崇宁元年,以尚书省讲议武备房归枢密院置,以知院蔡卞提举。三
年,卞奏武备本院诸房可行,不必专局,乃罢之。绍兴置编修官二员。
监三省、枢密院门 旧系差小使臣及内侍官充。嘉定六年,诏以曾经作县、
通判资序人充。小使臣省罢,内侍官改以三省、枢密院门机察官系衔。
主管三省、枢密院架阁文字 一员,嘉定八年置,以选人、京朝官通差。
三省、枢密院激赏库 三省、枢密院激赏酒库 监官各二人。(初以武臣,
嘉泰末,始易以选人。)二库并因绍兴用兵,创以备边;后兵罢,专以备堂、东
两厨应干宰执支遣。若朝廷军期急速钱物金带,以备激犒;诸军将帅告命绫纸,
以备科拨调遣等用。省、院、府吏胥之给,亦取具焉。
御营使 提举修政局 制国用使 都督诸路军马 中兴,多以宰相兼领兵政、
财用之事,而执政同预焉。因事创名,未久遄罢,可以不书。以其关宰相设施,
因记其名称本末附见焉。
建炎元年,置御营司,以宰相为之使,仍以执政官兼副使。其属有参赞军事,
以侍从官兼;提举一行事务,以大将兼。其将佐有都统制及五军统制以下官。初
以总齐行在军中之政。三年,诏御营使司止管行在五军营砦事务,其馀应干边防
措置等事,厘正归三省、枢密院。四年,诏自今宰相兼知枢密院事,罢御营使。
时臣僚言:“宰相之职,无所不统。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为两府,兵权付于
枢密,比年又置御营使,是政出于三也。请罢御营司,以兵权付之密院,而以宰
相兼知,庶几可以渐议兵政。”故罢使及官属,以其事归密院,为机速房。至绍
兴二十九年九月,诏:“祖宗旧制,枢密院即无机速房,合行减罢。”绍兴三十
一年,金主亮来攻,帝将临江视师。其冬,以和义郡王杨存中为御营宿卫使,兵
罢复免。明,孝宗即位,又以御营使命之。然但自名一司,掌殿前忠勇等军,非
复建炎之比,未几而。存中非宰执,附见于此。
绍兴二年,诏置修政局,令百官条具修车马、备器械,命右相秦桧提举,参
知政事同领之。其下有参详官一人,侍从为之,参议官二人,检讨官四人,卿郎
为之;如讲议司故事。三月而罢局。
乾道四年,诏:“理财之要,裕财为重,自今宰相可带兼制国用使,参政可
同知国用事。”(先是,臣僚言:“近以宰相兼枢密使,盖欲使宰相知兵也。宰
相今虽知兵,而财谷出入之原,宰相犹未知也。望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领三司
使职事,财谷出纳之大纲,宰相领之于上,而户部治其凡。”故有是命)。五年
二月,罢国用司。八年,诏:“官制已定,丞相事无不统,所有国用一司,与参
知政事并不兼带。”嘉泰四年,诏遵孝宗典故,宰相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同知国
用事,仍于侍从、卿监中择二人充属官。右丞相陈自强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兼知
枢密院事费士寅、参知政事张严兼同知国用事。(以兵部侍郎薛叔似兼参计官,
太府卿陈景思同参计官。先是,臣僚言:“今日财计,非钱谷不足可忧,而渗漏
日滋之为可虑也。周家以冢宰制国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领度支,是知财赋国家之
大计,其出入之数有馀、不足,为大臣者皆所当知,庶可节以制度,关防欺隐。
宜略仿祖宗遗意,命大臣兼提领天下财赋。”从之)。陈自强罢,亦废。
绍兴五年,制以左通议大夫、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知枢密院事
赵鼎,左政奉大夫、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知枢密院事张浚都督诸路
军马。未几,浚暂往江上措置边防,至七年秋废罢。其馀宰臣、执政开府于外者,
别载于篇。
编修敕令所提举(宰相兼。) 同提举(执政兼。) 详定(侍从官兼。
删定官(就职事官内差兼? 掌裒集诏旨,纂类成书。绍兴十二年罢。乾道六年,
复置详定一司敕令所,以右丞相虞允文提举,参知政事梁克家同提举。淳熙十五
年省罢,绍熙二年复置局。庆元二年,复置提举,以右丞相余端礼兼,同提举以
参知政事京镗兼,仍以编修敕令所为名。
宣徽院 宣徽南院使 北院使 掌总领内诸司及三班内侍之籍,郊祀、朝会、
宴飨供帐之仪,应内外进奉,悉检视其名物。旧制,以检校为使,或领节度及两
使留后,阙则枢密副使一人兼领二使,亦有兼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者。南院资
望比北院颇优,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各设厅事。其吏史则有都勾
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后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骑案,
(主赐群臣新史,及掌诸司使至崇班、内侍供奉官、诸司工匠兵卒之名籍,及三
班而下迁补、假故、鞫劾之事。)三曰仓案,掌春秋及圣节大宴、节度使迎授恩
赐、上元张灯、四时祠祭及契丹朝贡、内廷学士赴上,并督其供帐,内外进奉视
其名物,教坊伶人岁给衣带,专其奏覆。四曰胄案。掌郊祀、御殿、朝谒圣容、
赐酺国忌供帐之事,诸司使副、三班使臣别籍分产,司其条制,颁诸司工匠休假
之。故事,与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以先后入叙位。熙宁四年,诏
位参政、枢副、同知下,著为令。九年,诏:“今后遇以职事侍殿上,或中书、
枢密院合班问圣体,及非次庆贺,并特序二府班。官制行,罢宣徽院,以职事分
隶省、寺,而使号犹存。
初,吏部尚书王拱辰治平中知大名府,神宗即位,拜太子少保。明年,检校
太傅,改宣徽北院使,寻迁南院,立班序位视签枢。元丰六年,拱辰除武安军节
度使再任,自此遂罢使名不复除。独太子少师张方平许依旧领南院使致仕。哲宗
即位,始迁太子太保而罢使名。元祐三年,复置南、北院使,仪品恩数如旧制。
六年,以冯京为南院使,而方平亦复使名。中书舍人韩川言:“祖宗设此官,礼
均二府,以待勋旧,未尝带以致仕。且宣徽,武官也;宫保,文官也,不宜混并。
”不听。方平亦固辞不拜。七年,冯京亦以使致仕。绍圣三年,议者言官名虽复,
而无所治之事,乃罢之。南渡以后,不复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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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司使 使 副使 判官 盐铁使 度支使 户部使 三部副使 三部判官
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之预,一
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其恩数廪禄,
与参、枢同。太平兴国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复置使一员,总领三部。又
分天下为十道:曰河南,河东,关西,剑南,淮南,江南东、西,两浙,广南。
在京东曰左计,京西曰右计,置使二员分掌。俄又置总计使判左、右计事,左、
右计使判十道事,凡干涉计度者,三使通议之。五年,罢十道左右计使,复置三
部使。咸平六年,罢三部使,复置三司一员。关正使,则以给、谏以上权使事。
使 一人,以两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诰、杂学士、学士充。亦有辅臣罢政出外,
召还充使者。使阙,则有权使事;又阙,则有权发遣公事。掌邦国财用之大计,
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焉。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
奏牒常事止署案。太平兴国初,以贾琰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
司,遂省副使。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
度支,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户部,掌天
下户口、税赋之籍,榷酒、工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
副使 以员外郎以上历三路转运及六路发运使充。
判官 以朝官以上曾历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充。
三部副使 各一人,通签逐部之事。(旧以员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
化三年复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迁官,遂罢之。咸平六年复
置。)
三部判官 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旧以朝官充。国初承旧制,每部判
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兴国三年,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
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计各置判官一人。
五年,废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
覆官四人。
盐铁分掌七案:一曰兵案,(掌衙司军将、大将、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
库务月帐,吉凶仪制,官吏宿直,诸州衙吏、胥吏之迁补,本司官吏功过,三部
胥吏之名帐及刑狱,造船、捕盗、亡逃绝户资产、禁钱。景德二年,并度支案为
刑案。二曰胄案,掌修护河渠、给造军器之名物,及军器作坊、弓弩院诸务诸季
料籍。)三曰商税案,四曰都盐案,五曰茶案,六曰铁案,(掌金、银、铜、铁、
朱砂、白矾、绿矾、石炭、锡、鼓铸。)七曰设案。掌旬设节料斋钱、餐钱、羊
豕、米面、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
一曰赏给案(掌诸给赐、赙赠例物、口食、内外春冬衣、时服、绫、罗、纱、
縠、绵、布、鞋、席、纸、染料,市舶、权物务、三府公吏。),二曰钱帛案
(掌军中春冬衣、百官奉禄、左藏钱帛、香药榷易。),三曰粮料案(掌三军粮
料、诸州刍粟给受、诸军校口食、御河漕运、商人飞钱。),四曰常平案(掌诸
州平籴。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五曰发运案(掌汴河广济蔡河漕运、
桥梁、折斛,三税。),六曰骑案,(掌诸坊监院务饲养牛羊、马畜及市马等。)
七曰斛斗案(掌两京仓廪廥积,计度东京粮料,百官禄;粟厨料。),八曰百官
案。(掌京朝幕职官奉料、祠祭礼物、诸州驿料。)
户部分掌五案:一曰户税案(掌夏税。),二曰上供案(掌诸州上供钱帛。),
三曰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诸库簿张,勾校诸州营垒、官
廨、桥梁、竹木、排筏。),四曰曲案(掌榷酤、官曲。),五曰衣粮案(掌勾
校百官诸军诸司奉料、春冬衣、禄粟、茶、盐、鞵酱、傔粮等。三部诸案,
并与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纳帐籍,
以察其差殊而关防之。盐铁院、度支院、户部院勾覆官各一人。
都磨勘司,端拱九年置。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帐籍,以验出
入之数。
都主辖支收司,(淳化三年置。)判司官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已支未除
之数,候至所受之处,附籍报所由司而对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纳
毕,取其钞以还本州。
拘收司,(咸平四年置。)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财利未结绝者,籍其名
件而督之。
都理欠司,(雍熙二年,三部各置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废。)判司官
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负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
都凭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视
无虚谬,则印署而还之,支讫,复据数送勾而销破之。
开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诸州申牒之籍,发放以付三部,
兼掌发放、勾凿、催驱、受事。
发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太平兴国年中置。)
勾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帐。
催驱司,掌督京城诸司库务末帐,京畿仓场库务月帐凭由送勾,及三部支讫
内外奉禄之事。
受事司,掌诸处解送诸色名籍,以发付三部。
衙司管辖官二人,以判开拆司官及内侍都知、押班充。掌大将、军将名籍,
第其劳而均其役使。
勾当公事官二员,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厢检计、定夺、点检、覆验、估剥之
事。
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诸部公事。
勾当诸司、马步军粮料院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文武官诸司、诸军给受
奉料,批书券历,诸仓库案验而禀赋之。
勾当马步军专勾司官一人,以京朝官充。(旧以三班。)掌诸军兵马逃亡收
并之籍,诸司库务给受之数,审校其欺诈,批历以送粮料院。
以上并属三司使。元丰官制行,罢三司使并归户部。
翰林学士院 翰林学士承旨 翰林学士 知制诰 直学士院 翰林权直 学
士院权直 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凡立后妃,封亲王,拜宰相、枢密使、三
公、三少,除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加封,加检校官,并用制;赐大臣太中大
夫、观察使以上,用批答及诏书;馀官用敕书;布大号令用御札;戒励百官、晓
谕军民用敕榜;遣使劳问臣下,口宣。凡降大赦、曲赦、德音,则先进草;大诏
命及外国书,则具本取旨,得画亦如之。
凡拜宰相及事重者,晚漏上,天子御内东门小殿,宣召面谕,给笔札书所得
旨。禀奏归院,内侍锁院门,禁止出入。夜漏尽,具词进入;迟明,白麻出,合
门使引授中书,中书授舍人宣读。其馀除授并御札,但用御宝封,遣内侍送学士
院锁门而已。至于赦书、德音,则中书遣吏持送本院,内侍锁院如除授焉。凡撰
述皆写画进入,请印署而出,中书省熟状亦如之。若已画旨而未尽及舛误,则论
奏贴正。凡宫禁所用文词皆掌之。乘舆行幸,则侍从以备顾问,有献纳则请对,
仍不隔班。凡奏事用榜子,关白三省、枢密院用谘报,不名。
凡初命为学士,皆遣使就第宣诏旨召入院。上日,敕设会从官,宥以乐。元
丰中,始命佩鱼,自蒲宗孟始。见执政议事则系鞵),盖与侍从异礼也。政和
三年,强渊明请以前后所被旨及案例,修为本院敕令格式。五年,御书《摛)文
堂》榜赐学士院。靖康元年,吴幵等奏:“大礼锁院,麻三道以上,系双学士宿
直分撰,乞依故事。”从之。
承旨,不常置,以学士久次者为之。凡他官入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
俱阙,他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自国初至元丰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实,多
所厘正,独学士院承唐旧典不改。乾道九年,崔敦诗初以秘书省正字兼翰林权直。
淳熙五年,敦诗再入院,议者以翰林乃应奉之所,非专掌制诰之地,更为学士院
权直。后复称翰林权直,然亦互除不废,权、正或至三人。
翰林侍读学士 太宗初,以著作佐郎吕文仲为侍读。真宗咸平二年,以杨徽
之、夏侯峤并为翰林侍读学士,始建学士之职。其后,冯元为翰林侍读,不带学
士;又以高若讷为侍读,不加别名,但供职而已。天禧三年,张知白为刑部侍郎,
充翰林侍读学士、知天雄军府,侍读学士外使自知白始。元丰官制,废翰林侍读、
侍讲学士不置,但以为兼官。然必侍从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资浅则为说书。
岁春二月至端午日,秋八月至长至日,遇只日入侍迩英阁,轮官讲读。元祐七年,
复增学士之号,元符元年省去。建炎元年,诏可特差侍从官四员充讲读官,遇万
机之暇,令三省取旨,就内殿讲读。
充宫观兼侍读:元丰八年五月,资政殿大学士吕公著兼侍读,提举中太乙宫
兼集禧观公事。七月,韩维兼侍读,提举中太乙宫。元祐元年,端明殿学士范镇
致仕,提举中太乙宫兼集禧观公事,兼侍读,不赴。六年,冯京兼侍读,充太乙
宫使。未几,乞致仕,不允,仍免经筵进读。中兴以来,如朱胜非、张浚、谢克
家、赵鼎、万俟禼并以万寿观使兼侍读。隆兴元年,张焘以万寿观、汤思退以醴
泉观并侍读。乾道五年,刘章以佑神观兼焉。
台谏兼侍读:自庆历以来,台丞多兼侍读,谏长未有兼者。绍兴十二年春,
万俟禼以中丞、罗汝檝以谏议始兼侍读,自后每除言路,必兼经筵矣。
翰林侍讲学士 咸平二年,国子祭酒邢昞为侍讲学士。其后,又以马宗
元为侍讲,不加别名,但供职而已。景德四年,以翰林侍讲学士邢昞知曹州,
侍讲学士外使自昞始。故事,自两省、台端以上兼侍讲,元祐中,司马康以
著作佐郎兼侍讲,时朝议以文正公之贤,故特有是命。绍兴五年,范冲以宗卿、
朱震以秘少并兼,盖殊命也。乾道六年,张栻始以吏部员外郎兼。盖中兴后,
庶官兼侍讲者,惟此三人。若绍兴二十五年张扶以祭酒、隆兴二年王佐以检正、
乾道七年林宪以宗卿入经筵,亦兼侍讲者。盖扶本以言路兼说书就升其秩,佐时
摄版曹,宪尝为右史且有旧例,故稍优之。
台谏兼侍讲:庆历二年,召御史中丞贾昌朝侍讲迩英阁。故事,台丞无在经
筵者,仁宗以昌朝长于讲说,特召之。神宗用吕正献,亦止命时赴讲筵去学士职。
中兴后,王宾为御史中丞,见请复开经筵,遂命兼讲。自后十五年间,继之者惟
王唐、徐俯二人,皆出上意。绍兴十二年,则万俟禼、罗汝檝,绍兴二十五
年,则正言王珉、殿中侍御史董德元,并兼侍讲。非台丞、谏长而以侍讲为称,
又自此始。其后,犹或兼说书,台官自尹穑,隆兴二年五月;谏官自詹元宗,乾
道九年十二月。后并以侍讲为称,不复兼说书矣。
宫观兼侍讲:国初自元丰以来,多以宫观兼侍读。乾道七年,宝文待制胡铨
除提举佑神观兼侍讲。是日,以宰执进呈,虞允文奏曰:“胡铨早岁士节甚高,
不宜令其遽去朝廷。”帝曰:“铨固非他人比,且除在京宫观,留侍经筵。”故
有是命。
崇政殿说书 掌进读书史,讲释经义,备顾问应对。学士侍从有学术者为侍
讲、侍读,其秩卑资浅而可备讲说者则为说书。仁宗景祐元年正月,命贾昌朝、
赵希言、王宗道、杨安国并为崇政殿说书,日轮二员祗候。初,侍讲学士孙奭年
老乞外,因荐昌朝等。至是,特置此职以命之。庆历二年,以赵师民预讲官,复
为崇政殿说书,不兼侍讲。元祐间,程颐以布衣为之。然范祖禹乃以著作佐郎兼
侍讲,司马康又尝以著作佐郎兼侍讲,前此未有也。崇宁中,初除说书二人,皆
以隐逸起,蔡崇、吕瓘,仍遂其性,诏以士服随班朝谒入侍。
渡江后,尹焞初以秘书兼之,中间王十朋、范成大皆以郎官兼,亦殊命也。
近事,侍从以上兼经筵则曰侍讲,庶官则曰崇政殿说书,故左史兼亦曰侍讲。绍
兴十二年,万俟禼、罗汝檝并兼讲读。盖秦梓时已兼说书,便于传道,秦熺
复继之。每除言路,必预经筵,桧死始罢。庆元后,台丞、谏长暨副端、正言、
司谏以上,无不预经筵者。正言兼说书自端明巫伋始,副端兼说书自端明余尧弼
始,察官兼说书自少卿陈夔始,修注兼说书自朱学震始。修注官多得兼侍讲。开
禧三年十一月,王简卿知谏院为左史,仍兼崇政殿说书。言者以为不可,罢之。
观文殿大学士学士之职,资望极峻,无吏守,无职掌,惟出入侍从备顾问而
已。观文殿即旧延恩殿,庆历七年更名。皇祐元年,诏:“置观文殿大学士,宠
待旧相,今后须曾任宰相,乃得除授。”时贾昌朝由使相右仆射、观文殿大学士
判尚书都省。观文殿置大学士,自昌朝始。三年,诏班在观文殿学士之前六尚书
之上。自是曾任宰相者,出必为大学士。熙宁中,韩绛宣抚陕西、河东,得罪罢
守本官。四年,用明堂赦,授观文殿学士。宰相不为大学士,自绛始。中兴后,
非宰相而除者,自绍兴二十年秦熺始。熺知枢密院、郊祀大礼使,礼成,以
学士迁,且视仪揆路,非典故也。乾道四年,汪澈旧以枢密使为学士迁。九年,
王炎以枢密使为西川安抚使除。至庆元间,赵彦逾自工部尚书为端明殿学士,直
以序迁至焉。曾为宰相而不为大学士者,自绍兴元年范宗尹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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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文殿学士 观文殿本隋炀帝殿名,国初,为文明殿学士。庆历七年,宋庠
言:“文明殿学士称呼正同真宗谥号,兼禁中无此殿额,其学士理自当罢,乞择
见今正朝或秘殿以名学士易之。”乃诏改为紫宸殿学士,以参知政事丁度为之。
时学士多以殿名为官称,丁遂称曰“丁紫宸”。八年,御史何郯以为紫宸不可为
官称,于是改延恩殿为观文殿,即殿名置学士,仍以度为之。自后非曾任执政者
弗除。熙宁中,王韶以熙河功,元丰中,王陶以宫僚,虽未历二府,亦除是职,
盖异恩也。然韶犹兼端明殿、龙图学士云。
资政殿大学士 资政殿在龙图阁之东序。景德二年,王钦若罢参政,真宗特
置资政殿学士以庞之,在翰林学士下。十二月,复以钦若为资政殿大学士,班文
明殿学士之下,翰林学士承旨之上。资政殿置大学士,自钦若始。自钦若班翰林
承旨上,一时以为殊宠。祥符初,向敏中以前宰相再入为东京留守,复加此职。
自是讫天圣末,二十馀年不以除人。明道元年,李迪知河阳召还,始再命之。景
祐四年,王曾罢相,复除。三十年间除三人,皆前宰相也。宋庠罢参知政事,仁
宗眷之厚,因加此职。自钦若后,非宰相而除者,惟庠一人。康定二年,右正言
梁适请遵先朝故事,定以员数。于是诏大学士置二员,学士三员。绍兴十年,郑
亿年归自伪齐,除资政殿,二年加大学士,许出入如二府仪。亿年未尝秉政。十
五年,秦熺自翰林学士承旨为资政,诏立班恩数同执政。十六年,秦桧弟梓以
端明卒于湖州,进大资致仕,恤典同参政。是后,从臣自端明视政府而序进者,
遂为常矣。
端明殿学士 端明殿即西京正衙殿也。后唐天成元年,明宗即位之初,四方
书奏,命枢密使安重诲进读,懵于文义。孔循献议,始置端明殿学士,命冯道、
赵凤俱以翰林学士充,班在翰林学士上。后有转改,止于翰林学士内选任。初如
三馆例,职在官下;赵凤转侍郎,讽任圜特移职在官上,后遂为故事。宋太宗初,
以程羽为之,后随殿名改为文明殿学士。庆历中,改为紫宸,后又改为观文。明
道二年,改承明殿为端明殿,复置端明殿学士,以翰林侍读学士宋绶为之,在翰
林学士之下。自明道讫元丰,无前执政为之者,仅以待学士之久次者。元丰中,
以前执政为之,自曾孝宽始;以见任执政为之,自王安礼始。政和中,尝改为延
康殿。建炎二年,都省言:延康殿学士旧系端明殿学士。诏依旧。后拜签枢者多
领焉。
总阁学士 直学士 宋朝庶官之外,别加职名,所以厉行义、文学之士。高
以备顾问,其次与论议、典校雠。得之为荣,选择尤精。元丰中,修三省、寺监
之制,其职并罢,满岁补外,然后加恩兼职。直龙图阁、省、寺监掌贰补外,或
领监司、帅臣则除之;待制、杂学士、给谏以上补外则除之。系一时恩旨,非有
必得之理。元祐二年,诏复增馆职及职事官并许带职,尚待二年加直学士,中丞、
侍郎、给舍、谏议通及一年加待制。绍圣三年,诏职事官罢带职,非职事之官仍
旧。中兴后,学士率以授中司、列曹尚书、翰林学士之辅外者,权尚书、给谏、
侍郎则带直学士、待制焉。
龙图阁学士 直学士 待制 大中祥符中建。在会庆殿西偏,北连禁中,阁
东曰资政殿,西曰述古殿。阁上以奉太宗御书、御制文集及典籍、图画、宝瑞之
物,及宗正寺所进属籍、世谱。有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等官。学士,大中
祥符三年置,以杜镐为之,班在枢密直学士上。六年,诏结衔在本官之上。直学
士,景德四年置,以杜镐为之,班在枢密直学士下。祥符六年,诏结衔在本官之
上。待制,景德元年置,以杜镐、戚纶为之,并依旧充职。四年,诏班在知制诰
下,并赴内殿起居。自改官制,为学士初复之职,或知制诰平出除之。
天章阁学士 直学士 待制 天禧四年建。在会庆殿之西,龙图阁之北。明
年,仁宗即位,修天章阁毕,以奉安真宗御制。东曰群玉殿,西曰蕊珠殿,北
曰寿昌殿,南曰延康殿。内以桃花文石为流桮之所。以在位受天书祥符,改
曰天章,取为章于天之义。天圣八年置待制。庆历七年,又置学士、直学士。又
有侍讲。学士,庆历七年初置,在龙图阁学士之下。学士罕以命人,迄仁宗世,
才王贽一人。秦堪自显谟阁进直天章阁,以称呼非便辞。诏改龙图,自是天章不
为带职。直学士,庆历七年,初置天章阁直学士,在龙图阁直学士之下。待制,
天圣八年初置。寓直于秘阁,与龙图递宿,寻命范讽鞠咏充职。中兴后,图籍、
符瑞、宝玩之物,若国史、宗正寺所进属籍,独藏于天章阁,祖宗御容、潜邸旌
节亦安奉焉。
宝文阁学士 直学士 待制 阁在天章阁之东西序,群玉、蕊珠殿之北。即
旧寿昌阁,庆历改曰宝文。嘉祐八年,英宗即位,诏以仁宗御书、御集藏于阁,
命王珪撰记立石。治平四年,神宗即位,始置学士、直学士、待制,恩赐如龙图。
英宗御书附于阁。学士,治平四年初置,以吕公著兼。直学士,治平四年初置,
以邵必为之。待制,治平四年初置。
显谟阁学士 直学士 待制 元符元年,曾布、邓洵仁各申请建阁。诏翰林
学士、中书舍人撰阁名五以闻,遂建阁藏神宗御集,以显谟为名。徽宗建中靖国
元年,诏以显谟阁为熙明阁,仍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续奉旨,仍以显谟为额。
崇宁元年,诏显谟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如三阁故事,序位在宝文阁学士、直学
士、待制之下。学士、直学士、待制,并建中靖国元年置。
徽猷阁学士 直学士 待制 大观二年,初建徽猷阁,以藏哲宗御集。置学
士、直学士、待制等官。
敷文阁学士 直学士 待制 绍兴十年置。藏徽宗圣制,置学士等官。
焕章阁学士 直学士 待制 淳熙初建。藏高宗御制。十五年,置学士等官。
华文阁学士 直学士 待制 庆元二年置。藏孝宗御制,置学士等官。
宝谟阁学士 直学士 待制 嘉泰二年置。藏光宗御制,置学士等官。
宝章阁学士 直学士 待制 宝庆二年置。藏宁宗御制,置学士等官。
显文阁学士 直学士 待制 咸淳元年置。藏理宗御制,置学士等官。
集英殿修撰 国初,有集贤殿修撰、直龙图阁、直秘阁三等。政和六年,始
置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秘阁修撰。旧制,贴职无杂压,至是因增置,乃定
为杂压。其集英修撰,中兴后以宠六曹权侍郎之补外者,下待制一等。
右文殿修撰 元佑元年,许内外官带贴职。绍圣二年,诏职事官罢带职,易
集贤殿学士为修撰。政和六年,以集贤院无此名,其见任集贤院修撰并改为右文
殿修撰,次于集英殿修撰,为贴职之高等。
秘阁修撰 政和六年置,以待馆阁之资深者,仍多由直龙图阁迁焉。
直龙图阁 祥符九年,以冯元为太子中允、直龙图阁,直阁之名始此。凡馆
阁之久次者,必选直龙图阁,皆为擢待制之基也。中兴后,凡直阁为庶官任藩阃、
监司者贴职,各随高下而等差之。
直天章阁至直显文阁,并同。
直秘阁 国初,以史馆、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皆寓崇文院。太宗端拱元
年,诏就崇文院中堂建秘阁,择三馆真本书籍万馀卷及内出古画、墨迹藏其中,
以右司谏直史馆宋泌为直秘阁。直馆、直院则谓之馆职,以他官兼者谓之贴职。
元丰以前,凡状元、制科一任还,即试诗赋各一而入,否则用大臣荐而试,谓之
入馆。官制行,废崇文院为秘书监,建秘阁于中,自监少至正字列为职事官。罢
直馆、直院之名,独以直秘阁为贴职,皆不试而除,盖特以为恩数而已。故事,
外官除馆职如秘阁校理、直秘阁者,必先移书在省执事,叙同僚之好,乃即馆设
盛会宴之。自崇宁以来,外官除馆职既多,此礼浸废。
东宫官 太子太师 太傅 太保 太子少师 少傅 少保 国初,师傅不常
设。仁宗升储,置三少各一人。参政李昉兼掌宾客。及升首相,遂进少傅,此宰
相兼宫僚之始也。丁谓兼少师,冯拯兼少傅,曹利用兼少保,是时实为东宫官,
馀多以前宰执为致仕官。若太子太师、太傅、太保,以待宰相官未至仆射者,及
枢密使致仕,亦随本官高下除授。太子少师、少傅、少保,以待前执政,惟少师
非经顾命不除。若因迁转,则递进一官,至太师即迁司空。天禧末,皇太子同听
政,乃以首相兼少师。自后神宗、钦宗、孝宗、光宗在东宫,皆不置。开禧三年,
史弥远自詹事入枢府,乃进兼宾客。已而太子侍立,遂以丞相钱象祖兼太子少傅。
明年,景献太子立,象祖兼少师,弥远以右相兼少傅。未几,弥远丁内艰,象祖
亦去位。又明年,弥远起复,遂兼进少师。景定元年,度宗升储,以贾似道为少
师。
太子宾客 至道元年建储,初置宾客二人,以他官兼。天禧四年,参政任中
正、枢副钱惟演、参政王曾并兼太子宾客,执政兼东宫官始此。中兴后不置。开
禧三年,景献太子立,始以执政兼宾客,后复省。景定元年,度宗升储,以朱熠、
皮龙荣、沈炎并兼宾客。
太子詹事 仁宗升储,置詹事二人。神宗、钦宗升储,并置二人,皆以他官
兼,登位后省。乾道元年,庄文太子立,置詹事二人。逾月,诏太子詹事遇东宫
讲读日,并往陪侍。七年,光宗正储位,以敷文阁直学士王十朋、敷文阁待制陈
良翰为太子詹事,不兼他官,非常制也。景定元年,度宗升储,以杨栋兼詹事。
太子左庶子 右庶子 左谕德 右谕德 旧制不常设。储闱之建,随宜制官,
以备僚寀,多以他官兼领。仁宗、神宗升储,庶子、谕德各置二人。钦宗升储,
置一人。绍兴三十二年,孝宗以建王立为皇太子,置庶子、谕德各一人,除右虚
左。乾道元年及七年,各置一人。开禧三年,景献太子立,初除左虚右,明年,
左右始并置。
太子侍读 侍讲 神宗升储,始置各一人。乾道、淳熙、开禧,各依故事并
置。乾道七年,礼部太常寺言:“讨论东宫开讲并节朔贺庆、辞谢礼仪。宫僚讲
读,无已行故事,当依放讲筵,少杀其礼。每遇讲读,詹事以下至进读官上堂,
并用宾礼参见,依官职序坐。皇太子正席,讲读官迭起如延英仪,讲罢复位。节
朔不受宫僚参贺;元日、冬至,詹事以下笺贺。谢辞,初如常见之礼。后离位致
词,复位就坐,茶汤罢。詹事初上,参见皇太子,拜,皇太子答拜。庶子等初上,
参见,皇太子受拜。庶子、谕德及讲读官虽有坐受之礼,止是《五礼新仪》所载;
兼逐日致拜之礼,近例皆已不行,或遇合致拜日,更合参酌天禧、至道故事施行。
”(按天禧二年九月五日,左庶子张士逊等言:“臣等日诣资善堂参见皇太子,
得令升阶列拜,然后跪受,望令皇太子坐受参见。”诏不许。至道元年,皇太子
每见太子宾客,必先拜,迎送常降阶及门。)并从之。
太子中舍人 舍人 至道、天禧各置一人。神宗、钦宗升储,并如旧置。嘉
定初,除二人。庆元以中舍人在舍人上。
资善堂 翊善 赞读 直讲 说书 皇太子宫小学教授 资善堂小学教授
翊善、赞读、直讲皆旧制。说书而下,中兴以后增置。资善堂自仁宗为皇子时,
为肄业之所,每皇子出就外傅,选官兼领。元丰八年,哲宗初开讲筵,诏讲读官
日赴资善堂,以双日讲读,仍轮一员宿直。又诏三省、枢密院、讲读、修注官锡
宴于资善堂。政和元年,定王、嘉王出就资善堂听读,诏宰执就见。靖康元年,
诏皇太子出就外傅,就资善堂置学舍,令国子监供监书。绍兴五年,孝宗封建国
公,出就资善堂听讲。先是,宰臣赵鼎得旨于宫门内造书院,至是始成,以为资
善堂。命儒臣为直讲、翊善,悉如资善故事。寻用赵鼎言,以左史范冲充翊善,
右史朱震充赞读,时称极选。帝曰:“朕令国公见冲、震必设拜,盖尊重师傅,
不得不如此。”绍兴十二年,建国公出就外第。及绍兴三十年,由普安郡王为皇
子,进封建王。时皇孙皆就傅,以校书郎王十朋为小学教授。绍兴三十二年,孝
宗即位,诏三皇子位各置说书官一员,又置赞读、直讲一员。淳熙七年,皇孙英
国公始就傅,诏置皇太子宫小学教授一员。十六年,光宗即位,皇子进封嘉王,
置王府赞读、翊善、直讲各一员。庆元六年,景献太子为福州观察使,诏令资善
堂授书,置小学教授二员。开禧元年,进封荣王,仍开资善堂,置赞读、直讲、
说书官各一员,又置翊善一员。度宗升储,并置翊善、赞读等官。
主管左、右春坊事 二人,以内臣兼;同主管左、右春坊事二人,以武臣兼;
承受官一人,以内侍充。仁宗、神守升储,并置。中兴后,置官并同。
太子左、右卫率府率 副率 左、右司御率府率 副率 左、右清道率府率
副率 左右监门率府率 副率 左、右内率府率 副率 官存而无职司。至道
元年,东宫置左清道率府率、副率兼左春坊谒者,主赞引。三年,真宗即位而省。
天禧二年,又以左清道率郭承庆、左右监门副率夏元亨兼左右春坊谒者,仁宗即
位复省。中兴后不置,惟以监门率府副率为坏卫阶官。
亲王府 傅 长史 司马 谘议参军 友 记室参军 王府教授 小学教授
傅及长史、司马,有其官而未尝除。太平兴国八年,诸王出阁,楚王府置谘议
参军二员,翊善一员;陈王府置谘议、翊善各一员;韩王、冀王、益王置翊善各
一员。后又置记室及诸王府侍讲一员。并以常参官兼充。(其后,多不置谘议,
翊善、记室或止一员。)大中祥符九年,仁宗初封寿春郡王,置友二员,亦以常
参官兼充。天禧二年,进封升王,友迁谘议,仍置记室一员。又皇侄皇孙侍教、
南北伴读无定数。(至道初,太宗以皇亲子孙就讲学,欲置侍讲之职,中书言:
“按唐太宗改诸王侍读为奉诸王讲读,今皇孙、皇侄皆环卫之职,请以教授为名。
”从之。选京朝官通经者充。其后又令王府记室、翊善、侍讲分兼南北宅教授。
大中祥符二年,又有侍教之名,自是南北院或有伴读。)凡诸宫皆有教授,初无
定员。是年,英宗以宗室自率府副率已上八百馀人,奉朝请者四百馀人,而教官
才六员,乃诏增置教授官:凡皇族年三十已上者百一十三人,置讲书四员;年二
十以上者百十三人,置讲书四员;年十五已上者三百九人,增置教授五员;年十
四已下者,别置小学教授十二员;并旧六,为二十七员,以分教之。其子弟不率
教,俾教授官、本位尊长具名申大宗正司,量行戒责。教授官不职,大宗正司密
访以闻。旧制,亲贤宅置讲书,绍兴十二年,改为府教授,掌教亲贤宅南班宗子。
淳熙十二年,诏建魏惠宪王府,置小学教授二员,以馆职兼充,掌训皇孙。既长,
趋朝谒,则不以小学名,而讲习如故。自后皇侄、皇孙皆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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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职官三
○吏部 户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六部监门 六部架阁
吏部 掌文武官吏选试、拟注、资任、迁叙、荫补、考课之政令,封爵、策
勋、赏罚殿最之法。凡文阶官之等三十,武选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职州县官之等
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属于四选。曰尚书左选,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职
任非中书首除授者悉掌之。曰尚书右选,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职任非枢密院除授者
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职州县官,侍郎左选掌之。自副尉以上至从义郎,侍郎右选
掌之。若文武官虽不隶左右选,而职任系中书省、枢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诰敕,
皆本部奉行。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及酬赏、封赠者,所隶审验格法上尚
书省,法例可否不决应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词者,
列其迁叙资级、岁月、功过上中书省、枢密院画旨给告,通书本部长、贰及所隶
郎官。其属有曰司封,曰司勋,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
中、员外郎,尚书选二人,侍郎选各一人,司封、司勋、考功各一人。
旧制有三司,尚书主其一,侍郎二员各主其一,分铨注拟事。其后,但存尚
书铨,馀东西铨印存而事废。淳化中,又置考课院,磨勘幕府州县功过,引对黜
陟。至道二年,以其事归流内铨。判流内铨事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掌节度
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诸县令佐拟注对扬、磨勘功过之事。判部事二人,以带职京
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于中书,而小选院即不复置,本曹
但掌京朝官叙服章、申请摄官、讣吊祠祭,及幕府州县官格式阙簿、辞谢,拔萃
举人兼南曹甲库之事。流外铨,掌考试附奉诸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验选人殿最
成状,而送流内铨关试、勾黄、给历之事。甲库掌受制敕黄,关给签符优牒,选
人改名废置之事。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兴国中,置
差遣院,至是并入审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旧以朝官充。)
掌考校京朝官殿最,叙其爵秩而诏于朝,分拟内外任使而奏之。
元丰官制行,六曹尚书、侍郎为长贰,郎官理郡守以上资任者为郎中,通判
以下资序者为员外郎。除授皆视寄禄官,高一品以上者为“行”,下一品者为
“守”,下二品以下者为“试”,品同者不用行、守、试,馀职准此。元祐初,
置权尚书,奉赐依守侍郎,班序在试尚书之下,杂压在左、右常侍之下。又置权
侍郎,如未历给事中、中书舍人及待制以上者,并带“权”字,禄赐比谏议大夫。
郎官虽理知州资序,未曾实历知州及监司、开封府推官者,止除员外郎。又诏,
职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职事闲剧不等,减定员数,事简者他司兼领,
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绍圣初,诏元丰法以行、守、试制禄三等。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紥,但务从简,于理未安,请自借职而上依元
丰法给告。”从之。崇宁元年,诏:“大宗正丞,大理正,诸寺监丞,太学、武
学、律学博士,太学正、录,诸宫院、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阙不许占差已
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诏:“十年不到部者,依《长定格》与降一官;二
十年以上,则除其籍。”靖康元年七月,诏以吏部四选逐曹条例编集板行。八月,
臣僚言:“祖宗时未有宗室参部之法,神宗时,始选择差注一二。崇宁初,立法
大优,宗室参选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压年月深远劳效显著之人,复著名州大
郡优便丰厚之处。议者颇欲惩革,不注郡守县令,与在部人通理名次。”从之。
尚书 掌文武二选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禄有阶,列爵有等,
赐勋有给,分任有职,选官有格,考其功过,计其岁月,辨其位秩,而以序进之。
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旧内殿崇班以上。)选授、封爵、功赏、
课最之事,所隶官分掌其事,兼总于尚书,验实而后判成。以天下职事员阙具注
于籍,月取其应选者揭而书之,集官注拟,考阀阅以定其可否。若有疑不能决,
小事则申请,大事则禀议于尚书省,应论奏者与郎官同请对。大祭祀则奉玉币以
授左仆射,执爵以授左丞。旧,尚书为所迁官名,班左丞上。自厘正百司,吏部
以金紫光禄大夫,户、礼、兵、刑、工部以银青光禄大夫换授,而任六曹尚书者
始实领职事。左选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选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史,
曰书令史,曰守当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诸曹长、贰互置,惟吏部备官。
绍兴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权尚书,以处未应资格之人。其属有侍郎二人,
分左、右选。尚书左、右选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选各置郎中一人,司封、
司勋、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事,而兼总于尚书。左选,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
最,叙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
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驱,曰甲库,曰检法,曰知杂,曰奏荐赏
功司。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贴司一十
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书二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监门隶焉。右选,掌大
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较量功过,奏荐诸军赏功。分
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拟掌阙,曰奏荐赏功,曰开拆,曰名籍,
曰甲库,曰法司,曰知杂。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
十二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绍熙三年,左司谏谢源明言:
“乾道九年诏旨:‘六部应承三省、密院批送勘当文字,并令本部郎官、长贰按
法裁决可否,申上朝廷施行。’即不得持两端。如或事有疑难,及生创无条例者,
令长贰据所见申明将上取旨。乞明诏六曹遵守。”从之。
侍郎 分左右选:左选,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未应参部者,皆试而
后选。若应格,则具岁月历任功罪及所举官员数,同郎官引见于便殿,禀奏改官。
右选,掌武臣之未升朝者。(旧自供奉官以上。)其职任自亲民官至部队将、监
当官,皆掌其选授注拟之法。凡初仕而试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应选者,皆勿注
正阙。官制行,尚书、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则同班,惟吏部分领四选。大祭祀则
举玉币置诸案,荐馔则进搏黍,进熟则执匏爵以授右丞,饮福则奉爵,视朝则执
文武班簿对立,以待顾问。左选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选分案八,置吏四
十有七。(绍兴四年,吏部侍郎叶祖洽言:“侍郎左选,准元丰朝旨,类姓置簿。
左右选理宜一体,右选亦乞置簿拘辖功过。”从之。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复置
权侍郎,如元祐故事,满二年为真。(补外者除待制,未满,除修撰。)左选,
掌承直郎以下拟注州府判司、诸县令佐、监当及磨勘功过之事,分案十三。乾道
裁减吏额,共置三十五人。右选,掌校副尉以上较试、拟官、行赏、换官,考其
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减吏额,共置四十八人。旧制,吏部除侍郎二员,分典
左、右选,总称吏部侍郎。间命官兼摄,惟称左选侍郎或右选而已。绍熙三年,
谢深甫、张叔椿兼摄,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称。既而林大中、沈揆擢贰尚
书,则“侍左”“侍右”径入除目。相承不改。
郎中 员外郎(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旧主判二人,以朝官充。元丰官
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书左、右选及侍郎左、右选各一员,参掌选事而分治
之。凡郎官,并用知府资序以上人充,未及者为员外郎。建炎四年,诏权摄、添
差郎官并罢。初进拟,第云吏部郎官;及拟告身细御,始直书尚书吏部郎中或员
外郎,主管尚书某选,主管侍郎某选。绍兴八年,吕希常以监六部门兼权侍右郎
官。绍兴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俌、杨倓、费行之除吏部
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称。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
位,诏四选通差,用尚书颜师鲁之请也。先是,乾道元年诏:“今后非曾任监司、
守臣,不除郎官,著为令。”自是馆学、寺监臣,拘碍资格,迁除不行。郎曹阙
员,但得兼摄,旋即外补;间有不次擢用者,则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从列。其
自外召至为郎,则资级已高,曾不数月,必序进卿、少,而郎有正员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 员外郎 掌官封、叙赠、承袭之事。凡三师、三公以下至升朝官
褒赠祖考、母妻,亲王、郡王、内外命妇以下保任宗属、封爵诸亲,皆因其位叙
而为之等。凡宗室当赐名训,具抄拟官。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后应承袭者,
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曰侯,曰伯,
曰子,曰男。分国三等:大国二十七,次国二十,小国二百二十。内命妇之品五:
曰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曰大仪、贵仪、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仪、
婉容、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曰婕妤,曰
美人,曰才人、贵人。外内命妇之号十有四:曰大长公主,曰长公主,曰公主,
曰郡主,曰县主,曰国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硕人,曰令人,曰恭人,曰
宜人,曰安人,曰孺人。叙赠之制:三公、宰臣、执政、节度使三代,金紫、银
青光禄大夫二代,馀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进之。加食邑实封,则视其品之高下,
以为户数多寡之节。凡事之可否,与司勋通决于长贰。分案三,设吏六。元祐元
年,中书后省言:“臣僚封赠父母,仍旧制命词,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用专词,
馀用海词。”二年,诏:“父及嫡母存,不得请所生母封赠。所生母未封,亦不
许先及其妻。”绍圣元年,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赠三官。”
(元符元年,以元祐间封赠紊前制,诏并依元丰法。)二年,诏:“寺监官杂压
在通直郎之上者,虽系宣教郎,遇大礼封赠。”政和二年,诏:“封母则随所封
五等,(谓如封南阳县开国男,则随其爵称南阳县男令人,封魏国公,则称魏国
公夫人之类。)应妇人不因夫、子得封号,)(谓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
或士庶人妇女年百岁,并特旨若回授者。)或因子孙得封赠,其夫至升朝或非升
朝应封赠者,并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书郎、正字者得
封赠,今则监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盖缘监丞杂压在校书郎之上,故引以为请,
甚无谓也。不独此尔,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劳或磨勘转官,遂乞回授封赠父母,实
为太滥。望降旨,今后封赠并依旧法,敢有擅更陈乞紊乱典章者,置之典刑,庶
几侥幸者息而名分正矣。”从之。建炎以后并同。
司勋郎中 员外郎 参掌勋赏之事。凡勋级十有二:曰上柱国,正二品;曰
柱国,从二品;曰上护军,正三品;曰护军,从三品;曰上轻车都尉,正四品;
曰轻车都尉,从四品;曰上骑都尉,正五品;曰骑都尉,从五品;曰骁骑尉,正
六品;曰飞骑尉,从六品;曰云骑尉,正七品;曰武骑尉,从七品。率三岁一迁,
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赏有格。若事应赏,从其所隶之司考实以报,则必审核其
状,以格覆之,谓之“有法酬赏”;非格所载,参酌轻重拟定,以上尚书省,谓
之“无法酬赏”。若功赏未醉而赏格改易者,轻从旧格,重从新格。录用前代帝
系及勋臣之后,则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有九。
元祐元年,吏部言:“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应工匠伎艺之属无法入
官者,虽有劳绩,并止比类支赐,未经酬奖者亦如之。”绍圣二年,户部言:
“元丰官制,司勋覆有法式酬赏,无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属勘
验,自后应干钱谷,本部指定关司勋,则是户部兼司勋之职,请依旧制。”从之。
四年,应川峡人任本路差遣者,酬奖减半。政和四年,诏:“司勋行下所属,将
一司一路条制,参照《酬奖格法》,类集参用。”又诏以详定国朝勋德臣僚职位
姓名送吏部。用工部尚书郑允中所编传也。隆兴元年省并,以司封郎官兼领。淳
熙元年,复以司农寺丞范仲芭兼司勋,未几改除,复省。裁减吏额,主事一人,
令史一人,书令史四人,守当官三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 员外郎 掌文武官选叙、磨勘、资任、考课之政令。凡命官,随
所隶迁,以其职事具注于历,给之于其属州若司,岁书其功过。应升迁授者,验
历按法而叙进之;有负殿,则正其罪罚。以七事考监司:一曰举官当否,二曰劝
课农桑、增垦田畴,三曰户口增损,四曰兴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较正刑
狱,七曰盗贼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
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
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通善、最分三等:五事
为上,二事为中,馀为下。若能否尤著,则别为优劣,以诏黜陟。凡内外官,计
在官之日,满一岁为一考,三考为一任。
磨勘之法,文选官之等四:银青光禄大夫至朝议大夫,进士理八年,非进士
理十年;通直郎至太中大夫充谏议大夫、待制以上职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
承务郎,理四年。武选官之等六:遥郡团练使、刺史、合门舍人转左武、右武郎,
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横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合门祗候
初补从义郎以下至承节郎、承信郎充随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补授及宗室
观察使以下祗应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祗应校尉,理二年。幕职州县官
之等三:进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县
令,理六考;自军巡判官至县尉,理七考。率以法计其历任岁月、功过而序迁之。
凡改服色者以年劳计之。执政官、节度使、银青光禄大夫以上应缢者,覆太常所
定行状,报尚书省官集议以闻。(绍圣四年,河东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将集
议,前期三日,持考功状遍示当议之官,使先?绎而后集于都堂以询之,庶几
有所见者得以自申,以称朝廷博谋尽下之意。”从之。)凡立碑碣名额之事,掌
之。旧制,考课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辞。元丰官制行,悉罢。分案十有七,置吏六
十有八。
元祐三年,诏:“知州考课法,吏部上其事于尚书省,送中书省取旨赏罚。
劣等应罚而已冲降者,仍从冲降法。县令以下,本部专行。”六年,枢密院言:
“元丰末,堂除知州军三年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资为任,武臣未曾立
法。”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广成资馀并三十个月为任。建炎以后并同。应文武
臣磨勘、关升、资任、较考,定其殿最,别其优劣,以诏黜陟予夺;没则谥,审
覆而参定之。凡特恩赐谥,命词给告,馀给敕。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
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从义,曰成忠,曰资任,曰检法,曰知杂,曰开拆。
裁减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八人,守当官十三人,正贴司三人,私
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减三人。)
官告院 主管官一员,以京朝官充。(旧制,提举一人,以知制诰充;判
院一人,以带职京朝官充。)掌吏、兵、勋、封官告,以给妃嫔、王公、文武品
官、内外命妇及封赠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
及命妇用司封,加勋用司勋。官制行,四选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则用兵部印记。
凡绫纸幅数、褾轴名色,皆视其品之高下,应奏钞画闻者给之。令史十五人。
元丰五年,官制所重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从之。绍圣元年,吏部言:
“元丰法,凡入品者给告身,无品者给黄牒(。元祐中,以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
等内改易或再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诏:“今后帅臣监司待制以上
知州,并给告,馀依旧。”三年,诏:“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因事罢,并给告。”
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紥,乞自承信郎而上依旧给告。”
宣和元年,诏:“官告院立条,凡制造告身法物,应用绫锦,私辄放效织造及贸
贩服用者,立赏许告。”
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诏定告身绫纸褾轴,其制阙略。咸平、景德
中,两加润泽,至皇祐始备。神宗即位,循用皇祐旧格,逮元丰改制,名号虽异,
品秩则同,故亦未遑别定。徽宗大观初,乃著为新格,凡褾带纲轴等饰,始加
详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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